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淡吃的不是醋是可爱多##沉香如屑#看剧看剧看剧,别老yz长yz短的,剧好看啊,姐妹们,咱先别黑了,等啥时候yz偷税漏税了,违反法律了,你再来黑啊,那我就帮你一起黑!这么可爱的颜淡,咱们先乐呵乐呵不是吗?这么有演技的男主咱们先养养眼不是?你实在难受或者想骂咱们加个群,我给你缓解缓解焦虑,别这么激动,秋天到了容易伤肝,你还是看电视剧哇,让你想哭就哭想笑就笑!好吗姐妹?兄弟?#杨紫[超话]##沉香如屑# https://t.cn/A6SUnauI https://t.cn/A6SUmNA9
西部青海省,一个极度缺水的沙漠地区.每人每天规定为3斤,由驻军从遥远地方拉来.这天忠厚的老牛挣脱了缰绳,挡在运水车前,任凭你怎么吆喝都不闪开,主人来了,用皮鞭抽的它哀哀直叫,最后小战士说:我违反规定,给它一点吧.当看到用生命换来的水却没喝,仰天长哞,跑来一头小牛,它慈爱的看着小牛把水喝光。
“限速120km/h,我的车速是118km/h,凭什么罚我200元?”广西,男子老卢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被测速仪拍照超速,随后,老卢被罚款200元,记3分,老卢不服,状告交警大队。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59岁的老卢拥有30年驾龄,车技娴熟,一直都遵守交通安全。某日,其驾驶小型机动车,在包茂高速上行驶时,被测速仪拍到其超速驾驶。
于是,交警大队以老卢驾驶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超过20%为由,对老卢罚款200元,记3分。
老卢对此处罚决定很是不服。老卢认为,按照多年的工作经验,他不可能超速,而且,这个路段他熟悉,限速的事他也很清楚,所以,交警大队这是冤枉他了!
随后,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老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
老卢诉称,首先,他熟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
同时,该法同时细化了最低车速的规定,针对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00km/h;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10km/h,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90km/h。
老卢说,他当时车速实测值为118km/h,该时速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交警大队所定义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行为。
其次,交警大队按此条规定对老卢进行处罚后,老卢亲自到实地,及委托了单位多名同事、朋友,针对运江高速公路入口路段进行了仔细的勘察,没有发现任何限速标志。
既然没有限速标志,老卢驾驶的案涉汽车经过此路段时,时速在118km/h,不超过最高时速120km/h,就不存在超速问题。
综上所述,老卢认为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于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其做出的处罚决定书;2.将处罚的200元返还给老卢,同时向老卢公开赔礼道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初看之下,老卢说的也并非没有道理,那么,交警大队又是如何分析此次违章行为的呢?
交警大队认为:
第一,老卢走的这段路的限速值是100km/h,实测值118km/h确实超速了,超速比率18%。
第二,老卢只针对运江高速公路入口至寺村路的路段进行了勘察,该路段确实没有任何限制标志,但老卢的违法地点为包茂高速145公里100米处,该路段为象州县与金秀县交界处,并非老卢所述的运江高速公路入口处。
第三,老卢交罚款时,工作人员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给老卢看,照片资料清晰,准确地反映了车子的违法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车辆实速值、限速值和超速比率,并记录了在该路段进行测速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备编号和防伪码。
此外,工作人员当场告知老卢,如对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交警大队提出,并依法处理,老卢勾选的是,“无异议”这一栏目,即表示其认可超速行为。
第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10%,但未超过50%的,处200元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因此,交警支队对老卢超过规定时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辩述,以及其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认为,道路上确实张贴限速标志了,只是老卢没有看见,所以,老卢确实超速了。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老卢负担。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59岁的老卢拥有30年驾龄,车技娴熟,一直都遵守交通安全。某日,其驾驶小型机动车,在包茂高速上行驶时,被测速仪拍到其超速驾驶。
于是,交警大队以老卢驾驶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超过20%为由,对老卢罚款200元,记3分。
老卢对此处罚决定很是不服。老卢认为,按照多年的工作经验,他不可能超速,而且,这个路段他熟悉,限速的事他也很清楚,所以,交警大队这是冤枉他了!
随后,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老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
老卢诉称,首先,他熟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
同时,该法同时细化了最低车速的规定,针对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00km/h;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10km/h,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90km/h。
老卢说,他当时车速实测值为118km/h,该时速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交警大队所定义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行为。
其次,交警大队按此条规定对老卢进行处罚后,老卢亲自到实地,及委托了单位多名同事、朋友,针对运江高速公路入口路段进行了仔细的勘察,没有发现任何限速标志。
既然没有限速标志,老卢驾驶的案涉汽车经过此路段时,时速在118km/h,不超过最高时速120km/h,就不存在超速问题。
综上所述,老卢认为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于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其做出的处罚决定书;2.将处罚的200元返还给老卢,同时向老卢公开赔礼道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初看之下,老卢说的也并非没有道理,那么,交警大队又是如何分析此次违章行为的呢?
交警大队认为:
第一,老卢走的这段路的限速值是100km/h,实测值118km/h确实超速了,超速比率18%。
第二,老卢只针对运江高速公路入口至寺村路的路段进行了勘察,该路段确实没有任何限制标志,但老卢的违法地点为包茂高速145公里100米处,该路段为象州县与金秀县交界处,并非老卢所述的运江高速公路入口处。
第三,老卢交罚款时,工作人员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给老卢看,照片资料清晰,准确地反映了车子的违法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车辆实速值、限速值和超速比率,并记录了在该路段进行测速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备编号和防伪码。
此外,工作人员当场告知老卢,如对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交警大队提出,并依法处理,老卢勾选的是,“无异议”这一栏目,即表示其认可超速行为。
第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10%,但未超过50%的,处200元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因此,交警支队对老卢超过规定时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辩述,以及其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认为,道路上确实张贴限速标志了,只是老卢没有看见,所以,老卢确实超速了。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老卢负担。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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