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些东西,今天就来说说吧,以免路人都被带偏。第一,有些人说樱妹前期行为像私生。首先,樱妹前期行为不妥这点我们也从来没有否认过,但像私生就过分了吧
,她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只不过是为了保住自己唯一生活来源的工作
,这点情有可原吧,而且他也没有听别人的评价,对季向空抱有恶意,给季向空的介绍都是战场欺诈师,后来她看到顾放难过,也没有把视频放出去啊,即使她会因此丢掉工作。至于后来空哥打人视频泄露,那也跟她没关系吧,那是赵阳和乔馨搞的鬼,樱妹和空哥都是受害者。就算樱妹做错了,可她也改正了啊,不能一直抓着不放吧,而且她确实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后边,空哥的职业生涯一直不是很顺利,樱妹一直给他鼓励,剪视频啊,请他喝奶茶,去迪士尼等等,当然空哥也在帮助樱妹,给樱妹支持,两个人是互相陪伴互相成就的
。而且后来樱妹辞掉解说的工作,帮空哥组建凤凰,在空哥犹豫是不是要组建战队的时候,是樱妹帮他坚定信念,无论如何她都会陪着她的。你能说这样的爱情不美吗?两个人都为对方付出,都是彼此坚定的选择啊。再说说初恋,初恋和季向空分开了五年,这五年当中,她有很多的机会挽回,可是都没有,仔细想想也知道为什么,无非就是放不下自己的事业,就觉得等自己事业稳定了再去挽回也来得及,可没有人就一定要在原地等着的,归根结底还是事业比空哥重要。后来空哥和初恋还有她经纪人都谈过,表示不会复合,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可初恋还是把这事情捅到了公众面前,三个人被顶上了风口浪尖,樱妹被说第三者,被初恋粉丝泼果汁,谩骂,空哥也被说是渣男,而初恋呢?因为公司的公关,掉了粉丝回升,她没受到多少影响
,别人却因为她不说明白而承担了不属于自己的谩骂。她还利用樱妹把季向空带到后台,话里话外都在表现自己和季向空的不一样,你能说她善良?这里有个细节,樱妹带空哥去演唱会的时候,空哥根本不知道是谁的演唱会,这里也表明空哥早就放下了,并没有再关注初恋。初恋还约樱妹出去,讲她和季向空曾经的事情,说什么希望樱妹理解她们之间的感情。我就无语了,你和季向空现在什么关系啊,你又不是空哥女朋友,等于和樱妹同属空哥的追求者吧,有什资格说这些呢?还给樱妹点咖啡,自己点奶茶,如图所示,空哥根本不是因为初恋才喜欢喝草莓奶茶,只不过是初恋的小心机罢了。然后空哥樱妹在一起,初恋发了一个视频说是祝福,不过是把自己放在感情弱者的位置上,博取情,挽回粉丝罢了。说什么你有了新的感情,什么因为一个人而忘了自己,我就想说了,你忘了自己了吗?很显然没有吧,要是真那么喜欢空哥,能离开五年?因为初恋的出现,不但影响了空哥准备比赛,还把空哥推到了舆论的风口,空哥顾念以前不想让她太没面子,可她却一直得寸进尺,一直纠缠。再说说空哥和初恋分手,没错,是空哥把分手两个字说出来的,但是前边初恋那个表现不是很明显了吗?没和空哥说就签了到不谈恋爱的合同,当空哥知道签约开心的约她去看电影的时候,她说不能和空哥出现在公众场合,所以空哥提了分手。空哥不是怪她签合同,而是没有把自己他放在心上,不然不会不和自己商量就签了那样的合约。还有初恋第一次见到樱妹的时候,就说樱妹是她的代替品,跟她很像啥的。这里我就想说,她这样说就证明他不懂空哥了,空哥没那么恶劣,拿感情当儿戏,她那样说不只贬低了樱妹,也贬低了空哥。最后说说初恋失明这件事,这里的空哥太渣了。初恋嘴里说着什么自己没事,担心樱妹误会,可却不让空哥离开,我就纳闷了,一个大明星,请个护工的钱没有?别说什么没安全感,害怕,再怎么着也和空哥这个别人的男朋友没关系,她经纪人还给空哥打电话,我就无语了,通知的着吗?后来还和她经纪人骗空哥眼睛还没好,也就空哥绅士没当场拆穿。她当时只想着把空哥绑在自己身边,去没有想过空哥还要准备总决赛。而樱妹呢,默默的离开,给空哥空间去处理,她知道如果自己也闹的话,季向空就更焦头烂额了,她不想影响季向空的比赛,懂事的让人心疼。也挺无语的是,总决赛第二场休息的时候,还去找空哥说些乱七八糟的,最后还来个拥抱什么鬼?当时她是面对着樱妹的,不信她没有看到,而且难道不应该跟别人的男朋友保持距离吗?如果这样不不绿茶咋也不知道什么样是绿茶了,就挺无语她粉丝一直洗的,还有没认真看剧的。希望大家有点三观,也带着眼睛和脑子去看剧,路人们不要被误导了奥。觉得初恋没错的人,问你们一个问题吧,如果你男朋友的前女友回来了,求复合,又纠缠的,你会觉得她善良吗?没有什么意难平,真正美好的初恋也不是这样子的,更别说像何以琛和赵默笙了,赵默笙对何以琛的爱,初恋比不上。说起意难平,我还挺意难平的呢,为什么没按原著拍,给一个特别出演的初恋加那么多戏,把樱空的感情线改的乱七八糟,空哥更是被改成一个渣男,某些粉丝还去骂原著作者,骂樱妹。还给原著作者写的空哥樱妹的女儿季深琳换妈,咱也是不能更无语了。尊重喜欢不同,但没必要拉踩,也没必要整那么多操作吧[允悲][允悲][允悲]#陪你到世界之巅##王一博##王子璇##季向空邱樱#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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