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新生的faculty talks整崩溃了。为什么我们这届的同届生安静如鸡,以至于每一个认识的PI都在讲完之后问“有什么问题吗”后环顾一圈鸦雀无声,然后期待地看向我[哆啦A梦害怕][苦涩][哆啦A梦害怕][苦涩]已经连着两天硬着头皮举手提问了。很难承受这样殷切的期盼!建议大家不要选自己工作的学校读博[苦涩][苦涩][苦涩]
广东广州,一男子得知母亲重病,便向主管申请事假。但主管直接拒绝,男子硬着头皮赶回老家。探望几天不久,母亲去世。料理完后事之后返岗,公司竟然以男子旷工超过7天认定其自动离职。男子不服,便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来源:北青网)
原来,在2020年的时候,男子陈某到君某公司应聘,岗位是收派员。经过面试,对方与陈某谈妥了工作时间和工资。但最后跟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却是另外一家公司,叫做数某公司。
陈某后来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是被数某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在君某公司工作。陈某当时那里顾得上这么多,只要有个工作糊口挣钱就行了。就这样,陈某一直在君某公司尽职工作。
去年3月22日,陈某得知母亲病重,想回去尽份孝心。于是,陈某当天赶紧忙完手上的活,找到君某公司的员工和自己的主管请假,他们愣是没有同意。在工作与亲情的煎熬后,陈某选择赶回老家。
但在家没待几天,母亲就过世了。去年4月7日,陈某赶回君某公司继续工作,但无人为其安排工作,原来公司以其旷工7天以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了。
陈某不服气,将君某公司、数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看到这里,你觉得法院会支持陈某吗?一边是情理,一边是用工自主管理权,法院到底会如何裁量呢?
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陈某与数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数某公司是陈某的用人单位。数某公司将陈某派遣至君某公司工作,君某公司是陈某的用工单位。基于前述法律关系,数某公司应该举证证明其将陈某开除系合法行为。
陈某被开除起源于自己请事假没有被批准而休假,而陈某请假的理由是母亲病重。虽然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享有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的行使应该符合合法和合理原则。
当母亲病重,身为子女回去探望,是正常的伦理之情、符合我国传统道德,也属于善良风俗。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该了解事项是否真实,一旦是真实情况,单位就应该予以批准,方能呈现出单位对员工的亲民力。
所以,君某公司不仅没有同意陈某的请假申请,反而以此认定陈某构成旷工,进而视为其自动离职。这种认知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君某公司将陈某退回数某公司,而数某公司否认自己将陈某开除,陈某是自动离职。但数某公司无法证实君某公司将陈某退回后,它对陈某进行过沟通或重新安排其工作。由于数某公司事实上没有给君某公司提供劳动条件,数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所以,法院判令数某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判令君某公司就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数某公司之后提起了上诉,但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事假虽然没有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进行明文规定,但它的存在依然十分必要,毕竟人类属于群居群体,除了工作还有生活。只要有生活,便会产生需要处理的事情,劳动者便需要去请假办理。
在仲裁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事假的生效有两种制度,一种是申请制,即劳动者按照单位的要求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就可以生效;一种是批准制,即劳动者除了需要按照申请制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外,需要得到单位的批准才能生效。
像本案中,陈某估计认为是申请就可以休假,而单位认为是批准之后才可以休假,纠纷就是这样而来。这时候就需要司法裁判的介入,就单位不予批准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看看其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符合,单位不予批准的决定就有效,劳动者就可能构成旷工。反之,劳动者就不构成旷工。
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劳动者,申请事假时,一定要确保自己的事由真实,不能利用虚假的事由申请事假,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面对不批准自己事假的单位,建议劳动者养成证据固定意识,便于后续主张权利!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原来,在2020年的时候,男子陈某到君某公司应聘,岗位是收派员。经过面试,对方与陈某谈妥了工作时间和工资。但最后跟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却是另外一家公司,叫做数某公司。
陈某后来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是被数某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在君某公司工作。陈某当时那里顾得上这么多,只要有个工作糊口挣钱就行了。就这样,陈某一直在君某公司尽职工作。
去年3月22日,陈某得知母亲病重,想回去尽份孝心。于是,陈某当天赶紧忙完手上的活,找到君某公司的员工和自己的主管请假,他们愣是没有同意。在工作与亲情的煎熬后,陈某选择赶回老家。
但在家没待几天,母亲就过世了。去年4月7日,陈某赶回君某公司继续工作,但无人为其安排工作,原来公司以其旷工7天以上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了。
陈某不服气,将君某公司、数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看到这里,你觉得法院会支持陈某吗?一边是情理,一边是用工自主管理权,法院到底会如何裁量呢?
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陈某与数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数某公司是陈某的用人单位。数某公司将陈某派遣至君某公司工作,君某公司是陈某的用工单位。基于前述法律关系,数某公司应该举证证明其将陈某开除系合法行为。
陈某被开除起源于自己请事假没有被批准而休假,而陈某请假的理由是母亲病重。虽然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享有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的行使应该符合合法和合理原则。
当母亲病重,身为子女回去探望,是正常的伦理之情、符合我国传统道德,也属于善良风俗。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该了解事项是否真实,一旦是真实情况,单位就应该予以批准,方能呈现出单位对员工的亲民力。
所以,君某公司不仅没有同意陈某的请假申请,反而以此认定陈某构成旷工,进而视为其自动离职。这种认知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君某公司将陈某退回数某公司,而数某公司否认自己将陈某开除,陈某是自动离职。但数某公司无法证实君某公司将陈某退回后,它对陈某进行过沟通或重新安排其工作。由于数某公司事实上没有给君某公司提供劳动条件,数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所以,法院判令数某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判令君某公司就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数某公司之后提起了上诉,但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事假虽然没有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进行明文规定,但它的存在依然十分必要,毕竟人类属于群居群体,除了工作还有生活。只要有生活,便会产生需要处理的事情,劳动者便需要去请假办理。
在仲裁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事假的生效有两种制度,一种是申请制,即劳动者按照单位的要求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就可以生效;一种是批准制,即劳动者除了需要按照申请制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外,需要得到单位的批准才能生效。
像本案中,陈某估计认为是申请就可以休假,而单位认为是批准之后才可以休假,纠纷就是这样而来。这时候就需要司法裁判的介入,就单位不予批准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看看其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符合,单位不予批准的决定就有效,劳动者就可能构成旷工。反之,劳动者就不构成旷工。
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劳动者,申请事假时,一定要确保自己的事由真实,不能利用虚假的事由申请事假,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面对不批准自己事假的单位,建议劳动者养成证据固定意识,便于后续主张权利!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事主清溪陈婆塞重修家祠, 总造价要60万,本村陈婆塞罗氐族人才17户人家,隔壁刘氏祠堂己重修辉煌,故陈婆寨罗氏兄弟只有硬着头皮也要修缮好我罗氐祠堂,以佑我罗氐族人,但人少力量单薄,因此特向我螺田兄弟求助
17户人小村庄也建一个家祠(造价60多万),有多大的能力就办多大的事。这个小村庄也存在攀比,就像现在的人 要买新房、买车,贷款或者借亲戚朋友也要完成这些事,不顾及自己是否有能力偿还。
17户人小村庄也建一个家祠(造价60多万),有多大的能力就办多大的事。这个小村庄也存在攀比,就像现在的人 要买新房、买车,贷款或者借亲戚朋友也要完成这些事,不顾及自己是否有能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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