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粮油店改行卖咖啡#??[疑问][疑问]】记者近日经过威海路第六粮油门店,发现门店一半面积改为了咖啡馆。咖啡馆名称为Wooate Coffee。记者在门口逗留时,门店内没有顾客,营业员和咖啡师都在看手机。第六粮油门店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烟草制品零售;食品经营;酒类经营;餐饮服务。记者查询发现,该咖啡馆为新品牌,其微信公号运营主体为上海缘诚商务礼品有限公司,与第六粮油并无直接隶属关系。
<图1-3为威海路第六粮油门店以及WooateCoffee咖啡馆,图4为1959年6月20日《解放日报》头版刊发上海新成区第六粮店营业员接待顾客—镜头——顾客进门,亲似家人!>
PS:作为上海仅存的老牌粮油店,光靠特色切面和馄饨皮也不能解决问题吧,还是要好好考虑如何把顾客请进门啊!
<图1-3为威海路第六粮油门店以及WooateCoffee咖啡馆,图4为1959年6月20日《解放日报》头版刊发上海新成区第六粮店营业员接待顾客—镜头——顾客进门,亲似家人!>
PS:作为上海仅存的老牌粮油店,光靠特色切面和馄饨皮也不能解决问题吧,还是要好好考虑如何把顾客请进门啊!
【月饼“瘦身”价格差距较大,#山东发布月饼消费提示#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正式实施。修改单主要对月饼、粽子的包装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瘦身”要求,以规范和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月饼和粽子等节日食品回归其食品属性。
中秋佳节临近,月饼消费进入高峰期,各种品牌、包装、口味的月饼陆续上市。为深入了解月饼市场落实相关规定情况,近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省价格协会到山东部分商超、酒店等经营场所,对月饼过度包装、质量、价格等进行了体验式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新规总体执行较好,没有发现月饼与其他产品混装的现象;月饼包装也能够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执行,包装层数和包装体积符合相关规定,月饼“瘦身”给消费者带来实惠。但调查中也发现,存在同一款月饼在不同商场价格差距较大、线上线下价格差距较大,有的折扣月饼不标识折扣价,只标识原价格,仅在消费者询价时才告知相关信息等问题。为此,8月25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价格协会联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月饼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看清标签信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9项内容,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消费者在购买月饼时要注意查看标签标示,购买符合标准的月饼。如购买现场制售产品,则要注意查看其生产经营资质。
二是问清销售价格。由于线上线下销售渠道的不同或者线下销售场所的不同,有些品牌月饼销售价格存在一定的差价,有的差价还比较大,可能会让消费者多花冤枉钱。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时要多方了解商品销售信息,注意货比三家,选择合适的渠道或场所进行购买,避免不必要的花费。
三是结合自身需要购买。月饼品种繁多,制作饼皮和馅料的配料种类也不尽相同。消费者可根据营养素参考值和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食用。易敏人群在挑选或食用月饼时需注意仔细查阅配料表,以及配料表邻近位置是否有提示信息。此外,多数月饼中的能量、脂肪和碳水化合物较高,不宜过量食用,否则容易引起肠胃不适,特别是老人、儿童、肠胃功能弱者。
四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索取消费凭证并妥善保管。如发生消费纠纷,可先行与商家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维权,也可到当地消协组织进行投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倡导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积极践行绿色环保观念。请广大消费者不要被豪华包装、高大上的名字以及新工艺、新口感宣传所迷惑,要响应国家号召,对过度包装食品说不。请广大生产经营者要把主要精力用在丰富月饼花色品种、改善月饼口感风味、增强月饼文化内涵以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争取在“瘦身”之后实现“强身”、“薄利”获得“多销”。(大众日报客户端)
中秋佳节临近,月饼消费进入高峰期,各种品牌、包装、口味的月饼陆续上市。为深入了解月饼市场落实相关规定情况,近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省价格协会到山东部分商超、酒店等经营场所,对月饼过度包装、质量、价格等进行了体验式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新规总体执行较好,没有发现月饼与其他产品混装的现象;月饼包装也能够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执行,包装层数和包装体积符合相关规定,月饼“瘦身”给消费者带来实惠。但调查中也发现,存在同一款月饼在不同商场价格差距较大、线上线下价格差距较大,有的折扣月饼不标识折扣价,只标识原价格,仅在消费者询价时才告知相关信息等问题。为此,8月25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价格协会联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月饼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看清标签信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9项内容,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消费者在购买月饼时要注意查看标签标示,购买符合标准的月饼。如购买现场制售产品,则要注意查看其生产经营资质。
二是问清销售价格。由于线上线下销售渠道的不同或者线下销售场所的不同,有些品牌月饼销售价格存在一定的差价,有的差价还比较大,可能会让消费者多花冤枉钱。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时要多方了解商品销售信息,注意货比三家,选择合适的渠道或场所进行购买,避免不必要的花费。
三是结合自身需要购买。月饼品种繁多,制作饼皮和馅料的配料种类也不尽相同。消费者可根据营养素参考值和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食用。易敏人群在挑选或食用月饼时需注意仔细查阅配料表,以及配料表邻近位置是否有提示信息。此外,多数月饼中的能量、脂肪和碳水化合物较高,不宜过量食用,否则容易引起肠胃不适,特别是老人、儿童、肠胃功能弱者。
四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索取消费凭证并妥善保管。如发生消费纠纷,可先行与商家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维权,也可到当地消协组织进行投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倡导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积极践行绿色环保观念。请广大消费者不要被豪华包装、高大上的名字以及新工艺、新口感宣传所迷惑,要响应国家号召,对过度包装食品说不。请广大生产经营者要把主要精力用在丰富月饼花色品种、改善月饼口感风味、增强月饼文化内涵以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争取在“瘦身”之后实现“强身”、“薄利”获得“多销”。(大众日报客户端)
#鹤壁身边事# 【重磅!《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公布】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与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政务服务中心(站、所)、基层公安机关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自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二)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
(三)加装棚、厢、伞具等更改电动自行车原有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悬挂号牌;
(二)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醉酒驾驶;
(五)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
(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七)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所有权人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非机动车保险。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有条件的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
第十六条 已经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充电设施的,应当集中停放、集中充电。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或者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13号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与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政务服务中心(站、所)、基层公安机关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自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二)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
(三)加装棚、厢、伞具等更改电动自行车原有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悬挂号牌;
(二)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醉酒驾驶;
(五)未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
(六)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七)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所有权人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非机动车保险。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有条件的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
第十六条 已经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充电设施的,应当集中停放、集中充电。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或者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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