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殿堂级沙龙香氛L'Artisan Parfumeur阿蒂仙之香,筑梦港汇恒隆,盛开一座满葆芬芳的秘境花园。从妙曼自然汲取芬芳灵感,阿蒂仙之香由让·拉珀特先生于1976年在巴黎创立,至今和超过26位调香师合作,流转赞颂自然之美的艺术香氛作品。经典之作隐凡之路淡香水萦绕轻灵焚香;开山之作黑莓缪斯淡香水开创莓果与温暖麝香的鲜明对比;最新的缤纷田园系列融合蔬菜香气与经典香调,构筑秋日里愉悦活力的「菜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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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从21号早上出发上班,中间因为疫情原因,到今天总共14天时间没回家,期间和我在妈妈家见了三次,今天视频说感觉三年没见我了……#我们俩#
在妈妈家,好像有干不完的事,手头空闲不下来,总想着能多干点农活。回家了突然有些落寞,时不时想看看他们在干什么。以后也要多些陪伴,多回家看看…… #父母# https://t.cn/Ryhpj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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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一男子在银行存了50万元的定期,不料银行柜员因为工作失误,转为活期存款,男子要求银行赔偿利息6万元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要从8年前说起,当年,车先生在银行存款50万元,存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4.125%,与此同时,银行为车先生出具了存单一张。
定期一年后,车先生去银行办理了自动转存业务,申请将“不自动转存”更改为“自动转存”。之后,该账号内的存款被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并将账号中存款36万元予以扣划。
近日,车先生到银行办理取款时,发现账单上只有14万多。但车先生算了一笔账,存了这么多年款,仅就利息部分就应有63477.32元,加上本金14万元的话,至少应有20万。
因此,该笔存款利息计算错误,于是,车先生以储蓄借款合同纠纷,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按定期两年的存款利率给补齐利息额。
法庭上,银行出示了一份存单,但该笔存单上的“是否自动转存”中的“是”和“否”均有涂改,最终显示的是“否”。
本案中,车先生、银行双方对存款额为50万元的存单上自动转存一栏中后改的“是”和“否”的改动时间发生争议。
车先生述称,7年前,其曾持该存单到银行申请将“不自动转存”改为“自动转存”,“是”字系该行工作人员辛某改完后交还给他的,而“否”系他去银行取款时,辛某手动改写的。
银行则辩称,“是”和“否”均系在近日,车先生期取款期间,申请后修改的。
双方各执一词,本案唯一的存单证据,却因随意涂改变得无法说清。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看得是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车先生将现金存放到银行,银行为车先生出具储蓄存单,双方间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该存单上载明的相关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履行期间,银行依车先生申请取消自动转存业务,系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所作的变更,依法有效,且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予以确认。
该案中,车先生是否在定期一年后去银行,将存单中的“不自动转存”变更为“自动转存”,车先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而银行申请鉴定的结论,明确该存单上后手写的“是”和“否”系工作人员辛某所写,而银行提供操作员授权申请书和辛某经手的现金调剂凭证,均能进一步证明,辛某在车先生所述的时间段内,在休假,没有工作。
这些证据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该存单上手写的“是”字不是在涉事银行所形成,与车先生所述矛盾。
且在银行仅有申请取消“自动转存”的业务记载,而没有申请取消“不自动转存”的业务记载,故车先生主张该笔存款自第一次办理定期一年后后,已申请变更为“自动转存”,证据不足。
依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此,该笔借款在第一轮定期存款到期后,车先生没有支取,又未约定自动转存,故应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本案中,银行已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余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支付给车先生,车先生在到期日,无法支取此款系因其个人涉其他民事纠纷,而被法院冻结,银行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按定期利率承担给付利息责任,故车先生要求银行补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车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过后,车先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车先生的诉讼请求。
车先生认为,一审法院仅考虑了他有没有办理“自动转存”业务的问题,但是,并未考虑银行冻结期内的定期利息。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合同。
然而在本案中,因法院的冻结行为,致使产生了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导致车先生遭受损失,银行因此受益,同时依据公平原则,银行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承担补偿责任的标准就是双方约定的二年定期利率,按二年定期利率支付利息,这样车先生没有损失,银行也没有损失。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车先生要求银行依据公平原则对其承担补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你认为车先生的损失,银行是否应当担责?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社会#
(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要从8年前说起,当年,车先生在银行存款50万元,存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4.125%,与此同时,银行为车先生出具了存单一张。
定期一年后,车先生去银行办理了自动转存业务,申请将“不自动转存”更改为“自动转存”。之后,该账号内的存款被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并将账号中存款36万元予以扣划。
近日,车先生到银行办理取款时,发现账单上只有14万多。但车先生算了一笔账,存了这么多年款,仅就利息部分就应有63477.32元,加上本金14万元的话,至少应有20万。
因此,该笔存款利息计算错误,于是,车先生以储蓄借款合同纠纷,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按定期两年的存款利率给补齐利息额。
法庭上,银行出示了一份存单,但该笔存单上的“是否自动转存”中的“是”和“否”均有涂改,最终显示的是“否”。
本案中,车先生、银行双方对存款额为50万元的存单上自动转存一栏中后改的“是”和“否”的改动时间发生争议。
车先生述称,7年前,其曾持该存单到银行申请将“不自动转存”改为“自动转存”,“是”字系该行工作人员辛某改完后交还给他的,而“否”系他去银行取款时,辛某手动改写的。
银行则辩称,“是”和“否”均系在近日,车先生期取款期间,申请后修改的。
双方各执一词,本案唯一的存单证据,却因随意涂改变得无法说清。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看得是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车先生将现金存放到银行,银行为车先生出具储蓄存单,双方间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该存单上载明的相关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履行期间,银行依车先生申请取消自动转存业务,系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所作的变更,依法有效,且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予以确认。
该案中,车先生是否在定期一年后去银行,将存单中的“不自动转存”变更为“自动转存”,车先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而银行申请鉴定的结论,明确该存单上后手写的“是”和“否”系工作人员辛某所写,而银行提供操作员授权申请书和辛某经手的现金调剂凭证,均能进一步证明,辛某在车先生所述的时间段内,在休假,没有工作。
这些证据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该存单上手写的“是”字不是在涉事银行所形成,与车先生所述矛盾。
且在银行仅有申请取消“自动转存”的业务记载,而没有申请取消“不自动转存”的业务记载,故车先生主张该笔存款自第一次办理定期一年后后,已申请变更为“自动转存”,证据不足。
依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此,该笔借款在第一轮定期存款到期后,车先生没有支取,又未约定自动转存,故应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本案中,银行已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余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支付给车先生,车先生在到期日,无法支取此款系因其个人涉其他民事纠纷,而被法院冻结,银行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按定期利率承担给付利息责任,故车先生要求银行补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车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过后,车先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车先生的诉讼请求。
车先生认为,一审法院仅考虑了他有没有办理“自动转存”业务的问题,但是,并未考虑银行冻结期内的定期利息。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合同。
然而在本案中,因法院的冻结行为,致使产生了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导致车先生遭受损失,银行因此受益,同时依据公平原则,银行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承担补偿责任的标准就是双方约定的二年定期利率,按二年定期利率支付利息,这样车先生没有损失,银行也没有损失。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车先生要求银行依据公平原则对其承担补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你认为车先生的损失,银行是否应当担责?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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