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垃圾分类出新规 这样做或将被最高处罚50万】4月16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乡接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
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系统;其中将罚则更加具体: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
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
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齐宏涛)(陕视新闻)
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系统;其中将罚则更加具体: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
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
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齐宏涛)(陕视新闻)
【#西安#垃圾分类出新规 这样做或将被最高处罚50万!】4月16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乡接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系统;其中将罚则更加具体: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齐宏涛)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齐宏涛)
【#西安#垃圾分类出新规 这样做或将被最高处罚50万】4月16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乡接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
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系统;其中将罚则更加具体: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
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
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齐宏涛) https://t.cn/RDUnNFD
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系统;其中将罚则更加具体: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
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
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齐宏涛) https://t.cn/RDUnN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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