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王女士在买汤骨后称重结账时,被店员指责只挑肉多的,就随手拿没有肉的骨头往袋子里装,店员的做法导致王女士不要汤骨了,结果双方发生冲突,王女士找店长理论,店长却维护店员,王女士决定讨个说法。
王女士像往常一样,每天早上都会来买菜,今天她选择了附近的一个店。进店王女士就挑选自己要买的菜,路过生鲜食品区,看到柜子里面的汤骨还不错,就想着天气热煮点汤,就顺手装了一点。
选好了自己要买的东西,王女士就拿着汤骨去称重,可店员一看到这骨头肉多,当场就指责王女士挑选。即使王女士极力辩解自己没有挑选,店员就是不相信。
接下来店员的的举动让王女士火冒三丈,只见店员随手抓起旁边的无肉骨头往袋子里放,看到店员如此操作,王女士表示不要了,而店员当做没有听到继续装,当王女士再次明确告知不要的时候,店员当即把骨头倒出来,空袋子扔向王女士。
而店员竟然没有消停,又拿一条包裹塑料的棍子扔向王女士,幸好眼疾手快躲过了。此时的王女士也很气愤,拿牙膏反击被躲过。王女士觉得自己是来买东西的,却被如此对待很是气愤,于是找了店长。
店长调取了监控,可以清楚地知道王女士并没有对骨头进行挑选。本以为能在店长这里讨得说法,没有想到他维护员工是如此不讲理,他表示店员向王女士砸东西时,王女士直接躲开就好了。
得到这样的回复,王女士更是气不打一处来,首先她根本就没有挑选,被如此对待。再说即使是挑选了又能怎样,店里面并没有任何标识表明不可以挑选。王女士真的是越想越生气,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找了调解员。
而面对调解员的询问,店长声称王女士找到他时已经赔礼道歉,并且他觉得不管谁对谁错,店员不应该和顾客产生口角,店长也否认维护店员。
而对于汤骨是否可以挑选,店长表示是店员切开之后卖的 ,有的肉比较多,有的肉比较少 ,如果顾客挑选后就不好卖了 。同时表示顾客与店员对挑的理解不同 , 才导致冲突 。
而对于王女士提出店内并没有警示不可以挑选的问题,店长表示因为汤骨不常卖, 所以才没有提醒顾客不可以挑选,表示以后会按袋或者整条卖。
该店对汤骨并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而在看到王女士的汤骨肉较多就以为是她挑选了,并且店员还试图装一些没有肉的汤骨给予王女士,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如何定性该店的行为呢?
1.王女士在该店买汤骨,被店员认为是挑选过的,而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挑选,并且表示即使是挑选了也没有不妥,因为店内根本没有警示,而且也没有店员告知,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是可以自主选择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王女士进入该店,在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自己想要哪块汤骨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2.在王女士称重时,店员指责她挑选汤骨,意思就是说这汤骨是不可以挑选的,而店长也表示这类骨头是切开之后卖的,会出现有肉多肉少情况,如果顾客选了肉多的,肉少的就存在难以销售的情况,会造成损失。
但这一损失是由于该店没有做出任何提醒,导致顾客挑选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要的汤骨肉比较多,按照该店的说法是存在挑选情况,但是在没有提醒不可挑选的情况下,即使顾客挑选了,造成剩下其他没有肉的骨头,而使该店产生损失,那也是该店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王女士是没有责任的。
3.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店员在质疑王女士挑选汤骨时,擅自往袋子里装一些没有肉的,这行为属于强买强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店员往袋子装王女士不需要的骨头时,王女士及时表明了了自己的态度,虽然双方起了冲突,最后王女士没有被强迫买,那么该店的情节属于较轻的,可按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如果店家不希望消费者挑选,就应该提前告知或者做好提醒的告示,以免顾客不清楚店规而挑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店家不给予顾客挑选汤骨,您如何看待他们的这种行为
王女士像往常一样,每天早上都会来买菜,今天她选择了附近的一个店。进店王女士就挑选自己要买的菜,路过生鲜食品区,看到柜子里面的汤骨还不错,就想着天气热煮点汤,就顺手装了一点。
选好了自己要买的东西,王女士就拿着汤骨去称重,可店员一看到这骨头肉多,当场就指责王女士挑选。即使王女士极力辩解自己没有挑选,店员就是不相信。
接下来店员的的举动让王女士火冒三丈,只见店员随手抓起旁边的无肉骨头往袋子里放,看到店员如此操作,王女士表示不要了,而店员当做没有听到继续装,当王女士再次明确告知不要的时候,店员当即把骨头倒出来,空袋子扔向王女士。
而店员竟然没有消停,又拿一条包裹塑料的棍子扔向王女士,幸好眼疾手快躲过了。此时的王女士也很气愤,拿牙膏反击被躲过。王女士觉得自己是来买东西的,却被如此对待很是气愤,于是找了店长。
店长调取了监控,可以清楚地知道王女士并没有对骨头进行挑选。本以为能在店长这里讨得说法,没有想到他维护员工是如此不讲理,他表示店员向王女士砸东西时,王女士直接躲开就好了。
得到这样的回复,王女士更是气不打一处来,首先她根本就没有挑选,被如此对待。再说即使是挑选了又能怎样,店里面并没有任何标识表明不可以挑选。王女士真的是越想越生气,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找了调解员。
而面对调解员的询问,店长声称王女士找到他时已经赔礼道歉,并且他觉得不管谁对谁错,店员不应该和顾客产生口角,店长也否认维护店员。
而对于汤骨是否可以挑选,店长表示是店员切开之后卖的 ,有的肉比较多,有的肉比较少 ,如果顾客挑选后就不好卖了 。同时表示顾客与店员对挑的理解不同 , 才导致冲突 。
而对于王女士提出店内并没有警示不可以挑选的问题,店长表示因为汤骨不常卖, 所以才没有提醒顾客不可以挑选,表示以后会按袋或者整条卖。
该店对汤骨并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而在看到王女士的汤骨肉较多就以为是她挑选了,并且店员还试图装一些没有肉的汤骨给予王女士,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如何定性该店的行为呢?
1.王女士在该店买汤骨,被店员认为是挑选过的,而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挑选,并且表示即使是挑选了也没有不妥,因为店内根本没有警示,而且也没有店员告知,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是可以自主选择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王女士进入该店,在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自己想要哪块汤骨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2.在王女士称重时,店员指责她挑选汤骨,意思就是说这汤骨是不可以挑选的,而店长也表示这类骨头是切开之后卖的,会出现有肉多肉少情况,如果顾客选了肉多的,肉少的就存在难以销售的情况,会造成损失。
但这一损失是由于该店没有做出任何提醒,导致顾客挑选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要的汤骨肉比较多,按照该店的说法是存在挑选情况,但是在没有提醒不可挑选的情况下,即使顾客挑选了,造成剩下其他没有肉的骨头,而使该店产生损失,那也是该店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王女士是没有责任的。
3.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店员在质疑王女士挑选汤骨时,擅自往袋子里装一些没有肉的,这行为属于强买强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店员往袋子装王女士不需要的骨头时,王女士及时表明了了自己的态度,虽然双方起了冲突,最后王女士没有被强迫买,那么该店的情节属于较轻的,可按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如果店家不希望消费者挑选,就应该提前告知或者做好提醒的告示,以免顾客不清楚店规而挑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店家不给予顾客挑选汤骨,您如何看待他们的这种行为
浙江,嘉兴。王女士在买汤骨后称重结账时,被店员指责只挑肉多的,就随手拿没有肉的骨头往袋子里装,店员的做法导致王女士不要汤骨了,结果双方发生冲突,王女士找店长理论,店长却维护店员,王女士决定讨个说法。
王女士像往常一样,每天早上都会来买菜,今天她选择了附近的一个店。进店王女士就挑选自己要买的菜,路过生鲜食品区,看到柜子里面的汤骨还不错,就想着天气热煮点汤,就顺手装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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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店员竟然没有消停,又拿一条包裹塑料的棍子扔向王女士,幸好眼疾手快躲过了。此时的王女士也很气愤,拿牙膏反击被躲过。王女士觉得自己是来买东西的,却被如此对待很是气愤,于是找了店长。
店长调取了监控,可以清楚地知道王女士并没有对骨头进行挑选。本以为能在店长这里讨得说法,没有想到他维护员工是如此不讲理,他表示店员向王女士砸东西时,王女士直接躲开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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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汤骨是否可以挑选,店长表示是店员切开之后卖的 ,有的肉比较多,有的肉比较少 ,如果顾客挑选后就不好卖了 。同时表示顾客与店员对挑的理解不同 , 才导致冲突 。
而对于王女士提出店内并没有警示不可以挑选的问题,店长表示因为汤骨不常卖, 所以才没有提醒顾客不可以挑选,表示以后会按袋或者整条卖。
该店对汤骨并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而在看到王女士的汤骨肉较多就以为是她挑选了,并且店员还试图装一些没有肉的汤骨给予王女士,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如何定性该店的行为呢?
1.王女士在该店买汤骨,被店员认为是挑选过的,而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挑选,并且表示即使是挑选了也没有不妥,因为店内根本没有警示,而且也没有店员告知,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是可以自主选择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王女士进入该店,在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自己想要哪块汤骨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2.在王女士称重时,店员指责她挑选汤骨,意思就是说这汤骨是不可以挑选的,而店长也表示这类骨头是切开之后卖的,会出现有肉多肉少情况,如果顾客选了肉多的,肉少的就存在难以销售的情况,会造成损失。
但这一损失是由于该店没有做出任何提醒,导致顾客挑选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要的汤骨肉比较多,按照该店的说法是存在挑选情况,但是在没有提醒不可挑选的情况下,即使顾客挑选了,造成剩下其他没有肉的骨头,而使该店产生损失,那也是该店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王女士是没有责任的。
3.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店员在质疑王女士挑选汤骨时,擅自往袋子里装一些没有肉的,这行为属于强买强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店员往袋子装王女士不需要的骨头时,王女士及时表明了了自己的态度,虽然双方起了冲突,最后王女士没有被强迫买,那么该店的情节属于较轻的,可按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如果店家不希望消费者挑选,就应该提前告知或者做好提醒的告示,以免顾客不清楚店规而挑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店家不给予顾客挑选汤骨,您如何看待他们的这种行为
王女士像往常一样,每天早上都会来买菜,今天她选择了附近的一个店。进店王女士就挑选自己要买的菜,路过生鲜食品区,看到柜子里面的汤骨还不错,就想着天气热煮点汤,就顺手装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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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店员的的举动让王女士火冒三丈,只见店员随手抓起旁边的无肉骨头往袋子里放,看到店员如此操作,王女士表示不要了,而店员当做没有听到继续装,当王女士再次明确告知不要的时候,店员当即把骨头倒出来,空袋子扔向王女士。
而店员竟然没有消停,又拿一条包裹塑料的棍子扔向王女士,幸好眼疾手快躲过了。此时的王女士也很气愤,拿牙膏反击被躲过。王女士觉得自己是来买东西的,却被如此对待很是气愤,于是找了店长。
店长调取了监控,可以清楚地知道王女士并没有对骨头进行挑选。本以为能在店长这里讨得说法,没有想到他维护员工是如此不讲理,他表示店员向王女士砸东西时,王女士直接躲开就好了。
得到这样的回复,王女士更是气不打一处来,首先她根本就没有挑选,被如此对待。再说即使是挑选了又能怎样,店里面并没有任何标识表明不可以挑选。王女士真的是越想越生气,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找了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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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汤骨是否可以挑选,店长表示是店员切开之后卖的 ,有的肉比较多,有的肉比较少 ,如果顾客挑选后就不好卖了 。同时表示顾客与店员对挑的理解不同 , 才导致冲突 。
而对于王女士提出店内并没有警示不可以挑选的问题,店长表示因为汤骨不常卖, 所以才没有提醒顾客不可以挑选,表示以后会按袋或者整条卖。
该店对汤骨并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而在看到王女士的汤骨肉较多就以为是她挑选了,并且店员还试图装一些没有肉的汤骨给予王女士,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如何定性该店的行为呢?
1.王女士在该店买汤骨,被店员认为是挑选过的,而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挑选,并且表示即使是挑选了也没有不妥,因为店内根本没有警示,而且也没有店员告知,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是可以自主选择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王女士进入该店,在没有提醒不可以挑选的情况下,是可以选择自己想要哪块汤骨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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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损失是由于该店没有做出任何提醒,导致顾客挑选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女士要的汤骨肉比较多,按照该店的说法是存在挑选情况,但是在没有提醒不可挑选的情况下,即使顾客挑选了,造成剩下其他没有肉的骨头,而使该店产生损失,那也是该店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王女士是没有责任的。
3.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店员在质疑王女士挑选汤骨时,擅自往袋子里装一些没有肉的,这行为属于强买强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店员往袋子装王女士不需要的骨头时,王女士及时表明了了自己的态度,虽然双方起了冲突,最后王女士没有被强迫买,那么该店的情节属于较轻的,可按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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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明发新城中心,两室一厅,找女生室友。
房内设施配套齐全,出租loft楼上大卧室,私密性强,采光好。
租金1300元/月,包物业宽带,民用水电分摊。
公交地铁便利,附近有万汇城地铁站,南工大地铁站。 楼下有便利店,生鲜店,生活超方便。
本人女生,希望室友爱干净,作息规律,不养宠物,不带异性回家。
可入住时间:7月21日。
#南京租房##南京浦口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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