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以违规考勤为由辞退职工 4种情形属违法
上下班打卡是用人单位广泛使用的一种考勤方式,很多用人单位还将其作为一项工作制度列入严重违纪管理的范畴。然而,现实中总有一些劳动者基于各种原因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卡”或代他人“打卡”,进而导致考勤记录无法真实反映劳动者的出勤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管理制度。对于这种违规考勤,如果实施者的目的是掩盖迟到、早退、缺勤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通过落实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约束是必要的、有效的,且不为法律所禁止,但若遇到以下4种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仍任性解聘劳动者则属于违法。
【情形1】 为了工作互换打卡,虽属违纪但不严重
郭兵和李伟军均系公司生产线班长,因工作需要二人时常换班。为了方便工作,他们从2020年开始便互换考勤感应卡打卡上班。其中,最典型的一次是2020年9月14日。
当天是郭兵的休息日,因其下属辞职,他只好放弃休息。为不违反每周连续6天上班必须休息1天的规定,他与次日休息的李伟军在14日和15日互换了考勤感应卡。为此,他还特意向主管领导说明了换班的事情。事后,公司竟以他们二人互换打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决定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他们二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诉至法院,也未获得支持。
【评析】
认定劳动者“代打卡”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时,并非单纯的审查其是否存在“代打卡”行为,重点应考量的因素是:劳动者是否实际出勤、主观上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本案中,郭兵和李伟军虽有“代打卡”行为,但他们属因为工作需要而换班,并非为了掩盖迟到或旷工等违纪行为而欺骗公司或骗取不正当利益,况且其行为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在他们没有谋取私利的主观故意和过错的情况下,其行为虽然不妥且表面上违反公司制度,但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不得适用解除劳动关系等畸重的惩戒措施。
【情形2】依照规定补记考勤,代为打卡并非违纪
郜树森所在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从业人员,上下班一律亲自打卡。从业人员若上下班托人或代人刷卡超过3次,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3月25日,公司决定解聘郜树森,理由是他作为部门经理却长期指使其他员工为自己代打卡、补考勤,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次日,郜树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经查,补考勤系公司考勤系统中的一部分,由专人操作、专人审查,是一项健全的考勤制度。本案中,公司也认可补考勤这种考勤模式。郜树森作为公司外联人员、采购负责人,工作时间不固定且长期在外,确有补考勤的需要。此外,郜树森补考勤现象持续一年多时间,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的工资并未对其补考勤情况作相应扣除,更未与其沟通此事。据此,仲裁裁决公司应向郜树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评析】
用人单位依法经民主程序通过的制度规章,对劳动者具有结束力。如果郜树森实际存在3次以委托他人代为打卡情形,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真实情况是:公司补考勤管理系统进行补考勤是由专人操作、专人审核通过的。且公司设立补考勤制度表明对特殊岗位人员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补考勤,更何况这种补考勤并非系郜树森委托他人违法操作,更不能等同代为打卡。结合公司每月工资正常向郜树森发放,从未对郜树森补考勤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等,均可证明郜树森并不存在委托他人代打卡行为,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情形3】上班遭遇特殊情况,没有打卡不是违规
按照公司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若宋薇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7次,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22年3月3日,公司以宋薇多次未按规定打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宋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公司提交考勤打卡记录证明宋薇一年内存在上班迟到7次、下班5次未打卡等违纪情况。但该记录的员工签字处为空白,没有宋薇的相关确认信息。宋薇则提交同岗位其他2名员工的打卡记录,他们在同样的时间也存在未打卡的情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原因是公司负责人在职工会议上口头表示疫情期间下班不再要求必须打卡。
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衡量双方提交的证据,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未经宋薇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其主张,故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宋薇支付赔偿金。
【评析】
本案中,公司认定宋薇5次下班未打卡,其唯一证据是考勤打卡记录。由于打卡记录系公司自行制作,且该打卡记录未经宋薇的签字确认,在宋薇对该打卡记录不认可的情况下就不具备相应的证据效力。与此同时,公司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宋薇未打卡属违纪的证据,而宋薇提交了公司负责人在职工大会上明确提出“疫情期间下班不一律要求必须打卡”录音,还有同岗位员工未打卡的证据。二者相较,宋薇提交的证据效力明显大于公司提交的证据。据此,仲裁机构不采信公司的主张及其理由,裁决支持宋薇的主张。
【情形4】虽然违规打卡属实,辞退程序不能违法
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规定:2个警告合并1次记过,年度内受过3次记过或2次记过性停岗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律无偿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3月26日,公司以贾玉梁在半年内存在5次委托他人代打卡考勤行为,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
本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后,经查实,贾玉梁虽存在5次委托他人代为打卡情形,但其中3次确实出勤了,只不过迟到一段时间。而《奖惩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若委托人已出勤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达3天(含)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达6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可给予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可是,公司未按此规定在给予贾玉梁警告处分后再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属明显不当且不符合该管理制度制定的处理原则。
此外,依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年度内受过三次记过或两次记过性停岗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律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经折算,贾玉梁所犯错误并不符合该规定的适用条件,公司的行为属于小错重罚。据此,裁决公司应向贾玉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评析】
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2个警告合并1次记过,年度内受过3次记过或2次记过性停岗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律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作为该项制度的制定者,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自己制定的规范行事。然而,在贾玉梁的行为并不满足无偿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下,公司错误地适用相应规章制度给予其处分既违规又违法,应当向贾玉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劳动午报消息 杨学友 检察官)
上下班打卡是用人单位广泛使用的一种考勤方式,很多用人单位还将其作为一项工作制度列入严重违纪管理的范畴。然而,现实中总有一些劳动者基于各种原因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卡”或代他人“打卡”,进而导致考勤记录无法真实反映劳动者的出勤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管理制度。对于这种违规考勤,如果实施者的目的是掩盖迟到、早退、缺勤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通过落实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约束是必要的、有效的,且不为法律所禁止,但若遇到以下4种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仍任性解聘劳动者则属于违法。
【情形1】 为了工作互换打卡,虽属违纪但不严重
郭兵和李伟军均系公司生产线班长,因工作需要二人时常换班。为了方便工作,他们从2020年开始便互换考勤感应卡打卡上班。其中,最典型的一次是2020年9月14日。
当天是郭兵的休息日,因其下属辞职,他只好放弃休息。为不违反每周连续6天上班必须休息1天的规定,他与次日休息的李伟军在14日和15日互换了考勤感应卡。为此,他还特意向主管领导说明了换班的事情。事后,公司竟以他们二人互换打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决定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他们二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诉至法院,也未获得支持。
【评析】
认定劳动者“代打卡”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时,并非单纯的审查其是否存在“代打卡”行为,重点应考量的因素是:劳动者是否实际出勤、主观上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本案中,郭兵和李伟军虽有“代打卡”行为,但他们属因为工作需要而换班,并非为了掩盖迟到或旷工等违纪行为而欺骗公司或骗取不正当利益,况且其行为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在他们没有谋取私利的主观故意和过错的情况下,其行为虽然不妥且表面上违反公司制度,但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不得适用解除劳动关系等畸重的惩戒措施。
【情形2】依照规定补记考勤,代为打卡并非违纪
郜树森所在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从业人员,上下班一律亲自打卡。从业人员若上下班托人或代人刷卡超过3次,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3月25日,公司决定解聘郜树森,理由是他作为部门经理却长期指使其他员工为自己代打卡、补考勤,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次日,郜树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经查,补考勤系公司考勤系统中的一部分,由专人操作、专人审查,是一项健全的考勤制度。本案中,公司也认可补考勤这种考勤模式。郜树森作为公司外联人员、采购负责人,工作时间不固定且长期在外,确有补考勤的需要。此外,郜树森补考勤现象持续一年多时间,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的工资并未对其补考勤情况作相应扣除,更未与其沟通此事。据此,仲裁裁决公司应向郜树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评析】
用人单位依法经民主程序通过的制度规章,对劳动者具有结束力。如果郜树森实际存在3次以委托他人代为打卡情形,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真实情况是:公司补考勤管理系统进行补考勤是由专人操作、专人审核通过的。且公司设立补考勤制度表明对特殊岗位人员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补考勤,更何况这种补考勤并非系郜树森委托他人违法操作,更不能等同代为打卡。结合公司每月工资正常向郜树森发放,从未对郜树森补考勤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等,均可证明郜树森并不存在委托他人代打卡行为,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情形3】上班遭遇特殊情况,没有打卡不是违规
按照公司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若宋薇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7次,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22年3月3日,公司以宋薇多次未按规定打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宋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公司提交考勤打卡记录证明宋薇一年内存在上班迟到7次、下班5次未打卡等违纪情况。但该记录的员工签字处为空白,没有宋薇的相关确认信息。宋薇则提交同岗位其他2名员工的打卡记录,他们在同样的时间也存在未打卡的情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原因是公司负责人在职工会议上口头表示疫情期间下班不再要求必须打卡。
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衡量双方提交的证据,仲裁机构认为,公司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未经宋薇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其主张,故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宋薇支付赔偿金。
【评析】
本案中,公司认定宋薇5次下班未打卡,其唯一证据是考勤打卡记录。由于打卡记录系公司自行制作,且该打卡记录未经宋薇的签字确认,在宋薇对该打卡记录不认可的情况下就不具备相应的证据效力。与此同时,公司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宋薇未打卡属违纪的证据,而宋薇提交了公司负责人在职工大会上明确提出“疫情期间下班不一律要求必须打卡”录音,还有同岗位员工未打卡的证据。二者相较,宋薇提交的证据效力明显大于公司提交的证据。据此,仲裁机构不采信公司的主张及其理由,裁决支持宋薇的主张。
【情形4】虽然违规打卡属实,辞退程序不能违法
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规定:2个警告合并1次记过,年度内受过3次记过或2次记过性停岗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律无偿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3月26日,公司以贾玉梁在半年内存在5次委托他人代打卡考勤行为,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
本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后,经查实,贾玉梁虽存在5次委托他人代为打卡情形,但其中3次确实出勤了,只不过迟到一段时间。而《奖惩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若委托人已出勤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达3天(含)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达6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可给予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可是,公司未按此规定在给予贾玉梁警告处分后再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属明显不当且不符合该管理制度制定的处理原则。
此外,依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年度内受过三次记过或两次记过性停岗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律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经折算,贾玉梁所犯错误并不符合该规定的适用条件,公司的行为属于小错重罚。据此,裁决公司应向贾玉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评析】
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2个警告合并1次记过,年度内受过3次记过或2次记过性停岗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律无偿解除劳动合同。作为该项制度的制定者,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自己制定的规范行事。然而,在贾玉梁的行为并不满足无偿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下,公司错误地适用相应规章制度给予其处分既违规又违法,应当向贾玉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劳动午报消息 杨学友 检察官)
记录一个没有素质的人身攻击者 避免自己忘记关注投诉进程 讲了道理给它之后无法反驳便删了评拉了黑 甚合我意
我一向心平气和 想必它应该气得不行 想不明白人何必跟自己较劲
个人微博原本就是言论自由之地 内容发给自己做日常记录 不求己身之外的谁赞同理解 偶有相同感受的人当然荣幸
主观发言 自有自己的理由 懂的人自会懂 对不懂的人 亦无需浪费口舌做何解释
我只会在我的微博里保留我自己喜闻乐见的内容 如果看不惯我的主观感想 屏蔽拉黑即可
如果人身攻击我就要删评拉黑加投诉了
我这么多年的法律不白学
个人微博 法律之内 我的开心最重要
我一向心平气和 想必它应该气得不行 想不明白人何必跟自己较劲
个人微博原本就是言论自由之地 内容发给自己做日常记录 不求己身之外的谁赞同理解 偶有相同感受的人当然荣幸
主观发言 自有自己的理由 懂的人自会懂 对不懂的人 亦无需浪费口舌做何解释
我只会在我的微博里保留我自己喜闻乐见的内容 如果看不惯我的主观感想 屏蔽拉黑即可
如果人身攻击我就要删评拉黑加投诉了
我这么多年的法律不白学
个人微博 法律之内 我的开心最重要
开始痴心妄想地希望此时有一个夏光能帮我记录下有关于8.14粉来的所有主观感受
以下纯属主观感受了
粉来的倒叙式讲故事的方式很有意思,这场尤其这么觉得,是因为注意到了在《遗稿集》的末尾,微岚看着自己的右手同时貌似将右手藏在背后,预示着一切的故事都会与右手有关,从写作的手(亦或是夏光)展开。
夏光这场一样的从《无人知晓》表现出女性的形象,夏光专心搞事业的样子真迷人。这场的夏光感觉更加自由,更加自如,更加魅惑,更加潇洒了,自由的诞生,自如的控制,魅惑的引导,潇洒的用行动袒露自己的心思。用微岚的话来说大概意思就是:她比我勇敢 可以如此自信坦诚的写下自己的想法。
海鸣充满着一种病弱感,一样的也像一个温和的领导,俯下身来讲话实在是太温柔了,这可能也是这个角色的未来发展为何会是这样的原因之一吧,现实中应该没有什么上级会这么做[允悲],海鸣充满着上级对下级的关心,同时也有一种文人书生的“校长”的感觉,潜心创作,醉心文学,念着夏光,无心微岚哈哈哈(不是)。
再来吹一遍“一切都闪着金色的光~耀眼闪亮”的场景,太美好了,太充满希望了
唱完这里 ,微岚从二楼下来,本来急促的脚步声都变得轻柔缓慢了,像是生怕吵到楼下睡着的海鸣
粉来的每一句歌词感觉都可以通过用外化的动作去形象的展现出来,甚让我觉得歌词的外化使得这一场情感浓度更深,所以不同的角色也有了更多雀跃的神情和悲伤的多种表现。记得一个在唱到“求你看看我”时,微岚将信纸放至眼前并撕开两半,仿佛是真正的让海鸣从虚拟的信纸中脱离出来,让他从现实里好好看看真实的夏光。
在揭露最后真相的时候,仔细观察了海鸣的神情,第一次感受到了海鸣发现自己沉浸的美好梦境被戳破以后的凶狠,可以想象出微岚可能会觉得海鸣狠他,直至看到海鸣的信时,才感受到的感动与悲伤。
夏光给人的感觉越来越强大了,表达的情感也越来越浓,以至于到最后,微岚会不再敢面对夏光,在夏光说出,你要抛弃我了吗时低下了头,开始痛苦的挣扎。
夏光的每一场solo都感觉到十分地流畅自然,夏光好美郭郭好美呜呜,走路的姿态也从一开始潇洒至最后,前半部分是温柔地前进与部署,后半部分舞蹈的过程中充满着无畏与不羁,从一开始温柔地安慰微岚“别忧虑,你并不会孤单。”到后续将信纸掀翻的愤怒、对海鸣持续创作的渴望,以及最后消失的绝望,前后形成鲜明的反差。
以下纯属主观感受了
粉来的倒叙式讲故事的方式很有意思,这场尤其这么觉得,是因为注意到了在《遗稿集》的末尾,微岚看着自己的右手同时貌似将右手藏在背后,预示着一切的故事都会与右手有关,从写作的手(亦或是夏光)展开。
夏光这场一样的从《无人知晓》表现出女性的形象,夏光专心搞事业的样子真迷人。这场的夏光感觉更加自由,更加自如,更加魅惑,更加潇洒了,自由的诞生,自如的控制,魅惑的引导,潇洒的用行动袒露自己的心思。用微岚的话来说大概意思就是:她比我勇敢 可以如此自信坦诚的写下自己的想法。
海鸣充满着一种病弱感,一样的也像一个温和的领导,俯下身来讲话实在是太温柔了,这可能也是这个角色的未来发展为何会是这样的原因之一吧,现实中应该没有什么上级会这么做[允悲],海鸣充满着上级对下级的关心,同时也有一种文人书生的“校长”的感觉,潜心创作,醉心文学,念着夏光,无心微岚哈哈哈(不是)。
再来吹一遍“一切都闪着金色的光~耀眼闪亮”的场景,太美好了,太充满希望了
唱完这里 ,微岚从二楼下来,本来急促的脚步声都变得轻柔缓慢了,像是生怕吵到楼下睡着的海鸣
粉来的每一句歌词感觉都可以通过用外化的动作去形象的展现出来,甚让我觉得歌词的外化使得这一场情感浓度更深,所以不同的角色也有了更多雀跃的神情和悲伤的多种表现。记得一个在唱到“求你看看我”时,微岚将信纸放至眼前并撕开两半,仿佛是真正的让海鸣从虚拟的信纸中脱离出来,让他从现实里好好看看真实的夏光。
在揭露最后真相的时候,仔细观察了海鸣的神情,第一次感受到了海鸣发现自己沉浸的美好梦境被戳破以后的凶狠,可以想象出微岚可能会觉得海鸣狠他,直至看到海鸣的信时,才感受到的感动与悲伤。
夏光给人的感觉越来越强大了,表达的情感也越来越浓,以至于到最后,微岚会不再敢面对夏光,在夏光说出,你要抛弃我了吗时低下了头,开始痛苦的挣扎。
夏光的每一场solo都感觉到十分地流畅自然,夏光好美郭郭好美呜呜,走路的姿态也从一开始潇洒至最后,前半部分是温柔地前进与部署,后半部分舞蹈的过程中充满着无畏与不羁,从一开始温柔地安慰微岚“别忧虑,你并不会孤单。”到后续将信纸掀翻的愤怒、对海鸣持续创作的渴望,以及最后消失的绝望,前后形成鲜明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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