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吉林省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时间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2022年我省高职分类考试时间调整为5月14日—16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高职单招和对口招生文化素质考试、对口招生职业技能测试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实施,具体操作办法请及时关注相关招生院校发布的信息。
3.考生考前14天原则上不得离开考点所在地。请考生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返回并按当地防疫要求和规定进行健康监测,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4月28日
吉林省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考生须知
吉林省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将于5月14日-16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注: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具体测试办法可关注各招生院校发布的信息。
二、考试地点
考点原则上设置在考生所在县(市、区)。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公布为准。
三、成绩构成
对口招生总分75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试450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限英语、日语),每科满分均为150分;职业技能测试总分300分。
高职单招总分75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试450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限英语、日语),每科满分均为150分;职业技能测试总分300分,具体测试方式及时间由招生院校自定。
四、成绩公布
对口招生考试各科目成绩与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科目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5月21日左右考生可通过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招生院校负责公布。
五、志愿填报
对口招生志愿填报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将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高职单招志愿填报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院校指定的网站填报志愿(每名考生只允许填报1所院校志愿,不可兼报其它院校志愿)。具体志愿填报办法及时间,考生可到相关招生院校网站查询。
六、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检测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3.考生须自行准备考试所用文具,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等各种信息传输设备,手表等用品进入考点、考场;不得携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鞋帽,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磁卡、信用卡、钥匙、硬币等铁磁性物品;不得携带影响入场检查的与考试无关物品。考试时间以考点确定的统一时间为准,考场内时钟时间为参考。
4.考生进入考点须接受体温检测,并自觉接受和服从检查人员入场安全检查。开考后迟入考点、考场的考生,必须接受体温检测和入场安全检查,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由考生自负。
5.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领到试卷和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发现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用2B铅笔填涂选择题、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答非选择题。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每科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允许更换答题卡。
7.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不准提前交卷,当科考试结束前未经允许不得离开考场。违规考生交卷、接受处理后到指定休息室,待考试结束后退出考点。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及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纸等带出考场。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待监考人员依顺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纸清点无误后,根据考点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0.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疫情防控提醒
(一)考前准备
1.考生应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考前14天至考试结束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试所在地,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跨区域流动,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对考前14天离开吉林省或发热等情况,不符合当地防疫要求的人员,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参加考试。
2.所有考生(或同住人)应在考前14天完成“行程卡”和“健康码”注册,确保“行程卡”和“健康码”状态可跟踪统计。考生要填写《吉林省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和《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健康状况和旅居轨迹监测记录表》。在考前1天,所有考生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考前3天,考生要向所在学校或考试招生机构上交如下材料:①《吉林省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扫描件或照片;②《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健康状况和旅居轨迹监测记录表》扫描件或照片;③当天的“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截图;④当天的“健康码”截图;⑤从省外返回考生的返程证明(车票、机票等,日期和姓名需清晰)扫描件或照片。各学校经严格审核后,于5月11日中午12点前统一出具书面报告,证明考生可以参加考试,报属地考试招生机构。
3.尚在外地的考生应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返回考点所在地,并按当地防疫要求和规定进行健康监测,以免因疫情防控而耽误个人参加考试。
4.考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返回、境外人员接触史的,或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以及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感染者考生要主动向当地考试招生机构报告。
5.考生应了解并确保自己符合考试所在地防疫政策和要求,提前熟悉考点,提前规划好出行时间和路线,赴考途中做好个人防护,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全程佩戴口罩,并佩戴一次性手套,途中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每场考试要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接受相关检查,以免影响考试。在考点周边就近住宿的考生,应选择卫生条件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住宿场所,确保住宿和饮食安全。
(二)入场检查
6.考生须凭准考证、身份证,经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应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疫情防控安排。考试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7.考生进入考点后,不得随意走动。候考期间,应尽量与他人保持2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和交谈。
(三)应试要求
8.考生在考试期间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向考点工作人员报告,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9.考试结束时,考生应按工作人员的指令,有序错峰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不得在考点内滞留。
(四)其他要求
10.考生应自觉配合考点做好身体健康检测,要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不实行为带来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11.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要信息,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其他未尽事宜按考点属地有关疫情防控规定执行。请考生持续关注各考点当地政府、考试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规定,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4月28日
来源: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微信
经研究决定,2022年我省高职分类考试时间调整为5月14日—16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高职单招和对口招生文化素质考试、对口招生职业技能测试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实施,具体操作办法请及时关注相关招生院校发布的信息。
3.考生考前14天原则上不得离开考点所在地。请考生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返回并按当地防疫要求和规定进行健康监测,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4月28日
吉林省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考生须知
吉林省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将于5月14日-16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
注: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具体测试办法可关注各招生院校发布的信息。
二、考试地点
考点原则上设置在考生所在县(市、区)。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公布为准。
三、成绩构成
对口招生总分75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试450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限英语、日语),每科满分均为150分;职业技能测试总分300分。
高职单招总分75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试450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限英语、日语),每科满分均为150分;职业技能测试总分300分,具体测试方式及时间由招生院校自定。
四、成绩公布
对口招生考试各科目成绩与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科目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5月21日左右考生可通过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招生院校负责公布。
五、志愿填报
对口招生志愿填报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将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高职单招志愿填报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院校指定的网站填报志愿(每名考生只允许填报1所院校志愿,不可兼报其它院校志愿)。具体志愿填报办法及时间,考生可到相关招生院校网站查询。
六、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检测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3.考生须自行准备考试所用文具,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等各种信息传输设备,手表等用品进入考点、考场;不得携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鞋帽,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磁卡、信用卡、钥匙、硬币等铁磁性物品;不得携带影响入场检查的与考试无关物品。考试时间以考点确定的统一时间为准,考场内时钟时间为参考。
4.考生进入考点须接受体温检测,并自觉接受和服从检查人员入场安全检查。开考后迟入考点、考场的考生,必须接受体温检测和入场安全检查,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由考生自负。
5.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领到试卷和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发现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用2B铅笔填涂选择题、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答非选择题。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每科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允许更换答题卡。
7.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不准提前交卷,当科考试结束前未经允许不得离开考场。违规考生交卷、接受处理后到指定休息室,待考试结束后退出考点。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及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纸等带出考场。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待监考人员依顺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纸清点无误后,根据考点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0.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疫情防控提醒
(一)考前准备
1.考生应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考前14天至考试结束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试所在地,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跨区域流动,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对考前14天离开吉林省或发热等情况,不符合当地防疫要求的人员,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参加考试。
2.所有考生(或同住人)应在考前14天完成“行程卡”和“健康码”注册,确保“行程卡”和“健康码”状态可跟踪统计。考生要填写《吉林省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和《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健康状况和旅居轨迹监测记录表》。在考前1天,所有考生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考前3天,考生要向所在学校或考试招生机构上交如下材料:①《吉林省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疫情防控考生承诺书》扫描件或照片;②《2022年高职分类考试健康状况和旅居轨迹监测记录表》扫描件或照片;③当天的“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截图;④当天的“健康码”截图;⑤从省外返回考生的返程证明(车票、机票等,日期和姓名需清晰)扫描件或照片。各学校经严格审核后,于5月11日中午12点前统一出具书面报告,证明考生可以参加考试,报属地考试招生机构。
3.尚在外地的考生应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返回考点所在地,并按当地防疫要求和规定进行健康监测,以免因疫情防控而耽误个人参加考试。
4.考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返回、境外人员接触史的,或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以及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感染者考生要主动向当地考试招生机构报告。
5.考生应了解并确保自己符合考试所在地防疫政策和要求,提前熟悉考点,提前规划好出行时间和路线,赴考途中做好个人防护,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全程佩戴口罩,并佩戴一次性手套,途中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每场考试要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接受相关检查,以免影响考试。在考点周边就近住宿的考生,应选择卫生条件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住宿场所,确保住宿和饮食安全。
(二)入场检查
6.考生须凭准考证、身份证,经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应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疫情防控安排。考试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7.考生进入考点后,不得随意走动。候考期间,应尽量与他人保持2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和交谈。
(三)应试要求
8.考生在考试期间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向考点工作人员报告,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9.考试结束时,考生应按工作人员的指令,有序错峰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不得在考点内滞留。
(四)其他要求
10.考生应自觉配合考点做好身体健康检测,要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不实行为带来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11.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要信息,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其他未尽事宜按考点属地有关疫情防控规定执行。请考生持续关注各考点当地政府、考试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规定,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4月28日
来源: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微信
通告|关于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含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犬类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包括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等。
二、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含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市城区各辖区派出所设有犬只登记、办证点)。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三、凡在市城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市城区免疫点实施狂犬病免疫,领办《犬只免疫证》;已取得《犬只免疫证》但免疫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需及时换证或申请实施加强免疫;经免疫的犬只应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和采样检测。犬只出售、调运前需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出售、调运。犬只免疫、管理按照许可规定收取费用。
四、船山区、安居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做好犬只收容场所建设工作或落实好犬只收容场所;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五、限养区内经准许饲养的犬只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封闭性公共场所。
六、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以犬链(绳),犬只在户外排出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城管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对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携犬人予以处罚。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牵引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罚。
八、犬主变更的,新犬主须持免疫、养犬证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缴销旧证,办理新证。犬只死亡或遗失的,犬主须到原登记办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原证。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犬只交易场所,犬只交易须在市城区花鸟市场内进行。交易成年犬(出生2个月以上)须持有准养、免疫证件方可交易。禁止交易未经登记、免疫、检疫的犬只,非准养犬只严禁在犬只交易场所交易。
十、出售犬只、犬皮、犬肉,须出示家犬免疫、检疫证明。犬只出现神经症状、恐水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隔离、禁止移动,及时向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犬只自然死亡或被捕杀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发证单位退还家犬免疫证明,并按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只饲养户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市民。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的规定如与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2日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城区犬只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含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犬类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包括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等。
二、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含烈性犬和大型犬)。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市城区各辖区派出所设有犬只登记、办证点)。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三、凡在市城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的市城区免疫点实施狂犬病免疫,领办《犬只免疫证》;已取得《犬只免疫证》但免疫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需及时换证或申请实施加强免疫;经免疫的犬只应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和采样检测。犬只出售、调运前需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出售、调运。犬只免疫、管理按照许可规定收取费用。
四、船山区、安居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做好犬只收容场所建设工作或落实好犬只收容场所;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五、限养区内经准许饲养的犬只须拴养或圈养,拴养犬只的绳链不得超过3米。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封闭性公共场所。
六、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以犬链(绳),犬只在户外排出的粪便,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城管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对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携犬人予以处罚。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牵引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罚。
八、犬主变更的,新犬主须持免疫、养犬证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缴销旧证,办理新证。犬只死亡或遗失的,犬主须到原登记办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原证。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犬只交易场所,犬只交易须在市城区花鸟市场内进行。交易成年犬(出生2个月以上)须持有准养、免疫证件方可交易。禁止交易未经登记、免疫、检疫的犬只,非准养犬只严禁在犬只交易场所交易。
十、出售犬只、犬皮、犬肉,须出示家犬免疫、检疫证明。犬只出现神经症状、恐水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隔离、禁止移动,及时向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犬只自然死亡或被捕杀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发证单位退还家犬免疫证明,并按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只饲养户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市民。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的规定如与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2日
聚焦关注丨我院与海军某信息中心签订军民共建协议
我院在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相关要求的同时,积极强化军地协作,推进共建共享,有效提升“平时服务保障,战时拥军支前”的能力,做好部队官兵及家属医疗健康保障服务。
近日,天津市眼科医院与海军某信息中心共同签订军民共建框架协议。开启与海军某信息中心合作新模式,形成军民共建工作合力,为广大官兵及家属眼健康管理保驾护航。
签约仪式在海军某信息中心举行,和平区副区长邵将出席仪式,海军某信息中心、和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眼科医院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我院将以讲座、义诊等不同形式为载体,提升官兵及家属的眼健康水平,并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其就医感受。同时,希望军地双方密切联系,工作落实到位,继续拓展军地双拥渠道,推进资源深度融合,加强服务保障,合力解决军人后顾之忧,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供稿:门诊办公室
我院在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相关要求的同时,积极强化军地协作,推进共建共享,有效提升“平时服务保障,战时拥军支前”的能力,做好部队官兵及家属医疗健康保障服务。
近日,天津市眼科医院与海军某信息中心共同签订军民共建框架协议。开启与海军某信息中心合作新模式,形成军民共建工作合力,为广大官兵及家属眼健康管理保驾护航。
签约仪式在海军某信息中心举行,和平区副区长邵将出席仪式,海军某信息中心、和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眼科医院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我院将以讲座、义诊等不同形式为载体,提升官兵及家属的眼健康水平,并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其就医感受。同时,希望军地双方密切联系,工作落实到位,继续拓展军地双拥渠道,推进资源深度融合,加强服务保障,合力解决军人后顾之忧,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供稿:门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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