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造作」者才會歸類為十惡業
接著談到十種不善,不善其實有很多種,並非所有不善都屬於這十種不善。經論中特別歸納十種不善,是因為這十種較為嚴重。
《俱舍論》中提及:「所說十業道,攝惡妙行中,粗品為其性,如應成善惡。」意思是各種不善當中,將比較粗重的不善歸攝成為十種。或者另一種說法是,這十惡是刻意造作的,例如刻意去殺、刻意去偷盜,才可稱為「十惡」。
若是不小心採到一隻蟲子,說不是惡也不行,但說成是十種不善當中的殺生,也太重。因此,這十種被特別提出來的不善,是比較粗重,或者刻意造作的不善。
「罪」有兩種:一種是遮罪(佛制罪),一種是性罪(自性罪)。所謂「佛制」是指當你受戒成為佛教徒後,犯了才會有罪業,如果沒有受戒而違犯就沒有罪業。
而「十惡」是屬於「自性罪」,和你是否受戒毫無關係,非佛教徒犯也是有罪,因此叫「自性罪」。這樣的說法,出自於《集經論》,此論同名的有兩部,一部由龍樹菩薩所寫,一部由阿底峽尊者所寫,此處所引的文字,應該是出自龍樹菩薩所寫的《集經論》。
這樣的「十不善」,分爲身體上的三種不善,語言上四種和心上的三種不善。身體上的三種不善來說,只要是親自去做的話,當然就犯了,若是唆使他人去做的話,也都算是違犯,等同於自己所做。
這在無著菩薩的《瑜伽師地論》當中提到。同樣語上的四種不善,不管是自己做,或者叫他人去做,也會算是違犯,這是出自於《俱舍論根本釋》的說法。另外在《集經論》的一部註解上提到,語上的四種不善,廣義來說,不僅是語言,動作上的也算。例如啞巴透過手勢示意而欺騙,也算是語上的不善。
——第十七世大宝法王——
《解脱庄严宝论》
接著談到十種不善,不善其實有很多種,並非所有不善都屬於這十種不善。經論中特別歸納十種不善,是因為這十種較為嚴重。
《俱舍論》中提及:「所說十業道,攝惡妙行中,粗品為其性,如應成善惡。」意思是各種不善當中,將比較粗重的不善歸攝成為十種。或者另一種說法是,這十惡是刻意造作的,例如刻意去殺、刻意去偷盜,才可稱為「十惡」。
若是不小心採到一隻蟲子,說不是惡也不行,但說成是十種不善當中的殺生,也太重。因此,這十種被特別提出來的不善,是比較粗重,或者刻意造作的不善。
「罪」有兩種:一種是遮罪(佛制罪),一種是性罪(自性罪)。所謂「佛制」是指當你受戒成為佛教徒後,犯了才會有罪業,如果沒有受戒而違犯就沒有罪業。
而「十惡」是屬於「自性罪」,和你是否受戒毫無關係,非佛教徒犯也是有罪,因此叫「自性罪」。這樣的說法,出自於《集經論》,此論同名的有兩部,一部由龍樹菩薩所寫,一部由阿底峽尊者所寫,此處所引的文字,應該是出自龍樹菩薩所寫的《集經論》。
這樣的「十不善」,分爲身體上的三種不善,語言上四種和心上的三種不善。身體上的三種不善來說,只要是親自去做的話,當然就犯了,若是唆使他人去做的話,也都算是違犯,等同於自己所做。
這在無著菩薩的《瑜伽師地論》當中提到。同樣語上的四種不善,不管是自己做,或者叫他人去做,也會算是違犯,這是出自於《俱舍論根本釋》的說法。另外在《集經論》的一部註解上提到,語上的四種不善,廣義來說,不僅是語言,動作上的也算。例如啞巴透過手勢示意而欺騙,也算是語上的不善。
——第十七世大宝法王——
《解脱庄严宝论》
■「刻意造作」者才會歸類為十惡業
接著談到十種不善,不善其實有很多種,並非所有不善都屬於這十種不善。經論中特別歸納十種不善,是因為這十種較為嚴重。
《俱舍論》中提及:「所說十業道,攝惡妙行中,粗品為其性,如應成善惡。」意思是各種不善當中,將比較粗重的不善歸攝成為十種。或者另一種說法是,這十惡是刻意造作的,例如刻意去殺、刻意去偷盜,才可稱為「十惡」。
若是不小心採到一隻蟲子,說不是惡也不行,但說成是十種不善當中的殺生,也太重。因此,這十種被特別提出來的不善,是比較粗重,或者刻意造作的不善。
「罪」有兩種:一種是遮罪(佛制罪),一種是性罪(自性罪)。所謂「佛制」是指當你受戒成為佛教徒後,犯了才會有罪業,如果沒有受戒而違犯就沒有罪業。
而「十惡」是屬於「自性罪」,和你是否受戒毫無關係,非佛教徒犯也是有罪,因此叫「自性罪」。這樣的說法,出自於《集經論》,此論同名的有兩部,一部由龍樹菩薩所寫,一部由阿底峽尊者所寫,此處所引的文字,應該是出自龍樹菩薩所寫的《集經論》。
這樣的「十不善」,分爲身體上的三種不善,語言上四種和心上的三種不善。身體上的三種不善來說,只要是親自去做的話,當然就犯了,若是唆使他人去做的話,也都算是違犯,等同於自己所做。
這在無著菩薩的《瑜伽師地論》當中提到。同樣語上的四種不善,不管是自己做,或者叫他人去做,也會算是違犯,這是出自於《俱舍論根本釋》的說法。另外在《集經論》的一部註解上提到,語上的四種不善,廣義來說,不僅是語言,動作上的也算。例如啞巴透過手勢示意而欺騙,也算是語上的不善。
——第十七世大宝法王——
《解脱庄严宝论》
接著談到十種不善,不善其實有很多種,並非所有不善都屬於這十種不善。經論中特別歸納十種不善,是因為這十種較為嚴重。
《俱舍論》中提及:「所說十業道,攝惡妙行中,粗品為其性,如應成善惡。」意思是各種不善當中,將比較粗重的不善歸攝成為十種。或者另一種說法是,這十惡是刻意造作的,例如刻意去殺、刻意去偷盜,才可稱為「十惡」。
若是不小心採到一隻蟲子,說不是惡也不行,但說成是十種不善當中的殺生,也太重。因此,這十種被特別提出來的不善,是比較粗重,或者刻意造作的不善。
「罪」有兩種:一種是遮罪(佛制罪),一種是性罪(自性罪)。所謂「佛制」是指當你受戒成為佛教徒後,犯了才會有罪業,如果沒有受戒而違犯就沒有罪業。
而「十惡」是屬於「自性罪」,和你是否受戒毫無關係,非佛教徒犯也是有罪,因此叫「自性罪」。這樣的說法,出自於《集經論》,此論同名的有兩部,一部由龍樹菩薩所寫,一部由阿底峽尊者所寫,此處所引的文字,應該是出自龍樹菩薩所寫的《集經論》。
這樣的「十不善」,分爲身體上的三種不善,語言上四種和心上的三種不善。身體上的三種不善來說,只要是親自去做的話,當然就犯了,若是唆使他人去做的話,也都算是違犯,等同於自己所做。
這在無著菩薩的《瑜伽師地論》當中提到。同樣語上的四種不善,不管是自己做,或者叫他人去做,也會算是違犯,這是出自於《俱舍論根本釋》的說法。另外在《集經論》的一部註解上提到,語上的四種不善,廣義來說,不僅是語言,動作上的也算。例如啞巴透過手勢示意而欺騙,也算是語上的不善。
——第十七世大宝法王——
《解脱庄严宝论》
■「刻意造作」者才會歸類為十惡業
接著談到十種不善,不善其實有很多種,並非所有不善都屬於這十種不善。經論中特別歸納十種不善,是因為這十種較為嚴重。
《俱舍論》中提及:「所說十業道,攝惡妙行中,粗品為其性,如應成善惡。」意思是各種不善當中,將比較粗重的不善歸攝成為十種。或者另一種說法是,這十惡是刻意造作的,例如刻意去殺、刻意去偷盜,才可稱為「十惡」。
若是不小心採到一隻蟲子,說不是惡也不行,但說成是十種不善當中的殺生,也太重。因此,這十種被特別提出來的不善,是比較粗重,或者刻意造作的不善。
「罪」有兩種:一種是遮罪(佛制罪),一種是性罪(自性罪)。所謂「佛制」是指當你受戒成為佛教徒後,犯了才會有罪業,如果沒有受戒而違犯就沒有罪業。
而「十惡」是屬於「自性罪」,和你是否受戒毫無關係,非佛教徒犯也是有罪,因此叫「自性罪」。這樣的說法,出自於《集經論》,此論同名的有兩部,一部由龍樹菩薩所寫,一部由阿底峽尊者所寫,此處所引的文字,應該是出自龍樹菩薩所寫的《集經論》。
這樣的「十不善」,分爲身體上的三種不善,語言上四種和心上的三種不善。身體上的三種不善來說,只要是親自去做的話,當然就犯了,若是唆使他人去做的話,也都算是違犯,等同於自己所做。
這在無著菩薩的《瑜伽師地論》當中提到。同樣語上的四種不善,不管是自己做,或者叫他人去做,也會算是違犯,這是出自於《俱舍論根本釋》的說法。另外在《集經論》的一部註解上提到,語上的四種不善,廣義來說,不僅是語言,動作上的也算。例如啞巴透過手勢示意而欺騙,也算是語上的不善。
——第十七世大宝法王——
《解脱庄严宝论》
接著談到十種不善,不善其實有很多種,並非所有不善都屬於這十種不善。經論中特別歸納十種不善,是因為這十種較為嚴重。
《俱舍論》中提及:「所說十業道,攝惡妙行中,粗品為其性,如應成善惡。」意思是各種不善當中,將比較粗重的不善歸攝成為十種。或者另一種說法是,這十惡是刻意造作的,例如刻意去殺、刻意去偷盜,才可稱為「十惡」。
若是不小心採到一隻蟲子,說不是惡也不行,但說成是十種不善當中的殺生,也太重。因此,這十種被特別提出來的不善,是比較粗重,或者刻意造作的不善。
「罪」有兩種:一種是遮罪(佛制罪),一種是性罪(自性罪)。所謂「佛制」是指當你受戒成為佛教徒後,犯了才會有罪業,如果沒有受戒而違犯就沒有罪業。
而「十惡」是屬於「自性罪」,和你是否受戒毫無關係,非佛教徒犯也是有罪,因此叫「自性罪」。這樣的說法,出自於《集經論》,此論同名的有兩部,一部由龍樹菩薩所寫,一部由阿底峽尊者所寫,此處所引的文字,應該是出自龍樹菩薩所寫的《集經論》。
這樣的「十不善」,分爲身體上的三種不善,語言上四種和心上的三種不善。身體上的三種不善來說,只要是親自去做的話,當然就犯了,若是唆使他人去做的話,也都算是違犯,等同於自己所做。
這在無著菩薩的《瑜伽師地論》當中提到。同樣語上的四種不善,不管是自己做,或者叫他人去做,也會算是違犯,這是出自於《俱舍論根本釋》的說法。另外在《集經論》的一部註解上提到,語上的四種不善,廣義來說,不僅是語言,動作上的也算。例如啞巴透過手勢示意而欺騙,也算是語上的不善。
——第十七世大宝法王——
《解脱庄严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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