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元的东西,你罚款5万?”西安灞桥,因购进10袋甜面酱,每袋获利2毛5分钱,小贩被市监局罚款5万元,小贩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老张经营了一家副食超市,事发当天,市监局来老张的店铺抽样检查,带走了5袋常用的甜面酱,并支付了老张5元,老张也没在意,毕竟食品都是从当地购进的,而且这次的甜面酱一共就进了10袋,每包0.75元,售价1元,利润仅仅是每袋0.25元。
可令老张没有想到的,这几袋甜面酱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SB/T10296-2009标准要求,是不合格产品。
老张直接吓傻了眼,毕竟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重罚的案例不在少数,但老张转念一想,也就没有担心,因为自己的甜面酱来自当地一家批发店,对方也有营业执照,而且这10袋甜面酱,一袋也没有销售。
但市监局认为:
老张虽然提供了供货方的食品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没有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而且经市监局工作人员走访调查,供货方没有类似的甜面酱,店主也拒不承认甜面酱出自自家。
因此可以看出,老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以不能免于处罚,于是,市监局在公开听证后,对老张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老张不服,在复议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老张认为,甜面酱检验也仅是氨基酸态氮一项不合格,不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食用也不会给人体健康造成什么危害和潜在的不良反应。
而且10袋天津甜面酱均没有出售,但市监局对自己进行5万元罚款,相当于自己一年的收入,这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明显不相当,显失公平。
因此,希望法院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本案诉讼费由市监局承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虽说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但是否一律适用高标准罚款,还是有待商榷的事!
《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至20倍罚款;
本案中,如果单单按照上述处罚规定,老张的甜面酱货值金额虽然只有10元,但因为不足1万元,所以其罚款区间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市监局对其罚款5万元,已经是就低不久高。
当然,为了保护诚信经营的商贩,食品安全法也并非一律天价罚款,而是有例外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张如果想要免除罚款,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进货审查义务。
本案中,老张虽然提供了进货单,进货单上也确实写了10袋甜面酱,但属于哪个牌却没有标注清楚,加之供货方不承认甜面酱出自自家,所以很难说明老张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然,纵使老张没有尽到进货审查义务,也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对老张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就本案而言,老张共购进10袋甜面酱,未销售给任何顾客,等同于没有造成任何伤害,至于市监局买走的5袋,也是进行检测,而非食用,所以老张的行为应当属于情节较轻,在疫情如此严峻的当下,罚款5万元确实过于严重。
最终,法院在审查时认为,虽然市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罚没有错,但行政处罚应当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
本案中,市监局对老张所经营的味精、白醋、挂面、甜面酱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最终只有涉案甜面酱中所含“氨基酸态氮"未达标而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而涉案甜面酱销售价格仅为1元,且除市监局购买五袋作为检测样品外,并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所以5万元罚款明显不当。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因此,变更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款为5千元。
最后,老张虽然打赢了官司,但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经营者们,在向供货商进货时,一定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留好相关证据。
(案例来源: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老张经营了一家副食超市,事发当天,市监局来老张的店铺抽样检查,带走了5袋常用的甜面酱,并支付了老张5元,老张也没在意,毕竟食品都是从当地购进的,而且这次的甜面酱一共就进了10袋,每包0.75元,售价1元,利润仅仅是每袋0.25元。
可令老张没有想到的,这几袋甜面酱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SB/T10296-2009标准要求,是不合格产品。
老张直接吓傻了眼,毕竟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重罚的案例不在少数,但老张转念一想,也就没有担心,因为自己的甜面酱来自当地一家批发店,对方也有营业执照,而且这10袋甜面酱,一袋也没有销售。
但市监局认为:
老张虽然提供了供货方的食品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没有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而且经市监局工作人员走访调查,供货方没有类似的甜面酱,店主也拒不承认甜面酱出自自家。
因此可以看出,老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以不能免于处罚,于是,市监局在公开听证后,对老张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老张不服,在复议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老张认为,甜面酱检验也仅是氨基酸态氮一项不合格,不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食用也不会给人体健康造成什么危害和潜在的不良反应。
而且10袋天津甜面酱均没有出售,但市监局对自己进行5万元罚款,相当于自己一年的收入,这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明显不相当,显失公平。
因此,希望法院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本案诉讼费由市监局承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虽说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但是否一律适用高标准罚款,还是有待商榷的事!
《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至20倍罚款;
本案中,如果单单按照上述处罚规定,老张的甜面酱货值金额虽然只有10元,但因为不足1万元,所以其罚款区间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市监局对其罚款5万元,已经是就低不久高。
当然,为了保护诚信经营的商贩,食品安全法也并非一律天价罚款,而是有例外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张如果想要免除罚款,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进货审查义务。
本案中,老张虽然提供了进货单,进货单上也确实写了10袋甜面酱,但属于哪个牌却没有标注清楚,加之供货方不承认甜面酱出自自家,所以很难说明老张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然,纵使老张没有尽到进货审查义务,也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对老张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就本案而言,老张共购进10袋甜面酱,未销售给任何顾客,等同于没有造成任何伤害,至于市监局买走的5袋,也是进行检测,而非食用,所以老张的行为应当属于情节较轻,在疫情如此严峻的当下,罚款5万元确实过于严重。
最终,法院在审查时认为,虽然市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罚没有错,但行政处罚应当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
本案中,市监局对老张所经营的味精、白醋、挂面、甜面酱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最终只有涉案甜面酱中所含“氨基酸态氮"未达标而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而涉案甜面酱销售价格仅为1元,且除市监局购买五袋作为检测样品外,并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所以5万元罚款明显不当。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因此,变更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款为5千元。
最后,老张虽然打赢了官司,但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经营者们,在向供货商进货时,一定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留好相关证据。
#咸宁身边事# 【#咸宁一不良商家出租手机给学生玩游戏#】日前,市民韦先生举报称,中午12点多,他在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接孩子,看到学校周边文具店出租手机给学生玩游戏。
“学校周边店铺应当诚信合法经营,不得向青少年进行超范围经营,变相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活动,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如果发现有商家向学生出租手机、寄存手机行为,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12345,共同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学校周边店铺应当诚信合法经营,不得向青少年进行超范围经营,变相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活动,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如果发现有商家向学生出租手机、寄存手机行为,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12345,共同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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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周边店铺应当诚信合法经营,不得向青少年进行超范围经营,变相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活动,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如果发现有商家向学生出租手机、寄存手机行为,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12345,共同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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