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通知我移车的!”广东中山,一男子醉酒以后,收到公安部门发送的移车短信,前往移车,被交警队处以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申领驾照的处罚。男子不服,把交警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判决交警队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法院一审判决男子败诉,男子不服,提起上诉。
【双方意见】
男子杨某说,自己当天收到移车短信,说他的车妨碍了别人的通行。当时他已经喝了酒,赶到现场以后,觉得只要移动十几公分,就不影响其他车通行了。于是就上去了移动了下车。没想到旁边的车主发现他喝了酒,就说自己车的后视镜被杨某损坏,让他赔钱。双方发生争执以后,对方报警,他才被处罚的。
杨某认为有四个理由,自己不该被处罚:
1、他移车是为了避免影响车辆通行,不是为了自己。
2、他移车的距离只有十几公分,没想着长距离驾驶。
3、他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损失,事后那个说后视镜被碰坏的车主也没找他要赔偿。
4、事发以后,他交待了全部事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过表现。
所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交警队应当对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交警队说,因醉酒驾驶处罚吊销驾驶资质是法定的处罚措施,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没有从轻处罚的依据,所以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判决。
【事实】
原来,事发当天,交警队接到报警,说有一辆小车和一辆酒驾的小面包撞了,没有人受伤,就安排人员前去处理。
到了以后,交警对面包车驾驶员杨某进行了吹气检测,发现他体内酒精含量145mg/100mL。又带他去抽血,检测结果为究竟含量124.0mg/100mL。
于是交警队就依法定程序对杨某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过,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他虽然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决定对他相对不起诉。
事后,杨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就起诉到了法院。
【法律分析】
一、其实,看了这个案件,觉得杨某的情况确实有点特殊,违法情节确实比较轻微。
然而,虽然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但是,一方面,醉酒驾驶的危害主要是在其危险性,一旦醉酒后启动车辆,这个危险就已经形成。另一方面,从轻、减轻处罚的前提是有从轻、减轻的空间。
而为了打击醉酒驾驶这种严重的危险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直接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给警方规定相应的裁量空间。
所以,交警队依照法律对杨某的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二、那么,检察院为什么可以对杨某免于提起公诉呢?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赋予了检察院对这类案件不起诉的权利。
而《刑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个案件里,杨某确实只动了下车,行驶距离很短,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轻,所以检察院可以对他免于提起公诉。但是,还给的行政处罚还是要给的。
【法院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杨某的醉酒驾驶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是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从轻处罚,即使是公安机关通知其移车,其依然具有不酒后驾驶,确保安全驾驶的基本驾驶义务。公安机关通知其移车排除妨碍,并不能够成为其豁免安全驾驶义务的理由。而驾驶距离和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亦不是可以豁免醉酒驾驶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所以裁定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案例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1、文中法律分析部分系个人观点,非法院判决原文。
2、配图与文字无关,仅供参考。
【双方意见】
男子杨某说,自己当天收到移车短信,说他的车妨碍了别人的通行。当时他已经喝了酒,赶到现场以后,觉得只要移动十几公分,就不影响其他车通行了。于是就上去了移动了下车。没想到旁边的车主发现他喝了酒,就说自己车的后视镜被杨某损坏,让他赔钱。双方发生争执以后,对方报警,他才被处罚的。
杨某认为有四个理由,自己不该被处罚:
1、他移车是为了避免影响车辆通行,不是为了自己。
2、他移车的距离只有十几公分,没想着长距离驾驶。
3、他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损失,事后那个说后视镜被碰坏的车主也没找他要赔偿。
4、事发以后,他交待了全部事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过表现。
所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交警队应当对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交警队说,因醉酒驾驶处罚吊销驾驶资质是法定的处罚措施,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没有从轻处罚的依据,所以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判决。
【事实】
原来,事发当天,交警队接到报警,说有一辆小车和一辆酒驾的小面包撞了,没有人受伤,就安排人员前去处理。
到了以后,交警对面包车驾驶员杨某进行了吹气检测,发现他体内酒精含量145mg/100mL。又带他去抽血,检测结果为究竟含量124.0mg/100mL。
于是交警队就依法定程序对杨某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过,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他虽然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决定对他相对不起诉。
事后,杨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就起诉到了法院。
【法律分析】
一、其实,看了这个案件,觉得杨某的情况确实有点特殊,违法情节确实比较轻微。
然而,虽然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但是,一方面,醉酒驾驶的危害主要是在其危险性,一旦醉酒后启动车辆,这个危险就已经形成。另一方面,从轻、减轻处罚的前提是有从轻、减轻的空间。
而为了打击醉酒驾驶这种严重的危险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直接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给警方规定相应的裁量空间。
所以,交警队依照法律对杨某的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二、那么,检察院为什么可以对杨某免于提起公诉呢?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赋予了检察院对这类案件不起诉的权利。
而《刑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个案件里,杨某确实只动了下车,行驶距离很短,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轻,所以检察院可以对他免于提起公诉。但是,还给的行政处罚还是要给的。
【法院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杨某的醉酒驾驶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是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从轻处罚,即使是公安机关通知其移车,其依然具有不酒后驾驶,确保安全驾驶的基本驾驶义务。公安机关通知其移车排除妨碍,并不能够成为其豁免安全驾驶义务的理由。而驾驶距离和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亦不是可以豁免醉酒驾驶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所以裁定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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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1、文中法律分析部分系个人观点,非法院判决原文。
2、配图与文字无关,仅供参考。
这大概是除北京和那次崇礼(在保定)之行最近的一次了?不对,还有一次,是马哥,张哥和贺儿,在保定的一个剧场有活动(当时封校。都想翻出去去了,最后还是被劝退了,也是小遗憾,那会坐车只需七分钟。记得在物料里贺儿喊出张家口的那一瞬间,激动万分。欢迎来到河北,虽然知道你们来过好几次。#时代少年团火力全开无尽夏演唱会##时代少年团#
好羡慕没有看过快乐再出发的uu们,你们有《欢迎来到蘑菇屋》前三期、《快乐再出发》7期、一场4月16号的6人直播、若干合体采访可以看[单身狗]再听听老哥哥们的歌,可以快乐一个月,如果有空再考古一下07快男、部分19年《合唱吧300》,又可以快乐一个月,而我们只能等《来看我们的演唱会》开播看新鲜的老哥哥们了[doge]又爽又空虚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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