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破产程序开始的模式
02、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审查
03、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审查
0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前言
破产申请的提交仅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则是破产程序真正意义上的开始,是开启破产程序的关键,破产案件只有被法院依法受理,才能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作用。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模式
破产程序包括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与宣告债务人破产两个阶段。本质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是对破产申请的许可,但对于破产程序是何时开始的,当今主要存在着两种模式。
(一)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
在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就立即宣告债务人破产,开始破产程序,如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此种模式下,只要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即为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债务人即沦为了破产债务人。
(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
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的开始以法院受理破产破产案件为标志。债务人是否应被宣告破产,需要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不包括分配),未能进行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由管理人向法院提请宣告破产。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且由于申请主体的不同,对于其审查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一)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就债权人而言,在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首先法院应审查破产申请人是否适格,包括申请人主体情况、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其代理人权限是否合法。其次需要提交自身债权合法存在的事实及其证据。最后债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事实及其证据。
我国《破产法》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该条款可知,我国破产法并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因债权人并不掌握债务人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因此就无须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财务会计等资产状况的材料。如前所述,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只需要提供证明其自身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和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
(二)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即为自愿破产,在该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其未能清偿债务的客观行为和自愿申请破产的主观意愿来认定其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债务人需要如实提交相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即可。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审查
(一)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3、债务人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自身的破产能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数额提出异议,但债权人申请所依据的债权已经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如果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生效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务人的异议具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并告知债权人向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与数额无异议,但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应当实际清偿债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发生破产原因提出异议,应当证明其并非“资不抵债”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7、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并不要求申请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已到期债权。因为债务人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致使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处于不安状态,债权人可提前主张清偿。申请债务人破产即是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如认为其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可提出异议,并未剥夺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债务人持有的现金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货币存款数额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之和均应少于到期债务数额。
2、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小于负债数。或者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将到到期债务总额。
3、对呆死债、积压无法销售的存货、设备已损坏或应淘汰、地外投资失败等情形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核销,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债务人存在资产损失较大、可灵活变现资产较少、经营能力下降等情形可能影响到期债权清偿。
(三)对执行法院移送破产案件的审查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程序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是法院适用破产程序的基础,法院需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已有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清除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债务可能的,即可初步认定为具有破产原因。是否真正存在宣告破产清算的条件,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过调查予以确定。
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一)公告与通知
根据《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法院受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债务人即丧失了对财产的处分权。
2、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程序具有保护全体合法债权人的宗旨,启动破产程序已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若允许个别债务先行清偿,将有违所有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理念,但为了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3、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以及对其身份地位的限制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4、不得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
损害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当债务人行为损害到破产债权人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1、申报债权
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同时,未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的,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2、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破产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法律效力,同时,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3、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可能会被撤销
4、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四)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其他效力
1、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需注意的是,若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已进行的民事诉讼并无影响,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在该法院审理。
2、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包括仲裁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优先效力
只要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就不得再提起满足其债权的民事诉讼,而应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来行使其相关债权。同时根据我国《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为了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有关财产的诉讼应当中止,等待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再继续。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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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审查
03、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审查
0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前言
破产申请的提交仅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则是破产程序真正意义上的开始,是开启破产程序的关键,破产案件只有被法院依法受理,才能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作用。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模式
破产程序包括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与宣告债务人破产两个阶段。本质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是对破产申请的许可,但对于破产程序是何时开始的,当今主要存在着两种模式。
(一)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
在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就立即宣告债务人破产,开始破产程序,如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此种模式下,只要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即为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债务人即沦为了破产债务人。
(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
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的开始以法院受理破产破产案件为标志。债务人是否应被宣告破产,需要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不包括分配),未能进行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由管理人向法院提请宣告破产。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且由于申请主体的不同,对于其审查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一)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就债权人而言,在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首先法院应审查破产申请人是否适格,包括申请人主体情况、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其代理人权限是否合法。其次需要提交自身债权合法存在的事实及其证据。最后债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事实及其证据。
我国《破产法》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该条款可知,我国破产法并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因债权人并不掌握债务人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因此就无须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财务会计等资产状况的材料。如前所述,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只需要提供证明其自身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和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
(二)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即为自愿破产,在该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其未能清偿债务的客观行为和自愿申请破产的主观意愿来认定其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债务人需要如实提交相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即可。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审查
(一)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3、债务人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自身的破产能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数额提出异议,但债权人申请所依据的债权已经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如果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生效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务人的异议具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并告知债权人向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与数额无异议,但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应当实际清偿债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发生破产原因提出异议,应当证明其并非“资不抵债”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7、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并不要求申请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已到期债权。因为债务人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致使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处于不安状态,债权人可提前主张清偿。申请债务人破产即是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如认为其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可提出异议,并未剥夺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债务人持有的现金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货币存款数额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之和均应少于到期债务数额。
2、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小于负债数。或者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将到到期债务总额。
3、对呆死债、积压无法销售的存货、设备已损坏或应淘汰、地外投资失败等情形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核销,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债务人存在资产损失较大、可灵活变现资产较少、经营能力下降等情形可能影响到期债权清偿。
(三)对执行法院移送破产案件的审查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程序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是法院适用破产程序的基础,法院需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已有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清除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债务可能的,即可初步认定为具有破产原因。是否真正存在宣告破产清算的条件,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过调查予以确定。
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一)公告与通知
根据《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法院受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债务人即丧失了对财产的处分权。
2、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程序具有保护全体合法债权人的宗旨,启动破产程序已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若允许个别债务先行清偿,将有违所有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理念,但为了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3、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以及对其身份地位的限制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4、不得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
损害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当债务人行为损害到破产债权人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1、申报债权
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同时,未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的,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2、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破产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法律效力,同时,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3、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可能会被撤销
4、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四)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其他效力
1、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需注意的是,若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已进行的民事诉讼并无影响,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在该法院审理。
2、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包括仲裁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优先效力
只要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就不得再提起满足其债权的民事诉讼,而应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来行使其相关债权。同时根据我国《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为了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有关财产的诉讼应当中止,等待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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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到主力的出货点呢?通过筹码分布来寻找就是很好的方法。下面就庄家出货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具体介绍。
主力一定是等股价拉高到令自己满意的阶段才考虑出货,并且在出货末期,往往还要最后“捞一把”。
最后“捞一把”的作用有两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利润,二是为了迷惑散户,不让高处的筹码流走,这一方面更重要。股价已经到达相当高的价位,在这种情况下,散户一般会趁势出局。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他们继续留在股市里呢?答案当然是“更高利益的欲望”。于是,庄家在出货之前,会千方百计地保住筹码和高高在上的股价,甚至不惜用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来运作。由此可见,这些“更高的利益”只不过是欺骗散户的幻影。
主力制造“更高的利益”最具代表性的方法就是制造所谓的“利好消息”,它被称为庄家屡试不爽的一项绝招。其次才是通过技术手段骗取散户接盘。
主力横盘出货的筹码分布状态
主力使用拉升出货的手法需要有大盘和消息条件做配合。如果没有这些条件的配合,多数主力都会使用横盘出货的方法。
在横盘出货时,主力会先抛出一部分股票,如果有散户买入,股价不下跌,主力就继续抛出;如果没有散户买入,股价有下跌迹象,主力就不再抛出,必要时还会买入股票,给股价一定支撑,诱使散户买入股票接盘。经过长期横盘整理,主力会逐渐将手中的筹码全部卖出。
横盘出货与横盘洗盘在形态方面非常相似,其中都有主力将自己的筹码抛出的过程。这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横盘后期的筹码分布状态上。
在出货时,因为主力抛出股票的数量多于买入股票的数量,股价的重心会逐渐向下移动,筹码分布指标就会处于逐渐发散的状态。而主力洗盘时,其目的是为了以后继续拉升股价做准备,所以随着横盘行情的持续,筹码会逐渐聚集起来。
1.股价冲高见顶
在股价大幅度上涨以后,投资者能够发现,价格高位的筹码峰已经显著放大。但是,如果价格顶部的筹码峰还未完成单一的筹码形态,那么价格继续回落的可能性将很低。这样一来,投资者会发现,只有等待价格高位单峰筹码完成以后股价才有可能出现较大的回落幅度。原因很简单,主力筹码处于价格低点的时候,价格是不可能回落的。一旦主力将成本转嫁给散户,筹码聚集到价格高位,随之而来的下跌走势就很容易出现了。
要点1: 图2-1股价日K线图显示,该股显然出现了较大的上涨空间。但是这个时候,从筹码分布图分析,价格高位还未形成单一的筹码峰形态,股价短时间内大跌的可能性还不是很大。
要点2: 随着交易的进行,筹码有望不断向价格高位转移,等待价格跌破单一筹码峰的时候,该股才会进行回落。
2.横盘中完成筹码转移操作
在股价高位横盘期间,主力很容易完成出货的动作。拉升股价期间卖出大量筹码,股价短线回落下来以后继续拉升股价到高位,然后再次完成出货的动作。股价在价格高位调整的时间越长,主力越容易完成出货的动作。这样看来,横盘以后在价格高位出现的筹码峰形态,显然是主力出逃的信号,同样也是投资者减持的信号了。
要点1: 图2-2显示,日K线中股价还未大幅度杀跌之前,投资者可以发现,横盘的价格走势为主力创造了出货机会。虽然股价前期连续大幅度上涨,散户只是充当了追涨的角色,却不能主动拉升股价上涨。这样一来,主力拉升股价时候的资金短时间内很难出逃,就需要价格在高位横盘运行,以便完成出货的动作。
要点2: 从价格横盘时间判断,红宝丽的横盘时间有两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后,该股的价格高位显然已经出现了筹码单峰,表明主力已经大部分完成了出货。在后市该股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价格必然弱势下挫。
3.价格高位杀跌
但是自价格高位出现单一的筹码峰以后,散户一个很小的做空动作,就会导致股价出现较大的杀跌走势。事实也证明,没有主力资金参与的个股,很难再维持价格高位运行状态了。这样看来,筹码单峰已经成为投资者判断做空机会的重要看点了。只要股价高位出现了单一的筹码峰形态,投资者就必须做空操作,以免遭受损失。
要点1: 图2-3显示,股价短时间内震荡下挫,并且进入长期的回落趋势。可见,通过筹码形态的分布状况,投资者就能够发现最终的做空机会。价格高位出现筹码单峰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这可能是今后投资者长时间内做空的重要起始形态。
要点2: 红宝丽短时间内放量暴涨以后,虽然价格维持在高位运行长达两个多月,但是股价最终还是回落下来。可见,在筹码完全转移到价格高位的时候,主力大部分完成了出货的动作。在散户充当主力的情况下,股价不可能有很好的表现。随着成交量的萎缩,该股进入漫长的回调趋势。
主力拉升出货的筹码分布状态
这是主力在牛市行情中或者有利好爆发时经常使用的出货手法。主力将股票拉升至高位后,会操纵股价突破顶部横盘区间或者加速上涨,吸引投资者的注意。配合大盘上涨或者股票的利好消息,这种拉升能够吸引大量散户追高买入股票,而在散户追涨热情不减的情况下,自然容易完成逃顶动作。
从筹码分布指标上看,投资者可以分辨出这种主力拉高出货的手法。一般情况下,当股价加速上涨时,筹码虽然会向上发散,但因为投资者普遍看好后市,不会有太多筹码在短期内被抛出,上方并不会很快形成太大的密集成交区。而主力出货时,股价上涨速度越快,就会有越多筹码在高位被抛售,也就会形成非常明显的密集成交区。
1.股价经历拉升行情
在股价持续回升阶段,主力最有可能完成出货过程。散户追涨买入股票的热情很高,而价格涨幅越大,主力的获利空间也会更大,自然会想办法高位做空。这样一来,准确判断做空时机,对投资者至关重要。在价格高位筹码峰还未明显增长的时候,投资者就应该意识到即将出现的回调走势。
要点1: 图3-1宝信软件日K线图显示,股价已经经历持续上涨过程,从13元的价格低点飙升至高位的30元价位附近,涨幅高达130%。虽然涨幅高并不代表股价就必然见顶回落,但是从筹码形态上已经透露出一些信号。
要点2: 在股价达到高位以后,筹码分布图上显示,大量底部筹码转移到价格高位。并且,这种筹码向价格高位转移的趋势还在继续。这样看来,主力资金已经在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过程中减少持股数量了。接下来的价格走势和筹码转移情况对该股的回升趋势至关重要。如果筹码短时间内聚集到价格高位,那么该股将明显出现见顶回落的走势。在高位筹码峰放大的过程中,价格缺少主力资金流入,很容易出现折返走势。
2.筹码发散至价格高位
在股价大幅上涨以后,价格处于高位横盘过程,多空双方交投非常活跃。在这个阶段,筹码最容易形成单峰形态。筹码单峰出现在价格高位,表明主力已经大量卖出股票。这种筹码形态,最容易引起股价暴跌走势形成。特别是在股价跌破筹码单峰的情况下,做空资金将快速放大,股价最容易大幅度杀跌。
要点1: 图3-2宝信软件的日K线图显示,股价已经显著回升,而价格高位的筹码峰也同样完成了单峰形态,表明短线该股调整效果比较好。多方主力如果继续放量拉升股价,该股还是能够上涨。一旦价格快速跌破筹码单峰,股价就会出现杀跌走势。
要点2: 在股价持续回升以后,价格高位出现的单峰筹码形态,是股价短线企稳的信号,股价很可能再次出现一波回升走势。这个时候,投资者对价格涨幅期待不应过高。因为前期股价已经经历了一番疯狂上涨,这个阶段的调整走势已经进入尾声。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主力资金流入情况以及成交量放大趋势。
3.继续暴涨诱多拉升
在股价继续跳空上涨的时候,投资者的追涨风险就会很高了。主力为何在价格已经大涨的情况下拉升股价,显然是诱多出货的做法所致。散户如果没有辨别出主力拉升股价的真实意图,追涨买入必然掉进陷阱当中。
要点1: 图3-3宝信软件日K线图显示,股价已经明显再次飙升。跳空一字涨停板出现以后,该股连续两个涨停板拉升。不同的是,第二个涨停板中,虽然该股开盘涨停,却在分时图中打开涨停板,为散户追涨“创造”了条件。一旦散户追涨买入该股,第二天该股马上跳空杀跌,以跌停板应对。显然是主力高位诱多出货的伎俩败露了。
要点2: 价格在高位涨停的走势非常危险,是投资者不得不关注的价格走势。虽然追涨风险很高,一些投资者依然会买入这样的股票。顺势操作的投资者会认为,在价格真正折返之前可以大胆买入股票。殊不知股价回落的速度很快,跳空杀跌的价格走势是追涨投资者不能想到的事情。
要点3: 在主力拉升股价涨停板的价格高位,筹码峰已经明显形成。散户高位追涨的做法,是价格高位筹码峰出现的基础。主力拉升股价诱多,散户追涨买入股票后被深度套牢。从这样的价格走势结合筹码形态判断,可以断定该股即将进入回落走势。
要点1: 图3-4显示,在股价冲高回落期间,价格已经深度回调38%。从追涨买入该股的情况来看,在价格顶部被套牢的投资者如果不割肉,很难摆脱套牢命运。在股价快速杀跌以后,追涨投资者的命运就掌握在主力手中。
要点2: 从价格表现来看,该股连续两次涨停以后,第三个交易日便出现跳空跌停的走势。这样一来,从筹码分布上看,价格顶部的一个筹码峰被明显套牢。套牢筹码峰提示投资者,追涨买入股票的风险很大。特别是在价格已经大涨的情况下,主力减仓导致价格回落的情况很容易出现。
最后,散户若不想深陷这个圈套中,就得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在你不能分辨出主力要在高位盘整多长时间才出货时,对于任何处于高位横盘的个股,都不跟进,要做的,只是冷静地出场。主力在你出场后是没办法的。这种方法可以说是最安全的,也是最大化规避风险的方法。
对整个大盘来说,关注主力是否出货的“风向标”是短线强势品种。当你发现这,类个股有出货迹象时,过一些时候,其他个股也会逐渐出现峰顶,而此时市场会随着种类龙头的调整,一同步入集中派发阶段。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及时止损。
主力一定是等股价拉高到令自己满意的阶段才考虑出货,并且在出货末期,往往还要最后“捞一把”。
最后“捞一把”的作用有两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利润,二是为了迷惑散户,不让高处的筹码流走,这一方面更重要。股价已经到达相当高的价位,在这种情况下,散户一般会趁势出局。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他们继续留在股市里呢?答案当然是“更高利益的欲望”。于是,庄家在出货之前,会千方百计地保住筹码和高高在上的股价,甚至不惜用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来运作。由此可见,这些“更高的利益”只不过是欺骗散户的幻影。
主力制造“更高的利益”最具代表性的方法就是制造所谓的“利好消息”,它被称为庄家屡试不爽的一项绝招。其次才是通过技术手段骗取散户接盘。
主力横盘出货的筹码分布状态
主力使用拉升出货的手法需要有大盘和消息条件做配合。如果没有这些条件的配合,多数主力都会使用横盘出货的方法。
在横盘出货时,主力会先抛出一部分股票,如果有散户买入,股价不下跌,主力就继续抛出;如果没有散户买入,股价有下跌迹象,主力就不再抛出,必要时还会买入股票,给股价一定支撑,诱使散户买入股票接盘。经过长期横盘整理,主力会逐渐将手中的筹码全部卖出。
横盘出货与横盘洗盘在形态方面非常相似,其中都有主力将自己的筹码抛出的过程。这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横盘后期的筹码分布状态上。
在出货时,因为主力抛出股票的数量多于买入股票的数量,股价的重心会逐渐向下移动,筹码分布指标就会处于逐渐发散的状态。而主力洗盘时,其目的是为了以后继续拉升股价做准备,所以随着横盘行情的持续,筹码会逐渐聚集起来。
1.股价冲高见顶
在股价大幅度上涨以后,投资者能够发现,价格高位的筹码峰已经显著放大。但是,如果价格顶部的筹码峰还未完成单一的筹码形态,那么价格继续回落的可能性将很低。这样一来,投资者会发现,只有等待价格高位单峰筹码完成以后股价才有可能出现较大的回落幅度。原因很简单,主力筹码处于价格低点的时候,价格是不可能回落的。一旦主力将成本转嫁给散户,筹码聚集到价格高位,随之而来的下跌走势就很容易出现了。
要点1: 图2-1股价日K线图显示,该股显然出现了较大的上涨空间。但是这个时候,从筹码分布图分析,价格高位还未形成单一的筹码峰形态,股价短时间内大跌的可能性还不是很大。
要点2: 随着交易的进行,筹码有望不断向价格高位转移,等待价格跌破单一筹码峰的时候,该股才会进行回落。
2.横盘中完成筹码转移操作
在股价高位横盘期间,主力很容易完成出货的动作。拉升股价期间卖出大量筹码,股价短线回落下来以后继续拉升股价到高位,然后再次完成出货的动作。股价在价格高位调整的时间越长,主力越容易完成出货的动作。这样看来,横盘以后在价格高位出现的筹码峰形态,显然是主力出逃的信号,同样也是投资者减持的信号了。
要点1: 图2-2显示,日K线中股价还未大幅度杀跌之前,投资者可以发现,横盘的价格走势为主力创造了出货机会。虽然股价前期连续大幅度上涨,散户只是充当了追涨的角色,却不能主动拉升股价上涨。这样一来,主力拉升股价时候的资金短时间内很难出逃,就需要价格在高位横盘运行,以便完成出货的动作。
要点2: 从价格横盘时间判断,红宝丽的横盘时间有两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后,该股的价格高位显然已经出现了筹码单峰,表明主力已经大部分完成了出货。在后市该股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价格必然弱势下挫。
3.价格高位杀跌
但是自价格高位出现单一的筹码峰以后,散户一个很小的做空动作,就会导致股价出现较大的杀跌走势。事实也证明,没有主力资金参与的个股,很难再维持价格高位运行状态了。这样看来,筹码单峰已经成为投资者判断做空机会的重要看点了。只要股价高位出现了单一的筹码峰形态,投资者就必须做空操作,以免遭受损失。
要点1: 图2-3显示,股价短时间内震荡下挫,并且进入长期的回落趋势。可见,通过筹码形态的分布状况,投资者就能够发现最终的做空机会。价格高位出现筹码单峰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这可能是今后投资者长时间内做空的重要起始形态。
要点2: 红宝丽短时间内放量暴涨以后,虽然价格维持在高位运行长达两个多月,但是股价最终还是回落下来。可见,在筹码完全转移到价格高位的时候,主力大部分完成了出货的动作。在散户充当主力的情况下,股价不可能有很好的表现。随着成交量的萎缩,该股进入漫长的回调趋势。
主力拉升出货的筹码分布状态
这是主力在牛市行情中或者有利好爆发时经常使用的出货手法。主力将股票拉升至高位后,会操纵股价突破顶部横盘区间或者加速上涨,吸引投资者的注意。配合大盘上涨或者股票的利好消息,这种拉升能够吸引大量散户追高买入股票,而在散户追涨热情不减的情况下,自然容易完成逃顶动作。
从筹码分布指标上看,投资者可以分辨出这种主力拉高出货的手法。一般情况下,当股价加速上涨时,筹码虽然会向上发散,但因为投资者普遍看好后市,不会有太多筹码在短期内被抛出,上方并不会很快形成太大的密集成交区。而主力出货时,股价上涨速度越快,就会有越多筹码在高位被抛售,也就会形成非常明显的密集成交区。
1.股价经历拉升行情
在股价持续回升阶段,主力最有可能完成出货过程。散户追涨买入股票的热情很高,而价格涨幅越大,主力的获利空间也会更大,自然会想办法高位做空。这样一来,准确判断做空时机,对投资者至关重要。在价格高位筹码峰还未明显增长的时候,投资者就应该意识到即将出现的回调走势。
要点1: 图3-1宝信软件日K线图显示,股价已经经历持续上涨过程,从13元的价格低点飙升至高位的30元价位附近,涨幅高达130%。虽然涨幅高并不代表股价就必然见顶回落,但是从筹码形态上已经透露出一些信号。
要点2: 在股价达到高位以后,筹码分布图上显示,大量底部筹码转移到价格高位。并且,这种筹码向价格高位转移的趋势还在继续。这样看来,主力资金已经在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过程中减少持股数量了。接下来的价格走势和筹码转移情况对该股的回升趋势至关重要。如果筹码短时间内聚集到价格高位,那么该股将明显出现见顶回落的走势。在高位筹码峰放大的过程中,价格缺少主力资金流入,很容易出现折返走势。
2.筹码发散至价格高位
在股价大幅上涨以后,价格处于高位横盘过程,多空双方交投非常活跃。在这个阶段,筹码最容易形成单峰形态。筹码单峰出现在价格高位,表明主力已经大量卖出股票。这种筹码形态,最容易引起股价暴跌走势形成。特别是在股价跌破筹码单峰的情况下,做空资金将快速放大,股价最容易大幅度杀跌。
要点1: 图3-2宝信软件的日K线图显示,股价已经显著回升,而价格高位的筹码峰也同样完成了单峰形态,表明短线该股调整效果比较好。多方主力如果继续放量拉升股价,该股还是能够上涨。一旦价格快速跌破筹码单峰,股价就会出现杀跌走势。
要点2: 在股价持续回升以后,价格高位出现的单峰筹码形态,是股价短线企稳的信号,股价很可能再次出现一波回升走势。这个时候,投资者对价格涨幅期待不应过高。因为前期股价已经经历了一番疯狂上涨,这个阶段的调整走势已经进入尾声。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主力资金流入情况以及成交量放大趋势。
3.继续暴涨诱多拉升
在股价继续跳空上涨的时候,投资者的追涨风险就会很高了。主力为何在价格已经大涨的情况下拉升股价,显然是诱多出货的做法所致。散户如果没有辨别出主力拉升股价的真实意图,追涨买入必然掉进陷阱当中。
要点1: 图3-3宝信软件日K线图显示,股价已经明显再次飙升。跳空一字涨停板出现以后,该股连续两个涨停板拉升。不同的是,第二个涨停板中,虽然该股开盘涨停,却在分时图中打开涨停板,为散户追涨“创造”了条件。一旦散户追涨买入该股,第二天该股马上跳空杀跌,以跌停板应对。显然是主力高位诱多出货的伎俩败露了。
要点2: 价格在高位涨停的走势非常危险,是投资者不得不关注的价格走势。虽然追涨风险很高,一些投资者依然会买入这样的股票。顺势操作的投资者会认为,在价格真正折返之前可以大胆买入股票。殊不知股价回落的速度很快,跳空杀跌的价格走势是追涨投资者不能想到的事情。
要点3: 在主力拉升股价涨停板的价格高位,筹码峰已经明显形成。散户高位追涨的做法,是价格高位筹码峰出现的基础。主力拉升股价诱多,散户追涨买入股票后被深度套牢。从这样的价格走势结合筹码形态判断,可以断定该股即将进入回落走势。
要点1: 图3-4显示,在股价冲高回落期间,价格已经深度回调38%。从追涨买入该股的情况来看,在价格顶部被套牢的投资者如果不割肉,很难摆脱套牢命运。在股价快速杀跌以后,追涨投资者的命运就掌握在主力手中。
要点2: 从价格表现来看,该股连续两次涨停以后,第三个交易日便出现跳空跌停的走势。这样一来,从筹码分布上看,价格顶部的一个筹码峰被明显套牢。套牢筹码峰提示投资者,追涨买入股票的风险很大。特别是在价格已经大涨的情况下,主力减仓导致价格回落的情况很容易出现。
最后,散户若不想深陷这个圈套中,就得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在你不能分辨出主力要在高位盘整多长时间才出货时,对于任何处于高位横盘的个股,都不跟进,要做的,只是冷静地出场。主力在你出场后是没办法的。这种方法可以说是最安全的,也是最大化规避风险的方法。
对整个大盘来说,关注主力是否出货的“风向标”是短线强势品种。当你发现这,类个股有出货迹象时,过一些时候,其他个股也会逐渐出现峰顶,而此时市场会随着种类龙头的调整,一同步入集中派发阶段。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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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严三关」典故
佛祖统纪十慈云传曰:慈云法师导式居天竺日,有贵宦注楞严,求师印可。师烹烈焰谓之曰:合下留心佛法,诚为希有。今先申三问,若答之契理,当为流通。若其不合,当付此火。宦许之。师曰:真精妙元性净明心,不知如何注释?三四四三宛转十二,流变三叠,一十百千,为是何义?二十五圣所证圆通,既云实无优劣,文殊何独得取观音?其人罔措。师即举付火中。于是楞严三关自玆而出。
——选自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破楞严三关
宋朝慈云法师,问难楞严三关,流传千古,今当破之。
一谓「真精妙元性净明心」,不知如何注释?
「真」不可见,直以智知。舒拳为掌,见掌为妄,悟拳为真。「精」彻源底,回光即达。灯光为陀,灯键为弥,灯电为阿。「妙」融三藏,万法一体。如人在梦,梦境万千,实系梦人,心现识变。做梦之人,空如来藏,梦中之境,不空藏也。梦人即境,空即不空。梦境即人,不空即空。大光明藏,谁之是谁?谁又非谁?「元」则本然,法尔如是。凡夫成佛,不从修得。不修不得,即悟即得。「性」即真;「净」即精;「明」即妙;「心」即元。用词不同,其义是一。
二谓「三四四三宛转十二,流变三叠,一十百千」,为是何义?
「三」者三世,过现未来;「四」者四方,空间总言。每世四方,每方三世,是为宛转;「十」者纵横,纵贯三世,横遍沙界;「二」者不二,真妄相即,即一即二。「流变」在心,智慧妙用;「三叠」在相,法报化身。「一十百千」,说尽万法,无非一心,无非三叠。
三谓「二十五门」,佛无优劣,文殊何独,只取观音?
佛已归「元」,「元」无优劣。文殊前提,正是归「元」,悟后进修,方便多门。是以二说,异口同音。
印广门清2009.11.9

详解《破楞严三关》
——印广门清法师主讲
大家知道,智者大师是佛法历史上一位非常有名的祖师,著有《法华玄义》《法华文句》《摩诃止观》等,后人尊称他为「东土小释迦」。智者大师有个弟子,法名是灌顶,法号是慈云。慈云大师一生对《法华》《楞严》有很精辟的研究。
智者大师在世的时候,专门造了一座拜经台,跪在那里天天礼拜,求佛力加持,使《楞严经》早日传到中国。智者大师拜了十八年,《楞严经》都没有传到中国。后来,智者大师的弟子灌顶大师在世时,《楞严经》传入中国,从此,大师开始了对《楞严经》的研究。根据《佛祖统纪十慈云传》的记载,灌顶大师提出了「楞严三关」。
慈云法师导式居天竺日,有贵宦注楞严,求师印可。师烹烈焰谓之曰:合下留心佛法,诚为希有。今先申三问,若答之契理,当为流通。若其不合,当付此火。宦许之。
慈云法师导式居天竺日:「天竺」,是古代中国以及其他东亚国家,对当今印度和其他印度次大陆国家的统称。对于中国来讲,「天竺」在我们的西面。「天竺」也叫月邦——太阳下山,落到西面去了,月亮升起来了,所以叫月邦。
有贵宦注楞严:「贵宦」是指古代那些有地位、有学问、有名望的贵族,比如官宦阶层。有这样一位在家居士,他注解了《楞严经》。
求师印可:他请慈云大师来审查、印可、印证,看他注解得怎么样。
师烹烈焰谓之曰:合下留心佛法,诚为希有:当时,慈云大师燃起了一堆火,对他说:「合下留心佛法,诚为希有。」也就是赞叹他:「你能认真研究佛法,很不简单哪!在这个世界上实在少有。」
今先申三问:在没有看你的注解之前,我先问你三个问题。「申」是申明,「三问」是三个问题。
若答之契理,当为流通:这三个问题,如果你能讲得清楚、说得明白,那么我不仅要看你的注解,还要给你流通。
若其不合,当付此火。宦许之:如果你讲不清、道不明,或者不符合《楞严经》的真实义,「当付之火」,就要投入火中烧掉。
讲到这里,我想起一个问题。我们法华道场有许多同修,有些是我的出家弟子,有些是我的在家弟子,大家都发心登台讲经说法。师父非常赞叹,而且要鼓励。但是有些人,急于把自己讲的内容变成光碟流通,乃至变成书籍流通,乃至还要强行布置,这个做法不妥。师父的《楞严经讲记》现在还没有公开流通,所以,现在一定只能按照师父已公开流通的文字稿为准,其他人的相关资料不允许流通。为什么?有三点原因。
第一,现在许多人讲经,还达不到圆融、圆满、圆通的境界。你们的文字稿一经流通,那些不圆满的地方会永远成为你们的障碍,直到这些文字稿在这个世界上全部消失,才能消除你的障碍。师父这样说,是对你们最大的慈悲。
第二,有些地方你们讲得不到位,很可能对别人造成误导、让别人产生误解,使许多人生退转心。
第三,师父的一些讲稿还没有流通,你们怎么可以先流通?师父不会计较,但众生会造口业,认为你没上没下。我们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把师父的四部经讲记尽快流通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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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严三关」典故
佛祖统纪十慈云传曰:慈云法师导式居天竺日,有贵宦注楞严,求师印可。师烹烈焰谓之曰:合下留心佛法,诚为希有。今先申三问,若答之契理,当为流通。若其不合,当付此火。宦许之。师曰:真精妙元性净明心,不知如何注释?三四四三宛转十二,流变三叠,一十百千,为是何义?二十五圣所证圆通,既云实无优劣,文殊何独得取观音?其人罔措。师即举付火中。于是楞严三关自玆而出。
——选自丁福保《佛学大辞典》

破楞严三关
宋朝慈云法师,问难楞严三关,流传千古,今当破之。
一谓「真精妙元性净明心」,不知如何注释?
「真」不可见,直以智知。舒拳为掌,见掌为妄,悟拳为真。「精」彻源底,回光即达。灯光为陀,灯键为弥,灯电为阿。「妙」融三藏,万法一体。如人在梦,梦境万千,实系梦人,心现识变。做梦之人,空如来藏,梦中之境,不空藏也。梦人即境,空即不空。梦境即人,不空即空。大光明藏,谁之是谁?谁又非谁?「元」则本然,法尔如是。凡夫成佛,不从修得。不修不得,即悟即得。「性」即真;「净」即精;「明」即妙;「心」即元。用词不同,其义是一。
二谓「三四四三宛转十二,流变三叠,一十百千」,为是何义?
「三」者三世,过现未来;「四」者四方,空间总言。每世四方,每方三世,是为宛转;「十」者纵横,纵贯三世,横遍沙界;「二」者不二,真妄相即,即一即二。「流变」在心,智慧妙用;「三叠」在相,法报化身。「一十百千」,说尽万法,无非一心,无非三叠。
三谓「二十五门」,佛无优劣,文殊何独,只取观音?
佛已归「元」,「元」无优劣。文殊前提,正是归「元」,悟后进修,方便多门。是以二说,异口同音。
印广门清2009.11.9

详解《破楞严三关》
——印广门清法师主讲
大家知道,智者大师是佛法历史上一位非常有名的祖师,著有《法华玄义》《法华文句》《摩诃止观》等,后人尊称他为「东土小释迦」。智者大师有个弟子,法名是灌顶,法号是慈云。慈云大师一生对《法华》《楞严》有很精辟的研究。
智者大师在世的时候,专门造了一座拜经台,跪在那里天天礼拜,求佛力加持,使《楞严经》早日传到中国。智者大师拜了十八年,《楞严经》都没有传到中国。后来,智者大师的弟子灌顶大师在世时,《楞严经》传入中国,从此,大师开始了对《楞严经》的研究。根据《佛祖统纪十慈云传》的记载,灌顶大师提出了「楞严三关」。
慈云法师导式居天竺日,有贵宦注楞严,求师印可。师烹烈焰谓之曰:合下留心佛法,诚为希有。今先申三问,若答之契理,当为流通。若其不合,当付此火。宦许之。
慈云法师导式居天竺日:「天竺」,是古代中国以及其他东亚国家,对当今印度和其他印度次大陆国家的统称。对于中国来讲,「天竺」在我们的西面。「天竺」也叫月邦——太阳下山,落到西面去了,月亮升起来了,所以叫月邦。
有贵宦注楞严:「贵宦」是指古代那些有地位、有学问、有名望的贵族,比如官宦阶层。有这样一位在家居士,他注解了《楞严经》。
求师印可:他请慈云大师来审查、印可、印证,看他注解得怎么样。
师烹烈焰谓之曰:合下留心佛法,诚为希有:当时,慈云大师燃起了一堆火,对他说:「合下留心佛法,诚为希有。」也就是赞叹他:「你能认真研究佛法,很不简单哪!在这个世界上实在少有。」
今先申三问:在没有看你的注解之前,我先问你三个问题。「申」是申明,「三问」是三个问题。
若答之契理,当为流通:这三个问题,如果你能讲得清楚、说得明白,那么我不仅要看你的注解,还要给你流通。
若其不合,当付此火。宦许之:如果你讲不清、道不明,或者不符合《楞严经》的真实义,「当付之火」,就要投入火中烧掉。
讲到这里,我想起一个问题。我们法华道场有许多同修,有些是我的出家弟子,有些是我的在家弟子,大家都发心登台讲经说法。师父非常赞叹,而且要鼓励。但是有些人,急于把自己讲的内容变成光碟流通,乃至变成书籍流通,乃至还要强行布置,这个做法不妥。师父的《楞严经讲记》现在还没有公开流通,所以,现在一定只能按照师父已公开流通的文字稿为准,其他人的相关资料不允许流通。为什么?有三点原因。
第一,现在许多人讲经,还达不到圆融、圆满、圆通的境界。你们的文字稿一经流通,那些不圆满的地方会永远成为你们的障碍,直到这些文字稿在这个世界上全部消失,才能消除你的障碍。师父这样说,是对你们最大的慈悲。
第二,有些地方你们讲得不到位,很可能对别人造成误导、让别人产生误解,使许多人生退转心。
第三,师父的一些讲稿还没有流通,你们怎么可以先流通?师父不会计较,但众生会造口业,认为你没上没下。我们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把师父的四部经讲记尽快流通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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