【市政府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相关《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植物领先、健康吃素”食物论坛在杭州灵隐寺举行】8月18日上午,2022灵隐“植物领先、健康吃素”食物论坛在杭州灵隐寺华严阁三楼举办,来自社会各界的素食文化专家、学者和菜肴制作大厨齐聚一堂,从健康吃素、动物福利、生态环保、自然农法、素食推广等方面进行了交流探讨。本次论坛由浙江省健康膳食公益促进会主办,杭州灵隐寺承办。

▲杭州灵隐寺方丈光泉法师致辞

光泉法师首先向参加此次论坛的领导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光泉法师向大家介绍了印度佛教的托钵制度和汉传佛教的吃素传统,从佛教众生平等的教理和中华传统文化护生的理念两个方面诠释了素食的生活方式。他说,当下吃素的概念更加宽泛,不仅有传统的佛教素食,也有新兴的社会蔬食,近些年杭州的素食文化氛围逐渐兴起,健康的素食饮食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欢迎。时隔几年,杭州灵隐寺再次举办素食论坛,希望通过此次素食论坛和品鉴活动,进一步推广素食、护生、环保的生活理念。

活动中,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良食基金执行长侯兵发表“植物领先与保护环境”的主题演讲,世界生产率科学院院士吴学新就“素食的意义”作相关报告。

参会嘉宾从素食制作工艺、素食经营理念、健康食材选择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本次论坛品鉴会菜品,从制作工艺、用料、调味、文化、装盘、美化等方面进行了品鉴。

市发展改革委开展早籼稻种植生产成本与收益情况调查

单产持平,价格上涨,成本上升,收益减少
2022年株洲市早籼稻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分析

为准确及时掌握2022年全市早籼稻种植生产成本与收益情况,7月下旬,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科对我市攸县和醴陵市的21个农调户2022年早籼稻的生产成本及收益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今年我市中籼稻生产单产持平,价格上涨,成本上升,收益减少。

一、生产情况

(一)单产基本持平

今年,我市调查户早籼稻亩均单产406.37公斤,比上年的409.83公斤下降3.46公斤,减幅为0.84%。受今年5—6月份持续强降雨的影响,早籼稻生长期间低温、寡照天气较多,造成生育期普遍推迟3至7天,生长进程快慢不一,长势转差,进而影响了谷粒结实率,纹枯病发生程度重于往年,较上年相比产量有所下降。

(二)价格上涨

今年,我市调查户早籼稻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117.36元,比上年的114.22元增加3.14元,增幅为2.75%。早籼稻平均出售价格为每公斤2.35元,比上年的2.28元增加了0.07元。调查户亩均主产品产值953.8元,比上年的936.22元增加17.58元,同比上涨1.88%。今年国家早籼稻最低收购价2.48元/公斤,将由地方政府在符合条件时根据情况逐级申报启动,同时各地将参照国家最低价收购预案,由各地商粮局根据实际情况报各县人民政府同意,适时启动地方临储粮收购,确保农民不出现“卖粮难”。

(三)成本上升

今年,我市调查户早籼稻亩均总成本为1334.23元,比上年的1252.99元增加81.24元,增幅为6.48%。总成本变化的主要因素如下:

1、直接费用增加。今年,我市调查户每亩直接费用564.59元,比上年的490.71元增加73.88元,增幅为15.06%,其主要费用构成变化情况如下:

(1)种子费亩均52.28元,比上年的47.22元增加5.06元,增幅为10.72%。种子费用上升的主要原因:为实现单产增长,部分农户倾向于种植高产的新型稻种,这些稻谷相比去年的自留种子价格高。

(2)化肥费亩均153.32元,比上年的116.39元增加36.93元,增幅为31.73%。今年以来,受俄乌战争和国际市场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化肥价格快速上涨。价格监测数据显示,我市攸县上半年尿素、三元复合肥、氯化钾价格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涨33%、31%、68%。由于今年化肥价格费用偏高,许多农户在化肥用量上有所减少。尤其是氯化钾价格上涨厉害,农户基本停用,改用尿素和复合肥。

(3)农药费亩均93.03元,比上年的81.94元增加11.09元,增幅为13.53%。原因也是因为今年农药价格大幅上涨导致。

(4)机械作业费亩均248.01元,比上年的231.05元增加16.96元,增幅为7.34%。一方面机械化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农户在机耕、喷药、收割等环节使用机械作业比例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在农村劳动力断层,一般在家从事劳动人员在55岁以上,体力受限,对机械作业依赖性提高。

2、人工成本增加。劳动日工价为174.50元,比上年的157元增加了17.5元,增幅为11.15%。雇工工价237.08元,比上年的229.12元增加了7.96元,增幅为3.47%。在用工天数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工价上涨,造成亩均人工成本增加。

二、利润及效益

粮食单产下降,产值和总成本增长,户亩均净利润-375.16元,较上年-311.47元多亏损63.69元,成本利润率-28.12%,较上年上升3.26%,已连续两年处于亏损状态。总成本中如剔除家庭用工折价和自营地折租两项机会成本,调查户亩均实际到手的现金收益为298.39元,比上年的311.66元下降13.27元,降幅4.26%,说明今年早籼稻虽然价格上涨产值增加,但总成本增长过快,,农民种植效益出现下降。

三、政府补贴

为确保粮食稳面稳产,今年我市的补贴主要用于种子发放、早稻育秧、一次性补贴等生产环节。补贴收入主要构成:一是耕地地力补贴,单季105元/亩,双季175元/亩;二是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攸县35元/亩、醴陵市基本补贴6元/亩、早稻集中育秧社会化服务80元/亩、耕地流转补贴20.69元/亩;三是水稻保险费用补贴。规模户是35.2元/亩,一般户是28.8元/亩。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早籼稻种植利润空间不断减少。虽然近年来早籼稻收购价格有所上升,但生产成本不断增加,早稻种植利润空间进一步减少。摞荒和“双改单”现象越来越严重,不少农民只愿意种植一季中稻或晚稻,早籼稻种的很少或不种,种粮效益低下,无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劳动力严重缺乏。种粮收益单一,致使青壮劳动力缺失,劳动力年龄偏大。三是粮食产业竞争力不足。

五、几点建议

(一)用好用活政策,激发发展活力。进一步落实政府惠农政策,将粮食直补政策和粮食价格真正落实到种粮农户手中,进一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利用我市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等有利因素,结合农业田园景观、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等大力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通过农旅互动,促进农民增收。

(二)加强基础设施,降低生产成本。千方百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要将农药、种子、化肥等主要生产资料的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防止大幅增长。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对农田改造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高标准抓好农田灌溉渠道建设,建立现代农田水利灌溉体系,增强农田防灾减灾能力。

(三)加大农技推广,培育新型农民。要重视对农民的培训教育工作,重点开展农业实用新技术,农业标准化等培训。要重视农技队伍的建设,加强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强示范基地、示范户以及示范点的建设,通过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使科技对粮食的贡献率提高。

(四)调整粮食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培育壮大粮食加工行业及其关联产业,提高大米深精加工能力,进一步推动酿酒、制糖、米粉等行业的发展,增强原粮转化能力,实现产品多样化,逐步由“卖原粮”、“卖大米”,向品牌化、特产化经营转变,增加产业附加值,增强“株洲制造”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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