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的公告】#哈尔滨身边事#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将于2022年8月在哈尔滨市举行。经哈尔滨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工作委员会研究,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投稿日期以邮戳为准)二、内容要求
应征作品应充分体现时代特征和体育特色、彰显“团结奋进、拼搏向上”和“更高、更快、更强、更好”的体育精神,充分展示黑龙江和哈尔滨独特文化底蕴。应征作品风格、形式不限,具有思想性、时代性、文化性、地域性等特点,能得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性别和年龄段人群的普遍认同。
三、创作要求
(一)会徽
1.包含“黑龙江省第八届残运会”“2022”“哈尔滨”等要素。
2.用彩色图形设计,具有独特的构图创意,要求图案清晰流畅,色彩简明大方,寓意贴切,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具有鲜明的象征意义和残疾人运动特点。
3.设计方案须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包括:彩色设计图稿(A4纸张规格,清晰度不低300dpi,jpg格式,包含标准CMYK色值、标准字体)、矢量图源文件(ai/cdr等)、创意理念文字说明(300字以内)。纸质版包括:A4纸张彩色打印稿一套。如设计作品入选,需提供设计应用方案(即设计图稿在平面和立体设计中的延展设计方案)。
(二)吉祥物
1.以黑龙江、哈尔滨地方特色为主要创作元素和拟人化形式表现。
2.造型美观大方,具有活泼可爱、吉祥快乐的艺术魅力。
3.色彩明快,形式新颖,易于制作,应方便印刷和制成模型等立体化展示。
4.设计方案须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包括:吉祥物单独正面图(彩色A4纸张规格,清晰度不低于300dpi,jpg格式,包含标准色值、标准字体)、吉祥物三视图(彩色A4纸张规格,清晰度不低于300dpi,jpg格式,包含标准色值、标准字体)、矢量图源文件(ai /cdr等)、创意理念文字说明(300字以内)。纸质版包括:A4纸张彩色打印稿一套。如设计作品入选,需提供设计应用方案(即设计图稿在平面和立体设计中的延展设计方案)。
(三)主题口号
1.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黑龙江、哈尔滨特色,体现乐观向上、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残疾人运动精神。
2.简洁明快,响亮有力,朗朗上口,具有较强感染力和感召力。
3.主题口号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并提供创意理念文字说明(300字以内)。
4.设计方案仅需提交电子版。
四、评选办法
应征作品由哈尔滨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选,并对入围及入选作品颁发奖金及荣誉证书。
五、注意事项
(一)所有应征设计方案必须为原创,不得侵犯肖像权、名称权、著作权以及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权利。应征作品如有抄袭、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回奖金,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及法律责任由应征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应征作品的风格、形式不限,但应明显区别于历届黑龙江省残疾人运动会和其他省、市残运动会及全国性主要体育赛事所采用的作品。
(三)应征作品不得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任何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四)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凡入围作品著作权、使用权、知识产权归征集方所有,作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或授权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布或者发表入选作品,仅享有署名权。
(五)征集方有权对所有入围设计方案进行改进、加工和再创作。
(六)所有应征作品恕不退稿,请应征人自留底稿。
(七)应征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本次征集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哈尔滨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工作委员会不对上述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公告为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
(九)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哈尔滨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工作委员会所有。
六、投稿说明
(一)提交方式:作品可以以个人名义或团体名义提交。设计作品的电子版(用word文档、A4纸排版、附件发送)和纸质版内均需注明应征者姓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个人作品应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团体作品应提供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纸质版邮寄复印件,电子版以附件形式发送扫描件)。
(二)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残联宣文部(西配楼0448房间),邮编:150021,时间以当地投寄邮戳时间为准。寄送作品外包装上均请注明“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作品征集(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送至835148032@ qq.com。截止时间以邮箱显示的收件时间为准。邮件主题请注明“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作品征集+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作者姓名”。
(四)联系人及电话:翟丽娜,联系电话:86772796 ,15045628611。
哈尔滨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将于2022年8月在哈尔滨市举行。经哈尔滨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工作委员会研究,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投稿日期以邮戳为准)二、内容要求
应征作品应充分体现时代特征和体育特色、彰显“团结奋进、拼搏向上”和“更高、更快、更强、更好”的体育精神,充分展示黑龙江和哈尔滨独特文化底蕴。应征作品风格、形式不限,具有思想性、时代性、文化性、地域性等特点,能得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性别和年龄段人群的普遍认同。
三、创作要求
(一)会徽
1.包含“黑龙江省第八届残运会”“2022”“哈尔滨”等要素。
2.用彩色图形设计,具有独特的构图创意,要求图案清晰流畅,色彩简明大方,寓意贴切,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具有鲜明的象征意义和残疾人运动特点。
3.设计方案须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包括:彩色设计图稿(A4纸张规格,清晰度不低300dpi,jpg格式,包含标准CMYK色值、标准字体)、矢量图源文件(ai/cdr等)、创意理念文字说明(300字以内)。纸质版包括:A4纸张彩色打印稿一套。如设计作品入选,需提供设计应用方案(即设计图稿在平面和立体设计中的延展设计方案)。
(二)吉祥物
1.以黑龙江、哈尔滨地方特色为主要创作元素和拟人化形式表现。
2.造型美观大方,具有活泼可爱、吉祥快乐的艺术魅力。
3.色彩明快,形式新颖,易于制作,应方便印刷和制成模型等立体化展示。
4.设计方案须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包括:吉祥物单独正面图(彩色A4纸张规格,清晰度不低于300dpi,jpg格式,包含标准色值、标准字体)、吉祥物三视图(彩色A4纸张规格,清晰度不低于300dpi,jpg格式,包含标准色值、标准字体)、矢量图源文件(ai /cdr等)、创意理念文字说明(300字以内)。纸质版包括:A4纸张彩色打印稿一套。如设计作品入选,需提供设计应用方案(即设计图稿在平面和立体设计中的延展设计方案)。
(三)主题口号
1.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黑龙江、哈尔滨特色,体现乐观向上、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残疾人运动精神。
2.简洁明快,响亮有力,朗朗上口,具有较强感染力和感召力。
3.主题口号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并提供创意理念文字说明(300字以内)。
4.设计方案仅需提交电子版。
四、评选办法
应征作品由哈尔滨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选,并对入围及入选作品颁发奖金及荣誉证书。
五、注意事项
(一)所有应征设计方案必须为原创,不得侵犯肖像权、名称权、著作权以及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权利。应征作品如有抄袭、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回奖金,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及法律责任由应征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应征作品的风格、形式不限,但应明显区别于历届黑龙江省残疾人运动会和其他省、市残运动会及全国性主要体育赛事所采用的作品。
(三)应征作品不得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任何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四)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凡入围作品著作权、使用权、知识产权归征集方所有,作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或授权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布或者发表入选作品,仅享有署名权。
(五)征集方有权对所有入围设计方案进行改进、加工和再创作。
(六)所有应征作品恕不退稿,请应征人自留底稿。
(七)应征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本次征集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哈尔滨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工作委员会不对上述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公告为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
(九)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哈尔滨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工作委员会所有。
六、投稿说明
(一)提交方式:作品可以以个人名义或团体名义提交。设计作品的电子版(用word文档、A4纸排版、附件发送)和纸质版内均需注明应征者姓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个人作品应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团体作品应提供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纸质版邮寄复印件,电子版以附件形式发送扫描件)。
(二)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残联宣文部(西配楼0448房间),邮编:150021,时间以当地投寄邮戳时间为准。寄送作品外包装上均请注明“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作品征集(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送至835148032@ qq.com。截止时间以邮箱显示的收件时间为准。邮件主题请注明“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作品征集+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作者姓名”。
(四)联系人及电话:翟丽娜,联系电话:86772796 ,15045628611。
哈尔滨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文旅部:建设200家以上#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据微信公号“文旅之声”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大力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7月5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相关通知,明确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通知指出,依托各地现有发展情况良好、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市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集聚区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通知明确了六方面遴选要求,包括四至范围明确、业态集聚度高、公共服务完善、品牌知名度较高、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政策环境良好。其中,“四至范围明确”方面要求,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业态集聚度高”方面要求,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品牌知名度较高”方面要求,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根据通知,文化和旅游部统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加强对集聚区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集聚区的建设工作,做好集聚区的审核、推荐工作,突出文化和旅游特色,不得推荐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申报主体要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集聚区提质升级增效,不断提升集聚区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统筹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集聚区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通知原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
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大力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依托各地现有发展情况良好、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市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集聚区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二、遴选要求
(一)四至范围明确。有明确四至范围,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业态集聚度高。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
(三)公共服务完善。夜间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移动通信情况良好;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有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
(四)品牌知名度较高。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五)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六)政策环境良好。所在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县)重视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合理规划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三、工作程序
(一)集聚区所在的县(包括副省级市市辖区、县,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直辖市市辖区(县)下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填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附后),准备图片、视频资料等,经所在地级市、副省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直辖市市辖区(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报所在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厅(局)。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通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情况报告,并根据审核结果择优确定集聚区推荐名单(需排序),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各省(区、市)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此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2个名额,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1个名额(不占所在省级行政区推荐名额)。
(三)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专家复审、个别现场实地考察等方式,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不同集聚区类型,确定并公布集聚区名单。
四、组织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统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加强对集聚区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集聚区的建设工作;要对照遴选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本地区集聚区的审核、推荐工作,要突出文化和旅游特色,不得推荐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要结合实际,立足现有政策资金,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集聚区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申报主体是集聚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集聚区提质升级增效,不断提升集聚区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统筹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集聚区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认真组织推荐工作,将纸质推荐材料于2021年8月13日前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材料请用U盘或光盘存储,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按照有关规定,材料寄送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田振 010-59881809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403(1),陈丹收(联系电话:010-65215218,邮编100872)。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7月5日(正观新闻记者 黄小溪)
通知指出,依托各地现有发展情况良好、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市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集聚区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通知明确了六方面遴选要求,包括四至范围明确、业态集聚度高、公共服务完善、品牌知名度较高、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政策环境良好。其中,“四至范围明确”方面要求,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业态集聚度高”方面要求,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品牌知名度较高”方面要求,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根据通知,文化和旅游部统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加强对集聚区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集聚区的建设工作,做好集聚区的审核、推荐工作,突出文化和旅游特色,不得推荐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申报主体要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集聚区提质升级增效,不断提升集聚区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统筹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集聚区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通知原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
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大力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依托各地现有发展情况良好、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市场活跃的街区(含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地等)、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分批次遴选、建设200家以上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突出、文化和旅游消费规模较大、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集聚区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二、遴选要求
(一)四至范围明确。有明确四至范围,街区、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业态集聚度高。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
(三)公共服务完善。夜间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移动通信情况良好;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有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
(四)品牌知名度较高。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
(五)市场秩序规范良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六)政策环境良好。所在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县)重视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合理规划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三、工作程序
(一)集聚区所在的县(包括副省级市市辖区、县,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直辖市市辖区(县)下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填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表》(附后),准备图片、视频资料等,经所在地级市、副省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直辖市市辖区(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报所在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厅(局)。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通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情况报告,并根据审核结果择优确定集聚区推荐名单(需排序),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各省(区、市)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此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2个名额,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可额外推荐不超过1个名额(不占所在省级行政区推荐名额)。
(三)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专家复审、个别现场实地考察等方式,综合考虑区域发展水平、不同集聚区类型,确定并公布集聚区名单。
四、组织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统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加强对集聚区的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指导和支持集聚区特色化、差异化、品牌化发展。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集聚区的建设工作;要对照遴选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本地区集聚区的审核、推荐工作,要突出文化和旅游特色,不得推荐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要结合实际,立足现有政策资金,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集聚区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申报主体是集聚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集聚区提质升级增效,不断提升集聚区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统筹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集聚区落实落细各项措施。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认真组织推荐工作,将纸质推荐材料于2021年8月13日前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材料请用U盘或光盘存储,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按照有关规定,材料寄送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田振 010-59881809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403(1),陈丹收(联系电话:010-65215218,邮编100872)。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7月5日(正观新闻记者 黄小溪)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份政策指引请收好!】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支出实际发生数额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额外允许税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力度,就可以依法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政策要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四、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六、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支出实际发生数额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额外允许税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力度,就可以依法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政策要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四、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六、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