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身边事#【太原市通报小店区5例病例活动轨迹】4月3日4时45分,太原市小店区报告4例核酸检测初筛阳性感染者,当日8时57分再报告1例核酸检测初筛阳性感染者,均已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做进一步诊断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4例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1例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当日下午,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告5例病例活动轨迹通告。
病例1,男,现居住小店区东峰村。
3月29日上午,自驾车从邯郸市鸡泽县返程太原,10:40—10:51在左权石匣服务区上卫生间,13:00左右从晋中北高速口下高速,13:26回到小店区东峰村家中,14:15送病例2、病例5到小店区南坪头村,随后至小店区郑村仓库务工,19:00返回家中;
3月30日上午,在东峰村渣土车队务工,14:00-17:00期间在榆次瑞光电厂附近某木材收购厂务工,18:3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19:00左右返回家中;
3月31日8:0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9:00左右在榆次区龙城半岛小区附近唐久便利买烟,11:00左右返回小店区东峰村家中,14:4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19:40左右返回家中;
4月1日上午,在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14:00-15:00期间到山西白求恩医院核酸采样点进行核酸检测,15:00左右自驾车到农行综改分行(人民南路蓝天市场对面原小店农行)办理业务,16:30-17:30在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22:20-22:40到山西白求恩医院核酸采样点取核酸报告,当晚自行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4月2日,获悉邯郸市鸡泽县发生疫情后,再次自行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疑似阳性,随即向村委会报备;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2,男,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
3月29日上午,同病例1自驾车返程太原,14:15由病例1驾车送回小店区南坪头村,在家没有外出;
3月30日7:44,去小店区岗头村弟弟家,10:00去晋源区牛家口村兴蒙钢管租赁站务工,11:50左右去姚村镇枣园头村南磅房称重后返回兴蒙钢管租赁站,12:00在牛家口村农家乐饭店就餐,16:30去姚村镇枣园头村南磅房,18:39去岗头村弟弟家,在门口路南川菜馆就餐,19:52回到南坪头村家中;
3月31日,在家没有外出;
4月1日11:12,向村委会报备,14:48自驾车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检测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2日15:00左右,自驾车带全家6口人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3,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儿媳。
3月30日8:00、17:00左右,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19:51到南坪头村菜鸟驿站取快递,19:59到万客隆超市(二许线店)购物、去煎饼果子摊购买食物;
3月31日8:00、17:00左右,坐其哥哥的车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
4月1日8:00、17:00左右,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12:38到南坪头村生鲜水果店购水果;12:54到西安羊肉泡馍店买饼子;
4月2日12:34,到万客隆超市(二许线店)购物,12:39到生鲜便利店购物,15:00左右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4,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孙女、病例3的长女。
3月30日—4月1日,每日8:00、17:00左右由病例3接送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
4月2日上午,在家没有外出,15:00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5,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妻子。
3月29日上午,随病例2返回南坪头村家中,没有外出;
4月2日15:00,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请在以上风险时间段到过相关重点区域和场所的人员,立即向属地社区(村)报备,配合做好健康管理措施。
太原市将对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山西健康码调整为“红码”,防范区人员山西健康码调整为“黄码”;对大数据排查出的密切接触者和次密接触者,健康码调整为“红码”;对排查出的同时空交集人员,健康码调整为“黄码”。根据防控政策对以上人员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对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严重传播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山西日报新媒体记者李倩倩)
病例1,男,现居住小店区东峰村。
3月29日上午,自驾车从邯郸市鸡泽县返程太原,10:40—10:51在左权石匣服务区上卫生间,13:00左右从晋中北高速口下高速,13:26回到小店区东峰村家中,14:15送病例2、病例5到小店区南坪头村,随后至小店区郑村仓库务工,19:00返回家中;
3月30日上午,在东峰村渣土车队务工,14:00-17:00期间在榆次瑞光电厂附近某木材收购厂务工,18:3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19:00左右返回家中;
3月31日8:0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9:00左右在榆次区龙城半岛小区附近唐久便利买烟,11:00左右返回小店区东峰村家中,14:4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19:40左右返回家中;
4月1日上午,在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14:00-15:00期间到山西白求恩医院核酸采样点进行核酸检测,15:00左右自驾车到农行综改分行(人民南路蓝天市场对面原小店农行)办理业务,16:30-17:30在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22:20-22:40到山西白求恩医院核酸采样点取核酸报告,当晚自行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4月2日,获悉邯郸市鸡泽县发生疫情后,再次自行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疑似阳性,随即向村委会报备;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2,男,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
3月29日上午,同病例1自驾车返程太原,14:15由病例1驾车送回小店区南坪头村,在家没有外出;
3月30日7:44,去小店区岗头村弟弟家,10:00去晋源区牛家口村兴蒙钢管租赁站务工,11:50左右去姚村镇枣园头村南磅房称重后返回兴蒙钢管租赁站,12:00在牛家口村农家乐饭店就餐,16:30去姚村镇枣园头村南磅房,18:39去岗头村弟弟家,在门口路南川菜馆就餐,19:52回到南坪头村家中;
3月31日,在家没有外出;
4月1日11:12,向村委会报备,14:48自驾车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检测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2日15:00左右,自驾车带全家6口人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3,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儿媳。
3月30日8:00、17:00左右,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19:51到南坪头村菜鸟驿站取快递,19:59到万客隆超市(二许线店)购物、去煎饼果子摊购买食物;
3月31日8:00、17:00左右,坐其哥哥的车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
4月1日8:00、17:00左右,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12:38到南坪头村生鲜水果店购水果;12:54到西安羊肉泡馍店买饼子;
4月2日12:34,到万客隆超市(二许线店)购物,12:39到生鲜便利店购物,15:00左右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4,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孙女、病例3的长女。
3月30日—4月1日,每日8:00、17:00左右由病例3接送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
4月2日上午,在家没有外出,15:00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5,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妻子。
3月29日上午,随病例2返回南坪头村家中,没有外出;
4月2日15:00,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请在以上风险时间段到过相关重点区域和场所的人员,立即向属地社区(村)报备,配合做好健康管理措施。
太原市将对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山西健康码调整为“红码”,防范区人员山西健康码调整为“黄码”;对大数据排查出的密切接触者和次密接触者,健康码调整为“红码”;对排查出的同时空交集人员,健康码调整为“黄码”。根据防控政策对以上人员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对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严重传播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山西日报新媒体记者李倩倩)
#太原身边事#【太原市通报小店区5例病例活动轨迹】4月3日4时45分,太原市小店区报告4例核酸检测初筛阳性感染者,当日8时57分再报告1例核酸检测初筛阳性感染者,均已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做进一步诊断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4例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1例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当日下午,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告5例病例活动轨迹通告。
病例1,男,现居住小店区东峰村。
3月29日上午,自驾车从邯郸市鸡泽县返程太原,10:40—10:51在左权石匣服务区上卫生间,13:00左右从晋中北高速口下高速,13:26回到小店区东峰村家中,14:15送病例2、病例5到小店区南坪头村,随后至小店区郑村仓库务工,19:00返回家中;
3月30日上午,在东峰村渣土车队务工,14:00-17:00期间在榆次瑞光电厂附近某木材收购厂务工,18:3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19:00左右返回家中;
3月31日8:0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9:00左右在榆次区龙城半岛小区附近唐久便利买烟,11:00左右返回小店区东峰村家中,14:4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19:40左右返回家中;
4月1日上午,在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14:00-15:00期间到山西白求恩医院核酸采样点进行核酸检测,15:00左右自驾车到农行综改分行(人民南路蓝天市场对面原小店农行)办理业务,16:30-17:30在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22:20-22:40到山西白求恩医院核酸采样点取核酸报告,当晚自行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4月2日,获悉邯郸市鸡泽县发生疫情后,再次自行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疑似阳性,随即向村委会报备;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2,男,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
3月29日上午,同病例1自驾车返程太原,14:15由病例1驾车送回小店区南坪头村,在家没有外出;
3月30日7:44,去小店区岗头村弟弟家,10:00去晋源区牛家口村兴蒙钢管租赁站务工,11:50左右去姚村镇枣园头村南磅房称重后返回兴蒙钢管租赁站,12:00在牛家口村农家乐饭店就餐,16:30去姚村镇枣园头村南磅房,18:39去岗头村弟弟家,在门口路南川菜馆就餐,19:52回到南坪头村家中;
3月31日,在家没有外出;
4月1日11:12,向村委会报备,14:48自驾车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检测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2日15:00左右,自驾车带全家6口人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3,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儿媳。
3月30日8:00、17:00左右,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19:51到南坪头村菜鸟驿站取快递,19:59到万客隆超市(二许线店)购物、去煎饼果子摊购买食物;
3月31日8:00、17:00左右,坐其哥哥的车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
4月1日8:00、17:00左右,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12:38到南坪头村生鲜水果店购水果;12:54到西安羊肉泡馍店买饼子;
4月2日12:34,到万客隆超市(二许线店)购物,12:39到生鲜便利店购物,15:00左右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4,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孙女、病例3的长女。
3月30日—4月1日,每日8:00、17:00左右由病例3接送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
4月2日上午,在家没有外出,15:00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5,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妻子。
3月29日上午,随病例2返回南坪头村家中,没有外出;
4月2日15:00,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请在以上风险时间段到过相关重点区域和场所的人员,立即向属地社区(村)报备,配合做好健康管理措施。
太原市将对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山西健康码调整为“红码”,防范区人员山西健康码调整为“黄码”;对大数据排查出的密切接触者和次密接触者,健康码调整为“红码”;对排查出的同时空交集人员,健康码调整为“黄码”。根据防控政策对以上人员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对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严重传播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山西日报新媒体记者李倩倩)
病例1,男,现居住小店区东峰村。
3月29日上午,自驾车从邯郸市鸡泽县返程太原,10:40—10:51在左权石匣服务区上卫生间,13:00左右从晋中北高速口下高速,13:26回到小店区东峰村家中,14:15送病例2、病例5到小店区南坪头村,随后至小店区郑村仓库务工,19:00返回家中;
3月30日上午,在东峰村渣土车队务工,14:00-17:00期间在榆次瑞光电厂附近某木材收购厂务工,18:3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19:00左右返回家中;
3月31日8:0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9:00左右在榆次区龙城半岛小区附近唐久便利买烟,11:00左右返回小店区东峰村家中,14:40左右至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19:40左右返回家中;
4月1日上午,在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14:00-15:00期间到山西白求恩医院核酸采样点进行核酸检测,15:00左右自驾车到农行综改分行(人民南路蓝天市场对面原小店农行)办理业务,16:30-17:30在榆次区河口村某工厂务工,22:20-22:40到山西白求恩医院核酸采样点取核酸报告,当晚自行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4月2日,获悉邯郸市鸡泽县发生疫情后,再次自行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疑似阳性,随即向村委会报备;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2,男,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
3月29日上午,同病例1自驾车返程太原,14:15由病例1驾车送回小店区南坪头村,在家没有外出;
3月30日7:44,去小店区岗头村弟弟家,10:00去晋源区牛家口村兴蒙钢管租赁站务工,11:50左右去姚村镇枣园头村南磅房称重后返回兴蒙钢管租赁站,12:00在牛家口村农家乐饭店就餐,16:30去姚村镇枣园头村南磅房,18:39去岗头村弟弟家,在门口路南川菜馆就餐,19:52回到南坪头村家中;
3月31日,在家没有外出;
4月1日11:12,向村委会报备,14:48自驾车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检测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2日15:00左右,自驾车带全家6口人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3,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儿媳。
3月30日8:00、17:00左右,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19:51到南坪头村菜鸟驿站取快递,19:59到万客隆超市(二许线店)购物、去煎饼果子摊购买食物;
3月31日8:00、17:00左右,坐其哥哥的车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
4月1日8:00、17:00左右,接送长女(病例4)、次女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12:38到南坪头村生鲜水果店购水果;12:54到西安羊肉泡馍店买饼子;
4月2日12:34,到万客隆超市(二许线店)购物,12:39到生鲜便利店购物,15:00左右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4,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孙女、病例3的长女。
3月30日—4月1日,每日8:00、17:00左右由病例3接送到南坪头村泡泡幼儿园。
4月2日上午,在家没有外出,15:00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病例5,女,现居住小店区南坪头村,系病例2的妻子。
3月29日上午,随病例2返回南坪头村家中,没有外出;
4月2日15:00,随病例2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核酸采样点做核酸检测后返回家中;
4月3日,经小店区人民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随即被转运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省、市专家讨论会诊,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请在以上风险时间段到过相关重点区域和场所的人员,立即向属地社区(村)报备,配合做好健康管理措施。
太原市将对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山西健康码调整为“红码”,防范区人员山西健康码调整为“黄码”;对大数据排查出的密切接触者和次密接触者,健康码调整为“红码”;对排查出的同时空交集人员,健康码调整为“黄码”。根据防控政策对以上人员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对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严重传播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山西日报新媒体记者李倩倩)
“你的存款买黄金制品了!”辽宁瓦房店,做服装生意的于女士,把做生意攒的1310万元存到某银行,她去取钱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竟告诉她,她的1310万元存款都已经购买了黄金制品。(来源:极目新闻)
于女士很气愤,自己在柜台办理的存款业务,银行也给了自己存单,怎么去取钱的时候,存款就买黄金制品了呢?没经过自己同意,银行怎么能拿自己的存款,去买黄金制品?
于女士最开始并不是知道这情况,她是去取钱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的,非常可疑的是,工作人员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
迟迟取不到钱的情况下,于女士选择了报警,结果却让于女士大吃一惊。
给她办理存款业务的客户经理早有前科!他之前曾挪用了客户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及消费。
经调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客户经理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随即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然后对于女士宣称,她的存款买了黄金制品。
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判其有期徒刑19年,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审查后,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五年过去了,于女士仍未拿到自己的存款,从法律上讲,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于女士在柜台办理存款业务,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于女士到银行存钱,银行工作人员给于女士办理存款业务,工作人员是以银行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银行发生效力。
2、于女士到银行存钱,与银行形成存款合同关系,与客户经理是否犯罪无关。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于女士与银行形成的存款合同关系,只约束于女士与银行,银行职员出现问题,按照银行与职员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和于女士没关系。
3、在这之前,于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还钱,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她的案件呢?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出现交叉,有一个先刑事诉讼,后民事诉讼的规则。
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受理问题,法院坚持的是“不属同一事实的应当分别审理、属于同一事实的不予受理”的基本思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所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最终,法院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也就是说,之所以5年了,银行都没支付于女士的存款,是在等客户经理孙某的案子结束。
换而言之,银行是否应该全额归还于女士1310万元及利息一案,需要等孙某的案件定性后,法院才能受理。
现在的问题是,孙某一案已经办了几年了,现在又在重审,于女士对什么时候能拿回存款没底,对能不能全额拿回存款也没底。
于女士很气愤,自己在柜台办理的存款业务,银行也给了自己存单,怎么去取钱的时候,存款就买黄金制品了呢?没经过自己同意,银行怎么能拿自己的存款,去买黄金制品?
于女士最开始并不是知道这情况,她是去取钱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的,非常可疑的是,工作人员无法提供任何购买黄金制品的银行手续和相关凭证。
迟迟取不到钱的情况下,于女士选择了报警,结果却让于女士大吃一惊。
给她办理存款业务的客户经理早有前科!他之前曾挪用了客户3000万元的巨款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及消费。
经调查,在于女士办理1310万元取款手续时,客户经理孙某故伎重施,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随即将这笔钱盗走,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还债,然后对于女士宣称,她的存款买了黄金制品。
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判其有期徒刑19年,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审查后,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五年过去了,于女士仍未拿到自己的存款,从法律上讲,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于女士在柜台办理存款业务,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于女士到银行存钱,银行工作人员给于女士办理存款业务,工作人员是以银行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银行发生效力。
2、于女士到银行存钱,与银行形成存款合同关系,与客户经理是否犯罪无关。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于女士与银行形成的存款合同关系,只约束于女士与银行,银行职员出现问题,按照银行与职员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和于女士没关系。
3、在这之前,于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还钱,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她的案件呢?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出现交叉,有一个先刑事诉讼,后民事诉讼的规则。
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受理问题,法院坚持的是“不属同一事实的应当分别审理、属于同一事实的不予受理”的基本思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所涉纠纷的犯罪性质及法律后果尚未最终定性。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最终,法院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也就是说,之所以5年了,银行都没支付于女士的存款,是在等客户经理孙某的案子结束。
换而言之,银行是否应该全额归还于女士1310万元及利息一案,需要等孙某的案件定性后,法院才能受理。
现在的问题是,孙某一案已经办了几年了,现在又在重审,于女士对什么时候能拿回存款没底,对能不能全额拿回存款也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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