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综合自北京商报、布谷TIME(id:bgtime)等
近日,链家金融被告“非法资金池”等问题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的“链家风波”仍在持续发酵。有消息称,链家集团上海地区房源与金融产品均已下线。
链家理财回应称,目前上海链家只是暂不承接新的金融业务,一旦核查结束,链家将快速恢复该项服务。记者走访调查发现,链家北京地区贷款业务以及理财业务均在正常运作。但链家金融的资金池、自担保、贷款高杠杆风险以及“理房通”资金使用不透明四大问题仍存悬疑。
本次控告链家直指“非法资金池”问题,被告包括: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三个被告依次为链家地产、中融信、理房通,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链家地产是中融信的母公司,中融信通百房通的投资公司且占股95%。
理财涉嫌资金池
记者在体验中发现,作为投资人,这两款产品的投资协议都是和链家地产以及中融信担保签订的协议,并没有和借款人直接签订协议。而借款人也是通过和链家地产以及中融信担保签订协议。网贷之家首席分析师马骏认为,这样的做法表明链家当起了信用中介的角色,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中介。放贷要有资质,而目前链家理财并未获得相关金融放贷牌照。
而银监会于去年底发送的“网贷细则”征求意见稿将网贷平台定位为纯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
目前来看,家多宝和定期宝非是两款独立的理财产品,前者为一些链家理财发布的投资散标,而后者为一款链家理财推出的用于优先自动购买家多宝的理财工具。据悉,投资人购买定期宝后,在理财期限范围内,投资的回款本金将循环投资直到结束。
此外,“定期宝”的产品借款人和投资人存在一定的利差。比如,投资者在《定期宝服务协议》中的利率是6.4%,而借款人在《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的利率却是6.48%,存在0.08%的利差。链家理财的相关人士解释,“定期宝”会配置多个“家多宝”标的,但“定期宝”和“家多宝”的期限不太一致,资金会存在空档,而这时定期宝会持续进行计息,息差就是来补这部分空档期的收益。
在分析人士看来,定期宝产品难会出现期限错配,涉嫌资金池问题。网贷资深专家李子川表示,由于不是投资人与借款人的直接对接,交易信息极不透明,难以判断资金流向,会存在资金池风险,这需要监管方面对平台出具更大的约束力。
对于资金池的质疑,链家理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不管是借款人资金还是投资人的资金都是托管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监管政策没有根本落地之前,他们一直在往合规的方向调整。
闭环模式下的自担保
在链家金融的闭环模式中,中融信担保公司扮演了有价值的角色,该公司在承担发放贷款职责的同时,还为链家理财端的项目提供担保。
据链家理财官网显示,链家理财平台用户的账户资金在易支付进行托管,账户资金受央行监管,随之中融信担保公司实地征信,并且进行风险保证金的先行赔付。
记者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中融信担保公司成立于2006年,法人代表为左晖,即链家董事长。该担保公司的惟一股东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融信作为担保端,为平台端链家理财的全资子公司。对此,马骏表示,这样的做法涉嫌自担保。
最新的网络借贷新规“十二禁”中讲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更为重要的是,工商信息显示,中融信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经济贸易咨询”。中融信担保公司是否具有为理财平台担保的资质?李子川认为,银行放贷不会与这类经济合同担保公司(不含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P2P属民间借贷范畴,理论上也不可以,不过由于监管存在空白,事实上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这块业务。
理房通存违规嫌疑
记者还注意到,作为链家金融闭环中的重要一环, “理房通”也被指违规。据悉,理房通是链家旗下定位于全国房屋资金担保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据其官网介绍,理房通主要负责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定金、房款、物业交割保证金、经纪公司服务费等所有资金保险。
同时,理房通通过对买家的房款进行监管保护,在买卖双方过户完成后再进行解冻支付。大量购房者将首付款或定金放入该第三方支付账户,其实形成大量沉淀资金。早在去年8月就有人对链家理房通以及托管的房款去向产生质疑,而理房通则回应道,链家客户的房款受央行监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对于理房通的做法,李子川表示,理房通的牌照资格是互联网支付,对外宣称提供房屋资金“监管”和“财富管理”服务,同时又称自身为房屋资金“担保”支付平台,其并不具备监管、财富管理、担保这样的资格。实际上,所有的支付机构并没有监管权限,从本质上来说只是提供网络端的资金清结算服务,理房通在业务开展与宣传上有违规嫌疑。
2006年,融信按揭(北京中融信担保)组建——为理财业务提供担保和借款服务
2014年,链家投资理财上线——成立家多宝、定期宝产品向投资人募集资金
2015年,理房通完毕运营——为买家房款提供资金存管
核心争辩聚焦在以下三点:
1.理房通非法吸收大量资金
2.理房通通过POS机收单
3.协议内容造假
事情的开始是这样的:
2015年9月23日,某客户与链家地产签订《融信托管协议》,内容是卖房担保范式协议。
但协议签署后,链家并未将其交给该客户,直到2016年5月,该客户因为诉讼才拿到协议,但发现内容涉嫌违法,属于无效合约,所以起诉链家希望法院判令协议无效。
据熟知,上述协议资金托管是买房协议的一部分,现在房子已经过户。
当时,90万购房款通过POS机分两笔签单,现在资金在理房通,余款则已交到通州法院,原告未收到房款。
本次案件涉及主要问题如下:
一、理房通能否涉嫌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形成资金池
原告讲述:中融信担保在理房通开立存款账户;将90万元购房款整存入托管账户内(理房通)。
原告认为,理房通不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商业银行业务,上述做法均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
另外,原告方认为理房通以第三方网络支付名义,非法吸收大量资金,形成巨额资金池,对外进行放贷、投资、理财,糟糕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关于这一点媒体曾报道过理房通方面回应:
1.关于非法吸收巨额资金、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说法糟糕失实,非法吸收客户资金属于错误解读。
2. 理房通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交易协议进行的资金履约支付,客户的资金全额存入到客户在银行的备付金账户内,其资金划转指令依据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
3. 客户在银行的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与理房通企业的自有资金实现全然隔离。
二、理房通开设存管账户为啥属于网络支付业务范畴,POS机刷卡收款是否合规
原告认为理房通没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何批文,除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批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根据央行相关批文,只能开展网络支付业务。但上述存管账户不属于网络支付业务范畴。另,理房通通过POS机刷银行卡的方式收款,也超出了网络支付业务范畴。
被告在法庭上表示,“理房通确实获得的是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但选择用Poss机来支付的方式,是为了便利用户。”
“其实这个支付许可证是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来颁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就有银行卡收单,银行卡收单就是指POS机,然后原告所称的这个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单纯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里面所称的网络支付另行的一个规定。”
理财涉嫌资金池,记者在体验中发现,作为投资人,这两款产品的投资协议都是和链家地产以及中融信担保签订的协议,并没有和借款人立即签订协议。链家投资理财的相关人士解释,“定期宝”会配置多个“家多宝”标的,但“定期宝”和“家多宝”的期限不太一致,资金会存在空档,而这时定期宝会持续进行计息,息差就是来补这部分空档期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