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的感觉好爽
顺利出来回到家后就是抹把脸,然后睡觉。睡得好爽,好沉啊!没有谁来叫我,等下没有事情要做。可以放心的睡,大睡特睡!美美的睡了一个半小时。起来后精神劲儿很足。
然后去买点菜买肉回来做饭。但实在不想做了,让我奶奶给我做了一顿。做好吃了几口,朋友就来叫着出去吃了。扒拉了几口就出去了。也是面条。吃罢后,由于啤酒是都起开瓶盖的,不好拿。于是找了几个袋子,装袋子里面拿回来了。看到这个,我就想起之前去青岛商店里买啤酒喝,也是这样装的。一个特色。非常好喝!!!清清爽爽的。但由于保质期要求的不同,今天这个就不好喝了。
回来后,又叫着打羽毛球。好爽啊!跟儿时的朋友一块玩。太爽了,都是知根知底的关系。耍皮斗嘴,好不快活。打了一个多小时的羽毛球。上半身暴汗淋漓,头发已经湿透了,右手已经玩的没有力气了。好爽呀!
这不已经回来了,刚回来。但家里除了爷爷奶奶空无一人。其实有人反而是少数情况了这些年。长大就是一个孤独的过程,感到无人可靠的过程。
顺利出来回到家后就是抹把脸,然后睡觉。睡得好爽,好沉啊!没有谁来叫我,等下没有事情要做。可以放心的睡,大睡特睡!美美的睡了一个半小时。起来后精神劲儿很足。
然后去买点菜买肉回来做饭。但实在不想做了,让我奶奶给我做了一顿。做好吃了几口,朋友就来叫着出去吃了。扒拉了几口就出去了。也是面条。吃罢后,由于啤酒是都起开瓶盖的,不好拿。于是找了几个袋子,装袋子里面拿回来了。看到这个,我就想起之前去青岛商店里买啤酒喝,也是这样装的。一个特色。非常好喝!!!清清爽爽的。但由于保质期要求的不同,今天这个就不好喝了。
回来后,又叫着打羽毛球。好爽啊!跟儿时的朋友一块玩。太爽了,都是知根知底的关系。耍皮斗嘴,好不快活。打了一个多小时的羽毛球。上半身暴汗淋漓,头发已经湿透了,右手已经玩的没有力气了。好爽呀!
这不已经回来了,刚回来。但家里除了爷爷奶奶空无一人。其实有人反而是少数情况了这些年。长大就是一个孤独的过程,感到无人可靠的过程。
近日,杭州萧山,一姑娘花2600元租了一套房子,可才刚住2天,房东就给她发来一条奇怪的消息,让她晚上千万不要开门,可能会有人来检查!这让姑娘感觉莫名其妙,同时心里也感觉害怕!正常租的房子,为什么要偷偷摸摸不能开门呢?又是谁来检查呢?
小曹今年23岁,为了上班方便,就租了一套房子。45个平方,月租金要2600元,还要押一付一!虽然感觉有点贵,但为了住得舒服,小曹也就把钱付给了房东!
但现在房东却告诉她有人会过来检查,这房子到底有什么问题?小曹感觉心里不放心,就问房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房东这才告诉小曹,这房子是他们公司分配给员工的宿舍,他瞒着公司对外出租了,但是公司现在不允许员工对外出租,所以这几天会检查!
小曹听了后,顿时感觉很无语!当初租房的时候,她还谨慎地要求房东给她看下房产证,但房东说这栋楼就只有一本证,她还以为这是房东分到的回迁房,就没在意了!
可现在知道房子不是房东本人的,小曹就不想住了!凭什么自己花2600元租的房子,却要天天躲在里面不能开门呢?这住起来哪能舒服呢?
于是,小曹要求房东把租金退给自己!但房东却拒绝了小曹的要求,房东说押金可以退,但租金不能退!理由是小曹自己违约,提早搬走!
小曹不能接受,自己5号搬进去,7号就搬走,为什么不能退回剩余的2000多的租金呢?而且是房东违规对外出租,就不怕被公司发现吗?
后来,拿不回租金的小曹就找到记者帮忙。后来记者联系上了房东童先生,问他为什么不给小曹退租金呢?
童先生马上改口,说自己愿意退房租,只是现在水电费多少还没算好,要等下个月水电费的账单出来以后,扣掉水电费才能给小曹退!而且小曹虽然只住了3天,但是小曹在房子里养了5只猫,自己肯定要另外花钱找人消 毒,这笔费用也要小曹承担的!
但小曹却表示不能接受,她认为自己才住了3天,又用不了多少电和水,自己可以留下150元当水电费,到时候多退少补,而清理费自己也可以出,希望童先生能马上扣掉这些费用,把钱先退给自己,毕竟自己还要另租房子!
但童先生还是不愿意,说如果以后水电费超过了150元,,他很难再找到小曹要回,他会很被动!
小曹觉得这是童先生故意拖延,之前明明说不退,现在找了记者才改口的!她怕童先生到时候说话不算话!
但童先生说,按照合同约定,是小曹自己提前搬走违约的,这房子虽然是公司的,但公司分给自己,他就有权对外出租,现在公司说要检查,他也是临时知道的。但这不影响自己把房子转给小曹,小曹只管继续住,等发现了再说呗!
看到童先生不退钱,小曹和记者只能找物业了解这套房子到底是什么性质?
后来物业的工作人员告诉小曹他们,这房子是水电公司分给员工的,员工只要一个月给600的租金就可以申请一个员工宿舍,但是转手就可以租到2600元!
这一进一出,就可以净赚2000元,所以员工都把房子对外出租,结果被他们公司发现,就不允许再对外出租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位分给员工的宿舍,能对外出租吗?
员工当然没有权利了,因为单位给员工提供住宿是解决员工的住宿条件,并不是说让员工获利的!员工只拥有该宿舍的使用权,并没有该宿舍的所有权,根本没有权利对外出租房子!
童先生对外出租房子,要保证提供的房屋及相关证 件真实合法,能保证租客正常使用房屋!现在房子随时有被收回的风险,当时候租客的租金损失该怎么办?而且租客维 权都受不到法律保护,因为员工并不是真 正的房东,这属于员工的私人行为!
单位给员工便宜的房子,是为了解决员工住房难的问题,但利用单位的福利来获利,那就属于违反公司的制度,公司有权收回房子,甚至还可以开除童先生,因为这是违规骗取单位的住房补贴!
因为小曹和童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现在来看,这是属于童先生违约,或者说这份租赁合同本身就不能成立!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因为童先生违约导致小曹退房,童先生非但无权扣除小曹的租金,还要赔偿小曹的损失!比如搬家费、误工费等!
明明违规对外出租,还这么理直气壮,如果小曹拿不回钱,建议直接找到童先生的公司反应情况!
那么,你对此事这么看,你觉得小曹该怎么做?
小曹今年23岁,为了上班方便,就租了一套房子。45个平方,月租金要2600元,还要押一付一!虽然感觉有点贵,但为了住得舒服,小曹也就把钱付给了房东!
但现在房东却告诉她有人会过来检查,这房子到底有什么问题?小曹感觉心里不放心,就问房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房东这才告诉小曹,这房子是他们公司分配给员工的宿舍,他瞒着公司对外出租了,但是公司现在不允许员工对外出租,所以这几天会检查!
小曹听了后,顿时感觉很无语!当初租房的时候,她还谨慎地要求房东给她看下房产证,但房东说这栋楼就只有一本证,她还以为这是房东分到的回迁房,就没在意了!
可现在知道房子不是房东本人的,小曹就不想住了!凭什么自己花2600元租的房子,却要天天躲在里面不能开门呢?这住起来哪能舒服呢?
于是,小曹要求房东把租金退给自己!但房东却拒绝了小曹的要求,房东说押金可以退,但租金不能退!理由是小曹自己违约,提早搬走!
小曹不能接受,自己5号搬进去,7号就搬走,为什么不能退回剩余的2000多的租金呢?而且是房东违规对外出租,就不怕被公司发现吗?
后来,拿不回租金的小曹就找到记者帮忙。后来记者联系上了房东童先生,问他为什么不给小曹退租金呢?
童先生马上改口,说自己愿意退房租,只是现在水电费多少还没算好,要等下个月水电费的账单出来以后,扣掉水电费才能给小曹退!而且小曹虽然只住了3天,但是小曹在房子里养了5只猫,自己肯定要另外花钱找人消 毒,这笔费用也要小曹承担的!
但小曹却表示不能接受,她认为自己才住了3天,又用不了多少电和水,自己可以留下150元当水电费,到时候多退少补,而清理费自己也可以出,希望童先生能马上扣掉这些费用,把钱先退给自己,毕竟自己还要另租房子!
但童先生还是不愿意,说如果以后水电费超过了150元,,他很难再找到小曹要回,他会很被动!
小曹觉得这是童先生故意拖延,之前明明说不退,现在找了记者才改口的!她怕童先生到时候说话不算话!
但童先生说,按照合同约定,是小曹自己提前搬走违约的,这房子虽然是公司的,但公司分给自己,他就有权对外出租,现在公司说要检查,他也是临时知道的。但这不影响自己把房子转给小曹,小曹只管继续住,等发现了再说呗!
看到童先生不退钱,小曹和记者只能找物业了解这套房子到底是什么性质?
后来物业的工作人员告诉小曹他们,这房子是水电公司分给员工的,员工只要一个月给600的租金就可以申请一个员工宿舍,但是转手就可以租到2600元!
这一进一出,就可以净赚2000元,所以员工都把房子对外出租,结果被他们公司发现,就不允许再对外出租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位分给员工的宿舍,能对外出租吗?
员工当然没有权利了,因为单位给员工提供住宿是解决员工的住宿条件,并不是说让员工获利的!员工只拥有该宿舍的使用权,并没有该宿舍的所有权,根本没有权利对外出租房子!
童先生对外出租房子,要保证提供的房屋及相关证 件真实合法,能保证租客正常使用房屋!现在房子随时有被收回的风险,当时候租客的租金损失该怎么办?而且租客维 权都受不到法律保护,因为员工并不是真 正的房东,这属于员工的私人行为!
单位给员工便宜的房子,是为了解决员工住房难的问题,但利用单位的福利来获利,那就属于违反公司的制度,公司有权收回房子,甚至还可以开除童先生,因为这是违规骗取单位的住房补贴!
因为小曹和童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现在来看,这是属于童先生违约,或者说这份租赁合同本身就不能成立!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因为童先生违约导致小曹退房,童先生非但无权扣除小曹的租金,还要赔偿小曹的损失!比如搬家费、误工费等!
明明违规对外出租,还这么理直气壮,如果小曹拿不回钱,建议直接找到童先生的公司反应情况!
那么,你对此事这么看,你觉得小曹该怎么做?
#夫妻反目抢走幼龄儿侵害平等监护权#【夫妻分居“抢”闺女,真的是在爱她吗】小勇和小洁夫妇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双方互不让步开始分居,两人的婚生女随女方一起生活。小勇及其母亲来看望孩子时,从小洁母亲手中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孩子抱走带回老家抚养,并以各种理由始终未让小洁探望孩子。
小洁随后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小洁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上诉人小洁与被上诉人小勇的婚生女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判决中也详细明确了小勇的探望权。
据悉,保定中院参照民法典相关处理原则,并依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婚内监护权的行使等规定作出判决,在国内尚属首例。
夫妻反目男方带走孩子藏匿
小洁与小勇经交往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在保定市居住工作,婚后一年小洁生育一女。孩子的降临让这对夫妻感到喜悦,照顾孩子却让他们措手不及。于是,小勇请母亲前来共同居住帮忙照顾孩子。
然而,在共同生活中,因为没有妥善解决生活琐事,造成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矛盾不断升级。孩子5个月时,小勇母亲私自将其带回农村老家,在小洁强烈要求下,第二天小勇母亲将孩子送回。小洁与小勇在家庭矛盾中互不让步,两人开始分居,之后协议离婚未果,孩子一直跟随小洁生活。
几个月后,小勇及其母亲从老家到保定看望孩子时,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从小洁母亲手中将尚在哺乳期内的孩子抱走带回老家,自此孩子由小勇及其母亲抚养。此后,小勇出于各种原因始终未让小洁探望孩子,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过冲突并报警。
随后,小洁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为了要回孩子的监护权,小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诉请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小洁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诉。
抢走幼龄儿侵害平等监护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小洁依法享有婚生女的监护权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两个问题,即小勇接走孩子的行为是否正当、孩子由谁来抚养监护?
首先,关于小勇接走婚生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保定中院审理认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看,小勇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母女不得相见。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看,小洁与小勇作为婚生女的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毋庸置疑,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且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平等,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小勇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小洁探望孩子的要求一直持消极态度,致使小洁长期不能探望孩子,其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对小洁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其次,关于对婚生女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保定中院审理认为,确定婚生女抚养权的法定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本案中,从案件事实看,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小洁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对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而言,母爱不可替代,更不应被人为剥夺。从法律原则分析,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作为处理原则。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处理原则,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取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小洁和小勇的孩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最终,保定中院依法判决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小洁与小勇的婚生女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也对小勇探望权的行使作出了详细具体的明确。
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为首要原则。
保定中院从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出发,确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同时对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抢孩子”现象给予否定评价,对于引导夫妻双方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考虑、合法合理正确行使监护权具有正向作用。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之一致,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应当把保护孩子利益作为行动的出发点。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特殊群体,法律对其给予倾向性保护。本案的判决结果同时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和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夫妻双方要珍视婚姻、珍重感情,努力给自己和孩子完整幸福的家庭。即便双方身陷家庭矛盾的焦头烂额之中,也还是要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作出选择。”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小洁随后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小洁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上诉人小洁与被上诉人小勇的婚生女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判决中也详细明确了小勇的探望权。
据悉,保定中院参照民法典相关处理原则,并依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婚内监护权的行使等规定作出判决,在国内尚属首例。
夫妻反目男方带走孩子藏匿
小洁与小勇经交往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在保定市居住工作,婚后一年小洁生育一女。孩子的降临让这对夫妻感到喜悦,照顾孩子却让他们措手不及。于是,小勇请母亲前来共同居住帮忙照顾孩子。
然而,在共同生活中,因为没有妥善解决生活琐事,造成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矛盾不断升级。孩子5个月时,小勇母亲私自将其带回农村老家,在小洁强烈要求下,第二天小勇母亲将孩子送回。小洁与小勇在家庭矛盾中互不让步,两人开始分居,之后协议离婚未果,孩子一直跟随小洁生活。
几个月后,小勇及其母亲从老家到保定看望孩子时,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从小洁母亲手中将尚在哺乳期内的孩子抱走带回老家,自此孩子由小勇及其母亲抚养。此后,小勇出于各种原因始终未让小洁探望孩子,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过冲突并报警。
随后,小洁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为了要回孩子的监护权,小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诉请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小洁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诉。
抢走幼龄儿侵害平等监护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小洁依法享有婚生女的监护权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两个问题,即小勇接走孩子的行为是否正当、孩子由谁来抚养监护?
首先,关于小勇接走婚生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保定中院审理认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看,小勇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母女不得相见。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看,小洁与小勇作为婚生女的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毋庸置疑,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且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平等,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小勇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小洁探望孩子的要求一直持消极态度,致使小洁长期不能探望孩子,其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对小洁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其次,关于对婚生女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保定中院审理认为,确定婚生女抚养权的法定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本案中,从案件事实看,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小洁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对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而言,母爱不可替代,更不应被人为剥夺。从法律原则分析,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作为处理原则。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处理原则,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取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小洁和小勇的孩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最终,保定中院依法判决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小洁与小勇的婚生女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也对小勇探望权的行使作出了详细具体的明确。
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为首要原则。
保定中院从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出发,确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同时对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抢孩子”现象给予否定评价,对于引导夫妻双方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考虑、合法合理正确行使监护权具有正向作用。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之一致,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应当把保护孩子利益作为行动的出发点。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特殊群体,法律对其给予倾向性保护。本案的判决结果同时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和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夫妻双方要珍视婚姻、珍重感情,努力给自己和孩子完整幸福的家庭。即便双方身陷家庭矛盾的焦头烂额之中,也还是要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作出选择。”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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