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被一些网友谩骂诋毁,发的文章也常会被一些人无理抬杠,但只要不是严重侵犯个人名誉和实际利益的严重事情,我大多都当没看到,很少去和他们争吵、争论。我的人生原则之一是:不要和立场、三观、知识文化水平、文化背景相差太多的人争论,要常与同好争高下,不和杠精费口舌,更不与烂人争短长。
1、
《论语》中有《子贡问时》这样一则故事:
朝,子贡事洒扫,客至,问曰:“夫子乎?”曰:“何劳先生?”曰:“问时也.”子贡见之曰:“知也.”客曰:“年之季其几也?”笑答:“四季也。”
客曰:“三季。”遂讨论不止,过午未休。子闻声而出,子贡问之,夫子初不答,察然后言:“三季也。”客乐而乐也,笑辞夫子。
子贡问时,子曰:“四季也.”子贡异色.子曰:“此时非彼时,客碧服苍颜,田间蚱尔,生于春而亡于秋,何见冬也?子与之论时,三日不绝也.”子贡以为然.
一天早上,子贡在打扫大院,有人过来请教:“你说一年有几季?”
子贡回答:“四季。”那人不服:“瞎说,只有三季。”于是子贡就和他争论起来,争论了一上午也没有结果。
中午,孔子回来了,于是两人就去找孔子评理。
孔子了解原委后说:“一年的确只有三季。”于是,那人很高兴地走了。
子贡很不服气:“一年明明有四个季节。”
孔子笑着对子贡说:“方才那人一身绿衣,分明就是田间的蚱蜢。你跟这样的人争论,争上十天半月也不会有结果。那为什么不顺着他说,赶紧将他打发走呢?”
子贡就此明白了一个道理:常与同好争高下,不与傻X论短长。
有这样一句老话“人不要脸,鬼都害怕。”
你和别人讲道理,你和别人讲道德,可是别人根本不鸟你。跟不要脸、没有底线、没有逻辑、没有脑子的人讲道理、去争论,是一个非常不理智的行为。
2、
为什么不和烂人争短长呢?
就像尼采在《善恶的彼岸》中所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
烂人是没有底线和原则的,如果要和他们争斗纠缠,他们也会让我没有底线和原则。因为,如果我想要底线,我就会输掉这场争斗;我不要底线,还可能有一点赢的机会。
要想用烂人的方式赢得这场争论,就得比烂人更加烂,比烂人更不要脸,比烂人更无耻下流。可是,比烂人还烂的那个人,还是我自己吗?
所以,和不讲道理的人、烂人,是不能讲道理的。
和明事理的朋友理论、讲道理,他们会感谢和理解我们;和烂人理论,他们会记恨甚至报复伤害我们。
最好不要和烂人有任何关系,敬而远之,不要惹上他们,能避开就避开。否则,他们将会像恶狗一样追着我撕咬,带来更多的麻烦,甚至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
3、
古人云: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夏虫不可以语于冰者,曲士不可以语于道者。
每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都是从出生到成年期间慢慢形成的,和成长的环境、受到的教育、原生家庭成员的三观、其他接触的人员的观念等因素相关,是很难在短时间改变的,所以三观不同、知识水平不同、立场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的人,看待同一件事的关注点和看法是完全不同的
和三观非常不一致、知识文化水平相差太多、立场不同且固执又愚 蠢的人争论,经常是劳心伤神。不要尝试劝说他们,否则会惹来更多的麻烦与苦恼。
反正在他们心中,我们无论说什么,都是错的,只有他自己说的是对的。每个人的价值观和处世准则,都是从小至今逐渐养成的,是无法改变的。
某个人的思维模式、处事看法,如果都和我们不是一个频道上的,那我们是我说服不了他的,反而会被他像狗屎黏在脚上一样地纠缠,身受其累。
有些杠精,无论你怎么说,他总能抬出一些歪来反驳,无论你站的得多么周正,就算站成了标兵的站姿,也依然会有人吐槽你的屁股为什么会朝后面........
我们的时间非常值钱,我们的精力非常宝贵,我们不需要被所有人都喜欢,不需要被所有人接纳,要有接受被拒绝和不被喜欢的勇气。
坚持自己的路,自己抓住重点,做自己的事情,不去和烂人和杠精争论而浪费时间精力,自己也会过得开心一些。
在职场中、在生活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讲道理的人,如果和他们纠缠,只会让自己寸步难行,里外不是人,增添郁闷与不快。
大可不必和烂人争长短,更不要和杠精费口舌,走自己的路,做好自己该做的就好了。
当你专注在自己的道路上,快速朝前跑起来的时候,是听不见狗叫的。
而看着有人看不惯你、总来招惹你,但你直接无视他,对方又无可奈何、无处使力的感觉,真的很爽。
(作者:耿向顺)
#不要在网上跟人吵架的原因# #微博新知博主#
1、
《论语》中有《子贡问时》这样一则故事:
朝,子贡事洒扫,客至,问曰:“夫子乎?”曰:“何劳先生?”曰:“问时也.”子贡见之曰:“知也.”客曰:“年之季其几也?”笑答:“四季也。”
客曰:“三季。”遂讨论不止,过午未休。子闻声而出,子贡问之,夫子初不答,察然后言:“三季也。”客乐而乐也,笑辞夫子。
子贡问时,子曰:“四季也.”子贡异色.子曰:“此时非彼时,客碧服苍颜,田间蚱尔,生于春而亡于秋,何见冬也?子与之论时,三日不绝也.”子贡以为然.
一天早上,子贡在打扫大院,有人过来请教:“你说一年有几季?”
子贡回答:“四季。”那人不服:“瞎说,只有三季。”于是子贡就和他争论起来,争论了一上午也没有结果。
中午,孔子回来了,于是两人就去找孔子评理。
孔子了解原委后说:“一年的确只有三季。”于是,那人很高兴地走了。
子贡很不服气:“一年明明有四个季节。”
孔子笑着对子贡说:“方才那人一身绿衣,分明就是田间的蚱蜢。你跟这样的人争论,争上十天半月也不会有结果。那为什么不顺着他说,赶紧将他打发走呢?”
子贡就此明白了一个道理:常与同好争高下,不与傻X论短长。
有这样一句老话“人不要脸,鬼都害怕。”
你和别人讲道理,你和别人讲道德,可是别人根本不鸟你。跟不要脸、没有底线、没有逻辑、没有脑子的人讲道理、去争论,是一个非常不理智的行为。
2、
为什么不和烂人争短长呢?
就像尼采在《善恶的彼岸》中所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
烂人是没有底线和原则的,如果要和他们争斗纠缠,他们也会让我没有底线和原则。因为,如果我想要底线,我就会输掉这场争斗;我不要底线,还可能有一点赢的机会。
要想用烂人的方式赢得这场争论,就得比烂人更加烂,比烂人更不要脸,比烂人更无耻下流。可是,比烂人还烂的那个人,还是我自己吗?
所以,和不讲道理的人、烂人,是不能讲道理的。
和明事理的朋友理论、讲道理,他们会感谢和理解我们;和烂人理论,他们会记恨甚至报复伤害我们。
最好不要和烂人有任何关系,敬而远之,不要惹上他们,能避开就避开。否则,他们将会像恶狗一样追着我撕咬,带来更多的麻烦,甚至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
3、
古人云: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夏虫不可以语于冰者,曲士不可以语于道者。
每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都是从出生到成年期间慢慢形成的,和成长的环境、受到的教育、原生家庭成员的三观、其他接触的人员的观念等因素相关,是很难在短时间改变的,所以三观不同、知识水平不同、立场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的人,看待同一件事的关注点和看法是完全不同的
和三观非常不一致、知识文化水平相差太多、立场不同且固执又愚 蠢的人争论,经常是劳心伤神。不要尝试劝说他们,否则会惹来更多的麻烦与苦恼。
反正在他们心中,我们无论说什么,都是错的,只有他自己说的是对的。每个人的价值观和处世准则,都是从小至今逐渐养成的,是无法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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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中、在生活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讲道理的人,如果和他们纠缠,只会让自己寸步难行,里外不是人,增添郁闷与不快。
大可不必和烂人争长短,更不要和杠精费口舌,走自己的路,做好自己该做的就好了。
当你专注在自己的道路上,快速朝前跑起来的时候,是听不见狗叫的。
而看着有人看不惯你、总来招惹你,但你直接无视他,对方又无可奈何、无处使力的感觉,真的很爽。
(作者:耿向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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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手一抖,居然有想拍《江山为聘》
女追男,男主是太子女主是佞臣,女主其实是陪上自己的名誉为太子扫清各种障碍,没有狗血误会没有虐,但是还是会被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知最后相守感动。男主文能提笔安天下、武能上马定乾坤,骑射皆精而又仁义治国,性格沉稳刚毅却不暴力偏执,对女主一往情深温柔缱绻。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文笔大气,既能把出征前线或治理国家写得精彩纷呈也能把男女主的感情戏写得细腻婉转,大家可以去看看
女追男,男主是太子女主是佞臣,女主其实是陪上自己的名誉为太子扫清各种障碍,没有狗血误会没有虐,但是还是会被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知最后相守感动。男主文能提笔安天下、武能上马定乾坤,骑射皆精而又仁义治国,性格沉稳刚毅却不暴力偏执,对女主一往情深温柔缱绻。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文笔大气,既能把出征前线或治理国家写得精彩纷呈也能把男女主的感情戏写得细腻婉转,大家可以去看看
良智普法||关于民事责任?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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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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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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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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