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手链115
评➕,一个同款送你呀!买过的可免!
日常佩戴率很高的简约款手链~简简单单的一根,细细的没有多余的装饰。一开始种草的是semeno,一根就近千元,有点贵。之前在闲上看到二手的,都下狠心拍下了,结果卖家又反悔了…得亏没买,收到这个样品,90%相似度,便宜太多了!!
925纯银的立体小方块,手工费时打造串制。整体链条由200多个碎银子组成,不粗不细的颗粒恰到好处,很亮眼。4.6g的重量不用害怕累赘,平滑菱角也无需担心划伤。简单大气,超级耐看,而且风格很百搭,单独戴️,也可以叠戴别的手表/手链等等,在有质感的银色衬托下更好看啦,之前发到小上也n多人问地址~ https://t.cn/A6c0mb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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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叫铁锅。
我本来可以有更好听的名字,但是我手气差,选了一个最有个性的名字[doge],我不高兴。但铲屎官说这是我自己选择的,不能反悔,我只能委屈接受了!
我是在立秋那天被我家铲屎官绑架回来的,在这之前她每天晚上都来给我送猫粮和干净的水。后面她实在不放心我在外面流浪,就干脆把我带回家了。我以后有家了,不再是流浪猫啦!!
#橘猫# https://t.cn/RTv4K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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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百万买的房子,封阳台的自由都没有吗?”四川成都,一男子因房子靠近马路,噪音很大,于是借装修的机会,用玻璃封住阳台,万万没想到,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拆除阳台玻璃,恢复原状。
买房子的时候,高某挑选了很久,最后他定的是当地一高档小区的新房,总价200多万,面积有110平方米,还有个6.5米宽的大阳台,很漂亮,唯一的缺点是靠近马路,有点吵。
开始装修后,高某准备用玻璃把阳台封住,谁曾想到,物业上门阻止施工。物业工作人员告诉高某,你签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小区临时管理规约》里面约定了,不能封阳台。
高某不服,我花200多万买的房子,还不能自己做主了,有这个道理吗?自己的事,不需要他人来决定封不封,高某不顾物业阻拦,坚持要用玻璃封住阳台。
物业见劝阻无效后,便把高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高某拆除阳台玻璃,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审理后,法院支持了物业的诉讼请求,高某败诉了,但高某不服,在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于是法院又进行了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和一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高某一方胜诉。
但是,物业公司对二审结果存在异议,物业公司表示,后续将依法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将向四川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1、对于是否封阳台一事,网友们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房子是业主花钱买的,是否封阳台是业主的事情,不管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插手。
第二种意见,不封阳台是为了整个小区的美观,一些业主封阳台,一些业主不封,把整个小区弄得乱糟糟,会影响高档小区的外在形象和价值。
此种意见认为,买房子的时候,业主签字同意不封阳台,现在又要反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起诉封阳台的业主,是在维护大多数业主的权利。
2、高某买房子的时候,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之所以作出不同的判决,便是对这两份协议有不同的认识。
高某能够获得胜诉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虽然高某在补充协议和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上签了字,但大家都很清楚,这种协议是开发商要求高某签的,而且一个字都不能改。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是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肯定会在合同里面增加很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所以签订格式条款的相对方,一般处于不利地位!
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格式合同要生效,开发商必须要履行提示和解释义务,让购房人知道,我们这小区是不能封阳台的。注意,提醒义务的履行时间是签合同之前,而不是装修的时候再行补充。
第二,阳台是业主专有部分,而非公摊面积。
简而言之,阳台是业主花钱买的,业主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于不动产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补充协议和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有效,它们和不动产物权冲突的部分,应该怎么处理?
高某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对不动产的处分?这样的协议和规约,是否已经侵犯了高某的物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自己的事,不需要他人来决定封不封”,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至此,物业公司二审以败诉告终。
事情发生后,很多人开始怀恋农村的房子,自己在农村修房子,不用花几百万不说,怎么装修还能自己说了算,城里买的房子,都感觉都不是自己的。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买房子的时候,高某挑选了很久,最后他定的是当地一高档小区的新房,总价200多万,面积有110平方米,还有个6.5米宽的大阳台,很漂亮,唯一的缺点是靠近马路,有点吵。
开始装修后,高某准备用玻璃把阳台封住,谁曾想到,物业上门阻止施工。物业工作人员告诉高某,你签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小区临时管理规约》里面约定了,不能封阳台。
高某不服,我花200多万买的房子,还不能自己做主了,有这个道理吗?自己的事,不需要他人来决定封不封,高某不顾物业阻拦,坚持要用玻璃封住阳台。
物业见劝阻无效后,便把高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高某拆除阳台玻璃,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审理后,法院支持了物业的诉讼请求,高某败诉了,但高某不服,在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于是法院又进行了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和一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高某一方胜诉。
但是,物业公司对二审结果存在异议,物业公司表示,后续将依法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将向四川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1、对于是否封阳台一事,网友们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房子是业主花钱买的,是否封阳台是业主的事情,不管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插手。
第二种意见,不封阳台是为了整个小区的美观,一些业主封阳台,一些业主不封,把整个小区弄得乱糟糟,会影响高档小区的外在形象和价值。
此种意见认为,买房子的时候,业主签字同意不封阳台,现在又要反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起诉封阳台的业主,是在维护大多数业主的权利。
2、高某买房子的时候,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之所以作出不同的判决,便是对这两份协议有不同的认识。
高某能够获得胜诉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虽然高某在补充协议和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上签了字,但大家都很清楚,这种协议是开发商要求高某签的,而且一个字都不能改。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是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肯定会在合同里面增加很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所以签订格式条款的相对方,一般处于不利地位!
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格式合同要生效,开发商必须要履行提示和解释义务,让购房人知道,我们这小区是不能封阳台的。注意,提醒义务的履行时间是签合同之前,而不是装修的时候再行补充。
第二,阳台是业主专有部分,而非公摊面积。
简而言之,阳台是业主花钱买的,业主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于不动产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补充协议和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有效,它们和不动产物权冲突的部分,应该怎么处理?
高某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对不动产的处分?这样的协议和规约,是否已经侵犯了高某的物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自己的事,不需要他人来决定封不封”,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至此,物业公司二审以败诉告终。
事情发生后,很多人开始怀恋农村的房子,自己在农村修房子,不用花几百万不说,怎么装修还能自己说了算,城里买的房子,都感觉都不是自己的。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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