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我都看不明白太多事 做错了无数选择 就好像被太岁上身了一般只一味的让别人明白我的痛苦 经历了太多 我才明白 真正的人际交往 秉承着一句千古名言“君子之交淡如水 小人之交甘若醴” 我们都无比渴望遇到知音 碰到知己 感情是需要精心去维护的 当只有一方再坚持的时候 只是舍不得曾经的美好罢了 做错的人终究是我 我不再希望别人理解我 也不会再去道歉 因为就算真的能回到过去 以当时的我恐怕也还会再次犯错 道歉的真正含义从不在于道歉者的解脱 而在于被动接受的那一方的真正原谅 就让我在一次次的后悔痛苦中学会成长吧 只希望我们最后都能如愿 都能释怀 都能成长。
给恋爱中的女生的忠告 共勉[心]
1.
爱情里不要太被动
没有回应的喜欢没人能坚持太久
一个人的努力达不到两个人的关系
2.
不要相信这句话
“你爱我,你就应该知道我想什么”
没有人会完全知道对方想什么
由于对方没有及时了解你的想法
就认为他不爱你的结论是不理智的
3.
爱一个人要适度
不要对男朋友好到无底线
不然他把你当妈
别怪再给你找个儿媳妇回来
永远记得一个人吃的太饱不会感激
反而会厌食
4.
嘴上说爱你的人不一定爱你
比起甜蜜的情话
睡意朦胧时在厨房为你忙碌的背景
下班时跑过来牵你回家的大手
一天好多次电话的安全感
才最打动人
5.
心里有委屈记得说出来
不要强求自己懂事
忍耐久了他反而觉得
你就应该承受一切
恋爱时及时沟通说明底线很重要
6.
以后的日子很漫长
如果要结婚请嫁给那个
让你笑比你让你哭多的人
1.
爱情里不要太被动
没有回应的喜欢没人能坚持太久
一个人的努力达不到两个人的关系
2.
不要相信这句话
“你爱我,你就应该知道我想什么”
没有人会完全知道对方想什么
由于对方没有及时了解你的想法
就认为他不爱你的结论是不理智的
3.
爱一个人要适度
不要对男朋友好到无底线
不然他把你当妈
别怪再给你找个儿媳妇回来
永远记得一个人吃的太饱不会感激
反而会厌食
4.
嘴上说爱你的人不一定爱你
比起甜蜜的情话
睡意朦胧时在厨房为你忙碌的背景
下班时跑过来牵你回家的大手
一天好多次电话的安全感
才最打动人
5.
心里有委屈记得说出来
不要强求自己懂事
忍耐久了他反而觉得
你就应该承受一切
恋爱时及时沟通说明底线很重要
6.
以后的日子很漫长
如果要结婚请嫁给那个
让你笑比你让你哭多的人
二十七天,如何使受贿罪案当事人被判缓刑的经过!
新闻回放
经人检举揭发,时任山东省烟台龙口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校长的薛校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决定、承诺为请托人亲属安排工作、办理合同过程中,从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非法收受张某22000元、周某10000元、范某5000元,共计37000元,为该三人谋取利益。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薛校长退还张某20000元,另将剩余的17000元赃款主动交出。2019年3月17日薛校长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4月20日公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薛校长犯有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京城名律武绍智为其辩护
由于该案件具有复杂的政治背景,薛校长被捕后,其近亲属起初根本不敢委托律师,怕遭到某些人的报复陷害。薛校长叮嘱家属一定要为其聘请律师,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相关请求。但是当地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却说:“即使你聘请了律师,也不会让律师见你的,律师也得听我们的。”由此可见,当地侦查机关已经预先人为地为律师会见设置了障碍。不过在薛校长的坚持下,他的亲属还是着手准备为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3月底某日,薛校长的家属在电视上看到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著名的刑事辩护专家——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关于“合同法律问题”专题的新闻报道后,亲属们一致决定委托武律师为薛校长的辩护人,并于2019年4月1日办理了委托手续。
(一)侦查阶段
年4月1日,武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于当晚11点飞往烟台龙口,稍作休息后便于4月2日一大早赶往烟台龙口某区检察院反贪局,直接找到反贪局的王局长,向其递交律所公函和委托书,了解薛校长所涉嫌的罪名,陈述自己对该案的简单看法。王局长是老一辈检察官,对武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同,当即接收律所的公函,并办理了相关的会见手续。尽管工作繁忙,但是王局长还是派了两名检查官陪同武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薛校长。在见到薛校长后,武律师向其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且就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书。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没过多久就移送到了公诉处,4月15日,武律师再次奔赴烟台龙口会见薛校长,并在第一时间拜访公诉处的董处长。由于薛校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母亲病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综合这三点原因,武律师向向公诉机关和董处长阐明自己的意见,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武律师又提出申请,要求公诉机关收集、调取涉及犯罪嫌疑人身份问题的关键性证据:(一)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龙矿集团技工学校颁发的苏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该两份文件对日后的判决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之后,武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综合法律意见书。
(三)审判阶段
在法院开庭之前,武律师与其助手提前三日到达烟台龙口,两人抓紧时间反复阅卷研究案情,并第三次会见薛校长,阐明辩护思路,与薛校长交换辩护意见,在征得薛校长的同意后确定了辩护重点。经过一波三折,在4月28日下午,烟台龙口市某区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理薛校长涉嫌受贿一案。庭审过程中,武律师和常律师阐述了如下辩护观点:1、薛校长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并不构成受贿罪。
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该技工学校颁发了鲁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某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此可以认定,薛校长所任职的技工学校其性质是既非国家机关,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是人民团体,而只是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从上述两个文件也可以看出,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技工学校,已经与上级单位完全脱离了隶属关系,也从根本上否认了薛校长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在本案中,薛校长虽然在技工学校任职,但根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更谈不上从事公职一说,那么薛校长显然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完全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薛校长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虽然薛校长5次收受他人合计37000元,但每笔钱薛校长都极力拒收。行贿人在各自的证言中也承认薛校长每次都极力拒绝接受,是他们为了事情能够办成,才硬塞给薛校长。薛校长在收受财物后,并没有把收受的37000元用于挥霍,而是分别用于为自己的母亲和自己看病,还有就是用于孩子的学费。武律师认为薛校长从收钱到花钱的一系列行为均充分说明其接受财物的主观意愿是被动的,主观恶意较小。
武律师除了从犯罪主体方面否定薛校长不构成受贿罪外,还从客观方面进行辩护。本案中,薛校长在接受钱财以后,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武律师认为,不论是主观原因所使然、还是客观原因所不能,薛校长根本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种利益是既得利益、现实的利益,而且是他人已经获取了这样的利益才可能构成犯罪,薛校长并没有为他人谋利,不符合起诉书所指控的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理应不构成受贿罪。
3、薛校长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在案发前薛校长主动退还请托人20000元,还主动提供17000元作为返还款由公诉机关扣押;而且,薛校长并没有逃避侦查,而是在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其次,客观上薛校长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到现实的利益。作为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长,薛校长的初衷只是想帮助朋友,而不是以职务便利去为自己获取非法的金钱利益。事实上,薛校长的行为没有扰乱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再次,薛校长并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多次受到省、市级劳动部门的表彰: 1992年9月10日,薛校长被烟台龙口市劳动局授予“烟台龙口市职业技术培训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2007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山东省技工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武绍智及其助理律师常保权当庭出具了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经过他们全面细致的辩护工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薛勇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被告人薛勇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并于4月28日下午3:20,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从委托律师到释放只用27天
薛勇受贿案经有20余年办案经验被媒体称为“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的武绍智律师的成功辩护,薛校长被当庭释放。距离此案委托时的4月1日,仅27天时间。薛校长对武绍智律师深表感激,盛情邀请武律师逗留几天,但业务繁忙的武绍智还有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在焦急盼望,婉拒后便又踏上了另一个辩护之旅。
新闻回放
经人检举揭发,时任山东省烟台龙口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校长的薛校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决定、承诺为请托人亲属安排工作、办理合同过程中,从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非法收受张某22000元、周某10000元、范某5000元,共计37000元,为该三人谋取利益。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薛校长退还张某20000元,另将剩余的17000元赃款主动交出。2019年3月17日薛校长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4月20日公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薛校长犯有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京城名律武绍智为其辩护
由于该案件具有复杂的政治背景,薛校长被捕后,其近亲属起初根本不敢委托律师,怕遭到某些人的报复陷害。薛校长叮嘱家属一定要为其聘请律师,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相关请求。但是当地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却说:“即使你聘请了律师,也不会让律师见你的,律师也得听我们的。”由此可见,当地侦查机关已经预先人为地为律师会见设置了障碍。不过在薛校长的坚持下,他的亲属还是着手准备为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3月底某日,薛校长的家属在电视上看到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著名的刑事辩护专家——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关于“合同法律问题”专题的新闻报道后,亲属们一致决定委托武律师为薛校长的辩护人,并于2019年4月1日办理了委托手续。
(一)侦查阶段
年4月1日,武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于当晚11点飞往烟台龙口,稍作休息后便于4月2日一大早赶往烟台龙口某区检察院反贪局,直接找到反贪局的王局长,向其递交律所公函和委托书,了解薛校长所涉嫌的罪名,陈述自己对该案的简单看法。王局长是老一辈检察官,对武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同,当即接收律所的公函,并办理了相关的会见手续。尽管工作繁忙,但是王局长还是派了两名检查官陪同武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薛校长。在见到薛校长后,武律师向其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且就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书。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没过多久就移送到了公诉处,4月15日,武律师再次奔赴烟台龙口会见薛校长,并在第一时间拜访公诉处的董处长。由于薛校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母亲病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综合这三点原因,武律师向向公诉机关和董处长阐明自己的意见,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武律师又提出申请,要求公诉机关收集、调取涉及犯罪嫌疑人身份问题的关键性证据:(一)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龙矿集团技工学校颁发的苏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该两份文件对日后的判决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之后,武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综合法律意见书。
(三)审判阶段
在法院开庭之前,武律师与其助手提前三日到达烟台龙口,两人抓紧时间反复阅卷研究案情,并第三次会见薛校长,阐明辩护思路,与薛校长交换辩护意见,在征得薛校长的同意后确定了辩护重点。经过一波三折,在4月28日下午,烟台龙口市某区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理薛校长涉嫌受贿一案。庭审过程中,武律师和常律师阐述了如下辩护观点:1、薛校长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并不构成受贿罪。
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该技工学校颁发了鲁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苏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某矿业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矿业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此可以认定,薛校长所任职的技工学校其性质是既非国家机关,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是人民团体,而只是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从上述两个文件也可以看出,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技工学校,已经与上级单位完全脱离了隶属关系,也从根本上否认了薛校长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在本案中,薛校长虽然在技工学校任职,但根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更谈不上从事公职一说,那么薛校长显然不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完全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薛校长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虽然薛校长5次收受他人合计37000元,但每笔钱薛校长都极力拒收。行贿人在各自的证言中也承认薛校长每次都极力拒绝接受,是他们为了事情能够办成,才硬塞给薛校长。薛校长在收受财物后,并没有把收受的37000元用于挥霍,而是分别用于为自己的母亲和自己看病,还有就是用于孩子的学费。武律师认为薛校长从收钱到花钱的一系列行为均充分说明其接受财物的主观意愿是被动的,主观恶意较小。
武律师除了从犯罪主体方面否定薛校长不构成受贿罪外,还从客观方面进行辩护。本案中,薛校长在接受钱财以后,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武律师认为,不论是主观原因所使然、还是客观原因所不能,薛校长根本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种利益是既得利益、现实的利益,而且是他人已经获取了这样的利益才可能构成犯罪,薛校长并没有为他人谋利,不符合起诉书所指控的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理应不构成受贿罪。
3、薛校长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在案发前薛校长主动退还请托人20000元,还主动提供17000元作为返还款由公诉机关扣押;而且,薛校长并没有逃避侦查,而是在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其次,客观上薛校长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到现实的利益。作为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长,薛校长的初衷只是想帮助朋友,而不是以职务便利去为自己获取非法的金钱利益。事实上,薛校长的行为没有扰乱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再次,薛校长并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多次受到省、市级劳动部门的表彰: 1992年9月10日,薛校长被烟台龙口市劳动局授予“烟台龙口市职业技术培训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2007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山东省技工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武绍智及其助理律师常保权当庭出具了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经过他们全面细致的辩护工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薛勇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被告人薛勇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并于4月28日下午3:20,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从委托律师到释放只用27天
薛勇受贿案经有20余年办案经验被媒体称为“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的武绍智律师的成功辩护,薛校长被当庭释放。距离此案委托时的4月1日,仅27天时间。薛校长对武绍智律师深表感激,盛情邀请武律师逗留几天,但业务繁忙的武绍智还有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在焦急盼望,婉拒后便又踏上了另一个辩护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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