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是一种修养,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要想得到别人的爱,首先要学会爱别人,一个善良的人一定是温暖的人,乐于助人的人,懂得珍惜和感恩的人。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爱国主义更多的不是表现为赴汤蹈火,壮怀激烈,而是表现为奉公守法,敬业爱岗;表现为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祖国;表现为各族人民团结互相,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贡献智慧和力量。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爱国主义更多的不是表现为赴汤蹈火,壮怀激烈,而是表现为奉公守法,敬业爱岗;表现为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祖国;表现为各族人民团结互相,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贡献智慧和力量。
#每日一善[超话]# [微笑]#阳光信用# [彩虹屁]#每日一善#
善良的行为有一种好处,就是使人的灵魂变得高尚了,并且使它可以做出更美好的行为。
心存善良的人,他(她)的言语,他(她)的举动会像绵绵春雨般润物细无声,会像柔柔的春风般温暖人的心灵,他们会带给人们一个让人感觉享受的水墨丹青的世界,当我们走进他们构筑的天地,我们一定会发现那里美丽,清朗,无染。
善良是一种美德,善良是一种远见,善良是一种自信,善良是一种精神力量,善良是一种以逸待劳的沉稳,善良是一种文化,善良是一种快乐,善良一种乐观
善良的行为有一种好处,就是使人的灵魂变得高尚了,并且使它可以做出更美好的行为。
心存善良的人,他(她)的言语,他(她)的举动会像绵绵春雨般润物细无声,会像柔柔的春风般温暖人的心灵,他们会带给人们一个让人感觉享受的水墨丹青的世界,当我们走进他们构筑的天地,我们一定会发现那里美丽,清朗,无染。
善良是一种美德,善良是一种远见,善良是一种自信,善良是一种精神力量,善良是一种以逸待劳的沉稳,善良是一种文化,善良是一种快乐,善良一种乐观
[衰][衰] 大家还记得 10 多年前的 南京 彭宇案吗?公众之所以关注此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 南京某区法院 法官一句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的审判逻辑和不当推论而产生的焦虑,从而最终坐实成一种观念(你扶故你撞)、使得善不能举,恶不能退。 “你扶故你撞”、让邪恶的人更邪恶,让善良的人不敢善良。这种凭借想像力和推理的做法,是对人类良知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蚕食和破坏。 南京的“法院”、南京的“法官”从此“闻名”天下!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四)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四)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