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假装复活后成仙骗取男网友486万#【女子假装复活后成仙,男网友深信不疑被骗486万!已被刑拘】一名女子为了实施诈骗,在网络交到男友后,不惜把自己“演死”一回,最后“死而复生”对事主骗取钱财。然而,就是这么一个荒唐的骗局,竟然持续了5年。近日,南都记者获悉,事主被网恋女友骗取486万元后,最终醒悟报警求助,广州番禺警方迅速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叶某(女,39岁)。
2017年底,事主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女网友叶某,双方通过视频聊天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但从未现实见面。
半年后,叶某在社交软件中冒用其家属的身份,对事主谎称叶某出了车祸意外身故。没过多久,叶某继续以其家属的口吻与事主联系,声称在路上偶然碰到一位和叶某长得一模一样且名字也相同的女士,便询问这位女士的联系方式,以解相思之苦。
事主听后,心里对叶某也一直念念不忘,便向叶某“家属”拿到“新”叶某的联系方式,把对叶某的思念寄托在这位“新”叶某上。然而,事主却不知道这是个骗局。
叶某利用这个新的身份,开始花言巧语,对事主虚构其“复活”的时候“得道成仙”,现可以“上天入地”“逢凶化吉”。深陷感情中的事主竟然深信不疑,并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听信叶某捏造的“照顾孩子”“积善消灾”等理由,前后共计转账百余次,金额达486万元。期间,事主曾多次提出与叶某见面,均被拒绝。
今年4月,叶某将事主拉黑不再联系。7月16日,事主觉察不妥,于是向警方求助。接报后,办案民警对事主提供的相关线索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并加大侦查力度。8月19日,民警将藏身在深圳市龙华区的叶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叶某对诈骗事主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叶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https://t.cn/A6SOgRJ3
2017年底,事主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女网友叶某,双方通过视频聊天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但从未现实见面。
半年后,叶某在社交软件中冒用其家属的身份,对事主谎称叶某出了车祸意外身故。没过多久,叶某继续以其家属的口吻与事主联系,声称在路上偶然碰到一位和叶某长得一模一样且名字也相同的女士,便询问这位女士的联系方式,以解相思之苦。
事主听后,心里对叶某也一直念念不忘,便向叶某“家属”拿到“新”叶某的联系方式,把对叶某的思念寄托在这位“新”叶某上。然而,事主却不知道这是个骗局。
叶某利用这个新的身份,开始花言巧语,对事主虚构其“复活”的时候“得道成仙”,现可以“上天入地”“逢凶化吉”。深陷感情中的事主竟然深信不疑,并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听信叶某捏造的“照顾孩子”“积善消灾”等理由,前后共计转账百余次,金额达486万元。期间,事主曾多次提出与叶某见面,均被拒绝。
今年4月,叶某将事主拉黑不再联系。7月16日,事主觉察不妥,于是向警方求助。接报后,办案民警对事主提供的相关线索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并加大侦查力度。8月19日,民警将藏身在深圳市龙华区的叶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叶某对诈骗事主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叶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https://t.cn/A6SOgRJ3
众志成城 共克时艰
任城警方提醒:
当心你的涉疫行为违法,
别因此留下案底,影响自己和家人!
一一疫情防控20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且会影响自己和家人!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0.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2.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若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刑事责任。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9.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在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的处罚采取什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审核:聂上峰段仰峰
编辑:赵彤董冠豪
任城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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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且会影响自己和家人!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0.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2.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若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刑事责任。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9.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造假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在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的处罚采取什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审核:聂上峰段仰峰
编辑:赵彤董冠豪
#江淮风暴# 【“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一五八)】#为民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省法院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为我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和司法保障。
8月30日凌晨5时许,夜色正浓,迎着蒙蒙细雨,裕安区法院再次吹响执行集结号。“出发!”随着裕安区法院执行局长一声令下,20余名执行干警迅速登车,按照行动方案,分三个小组开展 “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第八次集中执行行动。
精兵突袭——当场写下保证书
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刘某经常从杨某处赊购水产到市场出售,截止2020年11月17日,刘某共拖欠货款239904元。经多次催要后,杨某仅给付2万元后,余款一直未还。无奈之下,原告杨某诉至裕安区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货款219904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刘某银行账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电话督促其尽快还款。2021年8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料,协议达成后,刘某履行了部分款项后,便玩起了“失踪”,电话不接,白天不在家,晚上到处藏,使得执行一度遇阻。
“我们是裕安区法院执行局的,你把衣服穿好,跟我们走。”上午5时45分,执行干警根据线索来到裕安区城南镇某小区,一举逮到正在睡梦中的被执行人刘某,面对“天降奇兵”,刘某先是错愕,而后只得乖乖就范。在法院羁押室,刘某又拿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声称没钱还款。见此情景,执行干警当场作出拘留决定,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看到法院“动真格”了,刘某这才慌了神,急忙表示三日内筹款2万元,余款在春节前付清,并当场写下保证书。因申请人在外地,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后,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该保证书承诺的还款方案后,被执行人才得以解除强制措施。
违背承诺——2小时强制腾房
申请人六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裕安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六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六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判决生效后,六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六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企业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查封了名下房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二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此后,申请人愿以流拍价接受上述房屋抵债。2022年6月9日,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并在案涉房产处张贴了搬迁公告和封条,然而经约谈督促后,被执行人仍违反承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钥匙交于法院。
8月30日上午,执行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公司,宣布强制腾房,被执行人公司员工谎称钥匙丢失拒绝配合,经沟通无效后,执行干警抵达案涉房产处,当场下达“强制开锁令”。随后,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叫来开锁公司进行强制开锁,并对屋内物品逐一进行清点,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拍照录像。经过两个小时的现场工作,终于将案涉2处房产腾空并交付申请人,腾房行动顺利完成。
诚信事大——立即偿还2万欠款
申请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裕安区法院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过司法确认。协议约定:张某某、祝某某欠丁某租车费34000元,于2022年1月8日前支付9000元,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3000元,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9000元,剩余13000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付清。然而,张某某、祝某某夫妻二人在给付14500元后便停止还款,丁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两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查控、冻结,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官,我们立即还款,千万别把我们挂上失信名单。”近期,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更加严厉的执行措施。因近期“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法院执行的雷霆之势,同时更是通过新闻宣传报道知晓“失信”后将会处处受限,迫于压力,两被执行人表示积极筹钱还款,恳请法院不要将自己纳入失信名单。8月30日,被执行人按照约定主动来到法院,将剩余欠款20000元(含执行费)分别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全部转给申请人,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暑热虽尽,但执行热度不减。此次集中行动中,共依法拘传4人,执行结案17件,执行完毕8件,和解8件,执行到位86.33万元,形成了有力震慑,提升了执行效果,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省法院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为我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和司法保障。
8月30日凌晨5时许,夜色正浓,迎着蒙蒙细雨,裕安区法院再次吹响执行集结号。“出发!”随着裕安区法院执行局长一声令下,20余名执行干警迅速登车,按照行动方案,分三个小组开展 “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第八次集中执行行动。
精兵突袭——当场写下保证书
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刘某经常从杨某处赊购水产到市场出售,截止2020年11月17日,刘某共拖欠货款239904元。经多次催要后,杨某仅给付2万元后,余款一直未还。无奈之下,原告杨某诉至裕安区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货款219904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刘某银行账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电话督促其尽快还款。2021年8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料,协议达成后,刘某履行了部分款项后,便玩起了“失踪”,电话不接,白天不在家,晚上到处藏,使得执行一度遇阻。
“我们是裕安区法院执行局的,你把衣服穿好,跟我们走。”上午5时45分,执行干警根据线索来到裕安区城南镇某小区,一举逮到正在睡梦中的被执行人刘某,面对“天降奇兵”,刘某先是错愕,而后只得乖乖就范。在法院羁押室,刘某又拿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声称没钱还款。见此情景,执行干警当场作出拘留决定,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看到法院“动真格”了,刘某这才慌了神,急忙表示三日内筹款2万元,余款在春节前付清,并当场写下保证书。因申请人在外地,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后,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该保证书承诺的还款方案后,被执行人才得以解除强制措施。
违背承诺——2小时强制腾房
申请人六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裕安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六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六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判决生效后,六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六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企业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查封了名下房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二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此后,申请人愿以流拍价接受上述房屋抵债。2022年6月9日,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并在案涉房产处张贴了搬迁公告和封条,然而经约谈督促后,被执行人仍违反承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钥匙交于法院。
8月30日上午,执行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公司,宣布强制腾房,被执行人公司员工谎称钥匙丢失拒绝配合,经沟通无效后,执行干警抵达案涉房产处,当场下达“强制开锁令”。随后,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叫来开锁公司进行强制开锁,并对屋内物品逐一进行清点,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拍照录像。经过两个小时的现场工作,终于将案涉2处房产腾空并交付申请人,腾房行动顺利完成。
诚信事大——立即偿还2万欠款
申请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裕安区法院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过司法确认。协议约定:张某某、祝某某欠丁某租车费34000元,于2022年1月8日前支付9000元,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3000元,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9000元,剩余13000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付清。然而,张某某、祝某某夫妻二人在给付14500元后便停止还款,丁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两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查控、冻结,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官,我们立即还款,千万别把我们挂上失信名单。”近期,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更加严厉的执行措施。因近期“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法院执行的雷霆之势,同时更是通过新闻宣传报道知晓“失信”后将会处处受限,迫于压力,两被执行人表示积极筹钱还款,恳请法院不要将自己纳入失信名单。8月30日,被执行人按照约定主动来到法院,将剩余欠款20000元(含执行费)分别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全部转给申请人,至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暑热虽尽,但执行热度不减。此次集中行动中,共依法拘传4人,执行结案17件,执行完毕8件,和解8件,执行到位86.33万元,形成了有力震慑,提升了执行效果,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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