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动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彰显《民法典》颁布实施的深远意义,10月29日下午,区法院、区司法局和区法学会在睿城社区开展了“普法进社区”暨“《民法典》宣讲基层行”活动。
区法院宣布南京市鼓楼区“普法进社区”暨“《民法典》宣讲基层行”活动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开始,区法院院长李畅、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谈国苹和江东街道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肖立主任在活动中讲话。活动由区法院李杰主任主持,区司法局武刚局长、桑秋枫副局长,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刘友财律师、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孙芳律师出席活动,江苏法制报、江南时报、龙虎网记者、睿城社区20位居民参加活动。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现场播放了普法微电影《羁绊》。《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律师及法学会会员代表并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此次活动积极回应了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加强“以案释法”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也加强了居民对《民法典》的理解。
区法院宣布南京市鼓楼区“普法进社区”暨“《民法典》宣讲基层行”活动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开始,区法院院长李畅、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谈国苹和江东街道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肖立主任在活动中讲话。活动由区法院李杰主任主持,区司法局武刚局长、桑秋枫副局长,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刘友财律师、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孙芳律师出席活动,江苏法制报、江南时报、龙虎网记者、睿城社区20位居民参加活动。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现场播放了普法微电影《羁绊》。《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律师及法学会会员代表并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此次活动积极回应了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加强“以案释法”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也加强了居民对《民法典》的理解。
318户败诉!恶意串通,另有隐情?诉讼中民事、行政要分清!。【以案说法】318户败诉!恶意串通,还是另有隐情?诉讼中民事、行政要分清!在征地拆迁案实践中,经常遇到不知道具体案件该作为民事案件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在河北省唐山市A村村民诉A村村委会及B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最终以王甲等318户败诉而告终,在这个案子里,村民与村委会的关系究竟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关系还是行政诉讼主体一直存在争议。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对此案发表自己的意见,该案案情大概是这样的:案情概述2000年,唐山市土地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称,城市中心区内的村庄平房住宅应逐步改建成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剩余土地可用于商品房开发。2003年2月,A村委会向村民发放表格,征求村民对平改楼工程的意见并选择户型。两个月后,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该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4万平方米。同年6月,A村委会同村民分别签订了《村平改楼搬迁、换房协议》,次月,A村委会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关于建设经济适用性住宅和村民自住房的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2007年9月,因平改楼竣工并具备搬迁条件,为使村民入冬前入住,A村委会与党支部制定了《村搬迁、换房实施办法》。 两个月后,王甲等318名村民以A村委会主任超越职权与B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村民代表并不知情,严重侵害村民集体财产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补偿318名村民3000万元或将116亩土地归还。 一审期间,村民刘乙等300余人向法院反映,王甲并不是该村的住户,其持有的318名村民的手印系欺骗而得,不能代表318名村民。A村的平改楼工程是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的,广泛征求了村民的意见。依法分析本案中,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村民以村委会超越职权对外签订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可以行使职权的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有权对外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并有权处分其管理的集体财产,利用自然资源,对外签订合同,同时亦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因此,即使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赋予村民委员会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但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实质上是农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史律师评析司法实践中,认定并处理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发生纠纷的法律性质,应当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一、当村民委员会以平等的身份与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如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排除妨害纠纷等,村民应以村民委员会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当村民委员会行使公共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违背民主程序与村民发生纠纷,侵害村民合法权利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就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时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行政法的调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后,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梁:学法用“典”,这个讲座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近日,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民法典》对法治政府建设暨社会保险领域的影响讲座,区人力社保局法律顾问、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先恩围绕民法典简述、民法典对行政的影响、民法典对人社行政职能的关系等方面,运用大量案例、翔实数据进行阐述,对干部职工落实民法典提出了建议意见,营造了积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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