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下馆子还能点拍黄瓜吗#】多家餐馆拍黄瓜被罚5000元!以后下馆子还能拍黄瓜吗?
拍黄瓜,中餐馆里存在感十足的一道菜,无论是主食还是烧烤都可随心搭配。同时,又因价格低廉、普及度高,妇孺皆知。
然而,就是如此家常的一道菜,却令安徽合肥多家餐饮企业被罚5000元。至于原因,则是从业者不具备冷食经营资质。
为了一盘黄瓜,网友们也是吵翻了天,相关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支持一方认为罚款有理有据,反对的一方则认为有关部门是“选择性执法”。
那么,餐厅卖拍黄瓜到底错在哪儿了?拍个黄瓜需要什么资质?以后下馆子还能点拍黄瓜不?
卖拍黄瓜被罚5000元
2021年11月18日,安徽合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反映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凉拌黄瓜,但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要求查处。
当地市监部门后经查明,王良才酸菜鱼望湖城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项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未经许可在外卖平台上经营凉菜,此举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最终,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44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售卖拍黄瓜而被处罚的事例不止这一起。2021年10月,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也下发处罚决定书,经调查,合肥市庐阳区又驰餐饮店现场进行凉菜制售,但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销售的凉菜有:“凉拌黄瓜”、“凉拌西红柿”、“盐水毛豆”。
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经营冷食需要专门资质
实际上,上述餐馆并不是因为“拍黄瓜”被罚款,而是超营业范围从事冷食经营。
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食品安全博士刘少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按照食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餐饮企业需要在自己的范围内经营餐饮。餐饮单位若要经营凉菜制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必须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一项,否则属于超范围经营。“换句话说,上述这些餐馆,不是不能拍黄瓜,而是需要申请相关资质。”
刘少伟表示,我国对于菜肴的经营有着详细的规定。餐饮企业若要办理冷食类许可,需要不低于5平米的独立空间,具备二次更衣的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备和独立的空调。此外,国家标准《GB 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也指出,易腐食品应该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进行处理,而凉菜正属于这一类。
有网友替餐馆抱不平:不就是拍个黄瓜吗?为何还需要申请专门资质?
对此刘少伟解释道,拍黄瓜看似简单,但是从食品安全管理角度,是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的。冷食和热食不同,热食经过高温烹饪过程,如煮沸或者炒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将细菌消灭。而凉菜则不然,由于没有高温杀菌的过程,因此更容易受到微生物的感染,特别是制作过程中生熟不分,混用刀具及案板,非常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尤其夏天本来就是凉菜消费的高峰期,交叉感染的风险更高。所以我们对冷食的加工过程管理很严,要求有专间制作。”
事实上,超范围经营凉菜被罚并非全国首例。2017年,广州黄浦区一家火锅店因销售“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菜而被食品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并没收了139元的“违法所得”。
那么,餐饮企业为何不申请冷食经营资质呢?
兰州牛肉面行业资深人士秦伟从事餐饮工作近二十年,据他了解,国内具备凉菜间的餐饮企业不到十分之一,快餐及小吃普遍性不具备凉菜间。
秦伟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冷食更容易感染细菌、需要专门的营业资质,餐饮企业怎么可能会不知道,但更多是出于现实因素而无法申请相关资质。
“一间专门的凉菜间,需至少5平米的面积,还要配备空调、单独的刀具案板等,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成本。凉菜间意味着功能很单一,不能另作他用。一间面积不到七、八十平米的餐馆,去掉后厨、仓储、前台、卫生间等功能,能容纳的餐位至多也就三十多个,如果再单独辟出一间凉菜间,那势必会进一步挤压餐饮企业的盈利能力。”
事前服务和事后处罚同样重要
在秦伟看来,食品安全固然重要,但能不能不一刀切地执行规定?比如根据企业规模,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面积较大、且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当然应该具备凉菜间;而对于面积较小,不具备开设凉菜间的餐饮企业,能否要求工作台做到生熟区分,杜绝混切混装?
“其实,没有凉菜间并不一定意味着凉菜不合格。”秦伟进一步表示,“就我所知,不少没有凉菜间的小馆子,通过生熟分开,专刀专用,也基本能保障凉菜的食品安全。”
此外,秦伟还建议,在罚款的时候能否结合商家实际经营情况,对多次引导培训后依然产生违法行为的商家再进行处罚,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同时规范餐饮企业商家的安全经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荣达表示,对于经营者而言,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可能是因为对于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发生,所以无论是对市场监管部门,还是法律从业者,最重要的还是要对经营者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大普及力度;
其次在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时候,也应当对所涉及的事项多加沟通和指导;
在执法的时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处罚尺度,达到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维护良好的食品经营环境的目的。
对此,刘少伟也认为,在罚款之余,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针对商家的培训和引导。“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要想堵上食品安全漏洞,事前服务和事后处罚同样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超范围经营“拍黄瓜”等凉菜如何处罚的问题,2021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在公众留言中回答过。
当时有人留言,“本人开了一家餐饮店,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经营范围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是在销售‘拍黄瓜’凉菜”。其询问这种行为会被予以何种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回应称,从安全性角度,仅加工制作植物类冷食类食品无需专间,可以在洁净的专用操作区内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上海崇明,高先生听说河豚鱼比较美味,就让开农家乐的朋友季某弄点来招待朋友,季某当过厨师,亲自下厨做了一桌美味。不曾想,这一顿美味的河豚吃下来,高先生把自己吃成了“重伤二级”,季某也锒铛入狱。

(案例来源: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季某年轻时是一名厨师,辛辛苦苦打工赚了点钱后,就自己开了一家农家乐。高先生到季某的农家乐吃过饭,一来二去两人也就成为了朋友。

事发当天,高先生相约几个朋友一起吃饭聚会,想着都是朋友,也照顾一下季某的生意,又听说河豚比较美味,就让季某烧点河豚鱼招待朋友。

季某就到街上花200元买了19余斤河豚鱼,然后拿到农庄厨房,想找厨师来加工,厨师可能知道河豚会有让人中毒的风险,就说自己不会做。

季某一听,也没勉强,转身把河豚鱼拿到了自己家中,并亲自动手,用河豚烧了一道菜,端到农家乐给高先生他们享用。

吃了一会儿,高先生和朋友们说,感觉有点不舒服,手有些麻。朋友们只当时酒喝多了,也没太在意,继续喝酒聊天。

又过了一会,高先生的症状越来越明显,同桌朋友这才警觉起来,意识到可能是中毒了,赶紧送高先生去医院。

结果,在半路上的时候,高先生中毒的症状就越加明显,出现抽筋、昏迷等现象。

后经鉴定,高先生因河豚毒素中毒后出现心脏、呼吸停止,其损伤程度已达休克(中度)以上,已构成重伤二级。

对涉案的0.635kg河豚鱼内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性腺中河豚毒素2.90mg/kg,肝脏中河豚毒素2.05mg/kg。

事发后,季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季某也不想伤害高先生,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又是为什么呢?

1.追究刑事责任,要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说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出现了危害后果。

从客观上来说,季某烧制河豚给高先生食用,导致高先生因此中毒,造成了其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

那么,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看季某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主观过错又区分为故意和过失。

如果季某是故意的,构成的就是故意伤害罪,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就本案而言,季某是开农家乐的,是一个生意人,他和高先生又无冤无仇,两人又是朋友,当天高先生还照顾他的生意,来农家乐招待朋友。

而季某之所以制作河豚菜肴,也是应高先生的要求,他并没有积极地希望高先生中毒或者放任高先生中毒的目的,因此,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高先生的目的,之所以出现这种事情,是因为过失的结果。

在法律上,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河豚有毒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季某长期从事餐饮行业,对此也不可能不知情。

因此,季某是知道吃河豚有中毒的危险这个情况的,也就是说季某能够预见到烧制河豚招待客人,可能会让客人中毒。

但季某在厨师拒绝制作河豚后,居然还回到家中,亲自动手烧制,这是一种什么心态呢?

显然,季某曾经当过厨师,对自己的厨艺很自信,认为通过自己处理后,能够彻底去除河豚的毒性,不会发生中毒事件。

这种心态,就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表现。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重伤,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所以,季某在此事中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2.那么,季某承担刑事责任后,对高先生的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文所述,季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存在过错,高先生的健康权又因此受到了侵害,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对高先生的损失,季某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但是,也不是所有责任都归咎于季某,高先生是一个成年人,其本人也能够预见到吃河豚的风险,但依然主动让季某做河豚,所以,高先生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因季某存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季某作出了从轻处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其1年有期徒刑。

最后,提醒大家,河豚有毒,屡屡发生食用后中毒事件,千万不要盲目地购买河豚,特别是野生河豚来宴请招待朋友,否则,一旦发生意外,那后果是很惨痛的!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

上海崇明,高先生听说河豚鱼比较美味,就让开农家乐的朋友季某弄点来招待朋友,季某当过厨师,亲自下厨做了一桌美味。不曾想,这一顿美味的河豚吃下来,高先生把自己吃成了“重伤二级”,季某也锒铛入狱。

(案例来源: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季某年轻时是一名厨师,辛辛苦苦打工赚了点钱后,就自己开了一家农家乐。高先生到季某的农家乐吃过饭,一来二去两人也就成为了朋友。

事发当天,高先生相约几个朋友一起吃饭聚会,想着都是朋友,也照顾一下季某的生意,又听说河豚比较美味,就让季某烧点河豚鱼招待朋友。

季某就到街上花200元买了19余斤河豚鱼,然后拿到农庄厨房,想找厨师来加工,厨师可能知道河豚会有让人中毒的风险,就说自己不会做。

季某一听,也没勉强,转身把河豚鱼拿到了自己家中,并亲自动手,用河豚烧了一道菜,端到农家乐给高先生他们享用。

吃了一会儿,高先生和朋友们说,感觉有点不舒服,手有些麻。朋友们只当时酒喝多了,也没太在意,继续喝酒聊天。

又过了一会,高先生的症状越来越明显,同桌朋友这才警觉起来,意识到可能是中毒了,赶紧送高先生去医院。

结果,在半路上的时候,高先生中毒的症状就越加明显,出现抽筋、昏迷等现象。

后经鉴定,高先生因河豚毒素中毒icon后出现心脏、呼吸停止,其损伤程度已达休克(中度)以上,已构成重伤二级。

对涉案的0.635kg河豚鱼内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性腺中河豚毒素2.90mg/kg,肝脏中河豚毒素2.05mg/kg。

事发后,季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季某也不想伤害高先生,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又是为什么呢?

1.追究刑事责任,要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说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出现了危害后果。

从客观上来说,季某烧制河豚给高先生食用,导致高先生因此中毒,造成了其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

那么,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看季某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主观过错又区分为故意和过失。

如果季某是故意的,构成的就是故意伤害罪,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就本案而言,季某是开农家乐的,是一个生意人,他和高先生又无冤无仇,两人又是朋友,当天高先生还照顾他的生意,来农家乐招待朋友。

而季某之所以制作河豚菜肴,也是应高先生的要求,他并没有积极地希望高先生中毒或者放任高先生中毒的目的,因此,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高先生的目的,之所以出现这种事情,是因为过失的结果。

在法律上,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河豚有毒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季某长期从事餐饮行业,对此也不可能不知情。

因此,季某是知道吃河豚有中毒的危险这个情况的,也就是说季某能够预见到烧制河豚招待客人,可能会让客人中毒。

但季某在厨师拒绝制作河豚后,居然还回到家中,亲自动手烧制,这是一种什么心态呢?

显然,季某曾经当过厨师,对自己的厨艺很自信,认为通过自己处理后,能够彻底去除河豚的毒性,不会发生中毒事件。

这种心态,就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表现。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重伤,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所以,季某在此事中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2.那么,季某承担刑事责任后,对高先生的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文所述,季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存在过错,高先生的健康权又因此受到了侵害,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对高先生的损失,季某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但是,也不是所有责任都归咎于季某,高先生是一个成年人,其本人也能够预见到吃河豚的风险,但依然主动让季某做河豚,所以,高先生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因季某存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对季某作出了从轻处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其1年有期徒刑。

最后,提醒大家,河豚有毒,屡屡发生食用后中毒事件,千万不要盲目地购买河豚,特别是野生河豚来宴请招待朋友,否则,一旦发生意外,那后果是很惨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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