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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回家的一件小事
晚上上来了,我妈在前面上楼梯,我说你先上去,控制住七宝(毕竟我一段时间没回去就形同陌路人)
然后我偷摸跟后面进去,果然我妈抱起来的时候,像是杀猪一般。我接手过来没抱一会就百般挣脱,因为关了房门,他没办法去床底,撒手后对峙了10来秒吧,七宝扒拉沙发罩,去里面躲起来
过了一会会,我妈过来了,就说大热天的,怎么怎么怎么,要热死了。说着一边把猫薅出来了,然后就说,就是你非要回来,哎呀,你看看,把我的宝热死了啊
此时的我,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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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一会会,我妈过来了,就说大热天的,怎么怎么怎么,要热死了。说着一边把猫薅出来了,然后就说,就是你非要回来,哎呀,你看看,把我的宝热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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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偷摸进我家,还要我赔偿29万?”黑龙江鸡西,一73岁的老人,深夜跑到邻居废弃的家中,不料墙体坍塌,老人不幸被压而亡,家属状告邻居,索赔29万元,邻居认为对方擅自进入家中,目的不纯,遂拒绝赔偿。
(案件来源: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73岁的许大爷和56岁的李大娘曾经是邻居,后来,李大娘日子富裕了,在城里买下房后,便在城里定居了,而老家的宅子也因无人居住荒废了。虽然搬家了,但家里的所有物品、备件全部都留在了老家,一件都没带走。
案发当日晚18时左右,许大爷外出如厕,随后进入到李大娘家废弃的房屋内,并倚靠西侧墙体,导致墙体倒塌,将许大爷压倒掩埋。次日凌晨5时许,许大爷的家属找到了许大爷,立即将奄奄一息的许大爷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许大爷系多脏器功能衰竭、挤压综合症、创伤性休克、左股骨踝上骨折,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共花了一万多块钱。
许大爷的儿女对于自己的老父亲的突然离世异常悲痛,他们认为,父亲的死亡与李大娘脱不了干系。所以,许大爷的儿女将李大娘告上了法院。
许大爷的儿女说,第一,倒塌的建筑物系李大娘所有,由其负责管理,李大娘家所有的建筑物倒塌前的状态为,房顶和部分墙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垮塌、缺失,墙体四周仅余北侧和西侧部分墙体,其他两侧仅存房屋墙体地基结构。
第二,如此破旧不堪的房屋,李大娘却未在房屋周围进行安全提示,也没有尽到及时维修、警示、派人看管等义务,导致许大爷被建筑物倒塌、掩埋后致死,所以,李大娘应全额给付赔偿款。
第三,事实上,许大爷是因为头昏,误走入不具有建筑物征的墙体处,导致遇害,所以许大爷无任何责任。
法庭上,李大娘欲哭无泪、百口莫辩,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如果说墙体朝外倒塌,她还有点责任,但许大爷被救起时,是在自家的院子里面!试问,在事发前,许大爷是如何进入危房墙体内的,其进入目的又是什么。
而且,其受伤时,对前去帮助的人讲,以是因头晕进入废弃屋内可疑,头晕能晕到不认识回家的路?村里人都知道,许大爷生前一直有小偷小摸的毛病,按常理分析,也有一种可能是许大爷进入废弃房屋,其在盗取房内废弃钢管,而导致意外墙倒,不幸遇难。
退一步来讲,她也没有法定义务在事故发生地点设立告示牌,必行安全提示义务。
双方的观点都说出了自己的心声,都希望法官判自己赢。那么,法官是怎么认为的呢?
1、《民法典》1252条规定,因所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许大爷倚靠李大娘家废弃房屋的残缺墙体,造成墙体坍塌,将其掩埋,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李大娘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在房屋前设立告示牌,履行安全提示义务,或者拆除墙体,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2、《民法典》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第1173条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许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废弃房屋有危险,还进入到该房屋内,并且倚靠墙体,致使墙体倒塌将其掩埋,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李大娘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许大爷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承担80%的责任。
一审过后,双方当事人仍坚持认为自己是无过错方,于是纷纷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责任划分比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李大娘向许大爷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5万多元。想必,经过此事,李大娘也吸取一点教训了,估计官司过后,李大娘恨不得把自己的房子铲平了。
对此判决,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李大娘没管理好房子,有错在先,就该赔偿;也有网友认为,李大娘躺着中枪,不该赔;还有网友认为,许大爷进入房屋的目的不清楚,缺少证据,主观目的不明晰,这案子没法儿判。
那么,你认为李大娘该赔吗?
(案件来源: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73岁的许大爷和56岁的李大娘曾经是邻居,后来,李大娘日子富裕了,在城里买下房后,便在城里定居了,而老家的宅子也因无人居住荒废了。虽然搬家了,但家里的所有物品、备件全部都留在了老家,一件都没带走。
案发当日晚18时左右,许大爷外出如厕,随后进入到李大娘家废弃的房屋内,并倚靠西侧墙体,导致墙体倒塌,将许大爷压倒掩埋。次日凌晨5时许,许大爷的家属找到了许大爷,立即将奄奄一息的许大爷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许大爷系多脏器功能衰竭、挤压综合症、创伤性休克、左股骨踝上骨折,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共花了一万多块钱。
许大爷的儿女对于自己的老父亲的突然离世异常悲痛,他们认为,父亲的死亡与李大娘脱不了干系。所以,许大爷的儿女将李大娘告上了法院。
许大爷的儿女说,第一,倒塌的建筑物系李大娘所有,由其负责管理,李大娘家所有的建筑物倒塌前的状态为,房顶和部分墙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垮塌、缺失,墙体四周仅余北侧和西侧部分墙体,其他两侧仅存房屋墙体地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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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事实上,许大爷是因为头昏,误走入不具有建筑物征的墙体处,导致遇害,所以许大爷无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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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来讲,她也没有法定义务在事故发生地点设立告示牌,必行安全提示义务。
双方的观点都说出了自己的心声,都希望法官判自己赢。那么,法官是怎么认为的呢?
1、《民法典》1252条规定,因所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许大爷倚靠李大娘家废弃房屋的残缺墙体,造成墙体坍塌,将其掩埋,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李大娘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在房屋前设立告示牌,履行安全提示义务,或者拆除墙体,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2、《民法典》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第1173条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许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废弃房屋有危险,还进入到该房屋内,并且倚靠墙体,致使墙体倒塌将其掩埋,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李大娘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许大爷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承担80%的责任。
一审过后,双方当事人仍坚持认为自己是无过错方,于是纷纷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责任划分比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李大娘向许大爷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5万多元。想必,经过此事,李大娘也吸取一点教训了,估计官司过后,李大娘恨不得把自己的房子铲平了。
对此判决,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李大娘没管理好房子,有错在先,就该赔偿;也有网友认为,李大娘躺着中枪,不该赔;还有网友认为,许大爷进入房屋的目的不清楚,缺少证据,主观目的不明晰,这案子没法儿判。
那么,你认为李大娘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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