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一男子到银行存了540万元,突然一天,男子接到银行的电话,银行说他涉嫌非法集资,他和银行没有形成储蓄存款关系,男子不服,我的钱明明存进了银行,怎么会涉嫌非法集资?银行是不是不想还钱了?
(案例来源: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郝某是个体工商户,这些年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也认识了不少人,银行职员贾某是郝某办理业务时认识的,郝某做生意会有资金需求,自然愿意认识银行的人。
而贾某作为银行职员,平时揽储、贷款都要靠生意人,所以两人一拍即合,成为了朋友,之后某天,贾某联系郝某,银行有一个高息的储蓄活动,问郝某愿不愿意参加。
郝某当时手上正好有一大笔流动资金,不知道投资什么项目,接到贾某的电话后,便询问贾某什么情况。确定是银行揽储,且利息比较高后,郝某分两次到银行存入了540万元,银行向他出具了540万元存折,上面有银行的印章。
贾某涉及到集资诈骗一案后,郝某拿着存折到银行取钱,他以为手里有存折,没有问题,银行会按约定兑付存款,万万没想到,银行表示,郝某的钱根本没有存入银行,他把钱拿给了贾某,参与非法集资!
郝某看了看手上的存折,上面的印章是真实的,而且贾某一案中,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贾某挪用了他的540万元,这说明他把钱交付给银行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银行没有理由不兑付540万!
郝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后,银行辩解说,郝某虽然表面上持有银行名下的储蓄存折,但他并没有与银行建立真实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所以诉请法院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分解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希望订立合同的一方发出要约,第二步,同意订立合同的一方作出承诺,既一份合同的订立有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银行认为郝某和银行不是储蓄合同关系的理由有三点:第一,贾某非法集资的事情,已被法院确定,郝某是受到贾某高额利息的引诱,在贾某指定的柜台,办理所谓的存款业务!
第二,按照银行操作规程,客户新开银行账户,必须填写《开户申请书》,签署《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贾某未填写任何开户存款手续即取得存折,与通常意义的存款意思表示和存款行为不相符,不是有效的存款要约。
第三,郝某的钱是直接转入贾某指定的其他账户,说明了郝某的资金并未向银行实际交付,该变造存折无法证明银行作出了有效的存款承诺。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银行的辩解意见,认为贾某以银行的名义向郝某发放了变造的银行存折,虚假建立了郝某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郝某明知贾某的高息揽储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同银行订立储蓄存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关于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最终,一审法院以郝某和银行没有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驳回了郝某的诉讼请求,银行不用兑付540万元存款。
收到一审判决后,郝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郝某表示,自己在银行窗口办理的存款业务,银行职员把盖有真实印章的存折交给自己,自己和银行形成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该为540万元负责。
至此,大家已经清楚了,本案的关键是郝某的540万应该怎么定性。
如果认定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无疑应该兑付540万存款,如果认定不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郝某就不能要求银行还钱,只能找贾某索赔。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二审法院表示,贾某集资诈骗案中,法院已经认定,贾某利用工作便利,使用违规操作的手段,在郝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540万元转移到某账户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二审法院认为,郝某主观上有将540万元存入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客观上其已前往银行的储蓄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从郝某取得存折,存折上有真实的银行印章来看,郝某作为存款人,已尽到一般存款人的审慎义务。
二审法院表示,该存折所载明的内容与实际的存款人及存款金额不符,系该行职员贾某的犯罪行为所致,银行对其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管上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来了个大反转,支持了郝某的诉讼请求,判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郝某540万元及利息!(来源: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郝某是个体工商户,这些年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也认识了不少人,银行职员贾某是郝某办理业务时认识的,郝某做生意会有资金需求,自然愿意认识银行的人。
而贾某作为银行职员,平时揽储、贷款都要靠生意人,所以两人一拍即合,成为了朋友,之后某天,贾某联系郝某,银行有一个高息的储蓄活动,问郝某愿不愿意参加。
郝某当时手上正好有一大笔流动资金,不知道投资什么项目,接到贾某的电话后,便询问贾某什么情况。确定是银行揽储,且利息比较高后,郝某分两次到银行存入了540万元,银行向他出具了540万元存折,上面有银行的印章。
贾某涉及到集资诈骗一案后,郝某拿着存折到银行取钱,他以为手里有存折,没有问题,银行会按约定兑付存款,万万没想到,银行表示,郝某的钱根本没有存入银行,他把钱拿给了贾某,参与非法集资!
郝某看了看手上的存折,上面的印章是真实的,而且贾某一案中,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贾某挪用了他的540万元,这说明他把钱交付给银行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银行没有理由不兑付540万!
郝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后,银行辩解说,郝某虽然表面上持有银行名下的储蓄存折,但他并没有与银行建立真实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所以诉请法院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分解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希望订立合同的一方发出要约,第二步,同意订立合同的一方作出承诺,既一份合同的订立有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银行认为郝某和银行不是储蓄合同关系的理由有三点:第一,贾某非法集资的事情,已被法院确定,郝某是受到贾某高额利息的引诱,在贾某指定的柜台,办理所谓的存款业务!
第二,按照银行操作规程,客户新开银行账户,必须填写《开户申请书》,签署《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贾某未填写任何开户存款手续即取得存折,与通常意义的存款意思表示和存款行为不相符,不是有效的存款要约。
第三,郝某的钱是直接转入贾某指定的其他账户,说明了郝某的资金并未向银行实际交付,该变造存折无法证明银行作出了有效的存款承诺。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银行的辩解意见,认为贾某以银行的名义向郝某发放了变造的银行存折,虚假建立了郝某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郝某明知贾某的高息揽储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同银行订立储蓄存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关于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最终,一审法院以郝某和银行没有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驳回了郝某的诉讼请求,银行不用兑付540万元存款。
收到一审判决后,郝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郝某表示,自己在银行窗口办理的存款业务,银行职员把盖有真实印章的存折交给自己,自己和银行形成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该为540万元负责。
至此,大家已经清楚了,本案的关键是郝某的540万应该怎么定性。
如果认定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无疑应该兑付540万存款,如果认定不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郝某就不能要求银行还钱,只能找贾某索赔。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二审法院表示,贾某集资诈骗案中,法院已经认定,贾某利用工作便利,使用违规操作的手段,在郝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540万元转移到某账户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二审法院认为,郝某主观上有将540万元存入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客观上其已前往银行的储蓄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从郝某取得存折,存折上有真实的银行印章来看,郝某作为存款人,已尽到一般存款人的审慎义务。
二审法院表示,该存折所载明的内容与实际的存款人及存款金额不符,系该行职员贾某的犯罪行为所致,银行对其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管上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来了个大反转,支持了郝某的诉讼请求,判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郝某540万元及利息!(来源: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据悉,#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已抓获8人#,然后,就没有了然后。很多网友直到今天都还在追问:那4位被打的女孩后来到底怎么样了呢?有说打残了,有说打死了,也有说只受轻微伤……网传消息都是靠不住的,弄得不好一顶造谣生事的帽子戴在你头上,更是心有余悸。我认为,时间已过了这么久,就算打得住院也应该出院了,最好让4位女孩现身网络,这是平息网传与猜测的最终办法,也是提升官方公信力的唯一办法。
1、庸人败于惰,能人败于傲
世上两种人必定惨败,一种是懒惰之人,另一种是骄傲之人。前者什么事都想在“明日”再做,结果总是一事无成;后者瞧不起天下所有人,自认为自己最聪明,常常招来他人的不满和怨恨,于是往往受人诋毁、咒骂,最后被恶意的诽谤所吞没。
2、不必一味讨好别人
讨好每一个人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讨好每一个人,等于得罪每一个人。刻意去讨好别人,只会使别人产生厌恶。亲近别人要自然,“投机”心态要改变。有时间讨好,不如踏踏实实做事,讨好别人总是靠不住,自己努力才实实在在。
3、好心境是自己创造的
我们常常无法去改变别人的看法,能改变的恰恰只有我们自己。坏的生活不在于别人的罪恶,而在于我们的心情变得恶劣。让生活变好的金钥匙不在别人手里,放弃我们的怨恨和叹息,美好生活就垂手可得。我们主观上本想好好生活,可是客观上却没有好的生活,其原因是总想等待别人来改善生活。不要指望改变别人,自己做生活的主人。
4、用心做自己该做的事
人生是如此的短暂,哪有心思去浪费呢?有智慧的哲人曾经说过:“大街上有人骂我,我是连头也不回的,根本不想知道这个无聊之人!”我们既不要去伤害人家,也不要被别人的批评左右,还是按照自己的愿望,先踏踏实实学好本领再说。特别在少年时要全力以赴学本领,不要分心。
5、别总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
学会自己欣赏自己,等于拥有了获取快乐的金钥匙。欣赏自己不是孤芳自赏,欣赏自己不是唯我独尊,欣赏自己不是自我陶醉,欣赏自己更不是固步自封------ 自己给自己一些自信,自己给自己一点愉快,自己给自己一脸微笑,何愁没有人生的快乐呢?经常要自己给自己过节,学会寻找愉悦的心情。
6、不要追逐世俗的荣誉
终生寻找所谓别人认可的东西,会永远痛失自己的快乐和幸福。庸俗的评论会湮灭自己的个性,世俗的指点会让自己不知所措。为钱而钱会使自己六亲不认,为权而权会使自己胆大妄为,为名而名会使自己巧取强夺。真实的我在刻意的追逐之中,会变成一张张碎片随风飘扬,世俗的我已变得面目可憎。
7、极端不可取
有些人常常因为忧虑过度,而导致自己精神失常;有些人却因为麻木不仁,造成自己对任何事情都无动于衷。前者常为寻找理性而痛苦,因聪明过头而衰亡,愚蠢的根源在于什么都懊悔。后者不知悔恨为何物,整天稀里糊涂地生活,活着与死去没有什么区别。
8、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活法
自己的伤痛自己清楚, 自己的哀怨自己明白, 自己的快乐自己感受。也许自己眼中的地狱,却是别人眼中的天堂;也许自己眼中的天堂,却是别人眼中的地狱。生活就是这般的滑稽。不要总疑春色在人家,关键在于自己心态的调整。
9、喜欢自己才会拥抱生活
盲目自大自尊,是骄傲无知的人生,一味自暴自弃,是消极悲观的人生。了解自己比了解别人更困难,喜欢自己比喜欢别人更不容易。拥有健康的恰当的自尊心理,面对挫折会表现得格外坚强。不为外界的诱惑而丢失自我,不为一时的挫折否定自己。时时客观冷静地评价自己,每每乐观中肯地赞赏自己。若连自己都不爱,还能爱别人吗?喜欢自己吧!
10、福中有祸,祸中有福
莫被一时之得失冲昏头脑,一味陶醉于暂时的胜利。自己一定要居安思危,切莫居功自傲,洋洋得意。陶醉胜利,意味着驻足停顿,陶醉胜利,意味着失去警惕。人生路上要永不松懈,胜利仅仅是一个小小的路标。要想取得最后的胜利,只要努力,努力,再努力。莫为一时之得所迷惑,谁笑得最晚,谁笑得最开心。
11、重要的是活得充实
把每一天过好是最大的幸福,快乐源于每天的感觉良好。总忧虑明天的风险,总抹不去昨天的阴影,今天的生活怎能如意?总攀比那些不可攀比的,总幻想那些不能实现的,今天的心灵怎能安静?任何不切实际的东西,都是痛苦之源,生命的最大杀手是忧愁和焦虑。痛苦源于不充实,生活充实就不会胡思乱想。
12、愉悦的根基在自己身上
一般人总是将人生的愉悦,寄托在外界的事务上,依附于世俗的认同上。百般看重地位、财产,以及待遇、名誉等东西,自己一旦失去这些,便是沉重的打击,常会痛不欲生,其幸福和快乐的根基也随之毁灭。假如自己真是这样过生活,那么快乐离我们是相当遥远的。为什么要让别人来评价自己的快乐程度,把握好自己。
13、感觉幸福就是幸福
许多人都在刻意追求所谓的幸福;有的虽然得到了,其代价却巨大无比。许多哲人都说,幸福是种感觉,就如同“佛”就在你我心中。幸福的感觉随满足程度而递减,与人的心境、心态密切相关。先哲们说:得之愈艰、爱之愈深,拥有幸福,常思艰难。一个人总是感觉不到幸福,是自己的最大悲哀。幸福是种感觉,不知足,永不会幸福,知足者常乐!
14、别人的恩泽要牢记
目光短浅的人总是“忘恩负义”,危机时到处求助,事成之后再不露面。求人时信誓旦旦,得逞后胡作非为。这种人最被人鄙视。“忘恩负义”让朋友伤心,“忘恩负义”是急功近利的表现。“忘恩负义”只得益于一时,却会永远失信于人。切忌过河拆桥,过河拆桥会断了自己的后路。
15、凡事要留有余地
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的生命旅程中,遭遇到完全不同的“三种人”。第一种是能够理解、欣赏和器重自己的人;第二种是曲解、中伤甚至排斥自己的人;第三种人是与自己毫无关系、无关痛痒的人。第一种人对自己有知遇之恩,应当尊为师友,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第二种人对自己造成深深的伤害,需要智慧地远离,而不是烦恼和计较。对于第三种人要以礼相待、和平共处。了解不同的人,区别对待,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16、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人,于己于人均是件痛苦的事情。以自己的威严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只是口服而心不服,而且日久必生反抗之心。以自己的固执强加自己的意志,别人仅是默忍或是隐怒,但是日久也可能反目成仇。检讨自己的言行是否与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得到别人的认同。人与人是不可能一致的,不要以我为中心。
17、得意不忘形,失意不失态
身处顺境必须格外谨慎,否则容易乐极生悲。人生得意的时候容易忘形,一忘形就不知道自己姓什么,于是恶念和恶行就会趁隙而入。身处逆境必须格外忍耐,否则容易早早夭折。人生失意的时候容易失态,一失态就不知道自己的未来,于是消极和绝望就会趁隙而入。笑看人生潮起潮落,守住自己的心。
18、人生应当欢乐有度
适当的娱乐活动能调节情绪,无休无止的欢乐却易转益为害。物极则反,数穷则变。“大凡快意处,即是多病处。”“棋可遣闲,易动心火”一味狂欢尽兴是肤浅的人生,换来的往往是痛苦的悔恨。尽兴有度是达观的人生。乐极生悲不局限于娱乐方面,涉及到人生的方方面面。欢乐与悲哀是伴生的,欢乐有度会使欢乐常伴。
19、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20、多理性行事少意气用事
做事不能只凭自己的感情,做事更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意气用事必有麻烦。有时自己的知觉是错的,事情并不是想象的这般简单,表象总是容易迷惑人心。理性做事不至于反复折腾,理性做事不会出现大的差错,理性做事才不会使自己后悔莫及。切记:凡事都不能太冲动!不能只跟着感觉走,多思考才能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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