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食品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例受到关注。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
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在动物园人身受损害获赔偿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被投诉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
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在动物园人身受损害获赔偿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被投诉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
【汉中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活动轨迹公布】3月8日凌晨,汉中市新增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为3月6日外省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文某某,男,49岁,汉中市略阳县人。根据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现将该人员活动轨迹公布如下(未公布的时间段尚未发现有公共场所活动轨迹):
3月1日:18:00在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粤珍轩饭店二楼大厅12号桌用餐;19:20步行前往钟楼地铁站活动;21:00返回新城广场亚朵酒店后再无外出。
3月2日:8:30在新城广场亚朵酒店大厅用早餐;9:00到省乡村振兴局办事,约10:00返回酒店办理退房;11:39在新城区五路口地铁站附近吃饭后乘地铁到西安北站;13:20—14:49乘G1831次高铁(8车厢6B座位)到汉中;15:00—17:00到汉中市乡村振兴局办事;19:00在略阳县东关社区门口艾灸养生馆店短暂停留。
3月3日:8:00到略阳县政府办事,后步行到略阳县乡村振兴局上班;12:00在单位食堂吃饭;14:00—18:00在略阳县乡村振兴局上班。
3月4日:8:00到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两河口村、牌坊坝村、高家峡安置点检查工作;11:30在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会议室开会;15:00-18:00在略阳县乡村振兴局上班;18:30在单位食堂吃饭;19:00在略阳县乡村振兴局参加视频会。
3月5日:8:30步行到略阳县荣程中学参加单位活动,全程佩带口罩;约9:00-12:00在略阳县乡村振兴局上班;12:24到略阳县菜籽坝阁老岭(齐慧芳)面皮店吃饭;13:00到略阳县电商中心办事,后驾车到略阳县何家岩魏涛烟酒店休息、吃饭约1个小时;16:00驾车到十天高速武乡出口做核酸检测;17:00到汉中市乡村振兴局办事,事后返回汉台区丰辉家园岳父家中吃饭,后自驾返回略阳家中。
3月6日:8:00到略阳县菜籽坝阁老岭(齐慧芳)面皮店吃饭;10:00到略阳县电厂路日间照料中心办事;10:30到略阳县中学路福彩大厅停留半小时;11:30-12:00左右到略阳县“香鹅庄”吃饭;12:00左右步行到略阳县鑫鑫市场门口“陈良虎药店”买药后回家。
3月1日:18:00在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粤珍轩饭店二楼大厅12号桌用餐;19:20步行前往钟楼地铁站活动;21:00返回新城广场亚朵酒店后再无外出。
3月2日:8:30在新城广场亚朵酒店大厅用早餐;9:00到省乡村振兴局办事,约10:00返回酒店办理退房;11:39在新城区五路口地铁站附近吃饭后乘地铁到西安北站;13:20—14:49乘G1831次高铁(8车厢6B座位)到汉中;15:00—17:00到汉中市乡村振兴局办事;19:00在略阳县东关社区门口艾灸养生馆店短暂停留。
3月3日:8:00到略阳县政府办事,后步行到略阳县乡村振兴局上班;12:00在单位食堂吃饭;14:00—18:00在略阳县乡村振兴局上班。
3月4日:8:00到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两河口村、牌坊坝村、高家峡安置点检查工作;11:30在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会议室开会;15:00-18:00在略阳县乡村振兴局上班;18:30在单位食堂吃饭;19:00在略阳县乡村振兴局参加视频会。
3月5日:8:30步行到略阳县荣程中学参加单位活动,全程佩带口罩;约9:00-12:00在略阳县乡村振兴局上班;12:24到略阳县菜籽坝阁老岭(齐慧芳)面皮店吃饭;13:00到略阳县电商中心办事,后驾车到略阳县何家岩魏涛烟酒店休息、吃饭约1个小时;16:00驾车到十天高速武乡出口做核酸检测;17:00到汉中市乡村振兴局办事,事后返回汉台区丰辉家园岳父家中吃饭,后自驾返回略阳家中。
3月6日:8:00到略阳县菜籽坝阁老岭(齐慧芳)面皮店吃饭;10:00到略阳县电厂路日间照料中心办事;10:30到略阳县中学路福彩大厅停留半小时;11:30-12:00左右到略阳县“香鹅庄”吃饭;12:00左右步行到略阳县鑫鑫市场门口“陈良虎药店”买药后回家。
#104博闻天下# 【#男童被关贩卖机储物箱家长索赔100万#】近日,一名6岁男童被困在昆明一小区内的自动贩卖机储物箱中,孩子母亲认为公共区域不应该摆放自动贩卖机,有安全隐患,向物管及商家索赔100万元。
曹女士家住在昆明呈贡区滇池明珠广场小区,14日下午6点多,她带着6岁的儿子在小区里玩。随后,孩子跟着另一个小朋友跑没影了,等曹女士找到儿子时,他已经被困在了一台自动贩卖机的储物箱中。
监控显示,当天下午6点半左右,曹女士的儿子和另一个年龄相仿的男孩进了14栋单元楼以后,两人先围着乒乓球桌玩了一会儿,然后他们注意到了自动贩卖机。
曹女士的儿子按了面板上的钥匙孔,还抬起右脚朝着下方储物箱的门踢了两脚。另一个孩子则在按操作面板上不停地按着。
贩卖机下方中间的储物箱门打开了,操作面板的男孩俯身爬了一下就退了出来。紧接着,曹女士的儿子爬了进去,他的同伴则把门关了起来。
随后,发现储物箱的门打不开了,两个孩子都慌了。大概1分钟后,曹女士来到了14栋,发现孩子被困在了储物箱中。
曹女士说,孩子被困后被吓得大哭,自己也手足无措。路过的住户想扫码打开柜子门,也失败了。最后,小区物管拿来了撬棍,撬开了柜门,孩子才脱困。
孩子在储物箱中被困了9分钟。曹女士认为,物管和贩卖机商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觉得公共区域不应该摆这些设备。物业是第一责任人,商家是第二责任人,安全隐患他们都没有考虑。这个门小孩随时会钻进去,他们都没有考虑到这些。”
曹女士表示,孩子经历了这件事后,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这两天睡觉总是惊醒,她带着孩子去进行了检查,医生鉴定为脑电图异常。由此,她要物管和商家赔偿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我太生气了,他们要赔100万元。我不知道孩子会出现什么情况,对孩子伤害太大了,我家孩子才6岁。”
针对曹女士的质疑,小区物管则表示,事发后,曹女士报了警,此事由相关部门调查,划分责任。等调查结果出来之后,肯定不会推脱责任。
针对事件中责任划分的问题,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杨小敏律师表示,首先,这个设备不是一个游玩的设施,不具备供孩子游玩的功能。自动售卖机本身没有设计缺陷,对于厂家来讲,他们的责任是最小的。其次,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只要是在孩子受困之后及时救助,管理也没有其他疏忽的话,责任也是有限的。最后,小朋友并不是因为意外被困,他是被另外一个小朋友关在里面的。所以,对于两个未成年人来讲,一个人的行为导致另外一个人受到一定的伤害,那么实施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春城晚报)
曹女士家住在昆明呈贡区滇池明珠广场小区,14日下午6点多,她带着6岁的儿子在小区里玩。随后,孩子跟着另一个小朋友跑没影了,等曹女士找到儿子时,他已经被困在了一台自动贩卖机的储物箱中。
监控显示,当天下午6点半左右,曹女士的儿子和另一个年龄相仿的男孩进了14栋单元楼以后,两人先围着乒乓球桌玩了一会儿,然后他们注意到了自动贩卖机。
曹女士的儿子按了面板上的钥匙孔,还抬起右脚朝着下方储物箱的门踢了两脚。另一个孩子则在按操作面板上不停地按着。
贩卖机下方中间的储物箱门打开了,操作面板的男孩俯身爬了一下就退了出来。紧接着,曹女士的儿子爬了进去,他的同伴则把门关了起来。
随后,发现储物箱的门打不开了,两个孩子都慌了。大概1分钟后,曹女士来到了14栋,发现孩子被困在了储物箱中。
曹女士说,孩子被困后被吓得大哭,自己也手足无措。路过的住户想扫码打开柜子门,也失败了。最后,小区物管拿来了撬棍,撬开了柜门,孩子才脱困。
孩子在储物箱中被困了9分钟。曹女士认为,物管和贩卖机商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觉得公共区域不应该摆这些设备。物业是第一责任人,商家是第二责任人,安全隐患他们都没有考虑。这个门小孩随时会钻进去,他们都没有考虑到这些。”
曹女士表示,孩子经历了这件事后,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这两天睡觉总是惊醒,她带着孩子去进行了检查,医生鉴定为脑电图异常。由此,她要物管和商家赔偿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我太生气了,他们要赔100万元。我不知道孩子会出现什么情况,对孩子伤害太大了,我家孩子才6岁。”
针对曹女士的质疑,小区物管则表示,事发后,曹女士报了警,此事由相关部门调查,划分责任。等调查结果出来之后,肯定不会推脱责任。
针对事件中责任划分的问题,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杨小敏律师表示,首先,这个设备不是一个游玩的设施,不具备供孩子游玩的功能。自动售卖机本身没有设计缺陷,对于厂家来讲,他们的责任是最小的。其次,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只要是在孩子受困之后及时救助,管理也没有其他疏忽的话,责任也是有限的。最后,小朋友并不是因为意外被困,他是被另外一个小朋友关在里面的。所以,对于两个未成年人来讲,一个人的行为导致另外一个人受到一定的伤害,那么实施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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