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 【新春祝福】迎新春,送祝福!北海交警给您送上新春祝福!
攻坚克难庚子去,行稳致远辛丑来。
回首2020,感恩有你,一路同伴;
展望2021,不忘初心,聚力前行!
掸尽尘埃华光灿,别有天地春风来。
新时代、新目标、新征程
赋予我们新的使命,
新的一年
北海交警将勠力同心,不负众望,
踏雪迎风守望平安,
追星逐月护佑畅通。
我们深深知道
比节日气氛更浓烈的是家人的期盼,
比团聚更重要的是您的安全归来。
北海交警将一如既往为您守护!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历经大考的一年。一年来,北海交警支队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市局党委“12369”工作思路和支队“12345”工作目标,全体民警辅警勇于担当、扎实工作,全力以赴战疫情、保畅通、护平安,攻克一个又一个难关,打赢一场又一场硬仗,夺得一项又一项佳绩。
交警支队绩效考评位居全区第三、全局第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全面下降,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支队荣获“北海市文明单位”,车辆管理所荣获“全国一等车辆管理所”“全国集体一等功”,指挥中心荣获全区“巾帼文明岗”,第一大队荣获北海“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还涌现出区厅“个人二等功”陈统林,抗疫“最美逆行者”钟诚,“抗疫最美家庭”周世华、顾璞家庭,“北海市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奖先进个人”钟昀彤,“文明市民标兵”陈浩林、覃璐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领导和您的关心与指导,离不开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理解与鼓励。北海的道路交通环境持续安全、稳定,都凝结着您无私的奉献和默默的支持,感谢您这么多年来,与北海交警一起携手并肩,共同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倾注力量。
车辆管理所——全国一等车辆管理所、全国集体一等功
回眸过去,我们硕果累累,取得全国一等车管所,全国集体一等功的优异成绩;展望未来,我们仍任重道远,但信心百倍!真诚地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车主、驾驶员朋友对我们车驾管和放管服工的关心、关注和支持;真挚地祝愿全市人民新春快乐!阖家幸福!
图片
指挥中心——全区“巾帼文明岗”
金牛报喜春入户,牛转乾坤福满门。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全体“巾帼文明岗”民警、辅警向所有市民表示衷心地感谢,并致以新春祝福,祝愿大家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发挥“城市大脑”的作用,打击违法,服务群众。
第一大队——北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
在这辞旧迎新之际,交警第一大队向全市人民、向所有关心、支持、参与北海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朋友们,致以新春的祝福。新的一年,新的征程,交警第一大队将继续携手广大交通参与者共创更加畅通、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陈统林——全区个人二等功
在车水马龙中穿行,在三尺指挥台上坚守;用严格执法纠正违法行为,用真诚与耐心解答群众困惑;以满腔热情倾注在我热爱的公安交管事业当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辛丑牛年到来之际,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与平安同行,与幸福同在!祝愿大家新春快乐,牛年大吉!
钟诚——最美“抗疫逆行者”
怀揣初心,铭记使命,我们告别了满地荆棘的2020,迎来了充满美好憧憬的2021!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钟诚向所有关心和支持交通事业的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大交通参与者,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吉祥康泰,顺遂平安!
钟昀彤——北海市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奖先进个人
律回春晖减,万象始更新。在辛丑牛年春节来临之际,我祝全市人民新春快乐,阖家幸福,平安相伴!平安春运,交警同行。在此,我衷心希望大家,不闯灯、不酒驾、不超速、不超员、不抢行,文明出行,“共筑平安中国年,齐创和谐文明城”!
覃璐——文明市民标兵
送走2020年的峥嵘岁月,翻开2021年崭新篇章。值此新春之际,感谢社会各界长期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和帮助!祝愿每一名交通参与者平平安安,每一个家庭幸福美满!2021年,我将继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砥砺前行,为市民的出行平安保驾护航。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北海交警将以“起步就要提速 开局就要争先”的精气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担当实干,锻造一流队伍、创造一流业绩,为加快建成富强、开放、生态、文化、幸福新北海贡献公安力量。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理解和支持北海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给予我们更多的指导和帮助,相信有您的鼓励和支持,我们将共创安全、和谐、畅通的北海道路交通环境,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平安出行的便利。
你是否已经踏上回家之路
过年回家是最美的旅行
不论此时离家多远
总有一种温暖等你回家
有我为你护航
愿你一路平安!
北海交警微发布
攻坚克难庚子去,行稳致远辛丑来。
回首2020,感恩有你,一路同伴;
展望2021,不忘初心,聚力前行!
掸尽尘埃华光灿,别有天地春风来。
新时代、新目标、新征程
赋予我们新的使命,
新的一年
北海交警将勠力同心,不负众望,
踏雪迎风守望平安,
追星逐月护佑畅通。
我们深深知道
比节日气氛更浓烈的是家人的期盼,
比团聚更重要的是您的安全归来。
北海交警将一如既往为您守护!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历经大考的一年。一年来,北海交警支队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市局党委“12369”工作思路和支队“12345”工作目标,全体民警辅警勇于担当、扎实工作,全力以赴战疫情、保畅通、护平安,攻克一个又一个难关,打赢一场又一场硬仗,夺得一项又一项佳绩。
交警支队绩效考评位居全区第三、全局第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同比全面下降,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支队荣获“北海市文明单位”,车辆管理所荣获“全国一等车辆管理所”“全国集体一等功”,指挥中心荣获全区“巾帼文明岗”,第一大队荣获北海“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还涌现出区厅“个人二等功”陈统林,抗疫“最美逆行者”钟诚,“抗疫最美家庭”周世华、顾璞家庭,“北海市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奖先进个人”钟昀彤,“文明市民标兵”陈浩林、覃璐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领导和您的关心与指导,离不开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理解与鼓励。北海的道路交通环境持续安全、稳定,都凝结着您无私的奉献和默默的支持,感谢您这么多年来,与北海交警一起携手并肩,共同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倾注力量。
车辆管理所——全国一等车辆管理所、全国集体一等功
回眸过去,我们硕果累累,取得全国一等车管所,全国集体一等功的优异成绩;展望未来,我们仍任重道远,但信心百倍!真诚地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车主、驾驶员朋友对我们车驾管和放管服工的关心、关注和支持;真挚地祝愿全市人民新春快乐!阖家幸福!
图片
指挥中心——全区“巾帼文明岗”
金牛报喜春入户,牛转乾坤福满门。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全体“巾帼文明岗”民警、辅警向所有市民表示衷心地感谢,并致以新春祝福,祝愿大家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发挥“城市大脑”的作用,打击违法,服务群众。
第一大队——北海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
在这辞旧迎新之际,交警第一大队向全市人民、向所有关心、支持、参与北海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朋友们,致以新春的祝福。新的一年,新的征程,交警第一大队将继续携手广大交通参与者共创更加畅通、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陈统林——全区个人二等功
在车水马龙中穿行,在三尺指挥台上坚守;用严格执法纠正违法行为,用真诚与耐心解答群众困惑;以满腔热情倾注在我热爱的公安交管事业当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辛丑牛年到来之际,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与平安同行,与幸福同在!祝愿大家新春快乐,牛年大吉!
钟诚——最美“抗疫逆行者”
怀揣初心,铭记使命,我们告别了满地荆棘的2020,迎来了充满美好憧憬的2021!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钟诚向所有关心和支持交通事业的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大交通参与者,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吉祥康泰,顺遂平安!
钟昀彤——北海市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奖先进个人
律回春晖减,万象始更新。在辛丑牛年春节来临之际,我祝全市人民新春快乐,阖家幸福,平安相伴!平安春运,交警同行。在此,我衷心希望大家,不闯灯、不酒驾、不超速、不超员、不抢行,文明出行,“共筑平安中国年,齐创和谐文明城”!
覃璐——文明市民标兵
送走2020年的峥嵘岁月,翻开2021年崭新篇章。值此新春之际,感谢社会各界长期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和帮助!祝愿每一名交通参与者平平安安,每一个家庭幸福美满!2021年,我将继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砥砺前行,为市民的出行平安保驾护航。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北海交警将以“起步就要提速 开局就要争先”的精气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担当实干,锻造一流队伍、创造一流业绩,为加快建成富强、开放、生态、文化、幸福新北海贡献公安力量。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理解和支持北海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给予我们更多的指导和帮助,相信有您的鼓励和支持,我们将共创安全、和谐、畅通的北海道路交通环境,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平安出行的便利。
你是否已经踏上回家之路
过年回家是最美的旅行
不论此时离家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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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交警微发布
《启迪心灵的钥匙》孝篇.虞舜耕田
【诗曰:虞舜大孝,竭力于田,象鸟相助,孝感动天。】
中华民族有五千年悠久的历史,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这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无数古圣先贤以至德垂宪万世。在上古时代,有三位非常著名的帝王:尧、舜、禹,他们均因德行至大而受四方举荐登上帝位。这其中,大舜因“至孝”而感动天地,被尧帝选中为继承人,他的故事也被列为历代孝行故事之首。
尧帝十六岁称帝治理天下,到八十六岁时,觉得自己年纪大了,希望能找到一个合适的人继承帝位。于是他征求群臣的意见,没想到众位大臣异口同声地向他推荐一个乡下人——舜,因为舜是一个著名的孝子。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的祖先把孝行放在德行的首位,一个孝顺父母的人,必定会爱护天下的百姓。
舜即位之后国号为“虞”,历史上称他为“虞舜”。
虞舜,本姓姚,名重华。父亲叫“瞽叟” ②,是一个不明事理的人,很顽固,对舜相当不好。舜的母亲叫“握登”,非常贤良,但不幸在舜小的时候就过世了。于是父亲再娶。后母是一个没有妇德之人。生了弟弟“象”以后,父亲偏爱后母和弟弟,三个人经常联合起来欺负舜。
舜对父母非常的孝顺。即使在父亲、后母和弟弟都将他视为眼中钉,欲除之而后快的情形下,他仍然能恭敬地孝顺父母,友爱兄弟。他希望竭尽全力来使家庭温馨和睦,与他们共享天伦之乐。虽然这其中经历了种种的艰辛曲折,但他终其一生都在为这个目标不懈地努力。
小时候,他受到父母的责难,心中所想的第一个念头是:“一定是我哪里做得不好,才会让他们生气!”于是他便更加细心地检省自己的言行,想办法让父母欢喜。如果受到弟弟无理的刁难,他不仅不因此恼怒,反而认为是自己没有做出好榜样,才让弟弟的德行有所缺失。他经常深切地自责,有时甚至跑到田间号啕大哭,自问为什么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得到父母的欢喜。人们看到他小小年纪就能如此懂事孝顺,没有不深为感动的。
舜一片真诚的孝心,不仅感动邻里,甚至感动了天地万物。他曾在历山这个地方耕种,与山石草木、鸟兽虫鱼相处得非常和谐,动物们都纷纷过来给他帮忙。温驯善良的大象,来到田间帮他耕田;娇小敏捷的鸟儿,成群结队,吱吱喳喳地帮他除草。人们为之惊讶、感佩,目睹德行的力量是如此巨大。即便如此,舜仍是那样恭顺和谦卑,他的孝行得到了很多人的赞美和传颂。不久,全国各地都知道了舜是一位大孝子。
那时候尧帝正为传位的事情操心,听到四方大臣的举荐,知道舜淳朴宽厚、谦虚谨慎。但惟有德才兼备的人才能治理天下,尧帝便把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嫁给他,并让九个儿子来辅佐他。希望由两个女儿来观察、考验他对内的行持;由九个儿子来考验他对外立身处事的能力。
娥皇和女英,明理贤惠,侍奉公婆至孝,操持家务农事也井然有序,不仅是舜的得力助手,也成全了舜始终不渝的孝心。有一次,瞽叟让舜上房修补屋顶。舜上去之后,想不到瞽叟就在下面放火。当大火熊熊往上燃烧,就在万分危险之时,只见舜两手各撑着一个大的竹笠,像大鹏鸟一样从房上从容不迫地跳下来,原来聪慧的娥皇和女英早已为他做好了相应的准备。
又有一次,舜的父母又用其他方法来谋害他,想把他灌醉后杀害。可是他的两个妻子事前就给他先服药,让舜即使终日饮酒也不能伤害到自己的身体。
还有一次,瞽叟命舜凿井。舜凿到井的深处,瞽叟和象想把舜埋在井里,就从上面往井里拼命倒土,以为这样舜就永远回不来了。没想到舜在二位夫人的安排下,早已在井的半腰凿了一个通道,从容地又躲过一劫。当象得意地以为舜的财产都归他所有时,猛然见到舜走了进来,大吃一惊,慌忙掩饰了一番,但舜并未露出愤怒的脸色,仍旧若无其事。此后侍奉父母,对待弟弟,反而越加谨慎了。
舜初到历山耕种的时候,当地的农夫经常为了田地互相争夺。舜便率先礼让他人,尊老爱幼,用自己的德行来感化众人。果然,一年之后,这些农夫都大受感动,再也不互相争田争地了。
他曾到雷泽这个地方打鱼。在这儿,年轻力壮的人经常占据较好的位置,孤寡老弱的人就没办法打到鱼。舜看到这种情形,率先以身作则,把水深鱼多的地方让给老人家,自己则到浅滩去打鱼。由于一片真诚,没有丝毫勉强,令众人大为惭愧和感动,所以短短的一年内,大家都互相礼让于老人。
舜还曾经到过一个叫陶河的地方,此地土壤质量不佳,出产的陶器粗劣。令人惊讶的是,舜在此地治理一年后,连陶土的质量都变好了,所做出来的器皿相当优良。大家一致认为这是舜的德行所感召的结果。后来,只要他所居之处,来者甚众,一年即成村落,二年成为县邑,三年就成为大城市。亦即是史上所称的“一年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 ”
尧帝得知舜的德行后,更加赞赏。于是进一步考验他种种的能力,舜也毫不畏惧接受了诸多艰难的考验。一次,尧帝让舜进入山林川泽,考验他的应变能力,虽遇暴风雷雨,然而舜凭着智慧与毅力,安然无恙地回归,他的勇敢镇定,使尧帝坚信舜的德行与能力足以治理天下。
舜历经种种考验之后,尧帝还是并未马上将王位传给他,而是让他处理政事二十年,代理摄政八年,二十八年之后才正式把王位传给舜。足见古代的帝王对于王位的继承,确实是用心良苦,丝毫不敢大意。假如不能以仁治世,以德治国,国家就难以长治久安。
当舜继承王位时,并不感到特别的欢喜,反而伤感地说:“即使我做到今天,父母依然不喜欢我,我作为天子、帝王又有什么用?”他的这一片至德的孝行,沥血丹心,莫不令闻者感同身受,继而潸 ③然泪下!皇天不负苦心人,舜的孝心孝行,终于感化了他的父母,还有弟弟象。
《孟子》云:“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舜能做到孝顺,我们也能。因为我们天性中都有一颗至善、至敬、至仁、至慈的爱心。假如我们能以舜为榜样,真正尽到“孝亲顺亲”的本分,深信必能缔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继而再将“孝”扩大到我们周遭所有的人、事、物,任何的冲突对立都会冰释消融。这至孝的大爱孕育出的是互敬互爱、和睦共处的和谐社会。
愿我们都能以身作则,相互勉励,做一个真正的孝子。
【注释】①虞:yú 。②瞽叟:ɡǔsǒu。③潸:sh ān,流泪的样子。
【诗曰:虞舜大孝,竭力于田,象鸟相助,孝感动天。】
中华民族有五千年悠久的历史,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这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无数古圣先贤以至德垂宪万世。在上古时代,有三位非常著名的帝王:尧、舜、禹,他们均因德行至大而受四方举荐登上帝位。这其中,大舜因“至孝”而感动天地,被尧帝选中为继承人,他的故事也被列为历代孝行故事之首。
尧帝十六岁称帝治理天下,到八十六岁时,觉得自己年纪大了,希望能找到一个合适的人继承帝位。于是他征求群臣的意见,没想到众位大臣异口同声地向他推荐一个乡下人——舜,因为舜是一个著名的孝子。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的祖先把孝行放在德行的首位,一个孝顺父母的人,必定会爱护天下的百姓。
舜即位之后国号为“虞”,历史上称他为“虞舜”。
虞舜,本姓姚,名重华。父亲叫“瞽叟” ②,是一个不明事理的人,很顽固,对舜相当不好。舜的母亲叫“握登”,非常贤良,但不幸在舜小的时候就过世了。于是父亲再娶。后母是一个没有妇德之人。生了弟弟“象”以后,父亲偏爱后母和弟弟,三个人经常联合起来欺负舜。
舜对父母非常的孝顺。即使在父亲、后母和弟弟都将他视为眼中钉,欲除之而后快的情形下,他仍然能恭敬地孝顺父母,友爱兄弟。他希望竭尽全力来使家庭温馨和睦,与他们共享天伦之乐。虽然这其中经历了种种的艰辛曲折,但他终其一生都在为这个目标不懈地努力。
小时候,他受到父母的责难,心中所想的第一个念头是:“一定是我哪里做得不好,才会让他们生气!”于是他便更加细心地检省自己的言行,想办法让父母欢喜。如果受到弟弟无理的刁难,他不仅不因此恼怒,反而认为是自己没有做出好榜样,才让弟弟的德行有所缺失。他经常深切地自责,有时甚至跑到田间号啕大哭,自问为什么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得到父母的欢喜。人们看到他小小年纪就能如此懂事孝顺,没有不深为感动的。
舜一片真诚的孝心,不仅感动邻里,甚至感动了天地万物。他曾在历山这个地方耕种,与山石草木、鸟兽虫鱼相处得非常和谐,动物们都纷纷过来给他帮忙。温驯善良的大象,来到田间帮他耕田;娇小敏捷的鸟儿,成群结队,吱吱喳喳地帮他除草。人们为之惊讶、感佩,目睹德行的力量是如此巨大。即便如此,舜仍是那样恭顺和谦卑,他的孝行得到了很多人的赞美和传颂。不久,全国各地都知道了舜是一位大孝子。
那时候尧帝正为传位的事情操心,听到四方大臣的举荐,知道舜淳朴宽厚、谦虚谨慎。但惟有德才兼备的人才能治理天下,尧帝便把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嫁给他,并让九个儿子来辅佐他。希望由两个女儿来观察、考验他对内的行持;由九个儿子来考验他对外立身处事的能力。
娥皇和女英,明理贤惠,侍奉公婆至孝,操持家务农事也井然有序,不仅是舜的得力助手,也成全了舜始终不渝的孝心。有一次,瞽叟让舜上房修补屋顶。舜上去之后,想不到瞽叟就在下面放火。当大火熊熊往上燃烧,就在万分危险之时,只见舜两手各撑着一个大的竹笠,像大鹏鸟一样从房上从容不迫地跳下来,原来聪慧的娥皇和女英早已为他做好了相应的准备。
又有一次,舜的父母又用其他方法来谋害他,想把他灌醉后杀害。可是他的两个妻子事前就给他先服药,让舜即使终日饮酒也不能伤害到自己的身体。
还有一次,瞽叟命舜凿井。舜凿到井的深处,瞽叟和象想把舜埋在井里,就从上面往井里拼命倒土,以为这样舜就永远回不来了。没想到舜在二位夫人的安排下,早已在井的半腰凿了一个通道,从容地又躲过一劫。当象得意地以为舜的财产都归他所有时,猛然见到舜走了进来,大吃一惊,慌忙掩饰了一番,但舜并未露出愤怒的脸色,仍旧若无其事。此后侍奉父母,对待弟弟,反而越加谨慎了。
舜初到历山耕种的时候,当地的农夫经常为了田地互相争夺。舜便率先礼让他人,尊老爱幼,用自己的德行来感化众人。果然,一年之后,这些农夫都大受感动,再也不互相争田争地了。
他曾到雷泽这个地方打鱼。在这儿,年轻力壮的人经常占据较好的位置,孤寡老弱的人就没办法打到鱼。舜看到这种情形,率先以身作则,把水深鱼多的地方让给老人家,自己则到浅滩去打鱼。由于一片真诚,没有丝毫勉强,令众人大为惭愧和感动,所以短短的一年内,大家都互相礼让于老人。
舜还曾经到过一个叫陶河的地方,此地土壤质量不佳,出产的陶器粗劣。令人惊讶的是,舜在此地治理一年后,连陶土的质量都变好了,所做出来的器皿相当优良。大家一致认为这是舜的德行所感召的结果。后来,只要他所居之处,来者甚众,一年即成村落,二年成为县邑,三年就成为大城市。亦即是史上所称的“一年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 ”
尧帝得知舜的德行后,更加赞赏。于是进一步考验他种种的能力,舜也毫不畏惧接受了诸多艰难的考验。一次,尧帝让舜进入山林川泽,考验他的应变能力,虽遇暴风雷雨,然而舜凭着智慧与毅力,安然无恙地回归,他的勇敢镇定,使尧帝坚信舜的德行与能力足以治理天下。
舜历经种种考验之后,尧帝还是并未马上将王位传给他,而是让他处理政事二十年,代理摄政八年,二十八年之后才正式把王位传给舜。足见古代的帝王对于王位的继承,确实是用心良苦,丝毫不敢大意。假如不能以仁治世,以德治国,国家就难以长治久安。
当舜继承王位时,并不感到特别的欢喜,反而伤感地说:“即使我做到今天,父母依然不喜欢我,我作为天子、帝王又有什么用?”他的这一片至德的孝行,沥血丹心,莫不令闻者感同身受,继而潸 ③然泪下!皇天不负苦心人,舜的孝心孝行,终于感化了他的父母,还有弟弟象。
《孟子》云:“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舜能做到孝顺,我们也能。因为我们天性中都有一颗至善、至敬、至仁、至慈的爱心。假如我们能以舜为榜样,真正尽到“孝亲顺亲”的本分,深信必能缔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继而再将“孝”扩大到我们周遭所有的人、事、物,任何的冲突对立都会冰释消融。这至孝的大爱孕育出的是互敬互爱、和睦共处的和谐社会。
愿我们都能以身作则,相互勉励,做一个真正的孝子。
【注释】①虞:yú 。②瞽叟:ɡǔsǒu。③潸:sh ān,流泪的样子。
被追诉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三重维度
人民法院报 2021-01-28
孔德伦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关注的被追诉人权利主要停留在人身权、财产权及自由权等方面,相关侦查程序规制也主要是针对上述权利的保护,对被追诉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尚显不足。刑事诉讼法中即使有个别规定,也只是要求侦查人员对其所获悉的个人隐私保密,并未从侦查行为可能侵犯被追诉人隐私权的角度进行规制。
我国民法典独具特色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下设专章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将个人信息中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从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健康信息以及行踪信息等拟制为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分类,被追诉人隐私权理应包含其中。据此,刑事诉讼法应该对接民法典,从构建实体审查标准、程序控权机制及证据审查规则等三重维度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规制,以保护被追诉人隐私权免受侵犯,从而更好平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
一、构建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的实体审查标准
首先,在立法上要确立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公法原则,是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基本原则之一。依照丹宁勋爵的观点,“法律的正当程序”是通过强制性措施的适当采用、调查的公正进行、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各个细节来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比例原则贯穿始终,侦查环节尤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就侦查阶段而言,比例原则应体现如下: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时,对影响公民权利的侦查措施的适用,应考虑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侦查情形的紧急与否、侦查措施对公民权利大小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全面权衡所采取措施的必要性,仅有在侦查行为对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秩序所起积极作用与其干预公民权利的负面影响相比,前者价值体现显著时,才可以采取相关侦查措施。
其次,从立法上明确被追诉人隐私权的具体保护边界。隐私权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私人生活领域观念的增强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扩张而扩张。确立侦查措施与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的边界,需要从隐私权内容及案件严重程度的二元维度上进行考量,具体把握时应遵循两方面的标准。一方面,针对一般隐私,不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多严重,被追诉人的人身危险性多大,如果采取普通侦查措施即能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就不应采取特殊侦查措施;如果采取不侵犯其隐私权的侦查措施即能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就不应采取侵犯其隐私权的侦查措施;如果采取侵犯其一般隐私权的侦查措施即能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就不应采取侵犯其核心隐私权的侦查措施。
另一方面,针对核心隐私,只有在采取前述措施难以达到破案目的,且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大,综合权衡特殊侦查措施所侵犯的核心隐私权所代表的权益与侦破案件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合乎比例的相称时,才可以采取侵犯核心隐私权的特殊侦查措施。
再次,从立法上确立隐私期待适当性的审查判断标准,用以判断个人是否具有合理隐私期待,即:其一,个人主观上具有合理隐私期待;其二,个人主观上的合理隐私期待在客观上是合理的。
一般认为,美国在Katz案中赋予了被追诉人隐私权支配性地位,将“合理隐私期待”作为衡量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准,用以保护被追诉人隐私权。在我国,为了侦查犯罪的一般需要,除了一般隐私以外,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侦查活动,须满足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但是,当公民个人的隐私期待利益趋于弱化,特别是被追诉人的隐私期待利益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受到侵犯时,侦查机关基于调查犯罪的一般需要而进行的侦查行为对程序正当性的“限缩”就具有实体正当性。
最后,从立法上明确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适用中的“特别需要”审查判断标准。侦查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而实施侦查行为,其对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须满足“特别需要”原则,才具有实体正当性。故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应坚持最后适用原则,在采取其他侦查措施难以获得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才予适用。换言之,国家在维护重大且紧迫的公共利益——侦查犯罪时,其适用特殊侦查措施对被追诉人隐私权的损害,在实体正当性上要依照权衡原则进行处理。
二、构建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控权机制
第一,要确立事前审批原则。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刑事诉讼法要求所有的强制性侦查措施都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文件实施。但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性侦查所签发的文件通常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并执行,没有第三方审查。域外采取令状主义的国家,对于令状由谁签发,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是“法官令状许可制度”,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侦查中检察官审查许可、审判中法官审查许可”的二元模式。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由谁批准做何设计,方案或许是构建近期、中期和远期的“阶层式”正当程序控权机制。详言之,鉴于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可能性不大,故司法实践中应依照现有规定严格侦查措施内部审批程序;待将来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可以考虑构造一种侦查措施由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程序设计,这也符合检察机关系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建立侦查措施由人民法院批准许可的制度。
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的时间节点可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保持一致。
第二,要确立事后救济原则。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古老法彦,涉及公民权利的程序或制度,无论制定得如何精细,倘若没有制定相应的较为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其就只能是纸上谈兵。侦查机关迫不得已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时,应设计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事后审查救济机制。具体有以下两种措施:
一是确立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在侦查行为实施完毕以后,执行机关应当向被追诉人明确告知所采取的具体侦查措施以及据此收集的证据材料情况等,以便于被追诉人及时知晓,保障其知情权。
二是明确被追诉人的异议申请权。被追诉人享有知情权是为了有针对性地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审查异议。这种异议申请既是对被追诉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故而,有必要完善司法监督体系,赋予被追诉人救济权利,允许被追诉人对侦查机关采取的侵害其隐私权的侦查行为提出异议申请,以保护其隐私权。
三、构建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的证据审查规则
关于侦查行为对被追诉人隐私权侵犯的情形,域外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证据排除法则的主要目的在于吓阻警察将来的违法行为,以实现宪法第四修正案对人民的保障”。在德国,如果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那么受害人可以将法定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救济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对于收集程序不符合法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面临着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采取侦查措施从而侵害被追诉人隐私权的情况。鉴此,应当参照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上述一般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规制。
其一,对于存在未经审批、“空白”审批或概括性审批而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从而收集的证据材料,侵犯被追诉人隐私权的,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其二,对于审批程序存在瑕疵,未严重侵犯被追诉人隐私权的,可以容许侦查机关采取一定补救措施,以修复证据能力;补救不能的,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亦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金燕)
人民法院报 2021-01-28
孔德伦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关注的被追诉人权利主要停留在人身权、财产权及自由权等方面,相关侦查程序规制也主要是针对上述权利的保护,对被追诉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尚显不足。刑事诉讼法中即使有个别规定,也只是要求侦查人员对其所获悉的个人隐私保密,并未从侦查行为可能侵犯被追诉人隐私权的角度进行规制。
我国民法典独具特色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下设专章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将个人信息中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从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健康信息以及行踪信息等拟制为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分类,被追诉人隐私权理应包含其中。据此,刑事诉讼法应该对接民法典,从构建实体审查标准、程序控权机制及证据审查规则等三重维度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规制,以保护被追诉人隐私权免受侵犯,从而更好平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
一、构建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的实体审查标准
首先,在立法上要确立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公法原则,是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基本原则之一。依照丹宁勋爵的观点,“法律的正当程序”是通过强制性措施的适当采用、调查的公正进行、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各个细节来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比例原则贯穿始终,侦查环节尤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就侦查阶段而言,比例原则应体现如下: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时,对影响公民权利的侦查措施的适用,应考虑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侦查情形的紧急与否、侦查措施对公民权利大小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全面权衡所采取措施的必要性,仅有在侦查行为对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秩序所起积极作用与其干预公民权利的负面影响相比,前者价值体现显著时,才可以采取相关侦查措施。
其次,从立法上明确被追诉人隐私权的具体保护边界。隐私权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私人生活领域观念的增强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扩张而扩张。确立侦查措施与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的边界,需要从隐私权内容及案件严重程度的二元维度上进行考量,具体把握时应遵循两方面的标准。一方面,针对一般隐私,不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多严重,被追诉人的人身危险性多大,如果采取普通侦查措施即能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就不应采取特殊侦查措施;如果采取不侵犯其隐私权的侦查措施即能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就不应采取侵犯其隐私权的侦查措施;如果采取侵犯其一般隐私权的侦查措施即能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就不应采取侵犯其核心隐私权的侦查措施。
另一方面,针对核心隐私,只有在采取前述措施难以达到破案目的,且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大,综合权衡特殊侦查措施所侵犯的核心隐私权所代表的权益与侦破案件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合乎比例的相称时,才可以采取侵犯核心隐私权的特殊侦查措施。
再次,从立法上确立隐私期待适当性的审查判断标准,用以判断个人是否具有合理隐私期待,即:其一,个人主观上具有合理隐私期待;其二,个人主观上的合理隐私期待在客观上是合理的。
一般认为,美国在Katz案中赋予了被追诉人隐私权支配性地位,将“合理隐私期待”作为衡量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准,用以保护被追诉人隐私权。在我国,为了侦查犯罪的一般需要,除了一般隐私以外,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侦查活动,须满足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但是,当公民个人的隐私期待利益趋于弱化,特别是被追诉人的隐私期待利益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受到侵犯时,侦查机关基于调查犯罪的一般需要而进行的侦查行为对程序正当性的“限缩”就具有实体正当性。
最后,从立法上明确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适用中的“特别需要”审查判断标准。侦查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而实施侦查行为,其对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须满足“特别需要”原则,才具有实体正当性。故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应坚持最后适用原则,在采取其他侦查措施难以获得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才予适用。换言之,国家在维护重大且紧迫的公共利益——侦查犯罪时,其适用特殊侦查措施对被追诉人隐私权的损害,在实体正当性上要依照权衡原则进行处理。
二、构建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控权机制
第一,要确立事前审批原则。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刑事诉讼法要求所有的强制性侦查措施都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文件实施。但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性侦查所签发的文件通常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并执行,没有第三方审查。域外采取令状主义的国家,对于令状由谁签发,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是“法官令状许可制度”,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侦查中检察官审查许可、审判中法官审查许可”的二元模式。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由谁批准做何设计,方案或许是构建近期、中期和远期的“阶层式”正当程序控权机制。详言之,鉴于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可能性不大,故司法实践中应依照现有规定严格侦查措施内部审批程序;待将来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可以考虑构造一种侦查措施由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程序设计,这也符合检察机关系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建立侦查措施由人民法院批准许可的制度。
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的时间节点可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保持一致。
第二,要确立事后救济原则。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古老法彦,涉及公民权利的程序或制度,无论制定得如何精细,倘若没有制定相应的较为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其就只能是纸上谈兵。侦查机关迫不得已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时,应设计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事后审查救济机制。具体有以下两种措施:
一是确立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在侦查行为实施完毕以后,执行机关应当向被追诉人明确告知所采取的具体侦查措施以及据此收集的证据材料情况等,以便于被追诉人及时知晓,保障其知情权。
二是明确被追诉人的异议申请权。被追诉人享有知情权是为了有针对性地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审查异议。这种异议申请既是对被追诉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故而,有必要完善司法监督体系,赋予被追诉人救济权利,允许被追诉人对侦查机关采取的侵害其隐私权的侦查行为提出异议申请,以保护其隐私权。
三、构建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的证据审查规则
关于侦查行为对被追诉人隐私权侵犯的情形,域外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证据排除法则的主要目的在于吓阻警察将来的违法行为,以实现宪法第四修正案对人民的保障”。在德国,如果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那么受害人可以将法定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救济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对于收集程序不符合法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面临着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采取侦查措施从而侵害被追诉人隐私权的情况。鉴此,应当参照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上述一般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规制。
其一,对于存在未经审批、“空白”审批或概括性审批而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从而收集的证据材料,侵犯被追诉人隐私权的,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其二,对于审批程序存在瑕疵,未严重侵犯被追诉人隐私权的,可以容许侦查机关采取一定补救措施,以修复证据能力;补救不能的,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亦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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