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萨戒失戒因缘与忏悔法
声闻戒
【一】失戒因缘: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后有百万千万阿罗汉。入于涅槃。先于此阿罗汉上所得戒。始终成就不。以罗汉泥洹故。此戒亦失也。
《优婆塞戒经》:是十业道有共戒行不共戒行。舍戒有六。一者断善根时。二者得二根时。三者舍寿命时。四者受恶戒时。五者舍戒时。六者舍欲界身时。或复说言。佛法灭时便失戒者。是义不然。何以故。受已不失。未受不得。
声闻戒若证涅槃果位、或断善根、或得二根(男生出女根、女生出男根)、或命终(因声闻戒是尽形寿受,故命终即失戒)、或受恶戒、或自舍戒、或舍欲界生于欲界之外。
【二】自舍戒法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云:若欲舍时。若言我是沙弥非比丘。即失具戒。二种戒在。五戒十戒。若言我是优婆塞非沙弥。即失十戒。五戒在。若言。在家出家一切尽舍。我是三归优婆塞。三种一时尽失。不失三归。若次第得三种戒。舍法次第。如一时得戒中说。若先受优婆塞五戒。后出家受十戒。舍五戒不。答曰。不舍。但失名失次第。不失戒也。失优婆塞名。得沙弥名。失白衣次第。得出家次第。若沙弥受具足戒时。失十戒五戒不。答曰。不失。但失名失次第。不失戒也。失沙弥名。得比丘名。失沙弥次第。得比丘次第。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云:若受斋已欲舍斋者。不必要从五众而舍斋也。若欲食时趣语一人。斋即舍。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云:若舍具戒。当言我舍具戒。我是沙弥。若舍出家戒者。当言我舍出家戒。是优婆塞。若舍五戒者。当言归依优婆塞。如是则成舍戒。亦无过咎。又言。若已著白衣被服。有人问言。汝何故尔。答曰。我罢道。我作白衣。亦名舍戒。若舍戒时。都无出家人。若得白衣。不问佛弟子非佛弟子。但使言音相闻。解人情去就。亦得舍戒。舍戒一说便舍。不须三说。
声闻戒(五戒、八戒、沙弥戒、具足戒)自舍戒只需向能听懂的人无论出家在家,自说舍五戒、八戒、沙弥戒、具足戒即成舍戒。
【三】舍戒容易而受戒难: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云:问曰。受戒时须三师七僧。舍戒何故一人便舍。答曰。求增上法故。则须多缘多力。舍戒如从高坠下。故不须多也。又云。不欲生前人恼恶心故。若须多缘者。前人当言。佛多缘多恼。受戒时可须多人。舍戒何须多也。又云。受戒如得财宝。舍戒如失财宝。如入海采宝。无数方便然后得之。及其失时。盗贼水火须臾散灭。舍戒亦尔也。舍三宝所以成舍戒者。以受戒时归向三宝得戒故。舍和上阿耆利成舍戒者。以因和上阿耆利得戒故。舍比丘乃至优婆夷。乃至不复与汝共作同学。成舍戒者。以本同归向一味一道。今若舍之。则佛法义断。以是背佛法故。戒则去也
所以众生一旦受戒,一定要珍惜自己得戒的福德因缘,发坚固心受持不毁。
菩萨戒
【一】失戒因缘
《菩萨地持经》:有二因缘。失菩萨律仪戒。一者舍无上菩提愿。二者起增上烦恼犯无有舍身受身。失菩萨戒。乃至十方在所受生。亦复不失。若菩萨不舍大愿。非上烦恼犯。舍身受身。虽不忆念。从善知识。数数更受犹是本戒。不名新得。
《菩萨地持经》讲有两种因缘失菩萨戒:一是退失无上菩提心(自利、利他、上求佛道、下化众生的心)、二是以上品烦恼犯菩萨根本重罪。
《菩萨璎珞本业经》:十重有犯无悔。得使重受戒。
《璎珞》犯十重失戒,需重受
《优婆塞五戒威仪经》犯有三种有软中上。若软中心犯。是不名失。若是增上心犯。是名为失。何者是上。若犯上四数数乐犯。心无惭耻不自悔责。是名上犯。菩萨虽犯于上四事不即永失。如比丘犯四即为永弃。菩萨不尔。何以故。比丘犯四更无受路。菩萨虽犯脱可更受。是故不同。略有二事失菩萨戒。一舍菩提愿。二增上恶心。除是二事。若舍此身戒终不失。从是以后生生之处常有此戒。若不忆念更遇善友。而更受者不名新得。如是菩萨戒者应当识知犯不犯事轻重之相。软中上异。
《威仪经》讲亦有二种失戒:增上烦恼犯重需重受!舍菩提心、得增上恶心失戒
《菩萨戒本》菩萨于四他胜处法。随犯一种况犯一切。不复堪能于现法中增长摄受。菩萨广大菩提资粮。不复堪能于现法中意乐清净。是即名为相似菩萨非真菩萨。菩萨若用软中品缠。毁犯四种他胜处法不舍菩萨净戒律仪。上品缠犯即名为舍。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是功德。当知说名上品缠犯。非诸菩萨。暂一现行他胜处法。便舍菩萨净戒律仪。如诸苾刍犯他胜法。即便弃舍别解脱戒若诸菩萨。由此毁犯弃舍菩萨净戒律仪。于现法中堪任更受非不堪任。如苾刍住别解脱戒犯他胜法。于现法中不任更受。如是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于有违犯及无违犯。是染非染软中上品。应当了知。
《菩萨戒本》上品烦恼犯重罪失戒,需重受!
《瑜伽戒品·羯磨文》略由二缘。舍诸菩萨净戒律仪。一者弃舍无上正等菩提大愿。二者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
若诸菩萨。虽复转身遍十方界。在在生处不舍菩萨净戒律仪。由是菩萨不舍无上菩提大愿。亦不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
若诸菩萨转受余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为欲觉悟菩萨戒念。虽数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
《瑜伽戒品·羯磨文》亦二种失戒,舍菩提心、上品烦恼犯重罪失。
《菩萨善戒经》菩萨心有三种下中上。若后四重下中心犯不名为犯。若以上心恶心犯者是名为犯。上者所谓乐作如是四事。心无惭愧不知忏悔。不见犯罪赞破戒者。是名上恶心犯。菩萨虽犯如是四重。终不失于菩萨戒也。如比丘犯四重失波罗提木叉戒。菩萨若犯比丘四重。亦失波罗提木叉戒。污菩萨戒。污者现在不能庄严菩提。不得无量福德三昧。是名为污。有二因缘失菩萨戒。一者退菩提心。二者得上恶心。离是二缘乃至他世地狱畜生饿鬼之中。终不失于菩萨戒也。菩萨戒者。不同波罗提木叉戒。菩萨若于后世更受菩萨戒时不名新得。名为开示莹净。
《善戒经》舍菩提心、得上恶心失。
《菩萨地持经》:有二因缘。失菩萨律仪戒。一者舍无上菩提愿。二者起增上烦恼犯无有舍身受身。失菩萨戒。乃至十方在所受生。亦复不失。若菩萨不舍大愿。非上烦恼犯。舍身受身。虽不忆念。从善知识。数数更受犹是本戒。不名新得。
《地持经》舍菩提心、增上烦恼犯重失戒
《梵网》犯十重可忏悔灭罪后重受
声闻戒犯根本重罪不可重受!
菩萨戒是尽未来际受,若无失戒因缘,生生世世于一切处受生直至成佛亦不失戒!
【二】菩萨戒的舍戒法
《菩萨璎珞本业经》:菩萨戒有受法而无舍法。
菩萨戒有受无舍,所以有的人说菩萨戒不想持了,或者感觉受持不了就去舍掉。声闻戒有受有舍,菩萨戒有受无舍。
【三】忏悔法
《梵网经》云:若有犯十戒者应教忏悔。在佛菩萨形像前。日夜六时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若到礼三世千佛得见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见好相。好相者。佛来摩顶见光见华种种异相。便得灭罪。若无好相虽忏无益。是人现身亦不得戒。而得增受戒。若犯四十八轻戒者。对首忏罪灭。
《梵网》犯十重需日夜六时诵戒礼三世千佛见好相得灭罪,轻戒作对首(对首的意思是指:向众生发露忏悔,这个众生的要求各经典里要求不一)
《菩萨璎珞本业经》云:十重有犯无悔。得使重受戒。八万威仪戒尽名轻。有犯得使悔过对首悔灭。
《璎珞》犯十重不可忏悔,需重受;犯轻戒可以作对首忏悔
《菩萨地持经》云:若有所犯。即如法忏悔此一切菩萨犯当知突吉罗摄。当向大小乘人能解语。能受悔者如法忏悔。若菩萨以增上烦恼犯波罗夷处法者。失律仪戒。应当更受。若中烦恼犯波罗夷处法者。当向三人若过三人。长跪合掌作突吉罗忏悔。称先所犯罪名。作是说言。大德忆念。我某甲。舍菩萨毗尼。如前所说事。犯突吉罗罪。余如比丘突吉罗忏悔法说。若下烦恼犯波罗夷处法及余所犯。向一人忏悔。若无如法人。当起清净心念言。我终不重犯此罪。于未来世中常摄持律仪戒。若能如是所犯即除。
《地持经》犯重需重受,犯轻戒作对首忏(对大、小乘能听懂的人忏悔)。
《瑜伽师地论》:设有违犯即应如法疾疾悔除令得还净。又此菩萨一切违犯。当知皆是恶作所摄。应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补特伽罗。发露悔灭。若诸菩萨以上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失戒律仪。应当更受。若中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应对于三补特伽罗。或过是数。应如发露除恶作法。先当称述所犯事名。应作是说。长老专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违越菩萨毗奈耶法。如所称事犯恶作罪。余如苾刍发露悔灭恶作罪法。应如是说。若下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应对于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当知如前。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尔时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我当决定防护当来终不重犯。如是于犯还出还净。
《瑜伽》犯重失戒需重受,犯轻作对首忏(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众生忏悔)
(补特伽罗为梵语 pudgala的音译,意译为数取趣、人、众生,指轮回转生的主体而言。数取趣,意为数度往返五趣轮回者。乃外道十六知见之一。即“我”的异名。佛教主张无我说,故不承认有生死主体的真实补特伽罗(胜义之补特伽罗),但为解说方便起见,而将人假名为补特伽罗(世俗的补特伽罗)。)
《菩萨戒本》:如是菩萨一切违犯。当知皆是恶作所摄。应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补特伽罗。发露悔灭。若诸菩萨。以上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失戒律仪。应当更受。若中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应对于三补特伽罗。或过是数。应如发露除恶作法。先当称述所犯事名。应作是说。长老专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违越菩萨毗奈耶法。如所称事犯恶作罪。余如苾刍发露悔灭恶作罪法。应如是说。若下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应对于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当知如前。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尔时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我当决定防护当来终不重犯。如是于犯还出还净。
《菩萨戒本》犯重失戒需重受,犯轻作对首忏(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众生忏悔)
《菩萨戒本》:如是菩萨一切违犯。当知皆是恶作所摄。应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补特伽罗。发露悔灭。若诸菩萨。以上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失戒律仪。应当更受。若中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应对于三补特伽罗。或过是数。应如发露除恶作法。先当称述所犯事名。应作是说。长老专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违越菩萨毗奈耶法。如所称事犯恶作罪。余如苾刍发露悔灭恶作罪法。应如是说。若下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应对于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当知如前。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尔时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我当决定防护当来终不重犯。如是于犯还出还净。
《菩萨戒本》犯重失戒需重受,犯轻作对首忏(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众生忏悔)
《佛说决定毗尼经》:又舍利弗。若有菩萨犯于初戒。于十众前以正直心殷重忏悔。故犯戒者于五众前。以正直心殷重忏悔。手捉女人眼见恶心。或一人或二人前。以正直心殷重忏悔。
声闻戒
【一】失戒因缘: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后有百万千万阿罗汉。入于涅槃。先于此阿罗汉上所得戒。始终成就不。以罗汉泥洹故。此戒亦失也。
《优婆塞戒经》:是十业道有共戒行不共戒行。舍戒有六。一者断善根时。二者得二根时。三者舍寿命时。四者受恶戒时。五者舍戒时。六者舍欲界身时。或复说言。佛法灭时便失戒者。是义不然。何以故。受已不失。未受不得。
声闻戒若证涅槃果位、或断善根、或得二根(男生出女根、女生出男根)、或命终(因声闻戒是尽形寿受,故命终即失戒)、或受恶戒、或自舍戒、或舍欲界生于欲界之外。
【二】自舍戒法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云:若欲舍时。若言我是沙弥非比丘。即失具戒。二种戒在。五戒十戒。若言我是优婆塞非沙弥。即失十戒。五戒在。若言。在家出家一切尽舍。我是三归优婆塞。三种一时尽失。不失三归。若次第得三种戒。舍法次第。如一时得戒中说。若先受优婆塞五戒。后出家受十戒。舍五戒不。答曰。不舍。但失名失次第。不失戒也。失优婆塞名。得沙弥名。失白衣次第。得出家次第。若沙弥受具足戒时。失十戒五戒不。答曰。不失。但失名失次第。不失戒也。失沙弥名。得比丘名。失沙弥次第。得比丘次第。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云:若受斋已欲舍斋者。不必要从五众而舍斋也。若欲食时趣语一人。斋即舍。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云:若舍具戒。当言我舍具戒。我是沙弥。若舍出家戒者。当言我舍出家戒。是优婆塞。若舍五戒者。当言归依优婆塞。如是则成舍戒。亦无过咎。又言。若已著白衣被服。有人问言。汝何故尔。答曰。我罢道。我作白衣。亦名舍戒。若舍戒时。都无出家人。若得白衣。不问佛弟子非佛弟子。但使言音相闻。解人情去就。亦得舍戒。舍戒一说便舍。不须三说。
声闻戒(五戒、八戒、沙弥戒、具足戒)自舍戒只需向能听懂的人无论出家在家,自说舍五戒、八戒、沙弥戒、具足戒即成舍戒。
【三】舍戒容易而受戒难: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云:问曰。受戒时须三师七僧。舍戒何故一人便舍。答曰。求增上法故。则须多缘多力。舍戒如从高坠下。故不须多也。又云。不欲生前人恼恶心故。若须多缘者。前人当言。佛多缘多恼。受戒时可须多人。舍戒何须多也。又云。受戒如得财宝。舍戒如失财宝。如入海采宝。无数方便然后得之。及其失时。盗贼水火须臾散灭。舍戒亦尔也。舍三宝所以成舍戒者。以受戒时归向三宝得戒故。舍和上阿耆利成舍戒者。以因和上阿耆利得戒故。舍比丘乃至优婆夷。乃至不复与汝共作同学。成舍戒者。以本同归向一味一道。今若舍之。则佛法义断。以是背佛法故。戒则去也
所以众生一旦受戒,一定要珍惜自己得戒的福德因缘,发坚固心受持不毁。
菩萨戒
【一】失戒因缘
《菩萨地持经》:有二因缘。失菩萨律仪戒。一者舍无上菩提愿。二者起增上烦恼犯无有舍身受身。失菩萨戒。乃至十方在所受生。亦复不失。若菩萨不舍大愿。非上烦恼犯。舍身受身。虽不忆念。从善知识。数数更受犹是本戒。不名新得。
《菩萨地持经》讲有两种因缘失菩萨戒:一是退失无上菩提心(自利、利他、上求佛道、下化众生的心)、二是以上品烦恼犯菩萨根本重罪。
《菩萨璎珞本业经》:十重有犯无悔。得使重受戒。
《璎珞》犯十重失戒,需重受
《优婆塞五戒威仪经》犯有三种有软中上。若软中心犯。是不名失。若是增上心犯。是名为失。何者是上。若犯上四数数乐犯。心无惭耻不自悔责。是名上犯。菩萨虽犯于上四事不即永失。如比丘犯四即为永弃。菩萨不尔。何以故。比丘犯四更无受路。菩萨虽犯脱可更受。是故不同。略有二事失菩萨戒。一舍菩提愿。二增上恶心。除是二事。若舍此身戒终不失。从是以后生生之处常有此戒。若不忆念更遇善友。而更受者不名新得。如是菩萨戒者应当识知犯不犯事轻重之相。软中上异。
《威仪经》讲亦有二种失戒:增上烦恼犯重需重受!舍菩提心、得增上恶心失戒
《菩萨戒本》菩萨于四他胜处法。随犯一种况犯一切。不复堪能于现法中增长摄受。菩萨广大菩提资粮。不复堪能于现法中意乐清净。是即名为相似菩萨非真菩萨。菩萨若用软中品缠。毁犯四种他胜处法不舍菩萨净戒律仪。上品缠犯即名为舍。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是功德。当知说名上品缠犯。非诸菩萨。暂一现行他胜处法。便舍菩萨净戒律仪。如诸苾刍犯他胜法。即便弃舍别解脱戒若诸菩萨。由此毁犯弃舍菩萨净戒律仪。于现法中堪任更受非不堪任。如苾刍住别解脱戒犯他胜法。于现法中不任更受。如是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于有违犯及无违犯。是染非染软中上品。应当了知。
《菩萨戒本》上品烦恼犯重罪失戒,需重受!
《瑜伽戒品·羯磨文》略由二缘。舍诸菩萨净戒律仪。一者弃舍无上正等菩提大愿。二者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
若诸菩萨。虽复转身遍十方界。在在生处不舍菩萨净戒律仪。由是菩萨不舍无上菩提大愿。亦不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
若诸菩萨转受余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为欲觉悟菩萨戒念。虽数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
《瑜伽戒品·羯磨文》亦二种失戒,舍菩提心、上品烦恼犯重罪失。
《菩萨善戒经》菩萨心有三种下中上。若后四重下中心犯不名为犯。若以上心恶心犯者是名为犯。上者所谓乐作如是四事。心无惭愧不知忏悔。不见犯罪赞破戒者。是名上恶心犯。菩萨虽犯如是四重。终不失于菩萨戒也。如比丘犯四重失波罗提木叉戒。菩萨若犯比丘四重。亦失波罗提木叉戒。污菩萨戒。污者现在不能庄严菩提。不得无量福德三昧。是名为污。有二因缘失菩萨戒。一者退菩提心。二者得上恶心。离是二缘乃至他世地狱畜生饿鬼之中。终不失于菩萨戒也。菩萨戒者。不同波罗提木叉戒。菩萨若于后世更受菩萨戒时不名新得。名为开示莹净。
《善戒经》舍菩提心、得上恶心失。
《菩萨地持经》:有二因缘。失菩萨律仪戒。一者舍无上菩提愿。二者起增上烦恼犯无有舍身受身。失菩萨戒。乃至十方在所受生。亦复不失。若菩萨不舍大愿。非上烦恼犯。舍身受身。虽不忆念。从善知识。数数更受犹是本戒。不名新得。
《地持经》舍菩提心、增上烦恼犯重失戒
《梵网》犯十重可忏悔灭罪后重受
声闻戒犯根本重罪不可重受!
菩萨戒是尽未来际受,若无失戒因缘,生生世世于一切处受生直至成佛亦不失戒!
【二】菩萨戒的舍戒法
《菩萨璎珞本业经》:菩萨戒有受法而无舍法。
菩萨戒有受无舍,所以有的人说菩萨戒不想持了,或者感觉受持不了就去舍掉。声闻戒有受有舍,菩萨戒有受无舍。
【三】忏悔法
《梵网经》云:若有犯十戒者应教忏悔。在佛菩萨形像前。日夜六时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若到礼三世千佛得见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见好相。好相者。佛来摩顶见光见华种种异相。便得灭罪。若无好相虽忏无益。是人现身亦不得戒。而得增受戒。若犯四十八轻戒者。对首忏罪灭。
《梵网》犯十重需日夜六时诵戒礼三世千佛见好相得灭罪,轻戒作对首(对首的意思是指:向众生发露忏悔,这个众生的要求各经典里要求不一)
《菩萨璎珞本业经》云:十重有犯无悔。得使重受戒。八万威仪戒尽名轻。有犯得使悔过对首悔灭。
《璎珞》犯十重不可忏悔,需重受;犯轻戒可以作对首忏悔
《菩萨地持经》云:若有所犯。即如法忏悔此一切菩萨犯当知突吉罗摄。当向大小乘人能解语。能受悔者如法忏悔。若菩萨以增上烦恼犯波罗夷处法者。失律仪戒。应当更受。若中烦恼犯波罗夷处法者。当向三人若过三人。长跪合掌作突吉罗忏悔。称先所犯罪名。作是说言。大德忆念。我某甲。舍菩萨毗尼。如前所说事。犯突吉罗罪。余如比丘突吉罗忏悔法说。若下烦恼犯波罗夷处法及余所犯。向一人忏悔。若无如法人。当起清净心念言。我终不重犯此罪。于未来世中常摄持律仪戒。若能如是所犯即除。
《地持经》犯重需重受,犯轻戒作对首忏(对大、小乘能听懂的人忏悔)。
《瑜伽师地论》:设有违犯即应如法疾疾悔除令得还净。又此菩萨一切违犯。当知皆是恶作所摄。应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补特伽罗。发露悔灭。若诸菩萨以上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失戒律仪。应当更受。若中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应对于三补特伽罗。或过是数。应如发露除恶作法。先当称述所犯事名。应作是说。长老专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违越菩萨毗奈耶法。如所称事犯恶作罪。余如苾刍发露悔灭恶作罪法。应如是说。若下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应对于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当知如前。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尔时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我当决定防护当来终不重犯。如是于犯还出还净。
《瑜伽》犯重失戒需重受,犯轻作对首忏(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众生忏悔)
(补特伽罗为梵语 pudgala的音译,意译为数取趣、人、众生,指轮回转生的主体而言。数取趣,意为数度往返五趣轮回者。乃外道十六知见之一。即“我”的异名。佛教主张无我说,故不承认有生死主体的真实补特伽罗(胜义之补特伽罗),但为解说方便起见,而将人假名为补特伽罗(世俗的补特伽罗)。)
《菩萨戒本》:如是菩萨一切违犯。当知皆是恶作所摄。应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补特伽罗。发露悔灭。若诸菩萨。以上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失戒律仪。应当更受。若中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应对于三补特伽罗。或过是数。应如发露除恶作法。先当称述所犯事名。应作是说。长老专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违越菩萨毗奈耶法。如所称事犯恶作罪。余如苾刍发露悔灭恶作罪法。应如是说。若下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应对于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当知如前。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尔时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我当决定防护当来终不重犯。如是于犯还出还净。
《菩萨戒本》犯重失戒需重受,犯轻作对首忏(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众生忏悔)
《菩萨戒本》:如是菩萨一切违犯。当知皆是恶作所摄。应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补特伽罗。发露悔灭。若诸菩萨。以上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失戒律仪。应当更受。若中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应对于三补特伽罗。或过是数。应如发露除恶作法。先当称述所犯事名。应作是说。长老专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违越菩萨毗奈耶法。如所称事犯恶作罪。余如苾刍发露悔灭恶作罪法。应如是说。若下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应对于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当知如前。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尔时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我当决定防护当来终不重犯。如是于犯还出还净。
《菩萨戒本》犯重失戒需重受,犯轻作对首忏(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众生忏悔)
《佛说决定毗尼经》:又舍利弗。若有菩萨犯于初戒。于十众前以正直心殷重忏悔。故犯戒者于五众前。以正直心殷重忏悔。手捉女人眼见恶心。或一人或二人前。以正直心殷重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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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内之事、举手之劳并不值得夸/耀,那是赋/予你的责任,就像手脏时要洗一样理所当然。唯一弥/足珍贵的是对责任的爱,当爱与责任合而为一,你就将是崇/高的。你将享受一种无法言表的幸福。我相信每一个赤诚忠厚的孩子,都曾在心/底向父母许下孝的宏/愿,相信来日方长,相信水到渠成,相信自己必有功成名就衣锦还乡的一天,可以从容尽/孝。人们为什么需要恋爱,是为了那个心跳加速的悸/动,又或是为了那牵肠挂肚的恼/人滋味?发现一个人在放/弃给别人留好印象的负担之后,原来心里会如此踏实。一个人不必再讨/人欢喜,就可以像我此刻这样,停止受累。想孤/身前往去看一场花事。如果午后微雨突/袭,你恰好渡船而过,不妨让我们在春柳拂面的桥头相见。接受自己的“坏”,才能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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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内之事、举手之劳并不值得夸/耀,那是赋/予你的责任,就像手脏时要洗一样理所当然。唯一弥/足珍贵的是对责任的爱,当爱与责任合而为一,你就将是崇/高的。你将享受一种无法言表的幸福。我相信每一个赤诚忠厚的孩子,都曾在心/底向父母许下孝的宏/愿,相信来日方长,相信水到渠成,相信自己必有功成名就衣锦还乡的一天,可以从容尽/孝。人们为什么需要恋爱,是为了那个心跳加速的悸/动,又或是为了那牵肠挂肚的恼/人滋味?发现一个人在放/弃给别人留好印象的负担之后,原来心里会如此踏实。一个人不必再讨/人欢喜,就可以像我此刻这样,停止受累。想孤/身前往去看一场花事。如果午后微雨突/袭,你恰好渡船而过,不妨让我们在春柳拂面的桥头相见。接受自己的“坏”,才能变得更好。
命是注定的,运是可以改变的,多行善,多积阴德。有缘人看见希望改变命运这里开始一、立命之学
第一篇立命之学主要讲述作者自己的故事。袁了凡自幼丧父,母亲命他学医。后来,他在慈云寺遇到一老者,自称孔先生(根据云南县志,此人是著名易学家杨向春,化名孔先生,曾著《皇极经世心易发微》一书),精通皇极数预测未来,说他有当官的命,孔先生告诉袁了凡他某年应当考第几名,某年当廪生,某年当贡生,贡后某年当选为县长,在任三年半就应该告退回乡,在五十三岁八月十四巳丑时,寿终在家里。把他什么时候考取功名,能考第几名,什么时候当官,什么时候寿尽,有没有孩子等都作了预测。一开始袁了凡不太相信,巧合的是,此后的二十年,袁了凡的人生真的按照这位老者所算定的模式进行着,连考第几名等每一次都十分精确地应验了,这让他笃信了宿命论,认为“荣辱生死,皆有定数”,从此没有了上进之心。直到他遇到云谷禅师,二人“对坐一室”,彻夜而谈,终使了凡醒悟,懂得了“命由我作,福自己求”的道理,知道了如何可以改变命运,他说:“吾于是而知,凡称祸福自己求之者,乃圣贤之言;若谓祸福惟天所命,则世俗之论矣。”也就是说,道德仁义自己可以力求,功名富贵也可以自己求得,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相信人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听命于天,听命于他人。从此,袁了凡的人生信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从笃信宿命论转到信仰命由我造、福善祸淫的人生观。他以自己的人生经历告诫我们,人的命运是可以改变的,其关键在于多做善事积累福报,在于自身的修为,要多做善事,消除恶念。这就是《立命篇》的主要内容。于是袁了凡开始积极改过向善,积累善业,许愿做三千件善事改命,次年礼部考科举,孔先生预算的应该得第三,忽然考中第一,预测开始不应验。但袁了凡仍觉自己有很多做得不足的地方,经过十余年,这三千善行才算完成。袁了凡一直没有子女,就继续发起求子的愿,也许愿行三千善事,辛巳年就生下了儿子天启。再发求中进士的愿,许行善事一万条。于丙戌年再次遂愿,中了进士,授宝砥县长。原本孔先生所算定的一生,在努力行善改命后,完全改变了,连寿命也延长至七十四岁而终。
许下做一万件善事的时候,袁了凡的妻子见到袁了凡所做的善事不多,就皱着眉头说:“以前我在家里帮助做善事,所以三千之数得以完成。现在许下了一万善,可是衙门里无事可做,到什么时候才能完成呢?”夜间就做了一个梦,梦见一个神人。袁了凡告诉他善事难以完成的缘故。神人说:“只减粮一节,一万善事都已经圆满了。”事情是这样的:原来宝砥的田,每亩应纳粮二分三厘七毫,袁了凡把它减至一分四厘七毫,使上万的人民减轻了负担。虽然神人这样告诉我,但我自己的心里还有此疑惑。恰遇幻余弹师从五台山来,我便把这梦告诉他,并问这个梦可以相信吗? 禅师说:“只要发心真切,那么,一件事就可以抵得上一万件的善事,何况全县减粮,万民受惠呢?”二、改过之法
第二篇讲改过自己的办法,袁了凡认为改过自己要发三心:即惭愧心、畏惧心、勇猛心。惭愧心、畏惧心可以使自己认识到错误,有充足的动力进行改正。勇猛心是指虽然很多人知道道理,但是得过且过,或严重拖延,没有真正实行,而勇猛心正是改过、改命的关键,只有知道道理后勇猛实干才能真正获得益处。并且讲了改过的道理,有从事上改的,有从理上改的,更有从起心动念处除净的。如果没有从理、从心,只是从事的表面强戒不好的事情,但病根还在,东灭西生。故袁了凡认为改过更应该从理、从心。从事改过只是治标不治本,但是急需治标的时候仍可使用。
三、积善之方
第三篇讲积善的办法,讲述了十余个因为积善而获得好报的故事,有讲述其实善恶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善事要分为“端曲、阴阳、是非、偏正、半满、大小、难易”这七个方面,里面有引用几个经典故事。如引用了孔子的故事,子路救人拿了赏赐,孔子说子路做得对;而子贡赎人,没有要赏赐,孔子说做得不对,因为现行虽善,而其流风足以害入,那是似善而实非善。现在所做的虽似不善,而其流风足以济人,则其实却是善的。里面亦列举了十条可以行善的门类并作了相应解释:第一、与人为善。第二、爱敬存心。第三、成人之美。第四、劝人为善;第五、救人危急。第六、兴建大利。第七、舍财作福。第八、护持佛法。第九、敬重师长。第十、爱惜物命。
四、谦德之效
第四篇谦德之效主要讲谦虚这项美德的效用,正所谓“满招损,谦受益”,讲述了“天道亏盈而益谦”的道理。并解释道如果一个人有福气,将要成功,就会自然而然有一股谦和吉祥之气外露,里面讲述了数个故事来证明。最后总结了整本书的内容,说明了改命要立志而行,命自我立,有了志向而努力,自然可以改变命运。书中名句:“有志于功名者,必得功名;有志于富贵者,必得富贵。人之有志,如树之有根,立定此志,须念念谦虚,尘尘方便,自然感动天地,而造福由我。
第一篇立命之学主要讲述作者自己的故事。袁了凡自幼丧父,母亲命他学医。后来,他在慈云寺遇到一老者,自称孔先生(根据云南县志,此人是著名易学家杨向春,化名孔先生,曾著《皇极经世心易发微》一书),精通皇极数预测未来,说他有当官的命,孔先生告诉袁了凡他某年应当考第几名,某年当廪生,某年当贡生,贡后某年当选为县长,在任三年半就应该告退回乡,在五十三岁八月十四巳丑时,寿终在家里。把他什么时候考取功名,能考第几名,什么时候当官,什么时候寿尽,有没有孩子等都作了预测。一开始袁了凡不太相信,巧合的是,此后的二十年,袁了凡的人生真的按照这位老者所算定的模式进行着,连考第几名等每一次都十分精确地应验了,这让他笃信了宿命论,认为“荣辱生死,皆有定数”,从此没有了上进之心。直到他遇到云谷禅师,二人“对坐一室”,彻夜而谈,终使了凡醒悟,懂得了“命由我作,福自己求”的道理,知道了如何可以改变命运,他说:“吾于是而知,凡称祸福自己求之者,乃圣贤之言;若谓祸福惟天所命,则世俗之论矣。”也就是说,道德仁义自己可以力求,功名富贵也可以自己求得,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相信人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听命于天,听命于他人。从此,袁了凡的人生信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从笃信宿命论转到信仰命由我造、福善祸淫的人生观。他以自己的人生经历告诫我们,人的命运是可以改变的,其关键在于多做善事积累福报,在于自身的修为,要多做善事,消除恶念。这就是《立命篇》的主要内容。于是袁了凡开始积极改过向善,积累善业,许愿做三千件善事改命,次年礼部考科举,孔先生预算的应该得第三,忽然考中第一,预测开始不应验。但袁了凡仍觉自己有很多做得不足的地方,经过十余年,这三千善行才算完成。袁了凡一直没有子女,就继续发起求子的愿,也许愿行三千善事,辛巳年就生下了儿子天启。再发求中进士的愿,许行善事一万条。于丙戌年再次遂愿,中了进士,授宝砥县长。原本孔先生所算定的一生,在努力行善改命后,完全改变了,连寿命也延长至七十四岁而终。
许下做一万件善事的时候,袁了凡的妻子见到袁了凡所做的善事不多,就皱着眉头说:“以前我在家里帮助做善事,所以三千之数得以完成。现在许下了一万善,可是衙门里无事可做,到什么时候才能完成呢?”夜间就做了一个梦,梦见一个神人。袁了凡告诉他善事难以完成的缘故。神人说:“只减粮一节,一万善事都已经圆满了。”事情是这样的:原来宝砥的田,每亩应纳粮二分三厘七毫,袁了凡把它减至一分四厘七毫,使上万的人民减轻了负担。虽然神人这样告诉我,但我自己的心里还有此疑惑。恰遇幻余弹师从五台山来,我便把这梦告诉他,并问这个梦可以相信吗? 禅师说:“只要发心真切,那么,一件事就可以抵得上一万件的善事,何况全县减粮,万民受惠呢?”二、改过之法
第二篇讲改过自己的办法,袁了凡认为改过自己要发三心:即惭愧心、畏惧心、勇猛心。惭愧心、畏惧心可以使自己认识到错误,有充足的动力进行改正。勇猛心是指虽然很多人知道道理,但是得过且过,或严重拖延,没有真正实行,而勇猛心正是改过、改命的关键,只有知道道理后勇猛实干才能真正获得益处。并且讲了改过的道理,有从事上改的,有从理上改的,更有从起心动念处除净的。如果没有从理、从心,只是从事的表面强戒不好的事情,但病根还在,东灭西生。故袁了凡认为改过更应该从理、从心。从事改过只是治标不治本,但是急需治标的时候仍可使用。
三、积善之方
第三篇讲积善的办法,讲述了十余个因为积善而获得好报的故事,有讲述其实善恶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善事要分为“端曲、阴阳、是非、偏正、半满、大小、难易”这七个方面,里面有引用几个经典故事。如引用了孔子的故事,子路救人拿了赏赐,孔子说子路做得对;而子贡赎人,没有要赏赐,孔子说做得不对,因为现行虽善,而其流风足以害入,那是似善而实非善。现在所做的虽似不善,而其流风足以济人,则其实却是善的。里面亦列举了十条可以行善的门类并作了相应解释:第一、与人为善。第二、爱敬存心。第三、成人之美。第四、劝人为善;第五、救人危急。第六、兴建大利。第七、舍财作福。第八、护持佛法。第九、敬重师长。第十、爱惜物命。
四、谦德之效
第四篇谦德之效主要讲谦虚这项美德的效用,正所谓“满招损,谦受益”,讲述了“天道亏盈而益谦”的道理。并解释道如果一个人有福气,将要成功,就会自然而然有一股谦和吉祥之气外露,里面讲述了数个故事来证明。最后总结了整本书的内容,说明了改命要立志而行,命自我立,有了志向而努力,自然可以改变命运。书中名句:“有志于功名者,必得功名;有志于富贵者,必得富贵。人之有志,如树之有根,立定此志,须念念谦虚,尘尘方便,自然感动天地,而造福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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