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相关《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旅行美食#特色面食安利来自都江堰的名小吃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深夜好呀!深夜分享美食的时刻又到啦!欢迎大家前来围观哈!今日给大家推荐一家物美价廉的小吃店。(之前发过一次,今日再来一波美食汇总)商家没做推广没做运营,一直勤勤恳恳营业。
这家店位于都江堰文庙对面,已经开业四年时间了。开店的是两口子,一直专研做美食。到他家用餐的朋友都说他家的食物味道很好,小吃做的很正宗,面食做的很地道。
基本上每一样食物都很美味,算是一家味道非常正宗的面馆啦!当然了你也可以说这家店是都江堰非常正宗的小吃店。毕竟他家除了出售面食,还出售一些小吃,只不过小吃的种类稍微有点少。
杂酱面和担担面的口味差不多,不过杂酱面吃起来更香。强烈推荐他家的酸辣粉,口味不酸不辣不咸,在所有做酸辣粉的店铺中,他家的口味算是非常正宗的了,甩过其他店铺几条街。
另外他家的酸梅汤和小咸菜也是一绝。小咸菜可以免费续,想吃多少就吃多少。酸梅汤三元一杯,一口气喝两三杯也不是问题。去都江堰游玩的朋友,不妨尝尝他家的面食,好吃不贵,瞬间满足你的胃。 https://t.cn/A6ScCuQ5 https://t.cn/AigLEW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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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店位于都江堰文庙对面,已经开业四年时间了。开店的是两口子,一直专研做美食。到他家用餐的朋友都说他家的食物味道很好,小吃做的很正宗,面食做的很地道。
基本上每一样食物都很美味,算是一家味道非常正宗的面馆啦!当然了你也可以说这家店是都江堰非常正宗的小吃店。毕竟他家除了出售面食,还出售一些小吃,只不过小吃的种类稍微有点少。
杂酱面和担担面的口味差不多,不过杂酱面吃起来更香。强烈推荐他家的酸辣粉,口味不酸不辣不咸,在所有做酸辣粉的店铺中,他家的口味算是非常正宗的了,甩过其他店铺几条街。
另外他家的酸梅汤和小咸菜也是一绝。小咸菜可以免费续,想吃多少就吃多少。酸梅汤三元一杯,一口气喝两三杯也不是问题。去都江堰游玩的朋友,不妨尝尝他家的面食,好吃不贵,瞬间满足你的胃。 https://t.cn/A6ScCuQ5 https://t.cn/AigLEWia
8月17日(周三)晚间A股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资讯公告汇总如下:
【上市公司事项公告】
1、中南文化:拟出资5100万元设立合资公司,负责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和运营。
2、越博动力:三峡科技领导一行到访越博动力洽谈合作。
3、中控技术:携手大唐乌沙山电厂打造“100%自主可控”智能电厂。
4、星网宇达:无人机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公司主要的业绩增长点。
5、容百科技:磷酸锰铁锂近期出货量增速明显,钠电材料年底起将实现更大规模出货。明年三元市场会有比较高的增速。
6、红豆股份:投资成立能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含电池制造。
7、焦点科技:旗下评选活动与上海春季百货展达成战略合作。
8、中航高科:限电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较小。
9、孚日股份:首期2000吨/年VC精制装置处于试生产准备阶段。
10、金河生物:每年夏季例行设备检修,不会影响供货。
11、东宝生物:于浙江投资成立数字技术新公司。
12、特锐德:投资成立新公司,经营范围含集中式快速充电站。
13、之江生物:公司接到的海外猴痘核酸检测订单,已进行生产和销售。
14、明德生物:公司暂未直接提供辅助生殖业务,有相关检测试剂。
15、神农科技:成立水产种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
【重要资讯公告】
1、三大电信运营商将加码算力投资。
2、食品饮料公司“期中考”喜忧参半,绩优股获长线追捧。
3、多部门发文支持积极生育,辅助生殖企业将受益。
4、行业需求旺盛,多家公司跨界进军锂电赛道。
5、啤酒上市公司三季度业绩向好可期。
6、进入旺季周期多地试探涨价,水泥股价值待修复。
7、培育钻石上市公司业绩亮眼,多家实施扩产计划。
8、中物联:将把推进氢能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
【游资看点】
1、“全球供给”+“国内需求”核心逻辑持续演绎,煤炭行业基本面强势难改,板块盈利稳定、估值极低、分红可观,长期高煤价下具备大幅提估值空间。
2、国内外车企积极布局800V平台,2022年自主品牌多款800V车型量产,我们认为高压侧400V至800V电压升级将带动车端与桩端产业链升级,多个各细分赛道有望受益。建议关注电压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
3、中国工业机器人产量增速数据从2019年底由负转正,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负增长。由于下游需求逐步回暖,制造业整体环境有所改善,工业机器人产量增速呈V型走势,工业机器人行业复苏趋势有望持续,2022年产量有望持续回升。具备核心技术、不断拓展下游市场应用的公司有望脱颖而出。
4、光伏行业平价与技术共驱,高效电池扩产加速,设备环节迎来高景气。光伏开启平价,未来有望逐步实现向主力能源形式的转变,全球光伏装机料将持续向好。产业链持续降本及大尺寸、HJT、多主栅等技术迭代预计将加速落后产能出清和优势产能规模扩张,各环节核心设备厂商成长动能充足。
5、A股中长期看有收获结构性行情的基础,但短期来看,市场调整压力仍在,近期周期股和成长股共振带领的指数反弹更多是中报预期带来的短暂修复,持续性存疑。建议重点关注和布局盈利能力强、具有较优防御能力及估值修复空间的大盘价值股和行业龙头,同时,随着中报预期的逐渐明朗,持续关注高成长的军工、新能源和大科技板块。
6、看好地产销售复苏趋势,继续推荐高信用房企。7月统计局数据中销售、到位资金、投资数据降幅扩大;社融数据显示居民中长期贷款下降明显。当前楼市低迷,将推动各地政策进一步放松。继续看好地产销售的复苏趋势及地产板块的后续表现,高信用房企将凭借优质品牌口碑、充足货量储备,率先受益于后续市场热度回升。重点关注A股:保利发展、万科A、招商蛇口、金地集团、建发股份、华发股份、滨江集团等;港股:中国海外发展、中国金茂、华润置地、龙湖集团、越秀地产。另外,我们看好有能力参与不良项目处置的代建公司绿城管理控股。
7、我国在全球培育钻石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消费市场广阔,优质企业竞争力突出。(1)毛坯生产端:我国在HTHP领域积淀深厚,龙头生产商在技术工艺与设备规模方面深筑竞争壁垒,短期仍能享受行业发展红利期;CVD法全球产能提升与技术进步较快,设备端国产替代是重要趋势。(2)品牌零售端:参照美国经验,培育钻石本身具备“悦己”和性价比优势,品牌方推进终端教育后,新品类认知、消费者接受度和渗透率将快速提升。考虑到培育钻石同样适用传统珠宝消费注重线下体验的特性,因此,门店仍是消费者教育推广的核心渠道,那么具备渠道规模(门店数量)优势的头部珠宝品牌,若率先布局培育钻石赛道,则有望获得品牌认知的先发优势。此外,考虑到培育钻石生产商对成品钻定价把控力度不如天然钻石,因此品牌零售端利润空间较为充足,有望在丰富品类矩阵同时贡献业绩增量,但也要注意规避与自身天然钻业务冲突问题(通过设立子品牌等)。#财经# #理财# #今日看盘#
【上市公司事项公告】
1、中南文化:拟出资5100万元设立合资公司,负责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和运营。
2、越博动力:三峡科技领导一行到访越博动力洽谈合作。
3、中控技术:携手大唐乌沙山电厂打造“100%自主可控”智能电厂。
4、星网宇达:无人机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公司主要的业绩增长点。
5、容百科技:磷酸锰铁锂近期出货量增速明显,钠电材料年底起将实现更大规模出货。明年三元市场会有比较高的增速。
6、红豆股份:投资成立能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含电池制造。
7、焦点科技:旗下评选活动与上海春季百货展达成战略合作。
8、中航高科:限电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较小。
9、孚日股份:首期2000吨/年VC精制装置处于试生产准备阶段。
10、金河生物:每年夏季例行设备检修,不会影响供货。
11、东宝生物:于浙江投资成立数字技术新公司。
12、特锐德:投资成立新公司,经营范围含集中式快速充电站。
13、之江生物:公司接到的海外猴痘核酸检测订单,已进行生产和销售。
14、明德生物:公司暂未直接提供辅助生殖业务,有相关检测试剂。
15、神农科技:成立水产种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
【重要资讯公告】
1、三大电信运营商将加码算力投资。
2、食品饮料公司“期中考”喜忧参半,绩优股获长线追捧。
3、多部门发文支持积极生育,辅助生殖企业将受益。
4、行业需求旺盛,多家公司跨界进军锂电赛道。
5、啤酒上市公司三季度业绩向好可期。
6、进入旺季周期多地试探涨价,水泥股价值待修复。
7、培育钻石上市公司业绩亮眼,多家实施扩产计划。
8、中物联:将把推进氢能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
【游资看点】
1、“全球供给”+“国内需求”核心逻辑持续演绎,煤炭行业基本面强势难改,板块盈利稳定、估值极低、分红可观,长期高煤价下具备大幅提估值空间。
2、国内外车企积极布局800V平台,2022年自主品牌多款800V车型量产,我们认为高压侧400V至800V电压升级将带动车端与桩端产业链升级,多个各细分赛道有望受益。建议关注电压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
3、中国工业机器人产量增速数据从2019年底由负转正,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负增长。由于下游需求逐步回暖,制造业整体环境有所改善,工业机器人产量增速呈V型走势,工业机器人行业复苏趋势有望持续,2022年产量有望持续回升。具备核心技术、不断拓展下游市场应用的公司有望脱颖而出。
4、光伏行业平价与技术共驱,高效电池扩产加速,设备环节迎来高景气。光伏开启平价,未来有望逐步实现向主力能源形式的转变,全球光伏装机料将持续向好。产业链持续降本及大尺寸、HJT、多主栅等技术迭代预计将加速落后产能出清和优势产能规模扩张,各环节核心设备厂商成长动能充足。
5、A股中长期看有收获结构性行情的基础,但短期来看,市场调整压力仍在,近期周期股和成长股共振带领的指数反弹更多是中报预期带来的短暂修复,持续性存疑。建议重点关注和布局盈利能力强、具有较优防御能力及估值修复空间的大盘价值股和行业龙头,同时,随着中报预期的逐渐明朗,持续关注高成长的军工、新能源和大科技板块。
6、看好地产销售复苏趋势,继续推荐高信用房企。7月统计局数据中销售、到位资金、投资数据降幅扩大;社融数据显示居民中长期贷款下降明显。当前楼市低迷,将推动各地政策进一步放松。继续看好地产销售的复苏趋势及地产板块的后续表现,高信用房企将凭借优质品牌口碑、充足货量储备,率先受益于后续市场热度回升。重点关注A股:保利发展、万科A、招商蛇口、金地集团、建发股份、华发股份、滨江集团等;港股:中国海外发展、中国金茂、华润置地、龙湖集团、越秀地产。另外,我们看好有能力参与不良项目处置的代建公司绿城管理控股。
7、我国在全球培育钻石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消费市场广阔,优质企业竞争力突出。(1)毛坯生产端:我国在HTHP领域积淀深厚,龙头生产商在技术工艺与设备规模方面深筑竞争壁垒,短期仍能享受行业发展红利期;CVD法全球产能提升与技术进步较快,设备端国产替代是重要趋势。(2)品牌零售端:参照美国经验,培育钻石本身具备“悦己”和性价比优势,品牌方推进终端教育后,新品类认知、消费者接受度和渗透率将快速提升。考虑到培育钻石同样适用传统珠宝消费注重线下体验的特性,因此,门店仍是消费者教育推广的核心渠道,那么具备渠道规模(门店数量)优势的头部珠宝品牌,若率先布局培育钻石赛道,则有望获得品牌认知的先发优势。此外,考虑到培育钻石生产商对成品钻定价把控力度不如天然钻石,因此品牌零售端利润空间较为充足,有望在丰富品类矩阵同时贡献业绩增量,但也要注意规避与自身天然钻业务冲突问题(通过设立子品牌等)。#财经# #理财# #今日看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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