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是豪门千金,却遭人陷害,父母锒铛入狱,公司被小人抢夺,爱人也和闺蜜混在一起,却发现抢夺公司的是闺蜜,一切都是闺蜜和男友计划好的,接近我只是为了财产,我气之下将闺蜜杀了,却在和警察斗智斗勇的过程中意外坠落山崖掉进大海里溺水而亡,我的可怜身世感动上天给我一次挽回一切的机会,这一世,我要让伤害我的人全都付出代价!来BF当陪玩 我将把我的复仇计划跟你娓娓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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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念佛,天天磕大头是不是精进?
有些人的身体很精进,天天磕大头,早上四点钟就起来了;有些人口里念诵很精进,白天晚上不断地念“阿弥陀佛、阿弥陀佛”,但是精进关键在于内心。
如果心特别专注,没有散乱到外境上面,这才叫做真正的精进。因此,所谓的精进波罗蜜多,不是依靠身体和语言来安立的,也主要是指这颗心。
如果相续中仅仅生起一念明清的禅定善心或者慈悲心,也能获得转生梵天界的果报。身体和语言纵然勤行善业,但如果心的力量微弱,也不能产生如此大的果报。
大家应该清楚,按照小乘《俱舍论》的观点,欲界的众生如果要转生色界,一定先要成就欲界如如不动的禅定心。
这种心一刹那也不可能生起分别念,是一种非常稳固的远离懈怠沉掉等五种过失的明心。一般的凡夫人,尤其是从来没有修过的欲界众生,相续中很难生起这种心。
可如果我们特别专注,对外境不管是生悲心也好、慈心也好,即使以前没有修过禅定,但依靠这颗明清的心也能转生到色界天。
《涅槃经》中就有一个公案:在恒河和雅穆奴河的交界处,有两母女过河,当时水突然暴涨,她们接近淹死的时候,母亲对女儿生起极为强烈的悲心。
心想:“我的女儿没有被淹死的话,宁可我自己身亡。”女儿也同样想:“如果我的母亲没有死,宁可我被淹死。”
二人彼此生起强烈而稳固的善心,虽然她们都溺水而亡,但以此特别专注的明定心的力量,死后均转生到了梵天界。
一般来讲,我们欲界的众生要转生到色界,必须要成就四禅中的任意一禅,否则,具有欲界粗暴心的人不可能直接生到天界。
但从这个公案可以说明,如果我们的善心特别专注,也有转生到那里的机会。
因此,外面的身体和语言虽然非常精进,但心没有一点专注的话,成就精进波罗蜜多也相当困难。
精进的本体就是喜欢善法的一种心,有些人表面上看来非常精进,但如果心里对善法不能专注,没有专心致志的心态,也不一定能获得你所向往的果位。
所以,观心、修心非常重要。当然,有些外表的形象,虽然没有发心的摄持,也不是没有任何功德。
《妙法莲华经》云:“若人散乱心,入于塔庙中,一称南无佛,皆共成佛道。”从逐渐的角度来讲,以散乱心到寺院和佛塔面前供养,念一声“南无佛”,这个人也会逐渐获得解脱。
但真正的精进安立在心上面,身语的诵经磕头无论多精勤,也没有太大的意义。
《法句经》中云:“虽多诵经,不解何益?”尽管我们诵了千经万论,如果心没有专注,不解其中含义,那也是白费力气。
明朝的憨山大师说:“诵经容易解经难。”表面上的念诵经典比较容易,许多寺院早上四五点钟就上殿了,一边打瞌睡一边念。
但心没有专注的话,此举虽然肯定有功德,可与心专注的功德相比,肯定有天壤之别。
故有些禅师也一直说:身体造一些随福德分的功德相当有力量,但真正的随解脱分功德,只有依靠非常专注的心。
——索达吉堪布仁波切
有些人的身体很精进,天天磕大头,早上四点钟就起来了;有些人口里念诵很精进,白天晚上不断地念“阿弥陀佛、阿弥陀佛”,但是精进关键在于内心。
如果心特别专注,没有散乱到外境上面,这才叫做真正的精进。因此,所谓的精进波罗蜜多,不是依靠身体和语言来安立的,也主要是指这颗心。
如果相续中仅仅生起一念明清的禅定善心或者慈悲心,也能获得转生梵天界的果报。身体和语言纵然勤行善业,但如果心的力量微弱,也不能产生如此大的果报。
大家应该清楚,按照小乘《俱舍论》的观点,欲界的众生如果要转生色界,一定先要成就欲界如如不动的禅定心。
这种心一刹那也不可能生起分别念,是一种非常稳固的远离懈怠沉掉等五种过失的明心。一般的凡夫人,尤其是从来没有修过的欲界众生,相续中很难生起这种心。
可如果我们特别专注,对外境不管是生悲心也好、慈心也好,即使以前没有修过禅定,但依靠这颗明清的心也能转生到色界天。
《涅槃经》中就有一个公案:在恒河和雅穆奴河的交界处,有两母女过河,当时水突然暴涨,她们接近淹死的时候,母亲对女儿生起极为强烈的悲心。
心想:“我的女儿没有被淹死的话,宁可我自己身亡。”女儿也同样想:“如果我的母亲没有死,宁可我被淹死。”
二人彼此生起强烈而稳固的善心,虽然她们都溺水而亡,但以此特别专注的明定心的力量,死后均转生到了梵天界。
一般来讲,我们欲界的众生要转生到色界,必须要成就四禅中的任意一禅,否则,具有欲界粗暴心的人不可能直接生到天界。
但从这个公案可以说明,如果我们的善心特别专注,也有转生到那里的机会。
因此,外面的身体和语言虽然非常精进,但心没有一点专注的话,成就精进波罗蜜多也相当困难。
精进的本体就是喜欢善法的一种心,有些人表面上看来非常精进,但如果心里对善法不能专注,没有专心致志的心态,也不一定能获得你所向往的果位。
所以,观心、修心非常重要。当然,有些外表的形象,虽然没有发心的摄持,也不是没有任何功德。
《妙法莲华经》云:“若人散乱心,入于塔庙中,一称南无佛,皆共成佛道。”从逐渐的角度来讲,以散乱心到寺院和佛塔面前供养,念一声“南无佛”,这个人也会逐渐获得解脱。
但真正的精进安立在心上面,身语的诵经磕头无论多精勤,也没有太大的意义。
《法句经》中云:“虽多诵经,不解何益?”尽管我们诵了千经万论,如果心没有专注,不解其中含义,那也是白费力气。
明朝的憨山大师说:“诵经容易解经难。”表面上的念诵经典比较容易,许多寺院早上四五点钟就上殿了,一边打瞌睡一边念。
但心没有专注的话,此举虽然肯定有功德,可与心专注的功德相比,肯定有天壤之别。
故有些禅师也一直说:身体造一些随福德分的功德相当有力量,但真正的随解脱分功德,只有依靠非常专注的心。
——索达吉堪布仁波切
江苏无锡,一男子醉酒后,被朋友送上出租车,不料男子中途下车,溺水而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街道办、出租车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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