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性质和标准
原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第18条,提出了“工伤医疗期”概念,并定义为“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首次提出了“停工留薪期”,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从上述规定来看,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与工伤医疗期的区别在于,停工留薪期是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期间”一起从工伤医疗期中分离出来的概念。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既有补偿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产生的损失作用,同时需保障劳动者不致遭受事故而使原有的生活水平出现大幅度的降低,陷入贫困之境。因此,此种保障除了最低限度外,还必须考虑到劳动者遭受伤害之前的原有收入状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主要指,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对“本人工资”进行了明确,即“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从条例的规定来看,“本人工资”是用来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的,“原工资”是用来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适用的范畴并不一致,不能等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的解释,原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或未被确认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而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范围则应当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3条和第15条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劳动者应得工资。这些待遇既包括工资性收入,也包括非工资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性的福利,也包括非货币性的福利。
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包括非固定的加班费
如前所述,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计算“原工资”,因此,职工病事假造成的工资减少或加班造成的工资增加均不属于正常出勤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后,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
但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属于双方对工作时间有特别约定,该种情形下,劳动者正常出勤即意味着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提供劳动义务,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扣除其原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的加班费,以全部工资作为“原工资”的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包括偶然性的奖金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对于处于停工留薪期的职工,则需要进行倾斜保护。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是否包含奖金时,需要在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及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之间中寻求平衡,根据奖金的性质决定是否计入停工留薪期工资内。
对于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计发的奖金,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虽在停工留薪期内,但应当视为正常提供劳动,该部分奖金应当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一部分。如绩效工资、年终奖等,对于实施绩效考核的单位,由于职工治疗工伤没有工作绩效,那么员工的绩效工资给付的标准应该是依据员工受伤前的平均绩效来计算确定。但对于原工资待遇中由完全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发放的偶然性奖金,因与劳动者提供劳动无必然联系,不应当作为原工资待遇计入停工留薪期工资内。如竞赛奖等。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性质和标准
原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第18条,提出了“工伤医疗期”概念,并定义为“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首次提出了“停工留薪期”,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从上述规定来看,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与工伤医疗期的区别在于,停工留薪期是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期间”一起从工伤医疗期中分离出来的概念。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既有补偿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产生的损失作用,同时需保障劳动者不致遭受事故而使原有的生活水平出现大幅度的降低,陷入贫困之境。因此,此种保障除了最低限度外,还必须考虑到劳动者遭受伤害之前的原有收入状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主要指,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对“本人工资”进行了明确,即“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从条例的规定来看,“本人工资”是用来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的,“原工资”是用来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的,适用的范畴并不一致,不能等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的解释,原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或未被确认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而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范围则应当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3条和第15条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劳动者应得工资。这些待遇既包括工资性收入,也包括非工资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性的福利,也包括非货币性的福利。
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包括非固定的加班费
如前所述,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计算“原工资”,因此,职工病事假造成的工资减少或加班造成的工资增加均不属于正常出勤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后,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
但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属于双方对工作时间有特别约定,该种情形下,劳动者正常出勤即意味着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提供劳动义务,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扣除其原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的加班费,以全部工资作为“原工资”的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包括偶然性的奖金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对于处于停工留薪期的职工,则需要进行倾斜保护。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是否包含奖金时,需要在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及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之间中寻求平衡,根据奖金的性质决定是否计入停工留薪期工资内。
对于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计发的奖金,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虽在停工留薪期内,但应当视为正常提供劳动,该部分奖金应当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一部分。如绩效工资、年终奖等,对于实施绩效考核的单位,由于职工治疗工伤没有工作绩效,那么员工的绩效工资给付的标准应该是依据员工受伤前的平均绩效来计算确定。但对于原工资待遇中由完全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发放的偶然性奖金,因与劳动者提供劳动无必然联系,不应当作为原工资待遇计入停工留薪期工资内。如竞赛奖等。
奇女子二十四:唐琬—不要爱上妈宝男
唐琬,又名婉,字蕙仙,越州山阴(今浙江绍兴)人。陆游大约在二十岁时与唐琬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不料,唐琬的才华横溢以及陆游的耽于情爱引起了陆母的不满,后陆母认为唐琬耽误陆游前程并且进门一年未有孕,命令儿子休了唐琬。陆游曾另筑别院安置唐琬,其母察觉后,命陆游另娶王氏为妻。王氏婚后一年就生下一子,四年里共生三子,另有一妾。多年后,陆游去游览沈园正巧遇到唐琬夫妇也在园中,唐琬征得丈夫赵士程同意,亲手向陆游敬了一杯酒。陆游饮后在家中,有说在沈园题下一词《钗头凤·红酥手》。1156年,唐琬再次来到沈园,瞥见陆游的题词,不由感慨万千,于是和了一阕《钗头凤·世情薄》。同年秋,便抑郁而终。
唐琬,又名婉,字蕙仙,越州山阴(今浙江绍兴)人。陆游大约在二十岁时与唐琬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不料,唐琬的才华横溢以及陆游的耽于情爱引起了陆母的不满,后陆母认为唐琬耽误陆游前程并且进门一年未有孕,命令儿子休了唐琬。陆游曾另筑别院安置唐琬,其母察觉后,命陆游另娶王氏为妻。王氏婚后一年就生下一子,四年里共生三子,另有一妾。多年后,陆游去游览沈园正巧遇到唐琬夫妇也在园中,唐琬征得丈夫赵士程同意,亲手向陆游敬了一杯酒。陆游饮后在家中,有说在沈园题下一词《钗头凤·红酥手》。1156年,唐琬再次来到沈园,瞥见陆游的题词,不由感慨万千,于是和了一阕《钗头凤·世情薄》。同年秋,便抑郁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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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是炎热的意思,小暑为小热,还不十分热。小暑虽不是一年中最炎热的时节,但紧接着就是一年中最热的节气大暑,民间有“小暑大暑,上蒸下煮”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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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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