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 【留存微信证据推翻虚假证词 上诉人终获公正裁决】 在今天的社会生活和日常交往中,微信作为一种沟通工具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这些记录大量信息的电子媒介,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还可以作为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名中介人员提供的不利证词导致买房人败诉,二审中,买房人提交了其保留的微信证据并申请另一中介人员出庭作证,二审法院依据买房人提交的微信证据认定一审中介公司一方提供的证词不具备证明效力,最终支持了买房人的上诉请求。
#案例速递#【交通肇事为父顶包 犯包庇罪获刑八个月】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结一起包庇罪二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其父酒后交通肇事逃逸后,仍顶替其父到交通队投案,法院经审理后以包庇罪判处期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遂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速递# 【女子商场多次盗窃获刑六个月】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二审案件,被告人多次进入商场内盗窃服装、化妆品等物品数十件,最终落入法网。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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