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狼2#李煜,五代十国时南唐国君,961年-975年在位,字重光,初名从嘉,号钟隐、莲峰居士。汉族,彭城(今江苏徐州)人,史称李后主。李煜虽不通政治,但其艺术才华却非凡。精书法,善绘画,通音律,诗和文均有一定造诣,尤以词的成就最高。千古杰作《虞美人》《浪淘沙》《乌夜啼》等词。被称为“千古词帝”
一起变性的交通事故!
各级主管领导:
您们好,在2013年7月6日13时许,我方驾驶牌照为黑A3E609号骊威牌轿车沿红旗乡东升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养殖场路口附近时,我方车辆准备左转弯,后方驾驶员驾驶牌照为黑APZ975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下道在路口处违章超车,与我方行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后方车辆在准备超车时,没有提示前方车辆想要超车,未提前开启转向灯,也没有鸣笛,没有使用大灯提示。
2013年8月1日,哈西交警支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我方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把后方驾驶员写成男性,并且无责。交通警察连男女都傻傻分不清楚,强烈怀疑警察的动机。
我方有几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疑惑,希望能够给与解答、关注并解决为盼,不要让劳苦的人民大众心寒。
请问:1、两车相剐,后方车辆在路口超车,居然要让我方付全部责任,你可见过哈西交警如此离奇的事故责任认定,交通法哪条哪款有此规定?难道在路口超车是合法的?那交通法规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还有什么意义?难道后方车辆有特权?什么路段都能超车?
2、乡村道路有限速20的路牌,我方车辆要左转弯下道,后方车辆下道超车,造成两车相剐蹭,交通法规是不是有规定,路口禁止超车。我方要求做车辆测速,哈西交警支队屡次拒绝。难道哈西交警支队的交通警察都是法盲?试问,交警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交通事故,视法律法规如无物,如此警察谁之不幸?
3、考过驾照的人都知道,不允许穿拖鞋开车。后方驾驶员脚穿拖鞋开车,交警竟然说这都不是事故原因,不出事故你知道人家穿啥鞋呀,请问这样的交通警察是哪里培训出来的?那你们交警还熬夜查酒驾干嘛呢?酒驾是违法,穿拖鞋就不是违规?
4、我方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去市交警支队,省交警队上访,省、市交警队都要求哈西交警支队从新认定事故责任,但是哈西交警支队置若罔闻,依然3次认定我方全责。在2016年,我方再次来到省交警队上访,省交警队下达红头文件,要求市交警支队在5日内重新对事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省交警队。文件下发至市交警支队,市交警支队竟然把文件压下,没有传达给哈西交警支队。造成双方的民事诉讼判决在我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达。宣判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判决下达后我方竟然是在半年后的9月15日才接到法院通知并取回判决书。判决书上竟然连事故发生的日期都是错误的,如果是2013年7月16日,那我方就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强烈要求南岗法院王岗法庭撤销此次判决。拿到判决后,我方要求看到2016年10月11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要求市交警支队对事故的书面处理意见,这时候才知道市交警支队根本就没有从新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我想问问,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吗?警察是人民的警察吗?警察可以对百姓的要求置之不理;法院可以不通知我方什么时候开庭,不问问我方是否还有异议,就草率的做出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各级主管领导:
您们好,在2013年7月6日13时许,我方驾驶牌照为黑A3E609号骊威牌轿车沿红旗乡东升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养殖场路口附近时,我方车辆准备左转弯,后方驾驶员驾驶牌照为黑APZ975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下道在路口处违章超车,与我方行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后方车辆在准备超车时,没有提示前方车辆想要超车,未提前开启转向灯,也没有鸣笛,没有使用大灯提示。
2013年8月1日,哈西交警支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我方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把后方驾驶员写成男性,并且无责。交通警察连男女都傻傻分不清楚,强烈怀疑警察的动机。
我方有几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疑惑,希望能够给与解答、关注并解决为盼,不要让劳苦的人民大众心寒。
请问:1、两车相剐,后方车辆在路口超车,居然要让我方付全部责任,你可见过哈西交警如此离奇的事故责任认定,交通法哪条哪款有此规定?难道在路口超车是合法的?那交通法规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还有什么意义?难道后方车辆有特权?什么路段都能超车?
2、乡村道路有限速20的路牌,我方车辆要左转弯下道,后方车辆下道超车,造成两车相剐蹭,交通法规是不是有规定,路口禁止超车。我方要求做车辆测速,哈西交警支队屡次拒绝。难道哈西交警支队的交通警察都是法盲?试问,交警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交通事故,视法律法规如无物,如此警察谁之不幸?
3、考过驾照的人都知道,不允许穿拖鞋开车。后方驾驶员脚穿拖鞋开车,交警竟然说这都不是事故原因,不出事故你知道人家穿啥鞋呀,请问这样的交通警察是哪里培训出来的?那你们交警还熬夜查酒驾干嘛呢?酒驾是违法,穿拖鞋就不是违规?
4、我方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去市交警支队,省交警队上访,省、市交警队都要求哈西交警支队从新认定事故责任,但是哈西交警支队置若罔闻,依然3次认定我方全责。在2016年,我方再次来到省交警队上访,省交警队下达红头文件,要求市交警支队在5日内重新对事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省交警队。文件下发至市交警支队,市交警支队竟然把文件压下,没有传达给哈西交警支队。造成双方的民事诉讼判决在我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达。宣判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判决下达后我方竟然是在半年后的9月15日才接到法院通知并取回判决书。判决书上竟然连事故发生的日期都是错误的,如果是2013年7月16日,那我方就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强烈要求南岗法院王岗法庭撤销此次判决。拿到判决后,我方要求看到2016年10月11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要求市交警支队对事故的书面处理意见,这时候才知道市交警支队根本就没有从新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我想问问,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吗?警察是人民的警察吗?警察可以对百姓的要求置之不理;法院可以不通知我方什么时候开庭,不问问我方是否还有异议,就草率的做出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辅警抱高烧男孩奔跑500米#李煜,五代十国时南唐国君,961年-975年在位,字重光,初名从嘉,号钟隐、莲峰居士。汉族,彭城(今江苏徐州)人,史称李后主。李煜虽不通政治,但其艺术才华却非凡。精书法,善绘画,通音律,诗和文均有一定造诣,尤以词的成就最高。千古杰作《虞美人》《浪淘沙》《乌夜啼》等词。被称为“千古词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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