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少年团[超话]##新歌来了##倾听哭泣的声音##时代少年团乌托邦音乐季#
破碎的吉他
我是一个怀着音乐梦的人,但因为我家境贫寒,成绩又不好。所以大家都不喜欢我,他们总喜欢拿我开玩笑……
这天是我的生日,我本来开开心心的准备回家和父母一起过生日。可我一进班里,就有几个人拿着我父母攒钱给我买的吉他在玩,我十分的气愤,跑过去一把抢过吉他走回了位置上。
我就这样度过了一天……
放学铃声响了,我收拾完书包准备回家 ,可我刚拿起吉他盒就发现它轻了许多。我打开一看,发现吉他碎了。我想肯定是他们干的,说罢就上前打他们,可我太瘦弱了,不是他们的对手。就被他们打的遍体鳞伤……
我坐在公交车上想:为什么偏偏是我啊想着想着就流下了眼泪。
“太阳好大 却好冷啊……”
弄脏的球鞋
我是一个普通家庭的孩子,我没有什么贵重的东西我也买不起……
这天,爸妈把辛苦捡瓶子换来的钱给我,叫我去买一双球鞋。我兴高采烈的买了回来。那可是限量版的球鞋,我看着那球鞋开心极了。
第二天,我穿着球鞋来学校。可就是一双球鞋,引起了我们班男生的嫉妒。“他怎么买得起这么贵的球鞋”“肯定是他偷的吧”“恐怕是他爸妈从垃圾桶里捡来的吧”“哈面对他们的嘲笑,我只能忍着不说话
上体育课时,他们把我叫到了体育器材室,我也不知道他们要干嘛,就去了。可我一进门就有一堆排球向我飞来,我瞬间就被打趴下了。
那双新买的球鞋也弄脏了,被他们抢走了……
“把球鞋还我吧 只是游戏吗 我却哭了……”
遗落的助听器
我是一名美术生,我有先天性耳聋加上我十分的内向,所以我没什么朋友……
这天,我在画室画完画准备回家。可就在走廊上一名同学撞到了我,我画的画全部散落在了地上,我的助听器也掉在了地上。
我开拼命的翻找助听器,可怎么也找不到它。同学们非但没有帮忙,而且还在一旁指指点点。我想他们在说什么啊,为什么他们都在笑我啊,为什么 为什么啊……
这时,一个男生走了过来 ,他踩在了我的助听器上,我也没有管什么,可我拿起助听器一看,发现它已经坏了。没有一个人愿意帮我,可是我真的好怕好怕啊……
我想反抗,可我做不到啊……
“做我的朋友好吗 和我说话 我好怕独自回家……”
角落的棒球棍
我是一个濒临破碎家庭的孩子,我喜欢帮助别人。可别人总喜欢拿我的家庭开玩笑……
有一天我正在走廊上走着,突然发现一大堆人在欺负一个同学,我气愤急了,抓起棒球棍就向他们打去。可是他们人多势众,不一会儿我就被打的遍体鳞伤了。
回到家后,我本来以为爸妈可以给我一些安慰,可是我错了。他们还在吵架,摔东西。我曾想过制止他们,可这样只会引火烧身,我最终放弃了……
最终,我成为了老师眼中的恶霸,爸妈眼中的坏孩子。可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请别把门锁上 留我一个人好黑……”
揉皱的试卷
我是一个成绩非常好的学生,但我从不作弊……
那天是我们的随堂测,我正在安心的考试,可后桌的同学却叫我和他作弊。可我的良心过不去,就没理他了。
可是过了一会儿他又把一张纸向我扔了过来,我犹豫了片刻,还是把那张纸给扔了。但是他在考试期间还是不停的阻碍我,但是我依然不为所动。
考完试后,我回到我的教室,我都还没坐下。那个人就过来想掀翻我的桌子,我看着他,却默不作声……
“不要让那游戏肮脏……”
被踩脏的椅子
我是一个转校生,本以为我可以在这个学校中度过我的高中生活,可发现这才是我噩梦的开始……
开学的那天,我转到了这个学校,老师在班里介绍完我后,我走向了我的位置。可发现有一个人踩在我的椅子上,我看来他一眼,他才不情愿的把椅子推给我。我也懒得理他,就坐下来听课了。
突然有一天,我发现一个同学正在被他和他的同伙欺负。我看不下去了,就及时的叫住了他们,可就因为这见事,我处处被针对。可我只是想帮助别人啊……
“为何没一个人反对……”
混在水里的眼泪
我是一个从小就长得十分好看的小孩 ,很多人喜欢我,尤其是在高中时,下课时就有一大堆女生喜欢在我班的窗前看我……
这天下课时,我去厕所洗手。可我刚走进厕所门,有几个人就把厕所门关上。他们说:“你不是长得很漂亮吗,你不是喜欢变漂亮吗?那我们就让你变得更加漂亮!”
我气愤急了,我洗完了就想打他们。可他们人多,我不一会儿就被他们按在了厕所门上。他们说:“来,让你变漂亮!”说罢就拿出一个口红涂在了我的脸上,我想反抗,可我反抗不了。就任凭他们涂抹着我的脸。
涂完后 他们又把我按在了水中,我真的好怕好怕……我看着镜子里的我 ,我想为什么是我啊,难道美也是一种错吗?
“谁在笑 脸上的画 永远擦不掉吗……”
他们毁的是一个少年的大好年华啊,青春只有一次。抵制校园暴力!
破碎的吉他
我是一个怀着音乐梦的人,但因为我家境贫寒,成绩又不好。所以大家都不喜欢我,他们总喜欢拿我开玩笑……
这天是我的生日,我本来开开心心的准备回家和父母一起过生日。可我一进班里,就有几个人拿着我父母攒钱给我买的吉他在玩,我十分的气愤,跑过去一把抢过吉他走回了位置上。
我就这样度过了一天……
放学铃声响了,我收拾完书包准备回家 ,可我刚拿起吉他盒就发现它轻了许多。我打开一看,发现吉他碎了。我想肯定是他们干的,说罢就上前打他们,可我太瘦弱了,不是他们的对手。就被他们打的遍体鳞伤……
我坐在公交车上想:为什么偏偏是我啊想着想着就流下了眼泪。
“太阳好大 却好冷啊……”
弄脏的球鞋
我是一个普通家庭的孩子,我没有什么贵重的东西我也买不起……
这天,爸妈把辛苦捡瓶子换来的钱给我,叫我去买一双球鞋。我兴高采烈的买了回来。那可是限量版的球鞋,我看着那球鞋开心极了。
第二天,我穿着球鞋来学校。可就是一双球鞋,引起了我们班男生的嫉妒。“他怎么买得起这么贵的球鞋”“肯定是他偷的吧”“恐怕是他爸妈从垃圾桶里捡来的吧”“哈面对他们的嘲笑,我只能忍着不说话
上体育课时,他们把我叫到了体育器材室,我也不知道他们要干嘛,就去了。可我一进门就有一堆排球向我飞来,我瞬间就被打趴下了。
那双新买的球鞋也弄脏了,被他们抢走了……
“把球鞋还我吧 只是游戏吗 我却哭了……”
遗落的助听器
我是一名美术生,我有先天性耳聋加上我十分的内向,所以我没什么朋友……
这天,我在画室画完画准备回家。可就在走廊上一名同学撞到了我,我画的画全部散落在了地上,我的助听器也掉在了地上。
我开拼命的翻找助听器,可怎么也找不到它。同学们非但没有帮忙,而且还在一旁指指点点。我想他们在说什么啊,为什么他们都在笑我啊,为什么 为什么啊……
这时,一个男生走了过来 ,他踩在了我的助听器上,我也没有管什么,可我拿起助听器一看,发现它已经坏了。没有一个人愿意帮我,可是我真的好怕好怕啊……
我想反抗,可我做不到啊……
“做我的朋友好吗 和我说话 我好怕独自回家……”
角落的棒球棍
我是一个濒临破碎家庭的孩子,我喜欢帮助别人。可别人总喜欢拿我的家庭开玩笑……
有一天我正在走廊上走着,突然发现一大堆人在欺负一个同学,我气愤急了,抓起棒球棍就向他们打去。可是他们人多势众,不一会儿我就被打的遍体鳞伤了。
回到家后,我本来以为爸妈可以给我一些安慰,可是我错了。他们还在吵架,摔东西。我曾想过制止他们,可这样只会引火烧身,我最终放弃了……
最终,我成为了老师眼中的恶霸,爸妈眼中的坏孩子。可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请别把门锁上 留我一个人好黑……”
揉皱的试卷
我是一个成绩非常好的学生,但我从不作弊……
那天是我们的随堂测,我正在安心的考试,可后桌的同学却叫我和他作弊。可我的良心过不去,就没理他了。
可是过了一会儿他又把一张纸向我扔了过来,我犹豫了片刻,还是把那张纸给扔了。但是他在考试期间还是不停的阻碍我,但是我依然不为所动。
考完试后,我回到我的教室,我都还没坐下。那个人就过来想掀翻我的桌子,我看着他,却默不作声……
“不要让那游戏肮脏……”
被踩脏的椅子
我是一个转校生,本以为我可以在这个学校中度过我的高中生活,可发现这才是我噩梦的开始……
开学的那天,我转到了这个学校,老师在班里介绍完我后,我走向了我的位置。可发现有一个人踩在我的椅子上,我看来他一眼,他才不情愿的把椅子推给我。我也懒得理他,就坐下来听课了。
突然有一天,我发现一个同学正在被他和他的同伙欺负。我看不下去了,就及时的叫住了他们,可就因为这见事,我处处被针对。可我只是想帮助别人啊……
“为何没一个人反对……”
混在水里的眼泪
我是一个从小就长得十分好看的小孩 ,很多人喜欢我,尤其是在高中时,下课时就有一大堆女生喜欢在我班的窗前看我……
这天下课时,我去厕所洗手。可我刚走进厕所门,有几个人就把厕所门关上。他们说:“你不是长得很漂亮吗,你不是喜欢变漂亮吗?那我们就让你变得更加漂亮!”
我气愤急了,我洗完了就想打他们。可他们人多,我不一会儿就被他们按在了厕所门上。他们说:“来,让你变漂亮!”说罢就拿出一个口红涂在了我的脸上,我想反抗,可我反抗不了。就任凭他们涂抹着我的脸。
涂完后 他们又把我按在了水中,我真的好怕好怕……我看着镜子里的我 ,我想为什么是我啊,难道美也是一种错吗?
“谁在笑 脸上的画 永远擦不掉吗……”
他们毁的是一个少年的大好年华啊,青春只有一次。抵制校园暴力!
网络普法】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2
▼▼▼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裁判观点3
▼▼▼
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
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裁判观点4
▼▼▼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裁判观点5
▼▼▼
如何认定醉驾型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裁判观点6
▼▼▼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
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7号魏某涛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观点7
▼▼▼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
有哪些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来源:网信日喀则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2
▼▼▼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裁判观点3
▼▼▼
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
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裁判观点4
▼▼▼
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裁判观点5
▼▼▼
如何认定醉驾型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裁判观点6
▼▼▼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
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7号魏某涛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观点7
▼▼▼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
有哪些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来源:网信日喀则
《我本芬芳》,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家庭与婚姻的真实写照。在阅读过程中,我始终会把它视为杨本芬老师的自传——就像以《秋园》来讲述母亲的故事,这一次,她是以“惠才”来讲述自己的故事。
坦白说,这本书似乎没有《秋园》那般惊艳、严谨。虽然它的讲述是一如既往地真实、流畅、素朴,但总觉得缺少了某种新意、容量与力道;惠才这个人物仿佛也不及秋园那般惹喜,“惠才”之中,总是夹杂着些许愚痴、怨憎与妄想;甚至有一处用词还极为不妥,好像“万绿丛中的红”,明显地跳脱了整本书的背景(“老公”一词,绝对不是那个时代会有的称呼,出现在书中,明显不融)。
但其中最让读者不解的,还是那个年代之下的观念,以及观念之下的行为。关于书中的吕(惠才的伴侣),他的行为每每惹得骂声一片,很多读者认为他的品格堪比残渣;与此同时,惠才的反应也是引起纷纷的不解,为何面对这样的婚姻,她还能够坚守始终。
而我作为一个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生的人,面对书里书外强烈的反差,我想,那无疑是时代的脱节。不能说进步还是退步,只能说,跨越半个世纪,人们对待任何事物的态度,都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就是其中尤为明显的一种。
首先,吕的为人并没有大家所说的那么不堪。没错,在婚姻里,他显现出了各种自私、冷漠、计较。但是,且不论他对待外人并非如此,即使是对待惠才,也从无肢体暴力,甚至从无激烈的言语冲突。大家可能会不认同,认为婚姻的标准不该如此之低。但以那个时代来说,这种情形绝非罕见。对待妻子态度冷淡,仿佛是彼时男人的思想中普遍存在的封建残余,加之他的出身、从小被亲生父母遗弃,成人后又单身年久,骨子里还有一些难以言说的文艺情结和虚荣懦弱……种种因素,形成了他并不可取的对于婚姻的态度。甚至说,就在他结婚的当时,还根本不懂得何所谓爱,更莫说婚姻的经营之道了。
再说惠才,她聪明贤惠、吃苦耐劳、积极进取、温柔慈爱。可这位近乎完美的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妻子,却仿佛总是遭受到命运的舛驳、生活的奚落。然而,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或许会随着时代的更迭发生各种转变,但有些近乎真理的话语却显得要坚韧许多——看到惠才,我隐约更深一步体会了,什么叫作“性格决定命运”。没错,纵使你清晰所有的逻辑,衡量了所有的得失,可你依然会做出同样的选择——是这些选择构成了你人生的轨迹,而不是命运的规划将你按部就班地驱使。
惠才与吕,没有谁对谁错,谁好谁坏,他们只是性格不合,因而没能鲜明地激发出对方心里柔软的部分。若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那么得出的结论可能会完全不同。就像书里的文枝,清晰透彻,从无纠结,在她面前,三言两语便能将惠才与吕的纷争拆解得七七八八。
如果再将视野拓放得更宽远些,二人之间,其实连“性格不合”的问题都不是,而是两个人都错赴了时代,错会了现实。
人的失落,少数源于外在的实际,多数源于内心的期许。两个人分别有着各自的文艺情结——惠才是一心求学,热爱写作,希望保有独立女性的自尊,并实现一定的社会价值;吕是单身多年,洒脱不羁,热爱工作胜过热爱家庭,可对于某些生活细节,又秉持着艺术的高度和医学的严谨——所以婚姻过后,随之而来的柴米油盐、生儿育女、吃穿用度的规划、突发疾病的料理、夫妻双方的关怀、亲戚之间的走动,等等,一系列的现实,无论是接连发生,还是数者交错,都是足以将人消耗得精疲力尽的。这时,若是心中再有一些痴迷执着却不能立现的梦想,那无疑是平添欲火,火上浇油。所以,与其说惠才与吕的失望是来自于对方,莫不如说是时代的脚步、现实的发展,都未能随于他们的内心、他们的期许。
可这样的婚姻就全然不值圈点了吗?试想一下,若是我们面对一个不尽如意的伴侣,我们还能否始终如一地坚守、关切?我们是否有能力让自己持续地发热,直到温暖一颗麻木、冰冷的心?今天,且不说晚婚不婚主义者越来越多,即便是已婚的人,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渐麻木疏远者”远胜过“随着相处的年岁而愈发相依相惜者”吧?但惠才与吕不是,或者说,那个时代的夫妻大多都不是。就我所见证过的母亲一代、祖母一代的夫妻,或者专说妻子,她们往往更有毅力和耐心,去守护和探索一场甚至连自己也并不十分清晰的婚姻。仿佛她们更加懂得,对方可不可爱是一回事,而自己会不会爱则是另外一回事。所以,纵使她们心中也充满了“愚痴、怨憎与妄想”,可她们依然竭尽所能地克制着自我的感受,来为婚姻这片或许贫瘠的土壤持续地供输着养分。哪怕直到晚年,这片土地才雨润风舒,初显肥沃;哪怕直到晚年,这片土地才草木苏生,开出花朵。
而说到花朵,我不禁想到这本书的书名。我想它应该不只是源于杨本芬老师的名字,应该也是老师送给每一位女性的极具深意的四个字——我本芬芳。
坦白说,这本书似乎没有《秋园》那般惊艳、严谨。虽然它的讲述是一如既往地真实、流畅、素朴,但总觉得缺少了某种新意、容量与力道;惠才这个人物仿佛也不及秋园那般惹喜,“惠才”之中,总是夹杂着些许愚痴、怨憎与妄想;甚至有一处用词还极为不妥,好像“万绿丛中的红”,明显地跳脱了整本书的背景(“老公”一词,绝对不是那个时代会有的称呼,出现在书中,明显不融)。
但其中最让读者不解的,还是那个年代之下的观念,以及观念之下的行为。关于书中的吕(惠才的伴侣),他的行为每每惹得骂声一片,很多读者认为他的品格堪比残渣;与此同时,惠才的反应也是引起纷纷的不解,为何面对这样的婚姻,她还能够坚守始终。
而我作为一个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生的人,面对书里书外强烈的反差,我想,那无疑是时代的脱节。不能说进步还是退步,只能说,跨越半个世纪,人们对待任何事物的态度,都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就是其中尤为明显的一种。
首先,吕的为人并没有大家所说的那么不堪。没错,在婚姻里,他显现出了各种自私、冷漠、计较。但是,且不论他对待外人并非如此,即使是对待惠才,也从无肢体暴力,甚至从无激烈的言语冲突。大家可能会不认同,认为婚姻的标准不该如此之低。但以那个时代来说,这种情形绝非罕见。对待妻子态度冷淡,仿佛是彼时男人的思想中普遍存在的封建残余,加之他的出身、从小被亲生父母遗弃,成人后又单身年久,骨子里还有一些难以言说的文艺情结和虚荣懦弱……种种因素,形成了他并不可取的对于婚姻的态度。甚至说,就在他结婚的当时,还根本不懂得何所谓爱,更莫说婚姻的经营之道了。
再说惠才,她聪明贤惠、吃苦耐劳、积极进取、温柔慈爱。可这位近乎完美的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妻子,却仿佛总是遭受到命运的舛驳、生活的奚落。然而,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或许会随着时代的更迭发生各种转变,但有些近乎真理的话语却显得要坚韧许多——看到惠才,我隐约更深一步体会了,什么叫作“性格决定命运”。没错,纵使你清晰所有的逻辑,衡量了所有的得失,可你依然会做出同样的选择——是这些选择构成了你人生的轨迹,而不是命运的规划将你按部就班地驱使。
惠才与吕,没有谁对谁错,谁好谁坏,他们只是性格不合,因而没能鲜明地激发出对方心里柔软的部分。若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那么得出的结论可能会完全不同。就像书里的文枝,清晰透彻,从无纠结,在她面前,三言两语便能将惠才与吕的纷争拆解得七七八八。
如果再将视野拓放得更宽远些,二人之间,其实连“性格不合”的问题都不是,而是两个人都错赴了时代,错会了现实。
人的失落,少数源于外在的实际,多数源于内心的期许。两个人分别有着各自的文艺情结——惠才是一心求学,热爱写作,希望保有独立女性的自尊,并实现一定的社会价值;吕是单身多年,洒脱不羁,热爱工作胜过热爱家庭,可对于某些生活细节,又秉持着艺术的高度和医学的严谨——所以婚姻过后,随之而来的柴米油盐、生儿育女、吃穿用度的规划、突发疾病的料理、夫妻双方的关怀、亲戚之间的走动,等等,一系列的现实,无论是接连发生,还是数者交错,都是足以将人消耗得精疲力尽的。这时,若是心中再有一些痴迷执着却不能立现的梦想,那无疑是平添欲火,火上浇油。所以,与其说惠才与吕的失望是来自于对方,莫不如说是时代的脚步、现实的发展,都未能随于他们的内心、他们的期许。
可这样的婚姻就全然不值圈点了吗?试想一下,若是我们面对一个不尽如意的伴侣,我们还能否始终如一地坚守、关切?我们是否有能力让自己持续地发热,直到温暖一颗麻木、冰冷的心?今天,且不说晚婚不婚主义者越来越多,即便是已婚的人,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渐麻木疏远者”远胜过“随着相处的年岁而愈发相依相惜者”吧?但惠才与吕不是,或者说,那个时代的夫妻大多都不是。就我所见证过的母亲一代、祖母一代的夫妻,或者专说妻子,她们往往更有毅力和耐心,去守护和探索一场甚至连自己也并不十分清晰的婚姻。仿佛她们更加懂得,对方可不可爱是一回事,而自己会不会爱则是另外一回事。所以,纵使她们心中也充满了“愚痴、怨憎与妄想”,可她们依然竭尽所能地克制着自我的感受,来为婚姻这片或许贫瘠的土壤持续地供输着养分。哪怕直到晚年,这片土地才雨润风舒,初显肥沃;哪怕直到晚年,这片土地才草木苏生,开出花朵。
而说到花朵,我不禁想到这本书的书名。我想它应该不只是源于杨本芬老师的名字,应该也是老师送给每一位女性的极具深意的四个字——我本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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