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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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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
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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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
上海“钉子户”张新国:硬撑14年,索要1亿加6套房不成,后来如何?“我要1亿的补偿款,外加6套房,否则别想拆!”
这句话便是上海的一位“钉子户”张新国所说的。
本以为自己的狮子大开口,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款。谁曾想,政府的拆迁工作依旧有序地进行着。
这可让张新国又惊又气,这一气之下,张新国一家就在这套马路中的房子内住了14年之久!
虽然房子位于上海,但又是什么原因,使得张新国居然报出如此天价补偿款?自2011年,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的道路拓宽工程,竣工以来。
每天在此道路往返的路人,都能看到一栋三层的粉色小楼。小楼的外观被粉色瓷砖包裹,虽然如今时隔多年,但依旧可以想象其曾经有多么的时髦。
不过房子时髦归时髦,就这样矗立在车水马龙的公路上,又显得有些不妥。
不仅如此,当路人看到这粉色小楼中,居然还住着人,就更加的不解了。按理说,这栋小楼应该被拆了才对,这又是怎么回事?说起这件事,就要追溯到1951年了。扩建房屋
1951年,徐民强在婚后,便接手了位于松江区沪亭北路的祖宅。
在当时,这栋祖宅,还只是农村的自建房,周边更是没有如今的高楼大厦,蓝天白云下只有一片片黄土地。几年后,徐民强与妻子生下一女。
时间来到八十年代。
随着时间的推移,女儿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这时一位名为张新国的小伙子,出现在女孩的面前。因为张新国老实本分,两人的恋情也一直都很稳定。在双方家长见了面之后,二人便结了婚。
到了1996年,为了提高家人的生活质量。
张新国和妻子便有了改造房屋的想法,他们不仅将隔壁邻居家的宅基地买了下来,还在其原有的基础上,又盖了一层。据说,当时张新国掏了20万出来!加上其岳父岳母的10万,整整30万!要知道,在当时,这可是一个天文数字。就连当时上海的房价也不过几千一个平方,相信在那个时候,绝大多数家庭都掏不出这个资金。张新国不仅将房子扩建,还专门联系了设计师,对房屋进行改造、设计。
如大家所见,现在的粉色小楼就是出自设计师之手。
房子建好后,确实非常时髦,街坊邻居无不羡慕,更是称赞不断。甚至不少人看到张新国家的新房,都有了重新装修、改造的念头。
每当街坊邻居问起房子改造花了多少钱时,张新国都装作不在意地说道——也就30万而已。
看到街坊邻居的眼神,张新国的虚荣心也得到了很大的满足。自此,在当地,张新国也成了大家口中的“有钱人”。张新国一家住进了粉色小楼后,没过多久,张新国夫妻便接连生下了儿子和女儿,一家人过得更是其乐融融。多出来的房间,也被张新国租了出去。每个月拿着稳定的租金,有了额外的收入,张新国一家过得非常舒适。拆迁喜讯
时间来到了2003年,一条拆迁的消息,传入了张新国所在的那条街。
原来,沪亭北路因为拓宽的需要,需要附近的居民配合拆迁工作。
拆迁意味着什么,大家都知道。只要签了字,不仅能住上新房子,还能获得一笔不小的补偿款。
这对于张新国一家来说,自然也是如此。随着孩子的长大,这个粉色小楼也早已显得有些拥挤。
但是,就是这么一个好消息,张新国却没有高兴几天,这又是为什么呢?原来,此次拆迁政策并没有像张新国想象中的那般赔偿。而是按照这两个方式进行赔偿:
①按照房屋面积赔偿。虽然张新国家的面积并不小,但拆迁办却是按照房本上的登记面积来进行赔偿的。而其中一套宅基地的转让证书,又是20世纪50年代的,因为时间太长,又没有相关的印章,所以面积自然是不算的。
所以,即使张新国家的房子是三层小楼,获得的赔偿也只是和周边的街坊邻居一样。
②按照家庭男子的数量。根据这个方式,张新国家也只能分到四套房子。
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张新国都觉得有些委屈——自己的房子又大又好,为什么和邻居的“破房子”拿一样多?而且隔壁有两个儿子的居然能拿到6套房子!
于是,原本其乐融融的一家,也因为拆迁补偿分配不均,产生了不少“矛盾”。张新国多次与拆迁办沟通,但事情都无法解决。张新国越想越觉得不公平,本来心中就很委屈,再加上儿女又为了拆迁一事经常“吵闹”。
这才有了开头,张新国的话——“我要1亿的补偿款,外加6套房,否则别想拆!”
所以,2003年首次拆迁的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转眼间,2008年10月沪亭北路的道路拓宽工程也正式启动。
当时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也开始,挨家挨户地了解情况。几年的时间过去,张新国一家还是觉得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还是应该是给予赔偿,不能说不算就不算。
两处宅基地上都盖着自己家的房子,所以想要拆迁,还是应该按照两份宅基地,进行补偿。
张新国也将自己的诉求告诉拆迁办,表示两份宅基地就要6套拆迁房。但是,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答应张新国的诉求。随着时间的推移,整条街的居民全都与拆迁办签署了拆迁协议,都开开心心地搬了家。
很多人知道张新国的情况,也都过来劝说他们,毕竟早点签字,就能早点住进新房子里。而有些平时不太熟的人,还讽刺他们一家是“钉子户”。
不仅是背上了“钉子户”的“骂名”,再加上房子周边一直不停歇的拆迁工作,实在太过嘈杂,张新国终于忍受不住,找到了拆迁办,表示自己愿意签署拆迁协议了。然而,张新国刚刚把协议签了,家里人的意见又来了。
儿子刚刚结婚,儿子与儿媳就觉得给的赔偿实在是太少了,还是应该按照之前的诉求。而女儿此时也到了结婚的年纪,当然也想要一套房子。
拆迁补偿,显然无法满足所有人。
于是,在张新国一家多次讨论后,还是决定不搬了,继续住在房子里。
而拆迁协议,自然又一次不了了之了。虽然张新国一家不愿意搬走,但是马路拓宽的进程可没有耽误。
就这样,随着沪亭北路的通车,他们一家就这样住在了马路的中间。
然而,马路中间又岂是那么好住的?
随着马路的开通,路上的车辆也越来越多。不仅是白天的噪声特别大,就连晚上也会时不时地传来汽车的鸣笛声。更何况,住在路中间,自然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来来往往的车辆,时不时地发生交通事故,给张新国一家,带来了很多困扰。转机
在这样的环境下,张新国一家可以说是度日如年。
曾经的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甚至把他们当成“反面教材”。
这么多年来,政府不但没有给张新国家断水断电,甚至还因为发生了几次交通事故后,给房子周围安装了护栏。
这下,张新国一家心里更没底了。到了2016年9月,松江区九里亭街道成立了拆迁办。
作为拆迁办主任的陆辉,多次登门拜访张新国一家,聆听张新国一家的诉求。
几次拜访后,张新国也看到了拆迁办的诚意,便将这十几年来的苦恼以及诉求都说了出来。
当说到自己被别人说成“钉子户”时,拆迁办的干部们也安慰起张新国来。
双方在不断的交流中,也产生了信任感。看着眼前亲切的陆辉,张新国终于主动提出拆迁一事,并说出了自己心中的想法。于2017年8月19日,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与张新国夫妻,就拆迁一事,聊了近两个半小时!
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也很认真地介绍了现有的两种方案:
①按照1:1.25的拆迁安置面积,进行补偿,而且可以享受到多子女家庭的安置政策。根据张新国一家的情况,可以分配到四套房子以及230万的补偿款。②依法征收。按照1:1的面积进行补偿,且无法享受多子女家庭的安置政策。
说完之后,陆辉将其中的利弊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如果真按照依法征收,不仅在房屋面积上有所损失,就连多家庭子女的安置政策也无法享受。”
说着,陆辉又看着张新国,认真地说道:“何况,住在马路中间,真的舒服吗?”
在这次谈话后,张新国一家终于同意签字了。
往大了说,住在路中间,对公共交通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往小了说,继续拖下去,还可能会损失补偿款。
于情于理,张新国一家都想明白了。2017年9月18日凌晨。
这栋坚守了14年的粉色小楼,终于在挖掘机一个半小时的工作下,倒下了。
因为怕亲眼看到会难过,所以当天张新国一家并没有都现场。https://t.cn/A6SajIDE
这句话便是上海的一位“钉子户”张新国所说的。
本以为自己的狮子大开口,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款。谁曾想,政府的拆迁工作依旧有序地进行着。
这可让张新国又惊又气,这一气之下,张新国一家就在这套马路中的房子内住了14年之久!
虽然房子位于上海,但又是什么原因,使得张新国居然报出如此天价补偿款?自2011年,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的道路拓宽工程,竣工以来。
每天在此道路往返的路人,都能看到一栋三层的粉色小楼。小楼的外观被粉色瓷砖包裹,虽然如今时隔多年,但依旧可以想象其曾经有多么的时髦。
不过房子时髦归时髦,就这样矗立在车水马龙的公路上,又显得有些不妥。
不仅如此,当路人看到这粉色小楼中,居然还住着人,就更加的不解了。按理说,这栋小楼应该被拆了才对,这又是怎么回事?说起这件事,就要追溯到1951年了。扩建房屋
1951年,徐民强在婚后,便接手了位于松江区沪亭北路的祖宅。
在当时,这栋祖宅,还只是农村的自建房,周边更是没有如今的高楼大厦,蓝天白云下只有一片片黄土地。几年后,徐民强与妻子生下一女。
时间来到八十年代。
随着时间的推移,女儿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这时一位名为张新国的小伙子,出现在女孩的面前。因为张新国老实本分,两人的恋情也一直都很稳定。在双方家长见了面之后,二人便结了婚。
到了1996年,为了提高家人的生活质量。
张新国和妻子便有了改造房屋的想法,他们不仅将隔壁邻居家的宅基地买了下来,还在其原有的基础上,又盖了一层。据说,当时张新国掏了20万出来!加上其岳父岳母的10万,整整30万!要知道,在当时,这可是一个天文数字。就连当时上海的房价也不过几千一个平方,相信在那个时候,绝大多数家庭都掏不出这个资金。张新国不仅将房子扩建,还专门联系了设计师,对房屋进行改造、设计。
如大家所见,现在的粉色小楼就是出自设计师之手。
房子建好后,确实非常时髦,街坊邻居无不羡慕,更是称赞不断。甚至不少人看到张新国家的新房,都有了重新装修、改造的念头。
每当街坊邻居问起房子改造花了多少钱时,张新国都装作不在意地说道——也就30万而已。
看到街坊邻居的眼神,张新国的虚荣心也得到了很大的满足。自此,在当地,张新国也成了大家口中的“有钱人”。张新国一家住进了粉色小楼后,没过多久,张新国夫妻便接连生下了儿子和女儿,一家人过得更是其乐融融。多出来的房间,也被张新国租了出去。每个月拿着稳定的租金,有了额外的收入,张新国一家过得非常舒适。拆迁喜讯
时间来到了2003年,一条拆迁的消息,传入了张新国所在的那条街。
原来,沪亭北路因为拓宽的需要,需要附近的居民配合拆迁工作。
拆迁意味着什么,大家都知道。只要签了字,不仅能住上新房子,还能获得一笔不小的补偿款。
这对于张新国一家来说,自然也是如此。随着孩子的长大,这个粉色小楼也早已显得有些拥挤。
但是,就是这么一个好消息,张新国却没有高兴几天,这又是为什么呢?原来,此次拆迁政策并没有像张新国想象中的那般赔偿。而是按照这两个方式进行赔偿:
①按照房屋面积赔偿。虽然张新国家的面积并不小,但拆迁办却是按照房本上的登记面积来进行赔偿的。而其中一套宅基地的转让证书,又是20世纪50年代的,因为时间太长,又没有相关的印章,所以面积自然是不算的。
所以,即使张新国家的房子是三层小楼,获得的赔偿也只是和周边的街坊邻居一样。
②按照家庭男子的数量。根据这个方式,张新国家也只能分到四套房子。
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张新国都觉得有些委屈——自己的房子又大又好,为什么和邻居的“破房子”拿一样多?而且隔壁有两个儿子的居然能拿到6套房子!
于是,原本其乐融融的一家,也因为拆迁补偿分配不均,产生了不少“矛盾”。张新国多次与拆迁办沟通,但事情都无法解决。张新国越想越觉得不公平,本来心中就很委屈,再加上儿女又为了拆迁一事经常“吵闹”。
这才有了开头,张新国的话——“我要1亿的补偿款,外加6套房,否则别想拆!”
所以,2003年首次拆迁的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转眼间,2008年10月沪亭北路的道路拓宽工程也正式启动。
当时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也开始,挨家挨户地了解情况。几年的时间过去,张新国一家还是觉得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还是应该是给予赔偿,不能说不算就不算。
两处宅基地上都盖着自己家的房子,所以想要拆迁,还是应该按照两份宅基地,进行补偿。
张新国也将自己的诉求告诉拆迁办,表示两份宅基地就要6套拆迁房。但是,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答应张新国的诉求。随着时间的推移,整条街的居民全都与拆迁办签署了拆迁协议,都开开心心地搬了家。
很多人知道张新国的情况,也都过来劝说他们,毕竟早点签字,就能早点住进新房子里。而有些平时不太熟的人,还讽刺他们一家是“钉子户”。
不仅是背上了“钉子户”的“骂名”,再加上房子周边一直不停歇的拆迁工作,实在太过嘈杂,张新国终于忍受不住,找到了拆迁办,表示自己愿意签署拆迁协议了。然而,张新国刚刚把协议签了,家里人的意见又来了。
儿子刚刚结婚,儿子与儿媳就觉得给的赔偿实在是太少了,还是应该按照之前的诉求。而女儿此时也到了结婚的年纪,当然也想要一套房子。
拆迁补偿,显然无法满足所有人。
于是,在张新国一家多次讨论后,还是决定不搬了,继续住在房子里。
而拆迁协议,自然又一次不了了之了。虽然张新国一家不愿意搬走,但是马路拓宽的进程可没有耽误。
就这样,随着沪亭北路的通车,他们一家就这样住在了马路的中间。
然而,马路中间又岂是那么好住的?
随着马路的开通,路上的车辆也越来越多。不仅是白天的噪声特别大,就连晚上也会时不时地传来汽车的鸣笛声。更何况,住在路中间,自然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来来往往的车辆,时不时地发生交通事故,给张新国一家,带来了很多困扰。转机
在这样的环境下,张新国一家可以说是度日如年。
曾经的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甚至把他们当成“反面教材”。
这么多年来,政府不但没有给张新国家断水断电,甚至还因为发生了几次交通事故后,给房子周围安装了护栏。
这下,张新国一家心里更没底了。到了2016年9月,松江区九里亭街道成立了拆迁办。
作为拆迁办主任的陆辉,多次登门拜访张新国一家,聆听张新国一家的诉求。
几次拜访后,张新国也看到了拆迁办的诚意,便将这十几年来的苦恼以及诉求都说了出来。
当说到自己被别人说成“钉子户”时,拆迁办的干部们也安慰起张新国来。
双方在不断的交流中,也产生了信任感。看着眼前亲切的陆辉,张新国终于主动提出拆迁一事,并说出了自己心中的想法。于2017年8月19日,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与张新国夫妻,就拆迁一事,聊了近两个半小时!
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也很认真地介绍了现有的两种方案:
①按照1:1.25的拆迁安置面积,进行补偿,而且可以享受到多子女家庭的安置政策。根据张新国一家的情况,可以分配到四套房子以及230万的补偿款。②依法征收。按照1:1的面积进行补偿,且无法享受多子女家庭的安置政策。
说完之后,陆辉将其中的利弊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如果真按照依法征收,不仅在房屋面积上有所损失,就连多家庭子女的安置政策也无法享受。”
说着,陆辉又看着张新国,认真地说道:“何况,住在马路中间,真的舒服吗?”
在这次谈话后,张新国一家终于同意签字了。
往大了说,住在路中间,对公共交通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往小了说,继续拖下去,还可能会损失补偿款。
于情于理,张新国一家都想明白了。2017年9月18日凌晨。
这栋坚守了14年的粉色小楼,终于在挖掘机一个半小时的工作下,倒下了。
因为怕亲眼看到会难过,所以当天张新国一家并没有都现场。https://t.cn/A6Saj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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