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健康,是对人生最大的辜负。
武侠小说宗师金庸曾说:“《三国演义》的社会影响,远远超过了它的文学价值。”
一部三国,讲的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城头变换大王旗”的家国大事,但归根结底说的都是为人处世之道。
读懂《三国演义》才明白,人生下半场,拼的是健康。
01
偏执的情绪,害人害己
《黄帝内经》中说:“喜怒不节则伤脏。”说明不加节制的情绪会损伤脏腑,导致疾病。
而偏执的情绪,往往易把人生打成死结,伤害自己,也伤害他人。
曹操,是三国中最成功的政治家,文学家,也是一位了不起的军事家,是五百年一遇的人才,却有着致命的弱点,多疑。
猜忌、过分敏感、神经质、狡诈,绝非常人可比。
曹操因刺杀董卓不成而逃离洛阳,途中被陈宫所救,两人投奔曹操父亲结义兄弟吕伯奢家。
吕伯奢热情款待,吩咐家人杀猪款待二人,自己前往西村买酒。
吕家人拿出刀来磨,准备杀猪待客。
曹操听见了磨刀声,误以为是要杀死自己,于是先下手为强,将吕氏家人杀尽。陈宫震惊,厉声质问曹操。
曹操的多疑,对敌对友的设防到了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多疑”最终葬送了曹操的生命,这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
曹操有偏头痛,在当时,华佗是唯一能救他性命的人。
当华佗要给他做开颅手术时,多疑的曹操认为华佗想趁机杀害他,便以刺杀的罪行将华佗关押拷打致死。同时,也宣告他生命的终结。
疑心太重的人,与人相处,总感觉坏人多,好人少、怀疑一切、无中生有。
经常处于一种紧张状态中,过于警惕、保密,心里压力大,心神不宁、焦虑、心烦意乱。
02
忽略健康,一切归零
如果说偏执的情绪,有损健康,那么忽略健康,一切归零。在《三国演义》里,就有两位典型的英雄人物,最后都累死了。
三国有“郭嘉不死,卧龙不出。”的说法。足以看出二人才智相当,谁曾想到结局也一样。先说曹操的谋士郭嘉,他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
这么优秀的天才,为何英年早逝?据历史记载,主要是累死的。
郭嘉是文人,身体本就孱弱,又跟随曹操南征北战,出谋划策,超负荷的脑力劳动,使之身心疲惫。
加之好酒好色,再好的身体也熬不住。在北征乌桓时,气候恶劣,对体弱的郭嘉是致命的打击。
水土不服,很快病倒在军营中,不久去世,年仅37岁。
一颗璀璨的明星殒落,另一颗明星才熠熠生辉。他就是《三国演义》中,让人敬仰的诸葛亮。
风餐露宿,心力交瘁,健康亮起红灯。七年北伐,诸葛亮长途跋涉,夜以继日的工作,积劳成疾是必然!
所以司马懿预言诸葛亮不会活得长久。最终犹未踏入中原半步,饮马黄河也只是南柯一梦。
有人说,健康是1,地位、财富、家庭都是后面的0。
很多人在追逐后面无数的0,拼命干事业,拼命挣钱,拼命加班,不睡觉也要完成工作,还有那些精于算计的,都在没病找病。
一旦失去了健康,即便拥有再多也是一场空。
03
掌控情绪,注重养生
反观司马㦤,与这些高人谋士显得格格不入。首先,淡定,收放自如,掌控情绪,是他取胜的法宝。
用来比喻司马懿再恰当不过了。
《晋书》上记载,说司马懿“聪亮明允,刚断英特。”确实是与众不同的特殊人才。
在他身上,从年轻一直到老,贯穿始终的一个禀赋,就是具有强大的情绪管理、情绪驾驭的能力。
司马懿的成功,离不开他的聪明才智,也离不开他们家族每一个人的努力,更离不开他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人生是一场马拉松,上半程遥遥领先未必赢,下半程第一个撞线的才是真正的赢家。
04
人生下半场,拼的是健康
正如欧文所说:“人类的幸福只有在身体健康和精神安宁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
过大的压力,导致情绪不稳,享受不到生活的快乐,还有负面影响。
武侠小说宗师金庸曾说:“《三国演义》的社会影响,远远超过了它的文学价值。”
一部三国,讲的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城头变换大王旗”的家国大事,但归根结底说的都是为人处世之道。
读懂《三国演义》才明白,人生下半场,拼的是健康。
01
偏执的情绪,害人害己
《黄帝内经》中说:“喜怒不节则伤脏。”说明不加节制的情绪会损伤脏腑,导致疾病。
而偏执的情绪,往往易把人生打成死结,伤害自己,也伤害他人。
曹操,是三国中最成功的政治家,文学家,也是一位了不起的军事家,是五百年一遇的人才,却有着致命的弱点,多疑。
猜忌、过分敏感、神经质、狡诈,绝非常人可比。
曹操因刺杀董卓不成而逃离洛阳,途中被陈宫所救,两人投奔曹操父亲结义兄弟吕伯奢家。
吕伯奢热情款待,吩咐家人杀猪款待二人,自己前往西村买酒。
吕家人拿出刀来磨,准备杀猪待客。
曹操听见了磨刀声,误以为是要杀死自己,于是先下手为强,将吕氏家人杀尽。陈宫震惊,厉声质问曹操。
曹操的多疑,对敌对友的设防到了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多疑”最终葬送了曹操的生命,这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
曹操有偏头痛,在当时,华佗是唯一能救他性命的人。
当华佗要给他做开颅手术时,多疑的曹操认为华佗想趁机杀害他,便以刺杀的罪行将华佗关押拷打致死。同时,也宣告他生命的终结。
疑心太重的人,与人相处,总感觉坏人多,好人少、怀疑一切、无中生有。
经常处于一种紧张状态中,过于警惕、保密,心里压力大,心神不宁、焦虑、心烦意乱。
02
忽略健康,一切归零
如果说偏执的情绪,有损健康,那么忽略健康,一切归零。在《三国演义》里,就有两位典型的英雄人物,最后都累死了。
三国有“郭嘉不死,卧龙不出。”的说法。足以看出二人才智相当,谁曾想到结局也一样。先说曹操的谋士郭嘉,他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
这么优秀的天才,为何英年早逝?据历史记载,主要是累死的。
郭嘉是文人,身体本就孱弱,又跟随曹操南征北战,出谋划策,超负荷的脑力劳动,使之身心疲惫。
加之好酒好色,再好的身体也熬不住。在北征乌桓时,气候恶劣,对体弱的郭嘉是致命的打击。
水土不服,很快病倒在军营中,不久去世,年仅37岁。
一颗璀璨的明星殒落,另一颗明星才熠熠生辉。他就是《三国演义》中,让人敬仰的诸葛亮。
风餐露宿,心力交瘁,健康亮起红灯。七年北伐,诸葛亮长途跋涉,夜以继日的工作,积劳成疾是必然!
所以司马懿预言诸葛亮不会活得长久。最终犹未踏入中原半步,饮马黄河也只是南柯一梦。
有人说,健康是1,地位、财富、家庭都是后面的0。
很多人在追逐后面无数的0,拼命干事业,拼命挣钱,拼命加班,不睡觉也要完成工作,还有那些精于算计的,都在没病找病。
一旦失去了健康,即便拥有再多也是一场空。
03
掌控情绪,注重养生
反观司马㦤,与这些高人谋士显得格格不入。首先,淡定,收放自如,掌控情绪,是他取胜的法宝。
用来比喻司马懿再恰当不过了。
《晋书》上记载,说司马懿“聪亮明允,刚断英特。”确实是与众不同的特殊人才。
在他身上,从年轻一直到老,贯穿始终的一个禀赋,就是具有强大的情绪管理、情绪驾驭的能力。
司马懿的成功,离不开他的聪明才智,也离不开他们家族每一个人的努力,更离不开他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人生是一场马拉松,上半程遥遥领先未必赢,下半程第一个撞线的才是真正的赢家。
04
人生下半场,拼的是健康
正如欧文所说:“人类的幸福只有在身体健康和精神安宁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
过大的压力,导致情绪不稳,享受不到生活的快乐,还有负面影响。
丧心病狂!江西赣州,女子刘某发现其儿子陈某明没有收完楼顶的衣服,其便用力踹了陈某明肚子一脚,致陈某明屁股坐地,表情痛苦的捂着肚子。下楼时,其小女儿又告诉刘某,陈某明偷吃了雪糕。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丧心病狂!江西赣州,女子刘某发现其儿子陈某明没有收完楼顶的衣服,其便用力踹了陈某明肚子一脚,致陈某明屁股坐地,表情痛苦的捂着肚子。下楼时,其小女儿又告诉刘某,陈某明偷吃了雪糕。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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