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布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2021年上海养狗新规,上海养犬管理条例禁养犬》养犬管理规定,指的是在城市饲养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养犬的一个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https://t.cn/A6cRT3Wq
“学党史、强信念、跟党走”青春领航创佳绩 奋力开启新征程——局先进青年集体风采录
青春,是夜空划过天际的流星,绽放着最为璀璨的花火;青春,是握在时光手里的细沙,留下了难以割舍的情怀。在我们身边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同处充满激情的青春年华,同样可以用青春去追逐繁华,而他们却选择用自己最宝贵的时间诠释着青春的奋斗底色,将敬业奉献的精神镌刻在头顶的蓝天,将辛勤耕耘的汗水挥洒在住建事业的沃土。
一、全国青年文明号——市彭祖园管理处动管科
徐州市彭祖园管理处动管科现有工作人员 33人,是一支不畏艰苦,激情飞扬,朝气蓬勃,素质过硬的优秀队伍。多年来,在主管部门团委和处党总支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该科室始终把巩固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作为团结青年、带领青年的有效形式 。同时,也为青年职工搭建了展现自身价值的青春舞台,让他们在平凡的基层岗位上历练成长!让他们在艰苦的职业道路上勇往直前!
作为动物资源规模和管理模式在苏北地区和淮海经济区领先的动物园,拥有各类国家级保护动物80种800余只,这就对动物饲养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每一只动物的投喂,每一处笼舍的清理,每一种疫情的预防,每一次救助的实施,无不倾注了全科室青年干部职工的心血。
动物管理工作是辛苦的,它需要付出超乎寻常强度的体力;动物管理工作是艰难的,它需要时刻拥有置身于危险之中的勇气;动物管理工作是枯燥的,它需要数十如一的往复循环。然而,我们的工作人员却凭借着他们坚强的意志、踏实的作风和无私的奉献淡化了辛苦,攻克了艰难,消融了枯燥,他们用无悔的青春和坚强的身心谱写了一曲人与自然的美丽赞歌!
二、全国青年文明号——宣武集团管理服务部
徐州宣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服务部现有员工17人,其中党员6名,团员8名,平均年龄31岁。2011年和2015年分别被住建部和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以来,管理服务部始终坚持把创建工作作为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不断补充新鲜血液,保持青年先进集体的生机和活力。一是推行首问负责“零障碍”模式,全员掌握行市布局、招商动态、《合同》条款内容、各部门职能及责任人信息等,并做到“四个一”。二是把“满意”作为衡量服务工作的标准。牢固树立业户就是上帝的思想,大力推进文明服务。接待业户做到“三声”。三是在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下,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市场业户量身定做小额贷款方案,解决了业户燃眉之急。
管理服务部先后被表彰为市示范青年文明号、省级青年文明号、全国青年文明号,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荣誉称号,实施电商园形象提升工程,为宣武集团被评为全省唯一一家省转型升级示范市场和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两个奖项打下坚实基础,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三、全国青年文明号——徐州市宏达土木工程试验室
徐州市宏达土木工程试验室是具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有职工77人,党员10人,35周岁以下青年50人,占员工总数的65%。
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青年建设”发展理念。坚持用一流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技术为深化创建烙上鲜明的行业特色。公司始终坚持结合自身行业的特点,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一是坚实工作基础,打拼新时代、新作为。二是亮化社会形象,打造宏达优质品牌。三是开展“新时代 新青年”活动,深化创建注入活力保障。四是立足改革创新,敢于突破跨越。
宏达试验室2004年获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2007年获省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2015-2020年连续三届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2021年4月,检测部获评2020年度徐州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宏达人将持续不断创新服务,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四、省级青年文明号——市白蚁防治管理处技术档案科
徐州市白蚁防治管理处技术档案科有科室人员8人,是一个青年比重大、文化层次高、富有战斗力的青年集体,是我市白蚁及害虫防治事业的排头兵。技术档案科自2007年首次被命名为省级青年文明号以来,始终以青年文明号提倡的“敬业、协作、创优、奉献”为宗旨,紧紧围绕单位工作,服务大局,发挥“青年文明号”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适应新形势要求、创一流业绩的示范带头作用。技术档案科年轻技术骨干充分发挥专业水平,积极开拓研究白蚁防治专业药物分离新方法、新技术。
技术档案科的团员青年作为白蚁处团支部的中坚力量,积极参与各项青年活动,取得了优异成绩。在全体青年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白蚁处先后被评为“徐州市青少年维权岗”、“江苏省青少年维权岗”;团支部多次被团市委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春雨服务志愿队”被评为市级“优秀志愿服务组织”。
五、市级青年文明号——市住建局幼儿园教研组
市住建局幼儿园教研组是一支充满活力有朝气的年轻教师队伍,现有成员10名,35岁以下9人,青年教师占比90%,其中中共党员2人,共青团员8人,并有4名同志担任单位中层职务。2021年3月,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
教研组围绕中心工作,立足教学本职,积极开展教学课题研究,优质课评比、基本功大赛、朗诵比赛等活动,形成了舞蹈美术等特色课程。美术等特色课程。“十三五”规划高质量结题,充分展示了教研组服务于幼教需要,为幼教发展做贡献的青年风采。同时她们主动担当作为与邳州市碾庄镇金色阳光幼儿园结对帮扶,承担起“智力帮扶”的工作任务。局幼儿园团支部因扎实的青年工作,先后被评为房管局五四红旗团支部、市级五四红旗团支部。
党旗所指,就是团旗所向。住建局全体青年干部职工,将继续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奋发有为,将小我的奋斗融入大我洪流,为徐州住建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书写绚丽青春篇章。(拟稿、审核:局团委,发布:信息中心)https://t.cn/A6cneGzt
青春,是夜空划过天际的流星,绽放着最为璀璨的花火;青春,是握在时光手里的细沙,留下了难以割舍的情怀。在我们身边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同处充满激情的青春年华,同样可以用青春去追逐繁华,而他们却选择用自己最宝贵的时间诠释着青春的奋斗底色,将敬业奉献的精神镌刻在头顶的蓝天,将辛勤耕耘的汗水挥洒在住建事业的沃土。
一、全国青年文明号——市彭祖园管理处动管科
徐州市彭祖园管理处动管科现有工作人员 33人,是一支不畏艰苦,激情飞扬,朝气蓬勃,素质过硬的优秀队伍。多年来,在主管部门团委和处党总支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该科室始终把巩固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作为团结青年、带领青年的有效形式 。同时,也为青年职工搭建了展现自身价值的青春舞台,让他们在平凡的基层岗位上历练成长!让他们在艰苦的职业道路上勇往直前!
作为动物资源规模和管理模式在苏北地区和淮海经济区领先的动物园,拥有各类国家级保护动物80种800余只,这就对动物饲养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每一只动物的投喂,每一处笼舍的清理,每一种疫情的预防,每一次救助的实施,无不倾注了全科室青年干部职工的心血。
动物管理工作是辛苦的,它需要付出超乎寻常强度的体力;动物管理工作是艰难的,它需要时刻拥有置身于危险之中的勇气;动物管理工作是枯燥的,它需要数十如一的往复循环。然而,我们的工作人员却凭借着他们坚强的意志、踏实的作风和无私的奉献淡化了辛苦,攻克了艰难,消融了枯燥,他们用无悔的青春和坚强的身心谱写了一曲人与自然的美丽赞歌!
二、全国青年文明号——宣武集团管理服务部
徐州宣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服务部现有员工17人,其中党员6名,团员8名,平均年龄31岁。2011年和2015年分别被住建部和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以来,管理服务部始终坚持把创建工作作为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不断补充新鲜血液,保持青年先进集体的生机和活力。一是推行首问负责“零障碍”模式,全员掌握行市布局、招商动态、《合同》条款内容、各部门职能及责任人信息等,并做到“四个一”。二是把“满意”作为衡量服务工作的标准。牢固树立业户就是上帝的思想,大力推进文明服务。接待业户做到“三声”。三是在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下,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市场业户量身定做小额贷款方案,解决了业户燃眉之急。
管理服务部先后被表彰为市示范青年文明号、省级青年文明号、全国青年文明号,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荣誉称号,实施电商园形象提升工程,为宣武集团被评为全省唯一一家省转型升级示范市场和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两个奖项打下坚实基础,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三、全国青年文明号——徐州市宏达土木工程试验室
徐州市宏达土木工程试验室是具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有职工77人,党员10人,35周岁以下青年50人,占员工总数的65%。
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青年建设”发展理念。坚持用一流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技术为深化创建烙上鲜明的行业特色。公司始终坚持结合自身行业的特点,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一是坚实工作基础,打拼新时代、新作为。二是亮化社会形象,打造宏达优质品牌。三是开展“新时代 新青年”活动,深化创建注入活力保障。四是立足改革创新,敢于突破跨越。
宏达试验室2004年获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2007年获省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2015-2020年连续三届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2021年4月,检测部获评2020年度徐州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宏达人将持续不断创新服务,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四、省级青年文明号——市白蚁防治管理处技术档案科
徐州市白蚁防治管理处技术档案科有科室人员8人,是一个青年比重大、文化层次高、富有战斗力的青年集体,是我市白蚁及害虫防治事业的排头兵。技术档案科自2007年首次被命名为省级青年文明号以来,始终以青年文明号提倡的“敬业、协作、创优、奉献”为宗旨,紧紧围绕单位工作,服务大局,发挥“青年文明号”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适应新形势要求、创一流业绩的示范带头作用。技术档案科年轻技术骨干充分发挥专业水平,积极开拓研究白蚁防治专业药物分离新方法、新技术。
技术档案科的团员青年作为白蚁处团支部的中坚力量,积极参与各项青年活动,取得了优异成绩。在全体青年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白蚁处先后被评为“徐州市青少年维权岗”、“江苏省青少年维权岗”;团支部多次被团市委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春雨服务志愿队”被评为市级“优秀志愿服务组织”。
五、市级青年文明号——市住建局幼儿园教研组
市住建局幼儿园教研组是一支充满活力有朝气的年轻教师队伍,现有成员10名,35岁以下9人,青年教师占比90%,其中中共党员2人,共青团员8人,并有4名同志担任单位中层职务。2021年3月,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
教研组围绕中心工作,立足教学本职,积极开展教学课题研究,优质课评比、基本功大赛、朗诵比赛等活动,形成了舞蹈美术等特色课程。美术等特色课程。“十三五”规划高质量结题,充分展示了教研组服务于幼教需要,为幼教发展做贡献的青年风采。同时她们主动担当作为与邳州市碾庄镇金色阳光幼儿园结对帮扶,承担起“智力帮扶”的工作任务。局幼儿园团支部因扎实的青年工作,先后被评为房管局五四红旗团支部、市级五四红旗团支部。
党旗所指,就是团旗所向。住建局全体青年干部职工,将继续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奋发有为,将小我的奋斗融入大我洪流,为徐州住建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书写绚丽青春篇章。(拟稿、审核:局团委,发布:信息中心)https://t.cn/A6cneG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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