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和解让我重新完整
再过一些年 等我们征服各自的天下
我们会重逢在水清沙幼白鸟飞翔的岸边
环球旅行的梦会实现吗
尤其是威尼斯的艺术展
想去这个世界的每一座海峡看海
而最汹涌的海 从来在我们的心里
爱是咽下千万句 仍然愿意成全
或者顺应世界的趋势 一起摸清金融的命脉
疯子的游戏只有爱上疯子的人才能入场
或者这只是镜中黄粱
但究竟什么是真实 谁又说得好
再过一些年 等我们征服各自的天下
我们会重逢在水清沙幼白鸟飞翔的岸边
环球旅行的梦会实现吗
尤其是威尼斯的艺术展
想去这个世界的每一座海峡看海
而最汹涌的海 从来在我们的心里
爱是咽下千万句 仍然愿意成全
或者顺应世界的趋势 一起摸清金融的命脉
疯子的游戏只有爱上疯子的人才能入场
或者这只是镜中黄粱
但究竟什么是真实 谁又说得好
鄞州福明家园车库整治探索“三步走”路径
在一些老旧小区,车库违规装修、使用的情况屡见不鲜,是网友在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投诉的热点,也是政府部门、基层社区、小区物业等单位开展治理的难点。
不过,鄞州区相关职能部门、福明街道与福明家园社区、物业,联合整治该小区30个车库违规使用乱象,并形成长效治理机制的行动,让网友看到了这一难题破解路径。
- 路径第一步:排查整治立头功
6月3日,网友“和谐福明”发帖反映,福明家园车库装修后导致乱象丛生,有人自住,有人买卖,还有人经营。
6月28日,福明街道回帖表示,福明家园小区地面车库违规装修的情况,社区、物业已进行详实排查,相关职能部门对违规装修及私接水管的车库开出了限令整改单。
福明家园社区排查发现,福明家园30个车库在使用过程中涉及违规装修。其中,14个车库砌了砖墙,11个车库安装了移门,5个车库私接了水管。此外,社区工作人员在排查中成功劝说5个车库的当事人自行整改。
福明街道还在回帖中表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已于6月15日对福明家园小区未落实整改的车库开展综合整治,安排工程人员对违规安装水管、马桶的车库进行查看,并由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督促当事人拆除。截至当天下午,福明家园车库里违规安装的水管、马桶全部拆除。
- 路径第二步:咬定“问题”不放松
7月7日,网友“和谐福明”跟帖称,鄞州区相关执法部门离开福明家园后,小区车库乱象又恢复了,里面照样住人娱乐,马桶也还在使用。有些车库甚至还在继续装修,小区车库乱象没有根本改变。
7月15日,福明街道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福明家园的车库乱象进行集中整治,执法人员拆除了2个车库的砖墙、2个车库的移门,还剪除了2个车库的水管。
当日,福明街道接受采访时表示,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将继续开展整治行动,直至25个车库的乱象整改完毕。
7月18日,宁波日报、中国宁波网、甬派客户端报道了福明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治行动。
7月27日,网友“和谐福明”跟帖,为宁波民生e点通点赞。这位网友在帖文中表示:“感谢宁波民生e点通平台真正地为民服务!希望平台越来越好,更好地为民服务。最近一段时间看到执法部门来拆除车库的违建门窗、墙体,感到欣喜。由于车库里的柜子、厕所、墙体还没有拆除,未来要防止存有侥幸心理的业主继续违规使用汽车库,相关部门要督促物业加强管理,发现有人违规使用车库立马向部门报告,防止乱象‘死灰复燃’。”
次日,小e联系上福明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小e,福明家园只剩下一个车库尚未完成整改。这个车库的当事人在外地,未回到宁波,所以整治行动还没结束。
8月24日,福明街道反馈,福明家园的车库乱象已经整治完毕。
次日,小e再访福明家园。该小区整改完毕的车库安装了统一制式的白色卷帘门,车库门口的水槽、线缆、空调外机等设施设备被完全拆除,看起来整洁又清爽。
当日,福明家园社区的工作人员告诉小e,福明家园落成已近20年,车库被业主挪作他用的现象由来已久且比较普遍,引发的投诉也越来越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在春节前就已开始走访,调查了解小区车库挪作他用的数量和类型。因为多数当事人根本不理会他们的劝说,所以仅靠社区和物业的力量无法遏制这一现象的泛滥。
他说,福明家园车库挪作他用问题的最终解决得益于福明街道的居中协调,以及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介入,执法人员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上门张贴整改通知单,劝说当事人自行整改。对于劝说无效的当事人,相关部门在福明街道的配合之下,来到小区联合执法,排除现场一切干扰,强力整治车库乱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展现的决心,不仅使整治行动得以顺利进行,而且让使车库乱象没有回潮。
- 路径第三步:建立机制保长效
福明家园社区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时表示,基于车库整改后的良好现状,社区将协同物业、志愿者,在福明家园小区推行常态化的治理机制:
1.加大车库合理使用范畴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不随意改装车库的意识,从思想上扭转部分居民的错误认知;
2.加大日常的巡逻力度,督促物业保安和社区网格员每天不定时巡逻,重点关注整改过的车库现状;
3.建立邻里守望机制,发动墙门组长或者志愿者积极参与,相互规劝引导,发现车库改装苗头立即进行制止。(宁波民生e点通 廖业强)
#宁波#
在一些老旧小区,车库违规装修、使用的情况屡见不鲜,是网友在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投诉的热点,也是政府部门、基层社区、小区物业等单位开展治理的难点。
不过,鄞州区相关职能部门、福明街道与福明家园社区、物业,联合整治该小区30个车库违规使用乱象,并形成长效治理机制的行动,让网友看到了这一难题破解路径。
- 路径第一步:排查整治立头功
6月3日,网友“和谐福明”发帖反映,福明家园车库装修后导致乱象丛生,有人自住,有人买卖,还有人经营。
6月28日,福明街道回帖表示,福明家园小区地面车库违规装修的情况,社区、物业已进行详实排查,相关职能部门对违规装修及私接水管的车库开出了限令整改单。
福明家园社区排查发现,福明家园30个车库在使用过程中涉及违规装修。其中,14个车库砌了砖墙,11个车库安装了移门,5个车库私接了水管。此外,社区工作人员在排查中成功劝说5个车库的当事人自行整改。
福明街道还在回帖中表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已于6月15日对福明家园小区未落实整改的车库开展综合整治,安排工程人员对违规安装水管、马桶的车库进行查看,并由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督促当事人拆除。截至当天下午,福明家园车库里违规安装的水管、马桶全部拆除。
- 路径第二步:咬定“问题”不放松
7月7日,网友“和谐福明”跟帖称,鄞州区相关执法部门离开福明家园后,小区车库乱象又恢复了,里面照样住人娱乐,马桶也还在使用。有些车库甚至还在继续装修,小区车库乱象没有根本改变。
7月15日,福明街道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福明家园的车库乱象进行集中整治,执法人员拆除了2个车库的砖墙、2个车库的移门,还剪除了2个车库的水管。
当日,福明街道接受采访时表示,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将继续开展整治行动,直至25个车库的乱象整改完毕。
7月18日,宁波日报、中国宁波网、甬派客户端报道了福明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治行动。
7月27日,网友“和谐福明”跟帖,为宁波民生e点通点赞。这位网友在帖文中表示:“感谢宁波民生e点通平台真正地为民服务!希望平台越来越好,更好地为民服务。最近一段时间看到执法部门来拆除车库的违建门窗、墙体,感到欣喜。由于车库里的柜子、厕所、墙体还没有拆除,未来要防止存有侥幸心理的业主继续违规使用汽车库,相关部门要督促物业加强管理,发现有人违规使用车库立马向部门报告,防止乱象‘死灰复燃’。”
次日,小e联系上福明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小e,福明家园只剩下一个车库尚未完成整改。这个车库的当事人在外地,未回到宁波,所以整治行动还没结束。
8月24日,福明街道反馈,福明家园的车库乱象已经整治完毕。
次日,小e再访福明家园。该小区整改完毕的车库安装了统一制式的白色卷帘门,车库门口的水槽、线缆、空调外机等设施设备被完全拆除,看起来整洁又清爽。
当日,福明家园社区的工作人员告诉小e,福明家园落成已近20年,车库被业主挪作他用的现象由来已久且比较普遍,引发的投诉也越来越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在春节前就已开始走访,调查了解小区车库挪作他用的数量和类型。因为多数当事人根本不理会他们的劝说,所以仅靠社区和物业的力量无法遏制这一现象的泛滥。
他说,福明家园车库挪作他用问题的最终解决得益于福明街道的居中协调,以及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介入,执法人员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上门张贴整改通知单,劝说当事人自行整改。对于劝说无效的当事人,相关部门在福明街道的配合之下,来到小区联合执法,排除现场一切干扰,强力整治车库乱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展现的决心,不仅使整治行动得以顺利进行,而且让使车库乱象没有回潮。
- 路径第三步:建立机制保长效
福明家园社区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时表示,基于车库整改后的良好现状,社区将协同物业、志愿者,在福明家园小区推行常态化的治理机制:
1.加大车库合理使用范畴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不随意改装车库的意识,从思想上扭转部分居民的错误认知;
2.加大日常的巡逻力度,督促物业保安和社区网格员每天不定时巡逻,重点关注整改过的车库现状;
3.建立邻里守望机制,发动墙门组长或者志愿者积极参与,相互规劝引导,发现车库改装苗头立即进行制止。(宁波民生e点通 廖业强)
#宁波#
#如何看待卖5斤芹菜罚6.6万# 【5斤芹菜被罚6.6万:促进“过罚相当”需完善立法】近日,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因售卖5斤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元的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据报道,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购进7斤芹菜,售出5斤,另2斤被市场监管机关提取进行抽样检查。约一个月后,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称该批芹菜检验不合格,要求提供进货票据。由于票据丢失、不能说明货源,市场监管机关遂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6.6万元。
本案公开后,一时间舆情汹涌。除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疑问外,舆论的焦点在于:对一些情节轻微、案值微小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达数万元的罚款,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公众的批评当然有其合理性,本案也无法排除执法者为创收而执法的可能。但通观本案及类似案件,为什么此类“小过错、高罚款”案件能成为一种现象,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前行政处罚相关立法的不完善。甚至,即便行政机关按现行法律规定的最低幅度进行处罚,也难以符合公众对“过罚相当”的认知。
行政处罚首先要依据特定领域专门立法的规定。本案涉及的系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该条规定,相关情形之下案值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了免予处罚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的,也不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并且,《食品安全法》也无对该类行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也即,单纯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看,本案处罚的幅度并不违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还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第五条明确,“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从实施行政处罚角度,这一规定中的“罚”,所指应是专门立法所规定的处罚,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
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项情形,包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前四项之情形;而欲依据第五项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则需要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本案所涉及的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本案不存在按照《行政处罚法》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关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了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属于其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但由于公开资料并未明确此点,且公众关注焦点也在于过罚相当与否或说“罚得是不是太多”,因此对不予处罚的情形此处不再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尽管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更是人们有关公正的一般认知,但在类似本案的处罚中,按照现行法律,执法机关往往缺少必要的裁量空间。甚至,尽管本案罚款6.6万元被认为“过罚不当”,但如果不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幅度内进行处罚,则存在一个“要么不予处罚,要么高额罚款”的两难处境:前者可能涉及执法懈怠,后者执法结果背离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当此情形,让执法者如何自处?
由此可见,执法面临困境乃至受千夫所指,很多时候不只是、甚至主要不是执法本身的问题,而更是一个立法问题。专门立法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固然需要关注本领域的特殊性,如强调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但也应该秉持“过罚相当”理念,而不宜忽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一味规定高起点、无余地的处罚幅度。甚至,《行政处罚法》也宜为执法者从轻或减轻处罚留下更充裕的空间,乃至恢复修订之前“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而不是严格限定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如果从专门立法到《行政处罚法》都为过罚相当理念的实践留下更适当的空间,那么,执法中就可能更少出现背离公众一般认知的“过罚不当”情形------当然,这只是可能性而已,立法的规定再完善,会否出现过罚不当的情形,仍与执法密切相关。(据经济观察报蔡乐渭/文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大秦观察#
本案公开后,一时间舆情汹涌。除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疑问外,舆论的焦点在于:对一些情节轻微、案值微小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达数万元的罚款,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公众的批评当然有其合理性,本案也无法排除执法者为创收而执法的可能。但通观本案及类似案件,为什么此类“小过错、高罚款”案件能成为一种现象,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前行政处罚相关立法的不完善。甚至,即便行政机关按现行法律规定的最低幅度进行处罚,也难以符合公众对“过罚相当”的认知。
行政处罚首先要依据特定领域专门立法的规定。本案涉及的系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依据该条规定,相关情形之下案值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了免予处罚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的,也不属于免予处罚的情形,并且,《食品安全法》也无对该类行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也即,单纯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看,本案处罚的幅度并不违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还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第五条明确,“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从实施行政处罚角度,这一规定中的“罚”,所指应是专门立法所规定的处罚,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
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项情形,包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前四项之情形;而欲依据第五项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则需要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本案所涉及的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本案不存在按照《行政处罚法》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关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了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属于其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但由于公开资料并未明确此点,且公众关注焦点也在于过罚相当与否或说“罚得是不是太多”,因此对不予处罚的情形此处不再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尽管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更是人们有关公正的一般认知,但在类似本案的处罚中,按照现行法律,执法机关往往缺少必要的裁量空间。甚至,尽管本案罚款6.6万元被认为“过罚不当”,但如果不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幅度内进行处罚,则存在一个“要么不予处罚,要么高额罚款”的两难处境:前者可能涉及执法懈怠,后者执法结果背离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当此情形,让执法者如何自处?
由此可见,执法面临困境乃至受千夫所指,很多时候不只是、甚至主要不是执法本身的问题,而更是一个立法问题。专门立法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固然需要关注本领域的特殊性,如强调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但也应该秉持“过罚相当”理念,而不宜忽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一味规定高起点、无余地的处罚幅度。甚至,《行政处罚法》也宜为执法者从轻或减轻处罚留下更充裕的空间,乃至恢复修订之前“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而不是严格限定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如果从专门立法到《行政处罚法》都为过罚相当理念的实践留下更适当的空间,那么,执法中就可能更少出现背离公众一般认知的“过罚不当”情形------当然,这只是可能性而已,立法的规定再完善,会否出现过罚不当的情形,仍与执法密切相关。(据经济观察报蔡乐渭/文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大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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