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消防青年力量#【陈武:汽修厂里“钻”出来的“消防工匠”】陈武,1994年4月出生,湖南石门人,现任职洋浦消防救援支队海陆特勤站装备技师。他自立自强、不甘平凡、刻苦钻研、勇立潮头,从一名汽修厂学徒成长为海南消防救援队伍首屈一指的“消防工匠”,先后荣立三等功1次,研发革新装备器材10余项,取得国家级发明专利9项,成立海南首支消防装备维修团队,为支队节约维修经费开支超百万。
“单位招童工,应对事故承担责任。”山东德州,汽修部14岁的学徒工赵某向刘某要烟抽,两人发生争斗,赵某被玻璃扎伤颈部,要求刘某赔偿33万元。刘某认为,汽修部招童工,有责任。
19岁的刘某为汽修部的车辆维修工,14岁的赵某为学徒。
下午6时许,刘某维修完车辆,在门口坐在自己的摩托车座位上抽烟休息,赵某凑到刘某前面要烟抽,刘某不同意。
赵某拍了刘某肩部一下闪开,后又向刘某吐口水。
刘某将手中的烟头弹向赵某。赵某捡起未熄灭的烟头,先是作势弹向刘某,后又拿着烟头,向刘某的摩托车上的玩偶挂件上戳。刘某起身与赵某争夺烟头,两人抓在一起。
争夺过程中,刘某将赵某的身体挤到门上,破碎的玻璃刺伤赵某颈部。
赵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颈部切割伤,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侧颈部肌肉断裂伤。赵某住院173天。
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的鉴定意见为,左侧肌皮神经损伤,左肘关节屈曲肌力Ⅳ级,10级伤残;误工时间210日,营养期60日。
其后赵某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27020.26元。
(案例来源:德州中院)
刘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是:
1、汽修部存在非法用工行为,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赵某和自己在汽修部打工,赵某当时14周岁,系童工,用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行为。二人在上班期间,因赵某的原因引起,用工单位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追加为被告,所造成的伤残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让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既是贯彻《劳动法》,也是很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扼制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如果单位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认为“雇佣童工没事”,只能助长了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
如果赵某放弃用工单位的赔偿,那么在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应免除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把全部的赔偿责任加在自己身上。
2、赵某存在重大过错。
退一步讲,即使自己承担责任,自己的过错也很小,最多承担1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看出,事故是由赵某引起,赵某向自己要烟抽,自己考虑赵某年龄小,为了其身体健康没有给赵某。赵某又拍了自己肩部后,又向自己吐口水。在自己没搭理赵某的情况下,赵某又用烟头作势要烫自己的摩托车玩偶。因发生的地点是汽车修理部,里面储备的有汽油,自己担心赵某用烟点燃摩托车,从而点燃汽油引起爆炸。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所以才去夺赵某的烟把,赵某在闪躲的过程中,碰碎玻璃伤到自己。
出事以后,我摁着伤口,救护车来了,大家把赵某抬上车。上车后赵某说,这事不怨刘某,是我跟他闹着玩,结果出了事。
3、赵某监护人有重大过错。
赵某当时14周岁,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剥夺赵某受教育的权利,让其去工作,与我国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是违背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着重大过错。
@木白学法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用工单位的责任
汽修部系赵某、刘某的共同雇主,其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
如刘某认为汽修部违反法律规定雇佣童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本案是双方在工余时间,争斗过程中造成的,是侵权责任纠纷,与用工单位雇佣童工的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刘某要求追加用工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2、责任划分。
依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双方均认可争斗的起因是闹玩,刘某年长力大,在争斗中致伤赵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挑起事端,在整个事件中具有一定过错。
同时,赵某的父母让不满15周岁,尚在义务教育阶段,心智尚不健全的赵某离开学校去汽修部学徒,也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认定刘某承担70%的责任,赵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赵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81872.8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7300元;
残疾赔偿金87452元;
营养费1800元;
鉴定费1800元;
误工费:赵某尚未成年,且赵某主张系学徒,庭审中也未能提交收入证明,故不予支持;
护理费50991.4。
交通、住宿费3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共计245216.26元。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151651.2元(245216.26*70%-已支付2万)。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赵某的父母早年离婚,赵某随父亲生活。父亲没有足够精力照顾赵某,赵某也就没怎么上学,就进入汽修部打工,当起了学徒。14岁的他,却因为抽烟,与师傅发生了争斗。
19岁的刘某为汽修部的车辆维修工,14岁的赵某为学徒。
下午6时许,刘某维修完车辆,在门口坐在自己的摩托车座位上抽烟休息,赵某凑到刘某前面要烟抽,刘某不同意。
赵某拍了刘某肩部一下闪开,后又向刘某吐口水。
刘某将手中的烟头弹向赵某。赵某捡起未熄灭的烟头,先是作势弹向刘某,后又拿着烟头,向刘某的摩托车上的玩偶挂件上戳。刘某起身与赵某争夺烟头,两人抓在一起。
争夺过程中,刘某将赵某的身体挤到门上,破碎的玻璃刺伤赵某颈部。
赵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颈部切割伤,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侧颈部肌肉断裂伤。赵某住院173天。
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的鉴定意见为,左侧肌皮神经损伤,左肘关节屈曲肌力Ⅳ级,10级伤残;误工时间210日,营养期60日。
其后赵某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27020.26元。
(案例来源:德州中院)
刘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是:
1、汽修部存在非法用工行为,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赵某和自己在汽修部打工,赵某当时14周岁,系童工,用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行为。二人在上班期间,因赵某的原因引起,用工单位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追加为被告,所造成的伤残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让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既是贯彻《劳动法》,也是很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扼制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如果单位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认为“雇佣童工没事”,只能助长了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
如果赵某放弃用工单位的赔偿,那么在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应免除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把全部的赔偿责任加在自己身上。
2、赵某存在重大过错。
退一步讲,即使自己承担责任,自己的过错也很小,最多承担1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看出,事故是由赵某引起,赵某向自己要烟抽,自己考虑赵某年龄小,为了其身体健康没有给赵某。赵某又拍了自己肩部后,又向自己吐口水。在自己没搭理赵某的情况下,赵某又用烟头作势要烫自己的摩托车玩偶。因发生的地点是汽车修理部,里面储备的有汽油,自己担心赵某用烟点燃摩托车,从而点燃汽油引起爆炸。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所以才去夺赵某的烟把,赵某在闪躲的过程中,碰碎玻璃伤到自己。
出事以后,我摁着伤口,救护车来了,大家把赵某抬上车。上车后赵某说,这事不怨刘某,是我跟他闹着玩,结果出了事。
3、赵某监护人有重大过错。
赵某当时14周岁,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剥夺赵某受教育的权利,让其去工作,与我国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是违背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着重大过错。
@木白学法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用工单位的责任
汽修部系赵某、刘某的共同雇主,其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不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
如刘某认为汽修部违反法律规定雇佣童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本案是双方在工余时间,争斗过程中造成的,是侵权责任纠纷,与用工单位雇佣童工的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刘某要求追加用工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2、责任划分。
依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双方均认可争斗的起因是闹玩,刘某年长力大,在争斗中致伤赵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挑起事端,在整个事件中具有一定过错。
同时,赵某的父母让不满15周岁,尚在义务教育阶段,心智尚不健全的赵某离开学校去汽修部学徒,也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认定刘某承担70%的责任,赵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赵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81872.8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7300元;
残疾赔偿金87452元;
营养费1800元;
鉴定费1800元;
误工费:赵某尚未成年,且赵某主张系学徒,庭审中也未能提交收入证明,故不予支持;
护理费50991.4。
交通、住宿费3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共计245216.26元。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151651.2元(245216.26*70%-已支付2万)。
刘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赵某的父母早年离婚,赵某随父亲生活。父亲没有足够精力照顾赵某,赵某也就没怎么上学,就进入汽修部打工,当起了学徒。14岁的他,却因为抽烟,与师傅发生了争斗。
2022年4月7日,坐标广东东莞大朗,即将40的老周在我的“诱导”下一边泡茶一边道出了他的故事:
“2001年我到了深圳,那时候还是小周,从汽修学徒做起,1个月拿50元的工资,一直做到了高级技工,2008年那会就拿5000,6000的工资了。
2008年~2009年,我就出来跟人合伙做汽修店了,老板出钱,我出技术,利润分红。旺季有钱赚的时候大家都好,淡季亏钱的时候各种矛盾就来了,最后就散伙了。
2009年~2012年,这个汽修店做下,那边4s店搞下,3年就过去了。
2012年到了东莞,为什么来到东莞呢?就是老婆在这边打工嘛。到了这边也没有人脉,边打工边摸索,2年就过去了。
2014年我就自己出来开了这个店,到今年不知不觉都开了8年了。
前年店铺门口建了个垃圾站,生意就差了很多,现在是决定把这个店关了,关了后就2条路,要么回江西老家,要么在这附近找个店继续开。回老家开的问题就是没有人脉,没有熟客,要重头做起,风险还是蛮大的,所以还是要在附近重新找个店继续开起来。
出来20多年了,就是有点汽修的技术,饿不死,也发不了财,就跟理发差不多,也从小周变成了老周了。” https://t.cn/RXG1rlH
“2001年我到了深圳,那时候还是小周,从汽修学徒做起,1个月拿50元的工资,一直做到了高级技工,2008年那会就拿5000,6000的工资了。
2008年~2009年,我就出来跟人合伙做汽修店了,老板出钱,我出技术,利润分红。旺季有钱赚的时候大家都好,淡季亏钱的时候各种矛盾就来了,最后就散伙了。
2009年~2012年,这个汽修店做下,那边4s店搞下,3年就过去了。
2012年到了东莞,为什么来到东莞呢?就是老婆在这边打工嘛。到了这边也没有人脉,边打工边摸索,2年就过去了。
2014年我就自己出来开了这个店,到今年不知不觉都开了8年了。
前年店铺门口建了个垃圾站,生意就差了很多,现在是决定把这个店关了,关了后就2条路,要么回江西老家,要么在这附近找个店继续开。回老家开的问题就是没有人脉,没有熟客,要重头做起,风险还是蛮大的,所以还是要在附近重新找个店继续开起来。
出来20多年了,就是有点汽修的技术,饿不死,也发不了财,就跟理发差不多,也从小周变成了老周了。” https://t.cn/RXG1r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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