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平静的岁月,请不要忘记这一串串并不熟悉的姓名……】#李文亮等被追授全国防疫先进个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表彰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追授徐辉等34位同志“全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获奖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抢注李文亮商标公司致歉# 为什么某企业有关“李文亮”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了?
此前有记者在天眼查查询发现,2月7日,某企业申请了四个商标,其中三个名称为“李文亮”,另一个为“文亮”,类别涉及方便食品、医药、医疗器械。此新闻一经披露便被网友们抨击到:“吃人血馒头。”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将李文亮医生名字作为商标来注册是极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行为。于是,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回应,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接诊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除此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称,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近1000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
与此同时,注册该商标的商家已发布致歉书公开道歉。虽然此次闹剧已经拉下帷幕,但在此还是要提醒,在注册商标时,应按照《商标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切莫因为不恰当的做法影响商誉,得不偿失。
此前有记者在天眼查查询发现,2月7日,某企业申请了四个商标,其中三个名称为“李文亮”,另一个为“文亮”,类别涉及方便食品、医药、医疗器械。此新闻一经披露便被网友们抨击到:“吃人血馒头。”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将李文亮医生名字作为商标来注册是极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行为。于是,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回应,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接诊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除此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称,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近1000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
与此同时,注册该商标的商家已发布致歉书公开道歉。虽然此次闹剧已经拉下帷幕,但在此还是要提醒,在注册商标时,应按照《商标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切莫因为不恰当的做法影响商誉,得不偿失。
#官方回应公司抢注李文亮商标# 2月27日,湖南长沙福茶堂电子商务公司申请抢注“李文亮”商标,此事一出,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据具体负责此事调查现场的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相关人员介绍,长沙市福茶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抢注“李文亮”名字的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实注册名字不违法,市面上用人名注册的商标也不少,但是以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涉及到个人的姓名权损害,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和产生社会的不良影响问题。在疫情期间,该公司在李文亮去世当天注册他的名字,不仅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还可能涉及侵犯姓名权。
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司法判决中适用法律上不一致,这与审判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有关。具体表现在同是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有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有的适用姓名权损害,按特定民事权益保护,不支持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比如,前兵兵球名将“邓亚萍”,篮球明星“易建联”等,他们姓名被抢注后,在依据不良影响条款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或对初审商标提异议时,均未得到法院支持。而只是按照侵害姓名权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商标的使用和注册都做了明确规定:
据具体负责此事调查现场的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相关人员介绍,长沙市福茶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抢注“李文亮”名字的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实注册名字不违法,市面上用人名注册的商标也不少,但是以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涉及到个人的姓名权损害,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和产生社会的不良影响问题。在疫情期间,该公司在李文亮去世当天注册他的名字,不仅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还可能涉及侵犯姓名权。
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司法判决中适用法律上不一致,这与审判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有关。具体表现在同是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有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有的适用姓名权损害,按特定民事权益保护,不支持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比如,前兵兵球名将“邓亚萍”,篮球明星“易建联”等,他们姓名被抢注后,在依据不良影响条款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或对初审商标提异议时,均未得到法院支持。而只是按照侵害姓名权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商标的使用和注册都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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