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完阿党的vlog,给我整哭了第一次是她说雨昕认出了她那块,第二次是因为那首她自己填词翻唱的歌,还有一个是有关于“感动和力量”
认识党党子的时间比认识雨昕要早很多很多,因为咱以前也是沾点二次元混b站的那种。所以那时候知道阿党pick雨昕敲惊喜,大概就是双厨狂喜的感觉,那时候还没到参与打投的死忠阶段,但疯狂好感了,党妹的出现好像给我的喜欢加上了一份认同的感觉,不夸张地说,她确实是让那时的我更加坚定了对昕的喜欢。
赛时没事的时候我也喜欢翻翻她微博,她确实付出了很多,也给了我很多力量。赛时足够狂热,赛后也足够理智,给彼此都留了空间,做到了安静喜欢,微博不过分打扰,但在b站她的视频和直播里又时不时会有雨昕的出现,大大方方地展示自己的喜欢,距离感拿捏地很好,喜欢她追星的态度。
如今阿党成功见到了雨昕,而且雨昕还记得她,说实话,不是很酸,更多是感动,都靠自己的努力在往前走,然后再靠自己的努力得以相遇了,这大概就是理想中的双向奔赴吧。雨昕说粉丝对她都是真情实感的,所以她对粉丝也是真情实感,真好!
今天再一次从党妹身上得到了信心和力量!粉一个超棒的正能量偶像那就和她一起变得更好吧!小F加油另,反正我是一定要去见刘雨昕的[抓狂] 已经和我的路好室友约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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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哈下院选举的6个政党公布各自选前大会日期】两个月后,即2021年1月10日,哈萨克斯坦将举行具有重要意义的政治活动——马吉利斯(议会下院)选举。
有6个政党将参加这一选举活动 ,分别是:«祖国之光»党、«光明之路»哈萨克斯坦民主党、阿吾勒人民民主爱国党、哈萨克斯坦共产主义人民党、国家社会民主党和团结党。
11月9日,上述六个政党分别公布了各自在选举前的全国大会日期。
根据惯例,选取前举行的政党代表大会将会明确该政党参选期间的主要方案和事项计划等。
六个政党的全国大会日前分别定于:
·哈萨克斯坦共产主义人民党将于11月11日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阿吾勒人民民主爱国党将于11月18日举行大会,在首都努尔苏丹举行的会议将批准候选人名单以及该党的选举纲领
·国家社会民主党全国大会将于11月13日在首都努尔苏丹举行
·«阿达勒»党(原团结党)大会将于11月16日在努尔苏丹市举行
·«光明之路»哈萨克斯坦民主党宣布将在11月20日举行选举前的全国大会,大会将完成三项主要议题:讨论该党参选下院和地方议会选举事务、批准候选人名单以及确定竞选方案
· «祖国之光»党党主席、哈萨克斯坦首任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此前已签署了关于在11月25日举行该党第20届全国大会的命令,此外首任总统还决定在11月24日召开该党政治委员会会议
哈萨克斯坦总统哈斯穆卓玛尔特·托卡耶夫10月21日签署总统令,确定哈议会下院例行选举的举行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总统随后发表了告国民书,呼吁全国选民积极参与议会选举。https://t.cn/A6GxqLJM
有6个政党将参加这一选举活动 ,分别是:«祖国之光»党、«光明之路»哈萨克斯坦民主党、阿吾勒人民民主爱国党、哈萨克斯坦共产主义人民党、国家社会民主党和团结党。
11月9日,上述六个政党分别公布了各自在选举前的全国大会日期。
根据惯例,选取前举行的政党代表大会将会明确该政党参选期间的主要方案和事项计划等。
六个政党的全国大会日前分别定于:
·哈萨克斯坦共产主义人民党将于11月11日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阿吾勒人民民主爱国党将于11月18日举行大会,在首都努尔苏丹举行的会议将批准候选人名单以及该党的选举纲领
·国家社会民主党全国大会将于11月13日在首都努尔苏丹举行
·«阿达勒»党(原团结党)大会将于11月16日在努尔苏丹市举行
·«光明之路»哈萨克斯坦民主党宣布将在11月20日举行选举前的全国大会,大会将完成三项主要议题:讨论该党参选下院和地方议会选举事务、批准候选人名单以及确定竞选方案
· «祖国之光»党党主席、哈萨克斯坦首任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此前已签署了关于在11月25日举行该党第20届全国大会的命令,此外首任总统还决定在11月24日召开该党政治委员会会议
哈萨克斯坦总统哈斯穆卓玛尔特·托卡耶夫10月21日签署总统令,确定哈议会下院例行选举的举行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总统随后发表了告国民书,呼吁全国选民积极参与议会选举。https://t.cn/A6GxqLJM
【【喜讯】我院一篇裁判文书荣获全省法院2018年度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好消息!2020年1月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8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我院(2019)甘0102刑初281号裁判文书荣获一等奖!
【作者简介】张四恩,男,1964年9月出生,现任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被告人基本情况】
谭某某,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党某某,绰号党党,男,1996年8月5日出生。康某某,又名康某涛,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郑某某,曾用名郑聪斌,绰号二蛋,男,1999年2月20日出生。魏某,男,1999年7月7日出生。石某某,男,1997年6月21日出生。
【检察机关指控】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等人自2017年纠集以来,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人员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郑某某、魏某、石某某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郑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及杨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较为固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城关区区域内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为纠集者,杨某某、马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其中被告人谭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三起;被告人党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二起;被告人康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二起;被告人郑某某、魏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二起;被告人石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一起。
【评判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经查,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本案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有纠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虽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纠集,但成员较为固定为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及杨某某、马某某等人。上述被告人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城关区区域内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滋事生非、肆意殴打他人、持刀威胁劝阻的人,肆意损毁他人驾驶的出租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且被告人谭某某和杨某某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及杨某某、马某某等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动辄持械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车辆损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对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影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所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也系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及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城关区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为纠集者,杨某某、马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郑某某、魏某、石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郑某某、魏某、石某某聚众斗殴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石某某在聚众斗殴中有纠集行为,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郑某某、魏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党某某、郑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郑某某、魏某、石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康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魏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石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的审理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认定恶势力的规定及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逐一比照核对,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依照证据裁判原则对指控事实准确认定,就本案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如何客观认定,进行了多次分析、研判,切实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认定本案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此案的判决,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重拳出击,在全国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下,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不仅符合民众的呼声,更具有标杆意义。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了社会稳定、净化了社会风气。
【作者简介】张四恩,男,1964年9月出生,现任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被告人基本情况】
谭某某,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党某某,绰号党党,男,1996年8月5日出生。康某某,又名康某涛,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郑某某,曾用名郑聪斌,绰号二蛋,男,1999年2月20日出生。魏某,男,1999年7月7日出生。石某某,男,1997年6月21日出生。
【检察机关指控】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等人自2017年纠集以来,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人员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郑某某、魏某、石某某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郑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及杨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较为固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城关区区域内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为纠集者,杨某某、马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其中被告人谭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三起;被告人党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二起;被告人康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二起;被告人郑某某、魏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二起;被告人石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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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经查,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本案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有纠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虽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纠集,但成员较为固定为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及杨某某、马某某等人。上述被告人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城关区区域内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滋事生非、肆意殴打他人、持刀威胁劝阻的人,肆意损毁他人驾驶的出租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且被告人谭某某和杨某某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谭某某、党某某、康某某及杨某某、马某某等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动辄持械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车辆损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对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影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所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也系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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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康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魏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石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的审理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认定恶势力的规定及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逐一比照核对,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依照证据裁判原则对指控事实准确认定,就本案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如何客观认定,进行了多次分析、研判,切实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认定本案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此案的判决,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重拳出击,在全国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下,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不仅符合民众的呼声,更具有标杆意义。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了社会稳定、净化了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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