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6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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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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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密克戎疫苗来了,该打第四针了吗?注意:这5类人或许不宜接种
2022年4月26日,国药集团中国生物奥密克戎变异株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以下简称奥株灭活疫苗)获国家药监局临床批件。
奥密克戎是新冠病毒变异毒株B.1.1.529变种的代号,2021年11月南非向世卫组织报告了这个名为B.1.1.529变种,24小时后,世卫组织就给了这个变种一个名字,叫Omicron,汉语翻译为奥密克戎。
在受体集合域,即病毒与人体细胞首次接触的部分,奥密克戎发现多个突变,而德尔塔病毒只有2个突变。
与德尔塔病毒相比,奥密克戎病毒携带极其大量的刺突蛋白突变,这些变异多样化,可能会导致病毒传染性和逃避疫苗免疫能力增强。
此外,奥密克戎病毒可能还会比德尔塔病毒在空中存活更长时间,更有效地侵入人体细胞,更深地潜入人体细胞内的预警机制,以及增加患者呼吸、咳嗽释放的病毒含量等。
01
奥密克戎疫苗来了,该打第四针了吗?
国内新冠加强针开打不足一年,关于第四针新冠疫苗的讨论又开始显露热度。
舆论的引线始于国际疫苗巨头辉瑞和Moderna(莫德纳)在过去一周陆续发声,称已就新冠疫苗第四针,即第二针“加强针”向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出申请。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开数据,截至2022年3月4日,全国新冠疫苗覆盖接种率为90.1%,全程接种率87.6%。不过,第三针新冠疫苗加强免疫的覆盖率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目前,我国仅在18岁以上的人群开展加强免疫,其中,30~39岁、40~49岁和50~59岁人群覆盖率超过50%,相对而言,60岁以上人群接种率较低,不足40%,一些省份加强免疫覆盖率不足30%。”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余文周认为,老人感染和重症风险较高,所以60岁以上低覆盖地区需要给予关注,尽快提高接种率。
在这种情况下,新冠疫苗第四针接种将至的消息格外引人关注,而在业内专家看来,其确定和落地还需要期待新疫苗的出现。
疫苗何时能够面世?
“在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以后,我们正加速开展相关的临床研究工作。”张云涛介绍,新疫苗短期计划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开展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工作将按照相关的疫苗研发与评价指导原则来开展,相关临床方案需进一步与专家和药监部门进行讨论后确定,预计需要3-4个月左右的时间来完成。
他透露,香港的临床实验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过程中,可能会在近期开始正式接种工作,相关的审批、样品的运输正在协商过程中。
未来是否每年都需要接种疫苗?张云涛分析,新冠病毒的变异目前还无法预测,是否需要年年接种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一是病毒是否会发生持续性的变异,二是这种变异是不是根本性的改变。
“如果流行株发生重大的变异,我们必须打疫苗防护。”张云涛强调。
02
注意:这5类人或许不宜接种
第1类:妊娠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接种3个月内有生育计划者
因为新冠疫苗主要作用是灭活新冠病毒,如果正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接种三个月内有生育计划,不能保证新冠病毒会对腹中胎儿或者受精卵带来影响。
第2类:免疫功能受损的人
免疫功能受损的人群,如恶性肿瘤、肾病综合征、艾滋病患者,以上几类人群免疫反应较差,在接种新冠疫苗后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药物副作用。
第3类:肺功能下降、呼吸困难的人
新冠病毒主要集中感染部位是肺部,新冠疫苗的作用点位于肺部,为了避免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建议本身患有肺部疾病、肺功能下降以及呼吸困难者,暂缓接种新冠疫苗。
第4类:对疫苗过敏者
新冠疫苗是人们对于当今社会的新冠病毒所研发的专制性疫苗,而有一些人,他们因为体质特殊,会对新冠疫苗中的各种成分产生过敏的症状
对于这个人群来说,其实是不适合接种第4针相关疫苗的,因为很可能疫苗在保护人体的同时,也会使人体患上各种病发现的过敏症状,从而危害人体的健康
第5类:感冒发烧的人
很多人都为此感到疑惑,为什么感冒发烧的人不适合接种第四任新冠疫苗呢这是因为人体体温过高很可能会导致新冠疫苗中的疫苗出现死亡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新冠疫苗的存活率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新冠疫苗无法达到原有的效果
03
感染奥密克戎的症状是什么?
奥密克戎变异株本身致病率较弱,主要症状是发热、干咳、喉咙痛、头痛、乏力、鼻塞等。其具体表现为:
1、上呼吸道症状较重,咳嗽、咽痛较多;
2、部分患者有发烧症状,以中度发热为主,38.5℃左右较多;
3、消化道症状比较少,以往是消化道症状(恶心、呕吐、腹泻)相对较多。
此外,相关研究显示,奥密克戎更倾向于感染人的上呼吸道,其在人支气管中的复制速度比德尔塔变异株快70倍,而在人肺组织中的复制速度比德尔塔变异株慢10倍,因此感染奥密克戎的初期症状很像一般感冒,若出现以下8大症状要特别注意,及时前往医院进行筛检。
1、喉咙痛、喉咙沙哑;
2、鼻塞、流鼻涕;
3、打喷嚏;
4、头痛;
5、肌肉酸痛;
6、腰酸背痛;
7、盗汗;
8、疲倦、食欲不振。
总之,对于奥密克戎变异株,无论是防控还是治疗均不可掉以轻心,一旦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按规范程序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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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6日,国药集团中国生物奥密克戎变异株新冠病毒灭活疫苗(以下简称奥株灭活疫苗)获国家药监局临床批件。
奥密克戎是新冠病毒变异毒株B.1.1.529变种的代号,2021年11月南非向世卫组织报告了这个名为B.1.1.529变种,24小时后,世卫组织就给了这个变种一个名字,叫Omicron,汉语翻译为奥密克戎。
在受体集合域,即病毒与人体细胞首次接触的部分,奥密克戎发现多个突变,而德尔塔病毒只有2个突变。
与德尔塔病毒相比,奥密克戎病毒携带极其大量的刺突蛋白突变,这些变异多样化,可能会导致病毒传染性和逃避疫苗免疫能力增强。
此外,奥密克戎病毒可能还会比德尔塔病毒在空中存活更长时间,更有效地侵入人体细胞,更深地潜入人体细胞内的预警机制,以及增加患者呼吸、咳嗽释放的病毒含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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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密克戎疫苗来了,该打第四针了吗?
国内新冠加强针开打不足一年,关于第四针新冠疫苗的讨论又开始显露热度。
舆论的引线始于国际疫苗巨头辉瑞和Moderna(莫德纳)在过去一周陆续发声,称已就新冠疫苗第四针,即第二针“加强针”向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出申请。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开数据,截至2022年3月4日,全国新冠疫苗覆盖接种率为90.1%,全程接种率87.6%。不过,第三针新冠疫苗加强免疫的覆盖率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目前,我国仅在18岁以上的人群开展加强免疫,其中,30~39岁、40~49岁和50~59岁人群覆盖率超过50%,相对而言,60岁以上人群接种率较低,不足40%,一些省份加强免疫覆盖率不足30%。”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余文周认为,老人感染和重症风险较高,所以60岁以上低覆盖地区需要给予关注,尽快提高接种率。
在这种情况下,新冠疫苗第四针接种将至的消息格外引人关注,而在业内专家看来,其确定和落地还需要期待新疫苗的出现。
疫苗何时能够面世?
“在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以后,我们正加速开展相关的临床研究工作。”张云涛介绍,新疫苗短期计划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开展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工作将按照相关的疫苗研发与评价指导原则来开展,相关临床方案需进一步与专家和药监部门进行讨论后确定,预计需要3-4个月左右的时间来完成。
他透露,香港的临床实验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过程中,可能会在近期开始正式接种工作,相关的审批、样品的运输正在协商过程中。
未来是否每年都需要接种疫苗?张云涛分析,新冠病毒的变异目前还无法预测,是否需要年年接种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一是病毒是否会发生持续性的变异,二是这种变异是不是根本性的改变。
“如果流行株发生重大的变异,我们必须打疫苗防护。”张云涛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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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5类人或许不宜接种
第1类:妊娠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接种3个月内有生育计划者
因为新冠疫苗主要作用是灭活新冠病毒,如果正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接种三个月内有生育计划,不能保证新冠病毒会对腹中胎儿或者受精卵带来影响。
第2类:免疫功能受损的人
免疫功能受损的人群,如恶性肿瘤、肾病综合征、艾滋病患者,以上几类人群免疫反应较差,在接种新冠疫苗后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药物副作用。
第3类:肺功能下降、呼吸困难的人
新冠病毒主要集中感染部位是肺部,新冠疫苗的作用点位于肺部,为了避免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建议本身患有肺部疾病、肺功能下降以及呼吸困难者,暂缓接种新冠疫苗。
第4类:对疫苗过敏者
新冠疫苗是人们对于当今社会的新冠病毒所研发的专制性疫苗,而有一些人,他们因为体质特殊,会对新冠疫苗中的各种成分产生过敏的症状
对于这个人群来说,其实是不适合接种第4针相关疫苗的,因为很可能疫苗在保护人体的同时,也会使人体患上各种病发现的过敏症状,从而危害人体的健康
第5类:感冒发烧的人
很多人都为此感到疑惑,为什么感冒发烧的人不适合接种第四任新冠疫苗呢这是因为人体体温过高很可能会导致新冠疫苗中的疫苗出现死亡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新冠疫苗的存活率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新冠疫苗无法达到原有的效果
03
感染奥密克戎的症状是什么?
奥密克戎变异株本身致病率较弱,主要症状是发热、干咳、喉咙痛、头痛、乏力、鼻塞等。其具体表现为:
1、上呼吸道症状较重,咳嗽、咽痛较多;
2、部分患者有发烧症状,以中度发热为主,38.5℃左右较多;
3、消化道症状比较少,以往是消化道症状(恶心、呕吐、腹泻)相对较多。
此外,相关研究显示,奥密克戎更倾向于感染人的上呼吸道,其在人支气管中的复制速度比德尔塔变异株快70倍,而在人肺组织中的复制速度比德尔塔变异株慢10倍,因此感染奥密克戎的初期症状很像一般感冒,若出现以下8大症状要特别注意,及时前往医院进行筛检。
1、喉咙痛、喉咙沙哑;
2、鼻塞、流鼻涕;
3、打喷嚏;
4、头痛;
5、肌肉酸痛;
6、腰酸背痛;
7、盗汗;
8、疲倦、食欲不振。
总之,对于奥密克戎变异株,无论是防控还是治疗均不可掉以轻心,一旦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按规范程序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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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于2022年1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保护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恢复工序,因特殊条件确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恢复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有污染的,要采取适宜方法处理土壤污染物;挖损和塌陷地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
1.地上物清除要求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和压实的碎石碎土层等硬化层,一般应清除林地上堆放物、压占物,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压占物或堆放物可直接用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部分,可以不清除。
2.土地平整、覆土要求
(1)林地破坏轻微的,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2)林地被污染的,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消除或钝化土壤污染物至合理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无法将污染物消除或抑制其活性至合理水平的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50cm以上;也可以在去除污染土壤后重新客土覆盖,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3)因挖塘、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的林地严重损毁的,平整、覆土方式和覆土厚度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4)因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原有林地无法恢复的,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林地治理。
3.边坡治理要求
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排水沟、坡下排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
4.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要求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三)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三、恢复植被标准
(一)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按下列要求恢复植被种植:
1.根据立地条件,优先选择乔木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的,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恢复植被后苗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二)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的,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
四、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树木补种,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树木补种,应当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养护等工序。
2.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3.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4.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5.补种完成后,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四)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五、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
1.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中所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件来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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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于2022年1月30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我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保护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恢复工序,因特殊条件确不能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恢复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有污染的,要采取适宜方法处理土壤污染物;挖损和塌陷地要先进行边坡治理,保证边坡稳定。
1.地上物清除要求
拆除林地上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和压实的碎石碎土层等硬化层,一般应清除林地上堆放物、压占物,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压占物或堆放物可直接用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部分,可以不清除。
2.土地平整、覆土要求
(1)林地破坏轻微的,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2)林地被污染的,可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消除或钝化土壤污染物至合理水平。通过上述措施无法将污染物消除或抑制其活性至合理水平的污染严重的土壤,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50cm以上;也可以在去除污染土壤后重新客土覆盖,覆土厚度达到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
(3)因挖塘、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的林地严重损毁的,平整、覆土方式和覆土厚度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
(4)因开山采石、采矿等行为造成原有林地无法恢复的,应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矿山植被生态修复技术规范》(DB11/T 1690-2019)等技术规范进行林地治理。
3.边坡治理要求
易发生水土流失地段要修筑坡顶截排水沟、坡下排水沟、竖向排水渠或挡土墙等设施。
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
4.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要求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三)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
三、恢复植被标准
(一)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按下列要求恢复植被种植:
1.根据立地条件,优先选择乔木树种;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无法栽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栽植灌木树种。
2.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种子、苗木以及其他优良种植材料。
3.播种造林种子应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中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4.造林初植密度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的基础上,不低于原林分密度。
5.恢复植被的,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恢复植被后苗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苗木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二)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等其他情形的,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完成期限。
四、树木补种标准
(一)补种原则
树木补种,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树木补种,应当达到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补种地点
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无边界纠纷,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种的工序和质量标准
1.树木补种,一般应当经过调查设计、种苗购置及处理、整地、栽植、养护等工序。
2.原地补种树木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树木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3.应采用具有林草(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地标签的苗木。
4.造林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Ⅱ级以上标准。
5.补种完成后,应当根据植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养护期限,养护期限不低于1年。
6.补种树木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养护期结束时保存率山区、高寒等特殊地区不低于75%,平原等宜林地区不低于80%。
(四)补种期限
树木补种原则上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五、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或者恢复、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所需合理费用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的费用标准
1.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三十二条执行。具体标准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
六、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中所列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中所列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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