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好网民抗疫在行动##喜迎二十大 辽宁在行动# 【全民战“疫”】义县公安局持续打击涉疫违法行为
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从严落实《关于依法处理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通告》的相关要求,近期,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组织警力深入辖区扎实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工作。
2022年3月23日14时许,民警在义县城关乡西关村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商店内有村民聚集打麻将。违法嫌疑人何某在明知疫情期间政府已经发布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暂停营业,禁止开展人员聚集活动等相关公告的情况下,仍然容留他人在自家商店内聚集打麻将。民警依法将何某及打麻将的4人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询问,何某对自己在疫情期间造成人员聚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下一步,义县公安局将持续加大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打击工作力度,坚决维护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文章来源:义县公安局

注意!别踩这些防疫“雷区”,后果很严重!

面对形势严峻的疫情
接诊患者不查核酸证明?
立案!
不督促乘电梯人员戴口罩
进而造成病毒传播风险?
立案!
这些行为很危险!
以下是发生在深圳的真实案例

疫情防控期间
如何规避这些违法违规行为?
看准这些防疫“雷区”
千万别踩
↓↓↓
除此之外,还有这些
来自全国各地的违法违规案例
以案说法
让大家早知晓、早注意
避开这些防疫“雷区”

01

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

33岁男子被拘留6日

以案说法

2021年9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祥平派出所在辖区排查未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员时,查获一名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违法人员。

经查,2021年9月13日至25日,居住在同安区西湖塘里某集体宿舍的蒋某(男,33岁,四川绵阳人)无视房东等人的敦促,连续多次无故拒不执行厦门市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相关通告,未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蒋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同安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02

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故意闯卡

27岁男子被拘留10日

以案说法

2022年2月17日21时许,一辆汽车驶入吉林省汪清县春阳镇疫情防控卡口,执勤民警示意停车对其进行例行检查,要求驾驶员及同乘人员出示核酸检测结果、健康码、行程码并下车登记信息。然而,该车未按规定配合民警工作强行通过卡点。执勤民警立即驾驶警车追赶并采取鸣笛、喊话器喊话等方式让其停车,但该车驾驶员仍然拒绝停车接受检查。行至天桥岭林业局附近,该车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随后被警方控制并依法传唤至汪清县公安局春阳派出所。

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驾驶汽车行驶到春阳镇疫情防控卡口时,因未做核酸检测,便准备逃避检查,直接驾车驶过检查卡口,当看见警车追赶并听到喊话后,张某某并未理睬民警警告,选择继续行驶,并企图甩掉警车,直至行驶到天桥岭林业局附近时,发现无法甩掉警车,便停车逃离现场。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27岁)对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点检查、驾车故意闯卡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的,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

擅自翻越封控区护栏

两人被刑事立案

以案说法

2021年10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居住在此地的李某泉、张某荣二人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拒不执行疫情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泉、张某荣刑事立案侦查。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4

未居家健康监测

一“黄码”男子被拘留5日

以案说法

2022年1月12日晚,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公安分局大杨派出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一男子孙某(32岁,肥西人)的安康码显示为黄码。经调查,孙某于2021年12月31日自驾前往中风险地区,2022年1月8日,孙某自驾返回合肥后,发现自己的安康码转为黄色,却置市防疫指挥部办公室防疫要求于不顾,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未采取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孙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5

编造疫情谣言

山东一网民被拘留5日

以案说法

近日,山东蒙阴警方依法查处并行政拘留一名在网上编造传播天津疫情谣言的网民。

2022年1月14日,网民段某某(男,53岁,临沂市蒙阴县人,曾因故意伤害罪被章丘区法院判处缓刑)在快手短视频发布涉天津疫情的不实信息称:“天津现有确诊1393人,累计确诊2174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段某某系为吸引他人关注,增加账号流量,便于以后直播卖货,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发至网络,目前其账号已被平台封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蒙阴警方依法对段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06

防疫期聚众打麻将

多人被拘留

以案说法

2021年10月24日21时许,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上海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汇川区上海路凤山巷一小卖部,有人打麻将。接警后上海路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快速赶到小卖部,现场抓获违法嫌疑人冯某、黄某、张某、韩某等4人。4名聚集人员均未佩戴口罩,随后民警对涉及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确认无安全风险隐患后将人员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该4人在明知政府下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通告相关内容情况下,仍然聚集打麻将,后将冯某、黄某、张某、韩某等4人依法行政拘留。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山东招远“全能神”邪教杀人案被最高法列为反邪教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个反邪教案例。内容如下:

涉反邪教典型案例: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等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一、 基本案情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及张某3(张某1之弟,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15时许,六人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府前广场餐厅就餐。其间,张某冬、张某联到金都购物中心购买了两支拖把、手机等物品。21时许,张某1、吕某春授意张某2、张某联、张某3向餐厅内其他顾客索要联系方式,为发展“全能神”组织成员做准备。当张某2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35岁)索要手机号码遭拒绝后,张某1、吕某春指认吴某某为“恶灵”,张某1开始咒骂“恶灵”“魔鬼”,上前抢夺吴某某手机并让其离开餐厅。遭拒绝后,张某1遂持餐厅内座椅砸击吴某某。吴某某反抗,在场的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上前与张某1共同将吴某某打倒在地,张某1多次叫嚣“杀了她,她是恶魔”,并用手撑着餐桌反复跳起用力踩踏吴某某头面部。后张某1将张某冬购买的拖把分别递给张某冬和张某3,指使张某冬、张某2、张某联、张某3上前“咒诅”、殴打吴某某。张某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某某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又在吕某春指使下将吴某某从桌椅之间拖出,并上前用脚猛力踢、踩、跺吴某某头面部。张某2也使用椅子、笤帚殴打吴某某背、腿部,吕某春踢踹吴某某腰、臀部,并唆使张某联、张某3殴打吴某某。其间,吕某春用拳头击打餐厅工作人员并扬言“谁管谁死”,阻止餐厅工作人员和其他顾客解救吴某某,还与张某1一起将餐厅柜台上的头盔砸向工作人员阻止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张某冬、张某3仍殴打吴某某,公安人员上前制止、抓捕张某冬、张某3时,张某1、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极力阻挠,后公安人员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6人制服并抓获。“120”急救医生到场后确认吴某某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生前头面部遭受有较大面积质地坚硬钝物打击并遭受有一定面积质地较硬钝物多次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吕某春于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08年始,吕某春作为“长子”(“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纠合在招远的“全能神”教徒进行聚会,宣扬“全能神”教义。

张某1从2007年开始接触并信奉“全能神”,2008年与吕某春通过互联网结识并频繁联系,多次跟随吕某春到招远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2008年年底,张某1先后将张某冬、陈某娟(张某1之母)、张某2、张某3等家人发展为“全能神”教徒。2009年,张某1与家人自河北省无极县移居山东省招远市,张某1被“二见证人”(“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范某凤、李某旺(均另案处理)确认为“长子”。此后,张某1与吕某春在招远市城区及下辖的玲珑镇、蚕庄镇、齐山镇等多地,秘密纠合“全能神”教徒四十余名聚会百余次。张某冬积极参加聚会活动。期间,吕某春、张某1印制、散发了《话在肉身显现》《七雷发声》等“全能神”宣传资料数十册,并利用互联网,先后在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总计17万余次。

张某冬还积极出资,在招远市租赁或者购买多处房屋及店面,作为“全能神”教徒住所和活动场所,并出资购买交通工具、电脑、手机,安装宽带,供传播“全能神”使用。此外,张某冬听从被告人吕某春、张某1指使,将家庭财产1000余万元以“奉献”给“教会”的名义,存于吕某春、张某1名下。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某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某1、张某冬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张某1、张某冬死刑。

二、裁判理由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因被害人吴某某拒绝提供自己的电话号码,即视之为“恶灵”,采取持椅子、拖把打砸、用力踹踏等手段,共同将吴某某残忍杀害,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吕某春、张某1、张某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又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系主犯,应当依法严惩。张某2、张某联系从犯,且能够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对张某2从轻处罚,对张某联减轻处罚。

三、典型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严格的宗教礼仪。但是宗教与邪教却有本质区别,从“法L功”到“呼喊派”“灵灵教”“全能神”等邪教组织门类众多,名称各异,但其本质皆是反社会、反人类,欺世盗名、蛊惑人心、危害社会的恶魔。邪教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社会的破坏和影响在一些国家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案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实施的恶性杀人案件,因犯罪分子手段暴力、残忍、血腥,案发过程视频经网络传播后,案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因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被告人等就群起而攻之,残暴地将被害人殴打致死,也反映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质。本案也再次警示我们,邪教是社会的毒瘤,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也是对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极大危害。必须始终保持对邪教的高压态势,予以坚决打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邪教组织犯罪,不仅要依靠公正的审判来严惩凶手、告慰逝者、消除恐慌,更重要的是打好法治之战,用法治精神引领反邪教斗争,用法治手段开展反邪教斗争,用法治理念指导反邪教教育。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既体现严厉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威严,又严格把握邪教与正常宗教界限的法治精神,让整个社会认清邪教的本质和危害,让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邪教。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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