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权修》
万乘之国,兵不可以无主,土地博大,野不可以无吏,百姓殷众,官不可以无长,操民之命,朝不可以无政。
地博而国贫者,野不辟也,民众而兵弱者,民无取也。故末产不禁,则野不辟。赏罚不信,则民无取。野不辟,民无取,外不可以应敌,内不可以固守,故曰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而求权之无轻,不可得也。
地辟而国贫者,舟舆饰,台榭广也。赏罚信而兵弱者,轻用众,使民劳也。舟车饰,台榭广,则赋敛厚矣。轻用众,使民劳,则民力竭矣。赋敛厚,则下怨上矣。民力竭,则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敌之勿谋己,不可得也。
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无以牧之,则处而不可使也;远人至而不去,则有以畜之也。民众而可一,则有以牧之也。见其可也,喜之有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见其可也,喜之无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无刑;赏罚不信于其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不可得也。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杀其君,子有杀其父者矣。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
地之不辟者,非吾地也。民之不牧者,非吾民也。凡牧民者。以其所积者食之。不可不审也。其积多者其食多,其积寡者其食寡,无积者不食。或有积而不食者,则民离上;有积多而食寡者,则民不力;有积寡而食多者,则民多轴;有无积而徒食者,则民偷幸;故离上不力,多轴偷幸,举事不成,应敌不用。故曰:察能授官,班禄赐予,使民之机也。
野与市争民。家与府争货,金与粟争贵,乡与朝争治;故野不积草,农事先也;府不积货,藏于民也;市不成肆,家用足也;朝不合众,乡分治也。故野不积草,府不积货,市不成肆。朝不合众,治之至也。
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审其所好恶,则其长短可知也;观其交游,则其贤不肖可察也;二者不失,则民能可得而官也。
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故地不辟,则城不固。有身不治,奚待于人?有人不治,奚待于家?有家不治,奚待于乡?有乡不治,奚待于国?有国不治,奚待于天下?天下者,国之本也;国者,乡之本也;乡者,家之本也;家者,人之本也;人者,身之本也;身者,治之本也。故上不好本事,则末产不禁;末产不禁,则民缓于时事而轻地利;轻地利,而求田野之辟,仓廪之实,不可得也。
商贾在朝,则货财上流;妇言人事,则赏罚不信;男女无别,则民无廉耻;货财上流,赏罚不信,民无廉耻,而求百姓之安难,兵士之死节,不可得也。朝廷不肃,贵贱不明,长幼不分,度量不审,衣服无等,上下凌节,而求百姓之尊主政令,不可得也。上好轴谋闲欺,臣下赋敛竞得,使民偷壹,则百姓疾怨,而求下之亲上,不可得也。有地不务本事,君国不能壹民,而求宗庙社稷之无危,不可得也。上恃龟筮,好用巫医,则鬼神骤祟;故功之不立,名之不章,为之患者三:有独王者、有贫贱者、有日不足者。
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一树百获者,人也。我茍种之,如神用之,举事如神,唯王之门。
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欲民之正,则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无伤国,不可得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有礼也;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也;小礼不谨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礼,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义也;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小义不行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义,不可得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有廉也;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耻也,欲民之有耻,则小耻不可不饰也。小耻不饰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耻,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此厉民之道也。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闲其治;民闲其治,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故夫爵服贱、禄赏轻、民闲其治、贼臣首难,此谓败国之教也。
万乘之国,兵不可以无主,土地博大,野不可以无吏,百姓殷众,官不可以无长,操民之命,朝不可以无政。
地博而国贫者,野不辟也,民众而兵弱者,民无取也。故末产不禁,则野不辟。赏罚不信,则民无取。野不辟,民无取,外不可以应敌,内不可以固守,故曰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而求权之无轻,不可得也。
地辟而国贫者,舟舆饰,台榭广也。赏罚信而兵弱者,轻用众,使民劳也。舟车饰,台榭广,则赋敛厚矣。轻用众,使民劳,则民力竭矣。赋敛厚,则下怨上矣。民力竭,则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敌之勿谋己,不可得也。
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无以牧之,则处而不可使也;远人至而不去,则有以畜之也。民众而可一,则有以牧之也。见其可也,喜之有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见其可也,喜之无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无刑;赏罚不信于其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不可得也。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杀其君,子有杀其父者矣。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
地之不辟者,非吾地也。民之不牧者,非吾民也。凡牧民者。以其所积者食之。不可不审也。其积多者其食多,其积寡者其食寡,无积者不食。或有积而不食者,则民离上;有积多而食寡者,则民不力;有积寡而食多者,则民多轴;有无积而徒食者,则民偷幸;故离上不力,多轴偷幸,举事不成,应敌不用。故曰:察能授官,班禄赐予,使民之机也。
野与市争民。家与府争货,金与粟争贵,乡与朝争治;故野不积草,农事先也;府不积货,藏于民也;市不成肆,家用足也;朝不合众,乡分治也。故野不积草,府不积货,市不成肆。朝不合众,治之至也。
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审其所好恶,则其长短可知也;观其交游,则其贤不肖可察也;二者不失,则民能可得而官也。
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故地不辟,则城不固。有身不治,奚待于人?有人不治,奚待于家?有家不治,奚待于乡?有乡不治,奚待于国?有国不治,奚待于天下?天下者,国之本也;国者,乡之本也;乡者,家之本也;家者,人之本也;人者,身之本也;身者,治之本也。故上不好本事,则末产不禁;末产不禁,则民缓于时事而轻地利;轻地利,而求田野之辟,仓廪之实,不可得也。
商贾在朝,则货财上流;妇言人事,则赏罚不信;男女无别,则民无廉耻;货财上流,赏罚不信,民无廉耻,而求百姓之安难,兵士之死节,不可得也。朝廷不肃,贵贱不明,长幼不分,度量不审,衣服无等,上下凌节,而求百姓之尊主政令,不可得也。上好轴谋闲欺,臣下赋敛竞得,使民偷壹,则百姓疾怨,而求下之亲上,不可得也。有地不务本事,君国不能壹民,而求宗庙社稷之无危,不可得也。上恃龟筮,好用巫医,则鬼神骤祟;故功之不立,名之不章,为之患者三:有独王者、有贫贱者、有日不足者。
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一树百获者,人也。我茍种之,如神用之,举事如神,唯王之门。
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欲民之正,则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无伤国,不可得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有礼也;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也;小礼不谨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礼,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义也;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小义不行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义,不可得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有廉也;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耻也,欲民之有耻,则小耻不可不饰也。小耻不饰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耻,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此厉民之道也。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闲其治;民闲其治,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故夫爵服贱、禄赏轻、民闲其治、贼臣首难,此谓败国之教也。
万乘之国,兵不可以无主,土地博大,野不可以无吏,百姓殷众,官不可以无长,操民之命,朝不可以无政。
地博而国贫者,野不辟也,民众而兵弱者,民无取也。故末产不禁,则野不辟。赏罚不信,则民无取。野不辟,民无取,外不可以应敌,内不可以固守,故曰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而求权之无轻,不可得也。
地辟而国贫者,舟舆饰,台榭广也。赏罚信而兵弱者,轻用众,使民劳也。舟车饰,台榭广,则赋敛厚矣。轻用众,使民劳,则民力竭矣。赋敛厚,则下怨上矣。民力竭,则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敌之勿谋己,不可得也。
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无以牧之,则处而不可使也;远人至而不去,则有以畜之也。民众而可一,则有以牧之也。见其可也,喜之有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见其可也,喜之无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无刑;赏罚不信于其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不可得也。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杀其君,子有杀其父者矣。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
地之不辟者,非吾地也。民之不牧者,非吾民也。凡牧民者。以其所积者食之。不可不审也。其积多者其食多,其积寡者其食寡,无积者不食。或有积而不食者,则民离上;有积多而食寡者,则民不力;有积寡而食多者,则民多轴;有无积而徒食者,则民偷幸;故离上不力,多轴偷幸,举事不成,应敌不用。故曰:察能授官,班禄赐予,使民之机也。
野与市争民。家与府争货,金与粟争贵,乡与朝争治;故野不积草,农事先也;府不积货,藏于民也;市不成肆,家用足也;朝不合众,乡分治也。故野不积草,府不积货,市不成肆。朝不合众,治之至也。
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审其所好恶,则其长短可知也;观其交游,则其贤不肖可察也;二者不失,则民能可得而官也。
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故地不辟,则城不固。有身不治,奚待于人?有人不治,奚待于家?有家不治,奚待于乡?有乡不治,奚待于国?有国不治,奚待于天下?天下者,国之本也;国者,乡之本也;乡者,家之本也;家者,人之本也;人者,身之本也;身者,治之本也。故上不好本事,则末产不禁;末产不禁,则民缓于时事而轻地利;轻地利,而求田野之辟,仓廪之实,不可得也。
商贾在朝,则货财上流;妇言人事,则赏罚不信;男女无别,则民无廉耻;货财上流,赏罚不信,民无廉耻,而求百姓之安难,兵士之死节,不可得也。朝廷不肃,贵贱不明,长幼不分,度量不审,衣服无等,上下凌节,而求百姓之尊主政令,不可得也。上好轴谋闲欺,臣下赋敛竞得,使民偷壹,则百姓疾怨,而求下之亲上,不可得也。有地不务本事,君国不能壹民,而求宗庙社稷之无危,不可得也。上恃龟筮,好用巫医,则鬼神骤祟;故功之不立,名之不章,为之患者三:有独王者、有贫贱者、有日不足者。
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一树百获者,人也。我茍种之,如神用之,举事如神,唯王之门。
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欲民之正,则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无伤国,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礼也;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也;小礼不谨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礼,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义也;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小义不行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廉也;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耻也,欲民之有耻,则小耻不可不饰也。小耻不饰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耻,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此厉民之道也。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闲其治;民闲其治,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故夫爵服贱、禄赏轻、民闲其治、贼臣首难,此谓败国之教也。[1]
地博而国贫者,野不辟也,民众而兵弱者,民无取也。故末产不禁,则野不辟。赏罚不信,则民无取。野不辟,民无取,外不可以应敌,内不可以固守,故曰有万乘之号,而无千乘之用,而求权之无轻,不可得也。
地辟而国贫者,舟舆饰,台榭广也。赏罚信而兵弱者,轻用众,使民劳也。舟车饰,台榭广,则赋敛厚矣。轻用众,使民劳,则民力竭矣。赋敛厚,则下怨上矣。民力竭,则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敌之勿谋己,不可得也。
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无以牧之,则处而不可使也;远人至而不去,则有以畜之也。民众而可一,则有以牧之也。见其可也,喜之有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见其可也,喜之无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无刑;赏罚不信于其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不可得也。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杀其君,子有杀其父者矣。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
地之不辟者,非吾地也。民之不牧者,非吾民也。凡牧民者。以其所积者食之。不可不审也。其积多者其食多,其积寡者其食寡,无积者不食。或有积而不食者,则民离上;有积多而食寡者,则民不力;有积寡而食多者,则民多轴;有无积而徒食者,则民偷幸;故离上不力,多轴偷幸,举事不成,应敌不用。故曰:察能授官,班禄赐予,使民之机也。
野与市争民。家与府争货,金与粟争贵,乡与朝争治;故野不积草,农事先也;府不积货,藏于民也;市不成肆,家用足也;朝不合众,乡分治也。故野不积草,府不积货,市不成肆。朝不合众,治之至也。
人情不二,故民情可得而御也。审其所好恶,则其长短可知也;观其交游,则其贤不肖可察也;二者不失,则民能可得而官也。
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故地不辟,则城不固。有身不治,奚待于人?有人不治,奚待于家?有家不治,奚待于乡?有乡不治,奚待于国?有国不治,奚待于天下?天下者,国之本也;国者,乡之本也;乡者,家之本也;家者,人之本也;人者,身之本也;身者,治之本也。故上不好本事,则末产不禁;末产不禁,则民缓于时事而轻地利;轻地利,而求田野之辟,仓廪之实,不可得也。
商贾在朝,则货财上流;妇言人事,则赏罚不信;男女无别,则民无廉耻;货财上流,赏罚不信,民无廉耻,而求百姓之安难,兵士之死节,不可得也。朝廷不肃,贵贱不明,长幼不分,度量不审,衣服无等,上下凌节,而求百姓之尊主政令,不可得也。上好轴谋闲欺,臣下赋敛竞得,使民偷壹,则百姓疾怨,而求下之亲上,不可得也。有地不务本事,君国不能壹民,而求宗庙社稷之无危,不可得也。上恃龟筮,好用巫医,则鬼神骤祟;故功之不立,名之不章,为之患者三:有独王者、有贫贱者、有日不足者。
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一树百获者,人也。我茍种之,如神用之,举事如神,唯王之门。
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欲民之正,则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无伤国,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礼也;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也;小礼不谨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礼,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义也;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小义不行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廉也;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耻也,欲民之有耻,则小耻不可不饰也。小耻不饰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耻,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此厉民之道也。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
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审;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闲其治;民闲其治,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故夫爵服贱、禄赏轻、民闲其治、贼臣首难,此谓败国之教也。[1]
论木
木性腾上而无所止,气重则欲金任使,有金则有惟高惟敛之德。仍爱土重,则根蟠深固,土少则有枝茂根危之患。木赖水生,少则滋润,多则漂流。甲戌、乙亥、木之源。甲寅、乙卯、木之乡。甲辰、乙巳、木之生。皆活木也。甲申、乙酉、木受克。甲午、乙未、木自死。甲子、乙丑、金克木。皆死木也。生木得火而秀,丙丁相同。死木得金而造,庚辛必利。生木见金自伤,死木得火自焚,无风自止,其势乱也。遇水返化其源,其势尽也。金木相等,格谓斲轮。若向秋生,反为伤斧,是秋生忌金重也。
木生於春,余寒犹存。喜火温暖,则无盘屈之患。藉水资扶,而有舒畅之美。春初不宜水盛,阴浓则根损枝枯。春木阳气烦燥,无水则叶槁根枯。是以水火二物,既济方佳。土多而损力,土薄则财丰。忌逢金重伤残克伐,一生不闲。设使木旺,得金则良,终生获福。 夏月之木,根乾叶燥,盘而且直,屈而能伸。欲得水盛而成滋润之力,诚不可少。切忌火旺而招焚化之忧,故以为凶。土宜在薄,不可厚重,厚则反为灾咎。恶金在多,不可欠缺,缺则不能琢削。重重见木,徒以成林,叠叠逢华,终无结果。
秋月之木,气渐凄凉,形渐凋败。初秋之时,火气未除,尤喜水土以相滋。中秋之令,果以成实,欲得刚金而修削。霜降後不宜水盛,水盛则木漂。寒露节又喜火炎,火炎则木实。木多有多材之美,土厚无自任之能。
冬月之木,盘屈在地,欲土多而培养。恶水盛而忘形。金总多不能克伐。火重见温暖有功。归根复命之时。木病安能辅助,须忌死绝之地,只宜生旺之方。
三春乙木
三春乙木,为芝兰篙草之物,丙癸不可离也。春乙见丙,卉木向阳,万象回春,须癸滋养根基。丙癸齐透天干,无化合克制,自然登科及第。故书曰:乙木根若种得深,只须阳地不宜阴。漂浮只怕多逢水,克制何须苦用金。
正月乙木:
必须用丙。因为天气尤有寒,非丙不暖。虽有癸水,恐凝寒气,故以丙火为先,癸水次之。
丙癸两透,科甲定然。
或有丙无癸,门户阐扬。
或有丙多乏癸,名曰"旱春",独阳不长,浊富之人。
或丙少癸多,又为困丙,终为寒士。
或癸己多见,为湿土之木,皆下格。
用丙火者,木妻火子。
用癸水多火者,金妻水子。
二月乙木:
阳气渐升,木不寒矣,以丙为君、癸为臣。丙癸两透,不透庚金,大富大贵。
或天干透庚,支下无辰,不能化金。得癸透养木亦贵。
若见水库,则为假化,平常人也。
二月乙木,用丙癸,或支成木局,有癸透乃作贵命。更得丙泄木气,上上之命。但须透癸,或水多困丙,多戊化癸,皆下格。
用丙者,木妻火子。
用水者,金妻水子。
亥卯未逢于甲乙,富贵无疑。
木全寅卯辰方,功名有准。
活木忌埋根之铁,支下有庚辛,伐贼其根,木则朽矣。
三月乙木:
阳气愈炽,先癸后丙,癸丙双透,不见己庚,玉堂之容。
见己庚者,平常之人。
或一乙逢庚,不见己者,亦主小富贵,但不显达。
或多见水见己,只恐高才不第。见戊堪发异途。
或庚己混杂,丙癸全,则为下格。
或见水局,丙戊高透,亦主科甲。
或柱中全无丙戊,支合水局,此离乡之命。
或见一派癸水,又有辛金,则作旺看,得一戊己制癸,亦可云小富贵。
若一派壬癸不特贫贱,而且夭折。有一戊己,方云有寿,但终为技术之人。
又或庚辰时月,名"二庚争合",乃贫贱之辈。如年见丁破庚,可云从化,亦不失武职之权。
用癸者,金妻水子。
癸多用丙者,木妻火子。
三夏乙木
木性枯焦,四月专尚癸水,五六月先丙后癸。夏至前仍用癸水,先得丙透,支下又有丙火,名曰"木秀火明",得一癸透,科甲中人。
或透二丙一癸,可许采芹。
或一派癸水,有丁无丙,平常之人。
或癸透干,异途显宦,难由科甲。
癸居子辰,异途小职。
或丙藏支下,癸透年干,己出月上,虽非科甲,异路功名。
又或重重癸水,或支藏癸水,由行伍得功名。
四月乙木:
自有丙火,取癸水为尊,四月乙木专癸水,丙火酌用。虽以庚辛佐癸,须以辛透为清。癸透,庚辛又透,科甲定然。
独一点癸水,无金,是水无根,虽出天干,不过秀才小富。要大运相扶。
或土多困癸,贫贱之人。
丙戊太多,支成火局,瞽目之流。
用癸者,金妻水子。
乙逢双女木伤残,若见辛金寿必难。不得丙丁来制伏,岂知安乐不久长。
五月乙木:
丁火司权,禾稼俱旱。上半月属阳,仍用癸水,下半月属阴,三伏生寒,丙癸齐用。
柱多金水,丙火为先,余皆用癸水为先。
乙木重逢火位,名为"气散之木",支成火局,泄乙精神,须用癸滋,癸透有根,富贵双全。
或庚辛年上,癸透时干,定许科甲。
无癸者常人。
若见丙透,支成火局,阳焦木性,此人残疾。无癸必夭,见壬可解。
或火土太多,此人愚贱,或为僧道门下闲人。
六月乙木:
木性且寒,柱多金水,丙火为尊。
支成水局,乙得无伤,癸水透干,大富大贵。
无癸定作常人,运不行北,困苦一生。
凡五六月乙木,气退枯焦,用癸水切忌戊己杂乱,则为下格。
或甲木高透,制伏土神,名为"去浊留清",可许俊秀。
土多乏甲,秀气脱空,庸人而已。
或丙癸两透,加以甲透出制戊,选拔定然。
若不见丙癸,只有丁火,亦属常人。有壬,可充衣食。
或柱中无水,又无比劫出干,乃为弃命从财,富大贵小,能招贤德之妻。
从财格,以火为妻,土为子。
或一派戊土出干,亦见比肩,名为"财多身弱",终为富屋贫人。
或丙辛化水,嫖赌破家,终非承受之儿。
或一派乙木,不见丙癸,名为"乱臣无主",劳碌奔波。又加支多辛金,僧道之辈。
或一派甲木,无丙无癸,又无庚金,此人一生虚浮,总不诚实。有庚制甲,乃有谋之人,但嗜酒贪花,多愁败德,不修品行,男女一理。
总之夏月乙木,用癸水,丙火酌用,庚金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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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性腾上而无所止,气重则欲金任使,有金则有惟高惟敛之德。仍爱土重,则根蟠深固,土少则有枝茂根危之患。木赖水生,少则滋润,多则漂流。甲戌、乙亥、木之源。甲寅、乙卯、木之乡。甲辰、乙巳、木之生。皆活木也。甲申、乙酉、木受克。甲午、乙未、木自死。甲子、乙丑、金克木。皆死木也。生木得火而秀,丙丁相同。死木得金而造,庚辛必利。生木见金自伤,死木得火自焚,无风自止,其势乱也。遇水返化其源,其势尽也。金木相等,格谓斲轮。若向秋生,反为伤斧,是秋生忌金重也。
木生於春,余寒犹存。喜火温暖,则无盘屈之患。藉水资扶,而有舒畅之美。春初不宜水盛,阴浓则根损枝枯。春木阳气烦燥,无水则叶槁根枯。是以水火二物,既济方佳。土多而损力,土薄则财丰。忌逢金重伤残克伐,一生不闲。设使木旺,得金则良,终生获福。 夏月之木,根乾叶燥,盘而且直,屈而能伸。欲得水盛而成滋润之力,诚不可少。切忌火旺而招焚化之忧,故以为凶。土宜在薄,不可厚重,厚则反为灾咎。恶金在多,不可欠缺,缺则不能琢削。重重见木,徒以成林,叠叠逢华,终无结果。
秋月之木,气渐凄凉,形渐凋败。初秋之时,火气未除,尤喜水土以相滋。中秋之令,果以成实,欲得刚金而修削。霜降後不宜水盛,水盛则木漂。寒露节又喜火炎,火炎则木实。木多有多材之美,土厚无自任之能。
冬月之木,盘屈在地,欲土多而培养。恶水盛而忘形。金总多不能克伐。火重见温暖有功。归根复命之时。木病安能辅助,须忌死绝之地,只宜生旺之方。
三春乙木
三春乙木,为芝兰篙草之物,丙癸不可离也。春乙见丙,卉木向阳,万象回春,须癸滋养根基。丙癸齐透天干,无化合克制,自然登科及第。故书曰:乙木根若种得深,只须阳地不宜阴。漂浮只怕多逢水,克制何须苦用金。
正月乙木:
必须用丙。因为天气尤有寒,非丙不暖。虽有癸水,恐凝寒气,故以丙火为先,癸水次之。
丙癸两透,科甲定然。
或有丙无癸,门户阐扬。
或有丙多乏癸,名曰"旱春",独阳不长,浊富之人。
或丙少癸多,又为困丙,终为寒士。
或癸己多见,为湿土之木,皆下格。
用丙火者,木妻火子。
用癸水多火者,金妻水子。
二月乙木:
阳气渐升,木不寒矣,以丙为君、癸为臣。丙癸两透,不透庚金,大富大贵。
或天干透庚,支下无辰,不能化金。得癸透养木亦贵。
若见水库,则为假化,平常人也。
二月乙木,用丙癸,或支成木局,有癸透乃作贵命。更得丙泄木气,上上之命。但须透癸,或水多困丙,多戊化癸,皆下格。
用丙者,木妻火子。
用水者,金妻水子。
亥卯未逢于甲乙,富贵无疑。
木全寅卯辰方,功名有准。
活木忌埋根之铁,支下有庚辛,伐贼其根,木则朽矣。
三月乙木:
阳气愈炽,先癸后丙,癸丙双透,不见己庚,玉堂之容。
见己庚者,平常之人。
或一乙逢庚,不见己者,亦主小富贵,但不显达。
或多见水见己,只恐高才不第。见戊堪发异途。
或庚己混杂,丙癸全,则为下格。
或见水局,丙戊高透,亦主科甲。
或柱中全无丙戊,支合水局,此离乡之命。
或见一派癸水,又有辛金,则作旺看,得一戊己制癸,亦可云小富贵。
若一派壬癸不特贫贱,而且夭折。有一戊己,方云有寿,但终为技术之人。
又或庚辰时月,名"二庚争合",乃贫贱之辈。如年见丁破庚,可云从化,亦不失武职之权。
用癸者,金妻水子。
癸多用丙者,木妻火子。
三夏乙木
木性枯焦,四月专尚癸水,五六月先丙后癸。夏至前仍用癸水,先得丙透,支下又有丙火,名曰"木秀火明",得一癸透,科甲中人。
或透二丙一癸,可许采芹。
或一派癸水,有丁无丙,平常之人。
或癸透干,异途显宦,难由科甲。
癸居子辰,异途小职。
或丙藏支下,癸透年干,己出月上,虽非科甲,异路功名。
又或重重癸水,或支藏癸水,由行伍得功名。
四月乙木:
自有丙火,取癸水为尊,四月乙木专癸水,丙火酌用。虽以庚辛佐癸,须以辛透为清。癸透,庚辛又透,科甲定然。
独一点癸水,无金,是水无根,虽出天干,不过秀才小富。要大运相扶。
或土多困癸,贫贱之人。
丙戊太多,支成火局,瞽目之流。
用癸者,金妻水子。
乙逢双女木伤残,若见辛金寿必难。不得丙丁来制伏,岂知安乐不久长。
五月乙木:
丁火司权,禾稼俱旱。上半月属阳,仍用癸水,下半月属阴,三伏生寒,丙癸齐用。
柱多金水,丙火为先,余皆用癸水为先。
乙木重逢火位,名为"气散之木",支成火局,泄乙精神,须用癸滋,癸透有根,富贵双全。
或庚辛年上,癸透时干,定许科甲。
无癸者常人。
若见丙透,支成火局,阳焦木性,此人残疾。无癸必夭,见壬可解。
或火土太多,此人愚贱,或为僧道门下闲人。
六月乙木:
木性且寒,柱多金水,丙火为尊。
支成水局,乙得无伤,癸水透干,大富大贵。
无癸定作常人,运不行北,困苦一生。
凡五六月乙木,气退枯焦,用癸水切忌戊己杂乱,则为下格。
或甲木高透,制伏土神,名为"去浊留清",可许俊秀。
土多乏甲,秀气脱空,庸人而已。
或丙癸两透,加以甲透出制戊,选拔定然。
若不见丙癸,只有丁火,亦属常人。有壬,可充衣食。
或柱中无水,又无比劫出干,乃为弃命从财,富大贵小,能招贤德之妻。
从财格,以火为妻,土为子。
或一派戊土出干,亦见比肩,名为"财多身弱",终为富屋贫人。
或丙辛化水,嫖赌破家,终非承受之儿。
或一派乙木,不见丙癸,名为"乱臣无主",劳碌奔波。又加支多辛金,僧道之辈。
或一派甲木,无丙无癸,又无庚金,此人一生虚浮,总不诚实。有庚制甲,乃有谋之人,但嗜酒贪花,多愁败德,不修品行,男女一理。
总之夏月乙木,用癸水,丙火酌用,庚金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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