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杭州。张女士花658000元买了一辆奔驰,去上牌的时候被拒, 才发现轮胎小了一寸,于是张女士要求该店把轮胎换成原装的,并且赔偿自己50000元,该店觉得张女士是狮子大开口,于是拒绝了。于是张女士就把该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三,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张女士这些年存了一些钱,于是在当地的一家车店买了一辆车奔驰,提车之后就去上牌,可是当场被拒,表示她的车被私自改装过。后来才了解到,轮胎尺寸与报关单上 差了一寸,后经过查询轮胎实际尺寸是18寸,而单子上显示是19寸。
张女士听到轮胎尺寸不符,当场愣住了,她表示自己根本就没有动过轮胎,新车怎么就变成了改装车了呢。
张女士思来想去,既然不是自己这边的问题,那么车子的轮胎肯定是在提车之前被人偷偷动了手脚,而车子在提车之前一直在车店,那么动手就只能在车店里面,为了弄清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张女士来到了车店。
店长接待了张女士,她告知张女士之前负责卖车给她的店员已经离职,此事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过几天的等待,店长回复张女士称,该车属于新老款交替发售,厂家配置错误,厂家那边发过来就是这样。
而对于该店给出的理由,张女士是存在质疑的,她觉得如果是配置错误,在过海关的时候,那的员工肯定发现单子和实际不符,不可能还会放行。
为了验证自己的质疑,张女士向厂家求证,而得到的回复是,该款奔驰的轮胎只有19寸一种规格。得到这样的答案,张女士更加质疑是车店偷偷更换了她的轮胎,经过三番五次的讨要说法,店长又给出了一个理由。
她表示,车子在运输过程中轮毂发生剐蹭,所以才临时更换了轮毂和轮胎 ,而店员在交车之前,因失误没有把轮毂再换回来,对于店长的说辞,张女士也是半信半疑。
但张女士认为既然是该店的失误,那就应该承担责任,随后双方在调解下,张女士提出将车辆轮毂轮胎换回原厂件,并且补偿自己50000元损失,可该店觉得张女士就是狮子大开口,没有答应她的请求,只同意送几次保养作为补偿。
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一气之下把该店告上了法庭,提出了该店退还自己的买车款658000元,并且赔偿三倍买车款1974000元,而张女士的这一举动,让该店追悔莫及。
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法院判决该店退还买车款658000元,并且三倍赔偿买车款1974000元。该店不服提起上诉,而法院二审驳回请求,维持原判。
那么该店为何被判退还车款,并且赔偿三倍的买车款呢?
1.该店在卖车给张女士之前,更换轮毂轮胎的行为,并没有告知消费者,造成了张女士的潜意识以为,该车的配置是原装的,该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也就说,如果张女士知道她买的车的轮毂轮胎被更换过,那么她应该是不会选择买的,就是因为该店的隐瞒,张女士才做了决定买,张女士的知悉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
2.该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辆汽车的具体情况,明知轮毂轮胎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还卖给消费者,该店存心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因此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店将原装的轮毂轮胎换成尺寸不配套的轮胎,在卖车给张女士的时候并没有告知其真实情况,甚至是张女士讨要说法之时还编造谎言,其存在着主观故意不告知,属于欺诈了张女士,因此张女士要求退一赔三 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作为店家,应该做到诚信经营,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欺骗顾客,到头来吃亏的只会是自己。
在您的生活当中,有遇到过买车被欺骗的行为吗?
张女士这些年存了一些钱,于是在当地的一家车店买了一辆车奔驰,提车之后就去上牌,可是当场被拒,表示她的车被私自改装过。后来才了解到,轮胎尺寸与报关单上 差了一寸,后经过查询轮胎实际尺寸是18寸,而单子上显示是19寸。
张女士听到轮胎尺寸不符,当场愣住了,她表示自己根本就没有动过轮胎,新车怎么就变成了改装车了呢。
张女士思来想去,既然不是自己这边的问题,那么车子的轮胎肯定是在提车之前被人偷偷动了手脚,而车子在提车之前一直在车店,那么动手就只能在车店里面,为了弄清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张女士来到了车店。
店长接待了张女士,她告知张女士之前负责卖车给她的店员已经离职,此事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过几天的等待,店长回复张女士称,该车属于新老款交替发售,厂家配置错误,厂家那边发过来就是这样。
而对于该店给出的理由,张女士是存在质疑的,她觉得如果是配置错误,在过海关的时候,那的员工肯定发现单子和实际不符,不可能还会放行。
为了验证自己的质疑,张女士向厂家求证,而得到的回复是,该款奔驰的轮胎只有19寸一种规格。得到这样的答案,张女士更加质疑是车店偷偷更换了她的轮胎,经过三番五次的讨要说法,店长又给出了一个理由。
她表示,车子在运输过程中轮毂发生剐蹭,所以才临时更换了轮毂和轮胎 ,而店员在交车之前,因失误没有把轮毂再换回来,对于店长的说辞,张女士也是半信半疑。
但张女士认为既然是该店的失误,那就应该承担责任,随后双方在调解下,张女士提出将车辆轮毂轮胎换回原厂件,并且补偿自己50000元损失,可该店觉得张女士就是狮子大开口,没有答应她的请求,只同意送几次保养作为补偿。
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一气之下把该店告上了法庭,提出了该店退还自己的买车款658000元,并且赔偿三倍买车款1974000元,而张女士的这一举动,让该店追悔莫及。
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法院判决该店退还买车款658000元,并且三倍赔偿买车款1974000元。该店不服提起上诉,而法院二审驳回请求,维持原判。
那么该店为何被判退还车款,并且赔偿三倍的买车款呢?
1.该店在卖车给张女士之前,更换轮毂轮胎的行为,并没有告知消费者,造成了张女士的潜意识以为,该车的配置是原装的,该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也就说,如果张女士知道她买的车的轮毂轮胎被更换过,那么她应该是不会选择买的,就是因为该店的隐瞒,张女士才做了决定买,张女士的知悉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
2.该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辆汽车的具体情况,明知轮毂轮胎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还卖给消费者,该店存心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因此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店将原装的轮毂轮胎换成尺寸不配套的轮胎,在卖车给张女士的时候并没有告知其真实情况,甚至是张女士讨要说法之时还编造谎言,其存在着主观故意不告知,属于欺诈了张女士,因此张女士要求退一赔三 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作为店家,应该做到诚信经营,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欺骗顾客,到头来吃亏的只会是自己。
在您的生活当中,有遇到过买车被欺骗的行为吗?
浙江,杭州。沈大伯在某摊位买玛卡,对方报价1.5元一克,而沈大伯没有注意以为是按斤算,就表示要买一些,结果对方一刀下去称好告知是1275元,想退货对方拒绝 ,声称已经切片影响二次销售,无奈的沈大伯只能付款,事后发现其他摊位的很便宜,于是寻求了帮助。
沈大伯70岁了,他觉得自己已经是到了养生的年纪,平时也比较注重自己的身体,最近他想买点玛卡来泡酒,而刚好赶上本地有大型活动。
活动当天,沈大伯来到了一个小摊前询问玛卡价格,对方回答是1.5元一克,而沈大伯没有反应过来,以为是按斤算的,他感觉自己捡到了大便宜,赶紧装了一大袋给对方称。
而对方也没有询问就当场切片过称,随后告知是800多克,一共1280元,给抹个零头,收沈大伯1275元。
听到这个价款,沈大伯当场懵了,后来才知道是按克算的,于是要求退货,但是对方告知已经切片,影响了第二次销售,因此拒绝了大爷的退货要求,没有办法,沈大伯只能付款了。
本来沈大伯觉得1.5一克,换算过来也是750元一斤,感觉应该还算是便宜的。
但是他买好东西并没有马上回家,而是在活动现场到处闲逛,看到几个摊位也有玛卡卖,于是上前询问价格,都是200元左右一斤,沈大伯感觉自己被坑了,气愤不已。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也为了防止更多的消费者吃亏,沈大伯找来了调解员。
在了解了沈大伯的遭遇后,调解员询问了几家摊位玛卡的价格,有的是200元一斤,有的是180元一斤,基本上都是在200元一斤左右的价格。最后又来到沈大爷买的摊位,而对方这时候却报价2元一克。
调解员听到这个价格是挺吃惊的,明明之前是1.5元一克,没过多久的功夫就变成了2元一克,那就是整整贵了250元一斤。
随后又问摊主他的玛卡是切片称重还是称了之后才切片。对方回答看顾客要求,但是表示有些人会要求切片再称,怕会称重后切片会变少,从其语气中,是可以知道对方是希望顾客切片了再称,这样就可以有理由拒绝退货。
同时调解员对他家的价格也存在质疑,就询问为什么别家的是200元左右一斤,而你的却是1000元 ,价格差价这么大。当时摊主思考了一下回答,表示品种和口味的差异,所以价格就不一样,声称别家卖的口味是苦的,自己家卖的是甜的。
显然摊主的说法没有什么说服力,调解员并不觉得甜的玛卡会好一些,反而是觉得苦的会好一点,同时感觉自己和沈大爷前后问的价格也不一样,明显的这摊主存在着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于是把情况反映给了活动方,经过活动方的调查和协商,最后摊主退款给了沈大伯。
从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在同一场地,其他的摊位卖的玛卡都是按斤来卖,而该摊主的价格确是按克来计算,并且比别人的贵,再有就是同样的产品不同的顾客不一样的价,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定性其行为呢?
1.沈大伯买玛卡时,摊主的计量的方式是克,而其他的却是按斤,明显的该摊主的计量方式是不合理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沈大伯在买玛卡时,因该摊主的计量方式不同,导致其产生误解,但在发现为付款想退货,却被告知切片了不可以退,其实该摊贩是侵犯了沈大伯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2.调解员在询问摊主价格时被告知是2元钱一克,而明明沈大爷买的时候告知是1.5元一克,明显的是同产品实行不一样的价格。其实是已经存在价格欺骗。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该摊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价格法,在其情节不是严重的情况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沈大伯买玛卡时,该摊主按克计算,让其以为是按斤计量的,导致沈大爷而买了,如果知道是这么贵,他应该是不会买,该摊主有诱骗的行为,沈大伯是可以要求三倍赔偿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规定 ,沈大伯可以要求退回自己买玛卡的货款,同时可以要求另外赔偿3倍的货款。
作为经营者应该做到诚信经营,也许占得消费者的一时便宜,但同时是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到头来得不偿失。
您有遇到和沈大伯一样的遭遇吗?
沈大伯70岁了,他觉得自己已经是到了养生的年纪,平时也比较注重自己的身体,最近他想买点玛卡来泡酒,而刚好赶上本地有大型活动。
活动当天,沈大伯来到了一个小摊前询问玛卡价格,对方回答是1.5元一克,而沈大伯没有反应过来,以为是按斤算的,他感觉自己捡到了大便宜,赶紧装了一大袋给对方称。
而对方也没有询问就当场切片过称,随后告知是800多克,一共1280元,给抹个零头,收沈大伯1275元。
听到这个价款,沈大伯当场懵了,后来才知道是按克算的,于是要求退货,但是对方告知已经切片,影响了第二次销售,因此拒绝了大爷的退货要求,没有办法,沈大伯只能付款了。
本来沈大伯觉得1.5一克,换算过来也是750元一斤,感觉应该还算是便宜的。
但是他买好东西并没有马上回家,而是在活动现场到处闲逛,看到几个摊位也有玛卡卖,于是上前询问价格,都是200元左右一斤,沈大伯感觉自己被坑了,气愤不已。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也为了防止更多的消费者吃亏,沈大伯找来了调解员。
在了解了沈大伯的遭遇后,调解员询问了几家摊位玛卡的价格,有的是200元一斤,有的是180元一斤,基本上都是在200元一斤左右的价格。最后又来到沈大爷买的摊位,而对方这时候却报价2元一克。
调解员听到这个价格是挺吃惊的,明明之前是1.5元一克,没过多久的功夫就变成了2元一克,那就是整整贵了250元一斤。
随后又问摊主他的玛卡是切片称重还是称了之后才切片。对方回答看顾客要求,但是表示有些人会要求切片再称,怕会称重后切片会变少,从其语气中,是可以知道对方是希望顾客切片了再称,这样就可以有理由拒绝退货。
同时调解员对他家的价格也存在质疑,就询问为什么别家的是200元左右一斤,而你的却是1000元 ,价格差价这么大。当时摊主思考了一下回答,表示品种和口味的差异,所以价格就不一样,声称别家卖的口味是苦的,自己家卖的是甜的。
显然摊主的说法没有什么说服力,调解员并不觉得甜的玛卡会好一些,反而是觉得苦的会好一点,同时感觉自己和沈大爷前后问的价格也不一样,明显的这摊主存在着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于是把情况反映给了活动方,经过活动方的调查和协商,最后摊主退款给了沈大伯。
从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在同一场地,其他的摊位卖的玛卡都是按斤来卖,而该摊主的价格确是按克来计算,并且比别人的贵,再有就是同样的产品不同的顾客不一样的价,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定性其行为呢?
1.沈大伯买玛卡时,摊主的计量的方式是克,而其他的却是按斤,明显的该摊主的计量方式是不合理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沈大伯在买玛卡时,因该摊主的计量方式不同,导致其产生误解,但在发现为付款想退货,却被告知切片了不可以退,其实该摊贩是侵犯了沈大伯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2.调解员在询问摊主价格时被告知是2元钱一克,而明明沈大爷买的时候告知是1.5元一克,明显的是同产品实行不一样的价格。其实是已经存在价格欺骗。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该摊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价格法,在其情节不是严重的情况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沈大伯买玛卡时,该摊主按克计算,让其以为是按斤计量的,导致沈大爷而买了,如果知道是这么贵,他应该是不会买,该摊主有诱骗的行为,沈大伯是可以要求三倍赔偿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规定 ,沈大伯可以要求退回自己买玛卡的货款,同时可以要求另外赔偿3倍的货款。
作为经营者应该做到诚信经营,也许占得消费者的一时便宜,但同时是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到头来得不偿失。
您有遇到和沈大伯一样的遭遇吗?
浙江,杭州。沈女士以每月6800元的租金与房东杨女士签订了一年的合同,第二天杨女士就以自己怀孕为由要求沈女士退租,可没有想到等沈女士刚找好房子搬出去,杨女士却反悔了,要求其搬回来住9个月,否则算违约,这让沈女士气愤不已。
沈女士和其姐妹因为工作需要,就想着在工作附近租一间房,两人经过好几天的寻找,终于找到了一套满意的房子,于是和房东杨女士签订了一年的合同,每个月6800元的资金,交款是押一付三的方式,并且规定谁违约需要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
签好合同当天,沈女士就和她的姐妹高高兴兴地搬了进来。由于两人对这房子还是比较满意的,打算第二天晚上庆祝一下,可没有想到庆祝会还没有开始,杨女士就打来了电话,要求沈女士赶紧搬离房子。
沈女士感觉莫名奇妙,刚搬进来一天,而且也签了合同就要赶人走,这不是把人都猴耍吗。沈女士非常生气拒绝了杨女士的要求。但是接下来,杨女士多次发来信息要求沈女士她们搬离。
见杨女士如此着急地让人搬离,出于好奇心沈女士就询问了是否出了什么事。杨女士告诉她,自己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发现自己怀孕了,而自己做月子的时候想在自己的家里,所以需要沈女士在自己生产前搬走。
作为一名女性,沈女士对杨女士的想法表示理解,表示愿意搬出去。但是也向杨女士提了一个要求,表示合同签订是一年,现在刚搬进来几天就要求搬离,属于杨女士违约,要求赔偿自己一个月的违约金6800元,而杨女士自知理亏也同意了。
一切商量妥当,沈女士又和其姐妹去找房了,没过几天,找到了合适的房子当天就搬了出去,等所有的东西已经搬走,沈女士告诉了杨女士自己已经搬离。
本以为按照原先说好的,没有想到杨女士却埋怨起了沈女士,表示她没有提前通知自己搬出去,现在这种情况属于沈女士违约,最后给出一个方案,要求沈女士继续住下次,自己什么时候同意才可以搬走,这可把沈女士气得不轻。
之后沈女士联系杨女士协商多次,但是杨女士都表示要求住到自己预产期的前一个月,无奈的沈女士只能寻求帮助,找了调解员。
调解员电话联系了杨女士,其表示自己预产期是十月份,本来是要求沈女士9月份搬离的 ,那样房子就不会出现空置期,现在沈女士搬出去没有提前告知,而现在距离自己生产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期间房子肯定是没有办法再次出租,那期间的损失又该谁承担,因此违约金肯定不是自己承担。
而沈女士则反驳道,自己搬进来第二天杨女士就要求搬走,而且当初也说好什么时候找好房子就什么时候搬走,也答应了赔偿违约金6800元,自己有聊天为证。而杨女士态度坚决,说什么也不愿意付违约金,此次调解失败。
随后沈女士几人商量之后,调解员再次拨通了杨女士的电话,这一次是她婆婆接的电话,表示杨女士怀孕不方便接电话,辐射太大,如果沈女士按要求住到九月份,他们收的押金可以退回,沈女士也不要违约金,大家好商量。
那么在这个租房纠纷事件中,房东杨女士方要求沈女士住到第九个月,并且表示不付违约金,那么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1.沈女士在租房的时候已经和杨女士签订了合同,合同已经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6800元,而沈女士在合同未到期之前被要求搬离,并且搬离房子之前征得房东杨女士的同意,那么在这个租房事件中,杨女士属于违约一方,应该按照规定付违约金给租客沈女士。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杨女士和沈女士签订的租房合同是一年的,而在第二天就要求其搬离,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沈女士已经另外租好房子的情况下,杨女士所要付的违约责任最合理的方式就是付违约金给予沈女士。
2.由于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好,那么违约金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一个月的租金,也就是6800元。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 【违约⾦】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按照规定,杨女士应该付6800元的违约金给沈女士,但是最终在双方的多次协商下,杨女士赔偿了2000元违约金给沈女士,而沈女士也比较满意,此事就此了结。
做人应该讲诚信,在承诺对方特别是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做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好的赔偿对方 ,而不应该失信于人。
杨女士因自己怀孕,签合同第二天就要求租客搬离,您怎么看待这种行为?
沈女士和其姐妹因为工作需要,就想着在工作附近租一间房,两人经过好几天的寻找,终于找到了一套满意的房子,于是和房东杨女士签订了一年的合同,每个月6800元的资金,交款是押一付三的方式,并且规定谁违约需要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
签好合同当天,沈女士就和她的姐妹高高兴兴地搬了进来。由于两人对这房子还是比较满意的,打算第二天晚上庆祝一下,可没有想到庆祝会还没有开始,杨女士就打来了电话,要求沈女士赶紧搬离房子。
沈女士感觉莫名奇妙,刚搬进来一天,而且也签了合同就要赶人走,这不是把人都猴耍吗。沈女士非常生气拒绝了杨女士的要求。但是接下来,杨女士多次发来信息要求沈女士她们搬离。
见杨女士如此着急地让人搬离,出于好奇心沈女士就询问了是否出了什么事。杨女士告诉她,自己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发现自己怀孕了,而自己做月子的时候想在自己的家里,所以需要沈女士在自己生产前搬走。
作为一名女性,沈女士对杨女士的想法表示理解,表示愿意搬出去。但是也向杨女士提了一个要求,表示合同签订是一年,现在刚搬进来几天就要求搬离,属于杨女士违约,要求赔偿自己一个月的违约金6800元,而杨女士自知理亏也同意了。
一切商量妥当,沈女士又和其姐妹去找房了,没过几天,找到了合适的房子当天就搬了出去,等所有的东西已经搬走,沈女士告诉了杨女士自己已经搬离。
本以为按照原先说好的,没有想到杨女士却埋怨起了沈女士,表示她没有提前通知自己搬出去,现在这种情况属于沈女士违约,最后给出一个方案,要求沈女士继续住下次,自己什么时候同意才可以搬走,这可把沈女士气得不轻。
之后沈女士联系杨女士协商多次,但是杨女士都表示要求住到自己预产期的前一个月,无奈的沈女士只能寻求帮助,找了调解员。
调解员电话联系了杨女士,其表示自己预产期是十月份,本来是要求沈女士9月份搬离的 ,那样房子就不会出现空置期,现在沈女士搬出去没有提前告知,而现在距离自己生产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期间房子肯定是没有办法再次出租,那期间的损失又该谁承担,因此违约金肯定不是自己承担。
而沈女士则反驳道,自己搬进来第二天杨女士就要求搬走,而且当初也说好什么时候找好房子就什么时候搬走,也答应了赔偿违约金6800元,自己有聊天为证。而杨女士态度坚决,说什么也不愿意付违约金,此次调解失败。
随后沈女士几人商量之后,调解员再次拨通了杨女士的电话,这一次是她婆婆接的电话,表示杨女士怀孕不方便接电话,辐射太大,如果沈女士按要求住到九月份,他们收的押金可以退回,沈女士也不要违约金,大家好商量。
那么在这个租房纠纷事件中,房东杨女士方要求沈女士住到第九个月,并且表示不付违约金,那么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1.沈女士在租房的时候已经和杨女士签订了合同,合同已经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6800元,而沈女士在合同未到期之前被要求搬离,并且搬离房子之前征得房东杨女士的同意,那么在这个租房事件中,杨女士属于违约一方,应该按照规定付违约金给租客沈女士。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杨女士和沈女士签订的租房合同是一年的,而在第二天就要求其搬离,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沈女士已经另外租好房子的情况下,杨女士所要付的违约责任最合理的方式就是付违约金给予沈女士。
2.由于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好,那么违约金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一个月的租金,也就是6800元。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 【违约⾦】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按照规定,杨女士应该付6800元的违约金给沈女士,但是最终在双方的多次协商下,杨女士赔偿了2000元违约金给沈女士,而沈女士也比较满意,此事就此了结。
做人应该讲诚信,在承诺对方特别是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做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好的赔偿对方 ,而不应该失信于人。
杨女士因自己怀孕,签合同第二天就要求租客搬离,您怎么看待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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