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宁波离婚律师#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 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https://t.cn/z8yojgS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宁波离婚律师#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 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https://t.cn/z8yojgS
【“日间手术”刷新就医新模式】1月28号,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副主任徐俊昌和廖晓龙医生为75岁的患者郑奶奶进行了日间手术,术后恢复良好。
骨科一病区收治了一名严重骨质疏松伴腰2椎体骨折的75岁老人郑奶奶,据了解,患者郑奶奶患有严重骨质疏松并伴腰2椎体骨折,住院之前已在外院住院3天,但未进行手术治疗。考虑到患者疼痛难忍,为了让郑奶奶过一个平安年,我院骨科一病区副主任徐俊昌和廖晓龙医生立即制定手术方案,为患者进行了日间手术,术后患者感觉良好,次日康复出院,与家人团聚迎接新年。
据介绍,日间手术是一种比较快捷的手术方式,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减少患者住院时长,为患者节省了住院费用。(记者:孙宁;通讯员:龚波 刘敏 郑勇玲)
骨科一病区收治了一名严重骨质疏松伴腰2椎体骨折的75岁老人郑奶奶,据了解,患者郑奶奶患有严重骨质疏松并伴腰2椎体骨折,住院之前已在外院住院3天,但未进行手术治疗。考虑到患者疼痛难忍,为了让郑奶奶过一个平安年,我院骨科一病区副主任徐俊昌和廖晓龙医生立即制定手术方案,为患者进行了日间手术,术后患者感觉良好,次日康复出院,与家人团聚迎接新年。
据介绍,日间手术是一种比较快捷的手术方式,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减少患者住院时长,为患者节省了住院费用。(记者:孙宁;通讯员:龚波 刘敏 郑勇玲)
【#陕西榆林连发4个通知通告#从严从紧从细织密疫情防控网络】12月26日,陕西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管理工作10条措施》《榆林市城镇社区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榆林市农村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榆林市道路客运市场整治行为的通告》,从严从紧从细织密疫情防控网络。具体如下:#西安疫情##战疫长安#
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管理工作10条措施
1.居家隔离参照集中隔离场所相关规程要求,由社区干部、网格员、信息联络员、公安干警、卫生服务人员、物业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志愿者等组成工作专班,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实施居家隔离。
2.居家隔离人员居住场所须由社区专班人员进行居家内外环境专业评估。不具备居家隔离场所条件的,一律进行集中隔离。
3.居家隔离人员宜单独居住,如有同住人员,须与居家隔离人员共同执行管控措施。居家隔离期间拒绝一切探访,原则不得外出,确需外出的要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认真研判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出行防护措施,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私自外出者,一律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计算,费用自理。
4.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可通过微信、视频等多种非接触方式关注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状况,做好监测记录。
5.社区负责为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入户核酸采样。社区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每次核酸检测信息,做到人头清、核酸检测数据清。对居家隔离期满,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隔离人员,所在社区出具《解除居家隔离通知书》,解除居家隔离。
6.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工作人员(“一对一”管理人员,下同)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要求将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实行闭环管理。
7.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与社区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独居的老、弱、病、残、儿童、孕产妇、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员,需确定同住陪护人员或紧急联系人(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员)。
8.患有基础疾病的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家属或社区工作人员代取药物。
9.社区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工作,及时回应居家隔离人员诉求,为其提供代办、代购、代送等基本生活服务。
10.对违反居家隔离管控要求,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不配合管控工作,瞒报信息的人员,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榆林市城镇社区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
1.持续夯实“三级包保”责任,实行县市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社区、社区干部包户制度。
2.完善“五包一”制度,由乡镇(街道)干部、社区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共同负责落实社区防控措施。
3.“五包一”工作队要摸清社区人员底数,确保不漏一人,为核酸筛查、流调溯源、人员转运、隔离管控、健康监测、服务保障等工作做好准备。
4.配合县级联防办排查有中高风险地区或本土病例报告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来榆返榆人员。
5.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落实小区疫情防控措施;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和平房片区,由社区组织辖区内党员干部、志愿者、居民等人员负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社区按照中心城区14个片区扁平化管理疫情防控机制,积极配合落实片区内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7.严格落实2021年12月9日以来从西安等高中风险地区来榆返榆人员管控措施,对于近14天以来来榆返榆人员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8.境外来榆人员集中隔离期满后,社区负责落实好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
9.小区出入口(含车库出入口)必须要有专人落实扫码、测温等措施,发现异常及时报街道(乡镇)联防办。
10.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区微信群、宣传栏、电子屏和小区广播等,宣传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引导群众落实好戴口罩、打疫苗、勤洗手、少聚会、常通风、一米线等个人防护措施。
榆林市农村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
1.各村落实乡镇、村、组、户四级网格化包抓责任和乡镇干部、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五包一”工作机制,定岗定人开展摸排、登记、流调、隔离、执勤等工作。
2.各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上岗须佩戴口罩,每天测量体温两次,上岗前测量一次,体温正常方可开展工作,换岗下班前再次测温。
3.各村要加强村民健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村民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向所在村委会报备,报告出行路线和所接触人员详细信息,村委会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台账。
4. 严格管控村民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聚集,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同时须经村两委同意后报乡镇审批备案。
5.非本村人员来村要向所在村委会报告,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由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对报告人员进行登记、扫码、测温,落实最新疫情管控措施;如有发热、干咳、胸闷、乏力、呼吸困难等感染症状的,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报告,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来村人员不得隐瞒居住地、途经行程等重要信息,对未报告或隐瞒信息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鼓励村民积极主动监督并举报。
6.外地返村人员须持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村之日起 14日内每天向包户干部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
7. 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必须落实隔离期限为14天的政策。隔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防疫管控措施,落实单人单间,发放告知书、张贴隔离告示、设置警戒标识,严禁隔离期间外出。隔离期满后如无异常,经医护人员确认后报请乡镇,取得《解除医学观察医学书》后方可解除隔离。
8.各村要加强隔离点周边区域环境消杀工作,每天至少消杀1次。同时做好隔离人员必需的日常生活保障。
9.农村废弃口罩分普通村民废弃口罩、居家隔离人员废弃口罩(包括其产生的生活垃圾)两类处置。每村至少设立一处废弃口罩固定投放点,废弃口罩投放点日投日清。
10.各村生活垃圾要分类收集和消毒,重点场所做好消杀和记录,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专用运输车辆须做好消毒防护工作。
榆林开展道路客运市场
专项整治严打非法违规行为
为杜绝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扩散,有效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从严从紧织密疫情防控网络,12月26日,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榆林市道路客运市场整治行为的通告》,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具体如下:
一、严厉打击在汽车站、火车站、机场、重要路口等人流集散地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行为;重点查处通过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非法组客、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对大规模组织非法客运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侦破,集中查处;对暴力抗法、聚众滋事、聚集起哄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依法查处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中途上下客、以旅游包车等名义违规揽客、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出租汽车拼客宰客、车内消毒、扫码、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清退出客运市场。
四、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载客的“黑车”,提高自我防护意识,通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0912-6199818(榆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
来源: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榆林日报
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管理工作10条措施
1.居家隔离参照集中隔离场所相关规程要求,由社区干部、网格员、信息联络员、公安干警、卫生服务人员、物业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志愿者等组成工作专班,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实施居家隔离。
2.居家隔离人员居住场所须由社区专班人员进行居家内外环境专业评估。不具备居家隔离场所条件的,一律进行集中隔离。
3.居家隔离人员宜单独居住,如有同住人员,须与居家隔离人员共同执行管控措施。居家隔离期间拒绝一切探访,原则不得外出,确需外出的要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认真研判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出行防护措施,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私自外出者,一律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计算,费用自理。
4.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可通过微信、视频等多种非接触方式关注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状况,做好监测记录。
5.社区负责为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入户核酸采样。社区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每次核酸检测信息,做到人头清、核酸检测数据清。对居家隔离期满,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隔离人员,所在社区出具《解除居家隔离通知书》,解除居家隔离。
6.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工作人员(“一对一”管理人员,下同)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要求将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实行闭环管理。
7.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与社区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独居的老、弱、病、残、儿童、孕产妇、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员,需确定同住陪护人员或紧急联系人(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员)。
8.患有基础疾病的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家属或社区工作人员代取药物。
9.社区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工作,及时回应居家隔离人员诉求,为其提供代办、代购、代送等基本生活服务。
10.对违反居家隔离管控要求,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不配合管控工作,瞒报信息的人员,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榆林市城镇社区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
1.持续夯实“三级包保”责任,实行县市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社区、社区干部包户制度。
2.完善“五包一”制度,由乡镇(街道)干部、社区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共同负责落实社区防控措施。
3.“五包一”工作队要摸清社区人员底数,确保不漏一人,为核酸筛查、流调溯源、人员转运、隔离管控、健康监测、服务保障等工作做好准备。
4.配合县级联防办排查有中高风险地区或本土病例报告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来榆返榆人员。
5.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落实小区疫情防控措施;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和平房片区,由社区组织辖区内党员干部、志愿者、居民等人员负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社区按照中心城区14个片区扁平化管理疫情防控机制,积极配合落实片区内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7.严格落实2021年12月9日以来从西安等高中风险地区来榆返榆人员管控措施,对于近14天以来来榆返榆人员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8.境外来榆人员集中隔离期满后,社区负责落实好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
9.小区出入口(含车库出入口)必须要有专人落实扫码、测温等措施,发现异常及时报街道(乡镇)联防办。
10.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区微信群、宣传栏、电子屏和小区广播等,宣传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引导群众落实好戴口罩、打疫苗、勤洗手、少聚会、常通风、一米线等个人防护措施。
榆林市农村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
1.各村落实乡镇、村、组、户四级网格化包抓责任和乡镇干部、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五包一”工作机制,定岗定人开展摸排、登记、流调、隔离、执勤等工作。
2.各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上岗须佩戴口罩,每天测量体温两次,上岗前测量一次,体温正常方可开展工作,换岗下班前再次测温。
3.各村要加强村民健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村民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向所在村委会报备,报告出行路线和所接触人员详细信息,村委会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台账。
4. 严格管控村民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聚集,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同时须经村两委同意后报乡镇审批备案。
5.非本村人员来村要向所在村委会报告,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由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对报告人员进行登记、扫码、测温,落实最新疫情管控措施;如有发热、干咳、胸闷、乏力、呼吸困难等感染症状的,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报告,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来村人员不得隐瞒居住地、途经行程等重要信息,对未报告或隐瞒信息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鼓励村民积极主动监督并举报。
6.外地返村人员须持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村之日起 14日内每天向包户干部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
7. 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必须落实隔离期限为14天的政策。隔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防疫管控措施,落实单人单间,发放告知书、张贴隔离告示、设置警戒标识,严禁隔离期间外出。隔离期满后如无异常,经医护人员确认后报请乡镇,取得《解除医学观察医学书》后方可解除隔离。
8.各村要加强隔离点周边区域环境消杀工作,每天至少消杀1次。同时做好隔离人员必需的日常生活保障。
9.农村废弃口罩分普通村民废弃口罩、居家隔离人员废弃口罩(包括其产生的生活垃圾)两类处置。每村至少设立一处废弃口罩固定投放点,废弃口罩投放点日投日清。
10.各村生活垃圾要分类收集和消毒,重点场所做好消杀和记录,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专用运输车辆须做好消毒防护工作。
榆林开展道路客运市场
专项整治严打非法违规行为
为杜绝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扩散,有效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从严从紧织密疫情防控网络,12月26日,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榆林市道路客运市场整治行为的通告》,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具体如下:
一、严厉打击在汽车站、火车站、机场、重要路口等人流集散地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行为;重点查处通过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非法组客、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对大规模组织非法客运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侦破,集中查处;对暴力抗法、聚众滋事、聚集起哄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依法查处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中途上下客、以旅游包车等名义违规揽客、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出租汽车拼客宰客、车内消毒、扫码、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清退出客运市场。
四、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载客的“黑车”,提高自我防护意识,通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0912-6199818(榆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
来源: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榆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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