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衰] 【黑社会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黑、司法黑!我们貌似法治已经好多年,而实际上法律就被一次又一次践踏、一次又一次被玷污,各级法院、检察院之所以敢任意枉法办案就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政z 法F 委w 形同虚设、人z 大N 监督乏力,造成司法腐败泛滥成灾、使得征地拆迁领域中黑社会份子猖狂制造了一个又一个“黑拆”“血拆”大案。 】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证据11)。这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
(三)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四)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证据11)。这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
(三)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四)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打开百度搜索强拆至人死亡案、你会发现多年来因强拆流血死亡案件不断升级发酵引人深思!造成各地如此不法事件不断发生的最大推手就是 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 弃国家法律法规如“手纸”,作出有悖法律的裁决、完全成了地方“众老虎”看家护院的“帮凶”。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司法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衰][衰] 1,当事人在2006年10月29日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见2007宁行初字第42号),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见2008苏行终字第0014号、2008苏行审监字第080号。),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2,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强拆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095号)。这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
3,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见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综上所述、由此可见 司法机关办案官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4,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并且向 最高法 提出了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也于2021年9月30日受理立案(见证据6),可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1,当事人在2006年10月29日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见2007宁行初字第42号),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见2008苏行终字第0014号、2008苏行审监字第080号。),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2,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强拆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095号)。这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
3,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见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综上所述、由此可见 司法机关办案官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4,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并且向 最高法 提出了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也于2021年9月30日受理立案(见证据6),可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打开百度搜索强拆至人死亡案、你会发现多年来因强拆流血死亡案件不断升级发酵引人深思!造成各地如此不法事件不断发生的最大推手就是 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 弃国家法律法规如“手纸”,作出有悖法律的裁决、完全成了地方“众老虎”看家护院的“帮凶”。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司法机关 从上到下司法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衰][衰] 1,当事人在2006年10月29日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见2007宁行初字第42号),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见2008苏行终字第0014号、2008苏行审监字第080号。),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2,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强拆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095号)。这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
3,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见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综上所述、由此可见 司法机关办案官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4,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并且向 最高法 提出了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也于2021年9月30日受理立案(见证据6),可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1,当事人在2006年10月29日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的不公,没有采取有违法治的过激行为,而是选择依法诉讼去坚持自已的合法权益,可是一件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见2007宁行初字第42号),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见2008苏行终字第0014号、2008苏行审监字第080号。),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2,对于地方法院有明显过错的行政强拆案件,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见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095号)。这比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都更加恶劣!
3,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并且还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替代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文书、以拖代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见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综上所述、由此可见 司法机关办案官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4,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并且向 最高法 提出了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也于2021年9月30日受理立案(见证据6),可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申诉人:马景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