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什么是量刑起点、基准刑?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及基准刑的关系#法律咨询# #成都精英律师# #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超话]#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诉策划。)
一、什么是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就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二、什么是基准刑?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是什么?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 = 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应增加的刑罚量(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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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就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二、什么是基准刑?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是什么?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 = 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应增加的刑罚量(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成都刑事律师: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什么不同?#法律咨询# #成都精英律师# #成都刑事律师# #成都律师# #成都律师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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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是不一样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就不会到人民法院,而免予刑事处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两者位于不同的刑事阶段,并且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也是不一样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
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什么不同?
1、性质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不起诉的对象则包括不构成犯罪、指控犯罪证据不足或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
2、作出机关不同:免予刑事处罚由法院作出,而不起诉决定则由检察院作出。
总结来说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区别在于:不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免予起诉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等。
不予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免于刑事处罚也是有罪判决,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会有犯罪记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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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是不一样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就不会到人民法院,而免予刑事处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两者位于不同的刑事阶段,并且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也是不一样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
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什么不同?
1、性质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不起诉的对象则包括不构成犯罪、指控犯罪证据不足或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
2、作出机关不同:免予刑事处罚由法院作出,而不起诉决定则由检察院作出。
总结来说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区别在于:不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免予起诉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只是由于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等。
不予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免于刑事处罚也是有罪判决,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会有犯罪记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成都律师: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的注意事项 #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 #普法课堂# #成都精英律师# #成都刑事律师#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诉策划。)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 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 律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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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 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 律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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